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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安全工作制度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1、电焊机放在干燥地方,平稳牢固,要有可靠接零,电线绝缘良好,并有遮蔽。

2、焊接前应根据钢筋截面调整电压,发现焊头漏电应更换,禁止使用。

3、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并站在绝缘板或木板上,工作棚要用防火材料搭设,棚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备有灭火器材。

4、电焊机外壳必须接零良好,其电源的拆装应由电工进行,不得私自乱接挂电源。

5、电焊钳和地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电焊条应戴手套。

6、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

7、一次线不超过5米,二次线不得超过30米。

篇2:值班安全工作制度

一、值班员在巡视时须保持:10KV0.70米;以下0.1米的安全距离。

二、凡配电室内停电,均需填写“停送电”工作票。

三、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按“停送电工作票”的操作顺序宣读口令,并且每完成一项,在其前面画“∨”号的操作规程。

四、高、低压设备的操作,都要先在模版上核对姓操作,然后按规定在设备上操作。

五、高压操作,必须穿戴好合格的绝缘鞋、绝缘手套,使用合格的绝缘拉杆等。

六、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地线、挂警告牌和监护制度。

七、工作票或口头调度中的错误应拒绝执行,对疑问要问清楚,不能草率从事。

八、高压柜进行检修,须拉开负荷开关和上下隔离开关及室外跌落保险。

九、进入高压柜工作时,除拉开负荷开关和隔离开关及跌落保险外,还必须断开其他有关电源。

十、触及电容器和电缆头,必须进行人工放电。

十一、雷雨时不要在避雷针和高压设备附近停留。

十二、在高、低压设备上工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完成操作票中全部安全措施后,才能准许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工作。

十三、检修完毕后,拆除地线、遮拦、标志牌。此时,设备应视为带电状态,不能触及,否则重新布置安全措施。

十四、部分停电时,应设监护人并不得参与其他作业,应始终对所有工作人员活动范围进行监护,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如发现有危及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令其停止工作。

十五、进入配电室一律穿绝缘鞋,不准穿高跟鞋。

篇3:检修部电焊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2、在检修班长领导下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3、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4、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5、主要负责检修部各检修班组除高压管道、锅炉受热面外的所有焊接、气割工作等。

6、认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培训及学习事故案例,吸取教训防范事故。

7、工作前检查电气焊工具,工具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作时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6、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严禁无票作业;负责职责范围内定期工作的认真执行。

篇4:电焊工安全作业规定

1.电焊工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证过期未年审的不准施焊作业。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要有触电保护器,电源的拆装应由电工完成。

3.电焊机要设单独的专用开关,开关应在防雨的开关箱内。

4.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要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5.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6.雷雨时,应停止露天施焊作业。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并在施焊部位配备灭火器材。

7.焊点下方未设接火斗时不准施焊作业。

8.四级大风及以上不准高处施焊作业。

9.作业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作业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篇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电气火灾事件的发生,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和义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储配部主任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储配部所有电气设备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储配部副主任(保管员)为仓储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辖区所有电气设备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

  二、分拣组长为本组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程序开启和关闭本组设备的所有电源并记录备案;

  三、每日早班前,由综合部当日值班电工负责开启分拣室总电源和空压机并记录,晚上下班后由当日值班电工负责关闭并记录备案;

  四、每日早班前,由储配部主任或副主任开启仓库电气设备并记录;晚上下班后由储配部副主任牵头,当日门卫值班员陪同检查仓库所有电源关闭情况并记录备案;

  五、叉车工(含手动叉车工)为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程序开启和关闭充电电源并记录备案;

  六、各部门要确定所属区域的责任人,负责检查班后的电源使用和关闭并记录;特殊情况不能亲自进行检查的,可以在分管领导同意后,委托专人进行检查,但被委托人必须高度负责到位,并有记录备案。

  七、凡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履行检查记录的(含委托人),部门检查发现的,予以对个人扣除绩效考核3至5分;中心检查发现的,予以对部门进行一级考核扣除3至5分处罚;因麻痹大意未履行职责造成火灾事件的,予以进行待岗、降级、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未尽事项,参照行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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