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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小吃区消防安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7

  商场小吃区消防安全制度

  1.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LH商厦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规定。

  2.经营场地的安全要有明确的负责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工作。

  3.经营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安全员工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章行为及火灾隐患,必须在限期内改正,如逾期不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营单位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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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对员工做好防火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经营单位在LH商厦区域内作业、施工,必须向商场安保部等有关部门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作业,如需动火作业,必须持有商场安保部签发的动火作业证,方可作业。

  6.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在小吃经营中各项工作须严格按规范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7.经营单位必须按《消防条例》配备有效地、足够地消防器材,以保证经营的安全。

  8.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用具,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并保证其日常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9.经营单位应服从LH商厦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不承担责任书所规定的责任、违反消防条例或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给商场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LH商厦有权依情节轻重对经营单位进行警告并处以1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限令停止整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2:商场办公区防火制度

  商场办公区防火制度

  1、办公区严禁吸烟,并在明显位置设置防火标志。

  2、办公区不得储存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办公区不得使用电炉、酒精炉、热得快、电饭锅等电热工具。

  4、如发现违反此制度者,将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给责任部门处于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5、因违反此制度而造成火灾事故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刑事责任。

篇3: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统计核算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统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统计核算规程,提高统计核算效率,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调度管理部、榆炼站、永炼站、石脑油卸油班、液化气站、聚丙烯站等承担调运任务等部门。

第三章 调度管理部操作细则

  第三条 负责统计每天调运量完成情况,若出现未完成情况,须立即实行补救措施。

  第四条 负责每月收集各站调运票据,并在次月20日至28日根据票据与各炼厂及承运商进行核实。

  第五条 负责统计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调运量完成情况,是否达标,如果没有达标,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编制《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调运量统计分析报告》。

第四章 各工作站操作细则

  第六条 收集整理有关调运凭证及统计资料。

  第七条 严格认真做好各类油品报表的填写工作,并对各类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对报送公司调度管理部的报表,月报封皮必须由工作站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报表凭据不得随意填写及涂改。

  第十条 对1#渣油报表要准确填写单车的单日的调出、调入量,并对其含水百分比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一条 对石脑油的填报,对不合格卸车车辆的卸车地在统计表“备注”栏里加以注明,在各车队月统计表封皮上必须写明该车队不合格总车次数及不合格总调出、调入量。

  第十二条 原料液化气填报,对按不合格、民用气卸车车辆要在其统计表“含水化验”延炼栏里填写其调入化验丙烯含量,“备注”一栏填写不合格或民用气,最后要在后面填写登记人员姓名。在装订不合格单车票据时把“原料液化气承运质量告知单”装订到其单车最后一页。

  第十三条 设立调运日记,分别将各类油品单日的装车总车次,调出总吨位,单月总车次,总量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四条 每月调运票据都必须在次月2日之前收回

  第十五条 每月的统计台帐都必须在次月的五号前整理完毕,公司将派专人取票,如有特出情况,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知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和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4: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会计资料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安全,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财务资产部、LNG站、永平站、榆炼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及保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机关综合办公室为公司所有会计档案的最终归档部门。

  第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范围

  第六条 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部分。

  (一)会计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种)、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

  (三)会计报表主要有财务指标快报及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四)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由财务资产部门进行保管。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第七条 每月的会计资料,在次月15日前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一)分类标准统一: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二)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三)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第九条 会计凭证的立卷

  (一)按月立卷:次月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至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凭证装订

  1. 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2)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有否漏缺,领料单、入库单、工资和奖金发放单是否随附齐全;

  (4)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复核、记账、制单等)的签字和印章是否齐全;

  (5)按凭证号码的顺序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根据集团装订标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2. 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1)用“三针引线法”装订,装订凭证应使用棉线,在左上角部位打上三个针眼,实行三眼一线打结,结扣应是活的,并放在凭证封皮的里面,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2)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3)装订凭证厚度一般1.5厘米,以保证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3. 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1)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2)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度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第十条 会计账簿的立卷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账簿应按年整理立卷。基本要求是:

  (一)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二)账簿装订前,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

  (三)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四)保留已使用过的账页,将账页数填写齐全,去除空白页和撤掉账夹,用牛皮纸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五)多栏式活页账、三栏式活页账、数量金额式活页账等不得混装,应按同类业务、同类账页装订在一起;

  (六)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加空白纸的现象;

  (七)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八)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装订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立卷保管。

  会计报表装订要求:

  (一)会计报表装订前要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整理报表页数,上边和左边对齐压平,防止折角;如有损坏部位,应对其修补后,完整无缺地装订;

  (二)会计报表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会计报表的封底。

  第十二条 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的立卷

  会计核算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应按时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一)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整理检查资料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失要查明原因。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

  第十三条 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资产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1月10号前移交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归档。移交过程中,需财务资产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与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移交,由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移交。移交过程中需填写《会计档案移交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予财务资产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一份交予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要做好防潮、防霉、防虫蛀、防盗、防火、防磁等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将全部案卷逐一移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十六条 财务资产部门应建立会计档案清单和借阅登记册。

  第十七条 档案在财务资产部门保管期间,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须经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总会计师批准。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移交办公室后,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需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具体参见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永久5类,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制度附表一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二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制度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综合办公室会同财务资产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需经总会计师、经理审批。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综合办公室和财务资产部门共同派专人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会计师、经理。

  第二十三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2日记账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3明细账15年

  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

  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持5年

  6辅助账簿15年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会计报表

  7主要财务指标快报3年包括文字分析

  8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

  9年度财务报告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类

  10会计移交清册15年

  1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2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3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14银行对账单5年

  15月度现金盘点表5年

篇5: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财务资产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第三章 范围

  第三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及发出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通发票)

  第四章 规定

  第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一)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三)记账联,作为承运方核算承运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记账联与发票联组成。

  第五条 发票的领购、保管

  (一)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票领购。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资产部门保险柜。

  (三)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四)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照规定装订成册,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五)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六)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七)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八)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九)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承运油(气),应税劳务,根据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 对于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核对以下内容:

  (一)字迹清楚。

  (二)项目填写齐全。

  (三)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四)公司开票信息内容无误。

  (五)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六)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自开票之日起180天,收到专用发票后,当月做请款处理的发票,与请款时将发票联抵扣联一并交财务资产部门做发票认证及账务处理。交接时要填写专用发票交接单以做备查(交接单附件)

  第九条 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180天内认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增值税进项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按照水税务机关要求的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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