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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电工班长安全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1严格执行《石油库电气安全规程》及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2熟悉油库的电气设备性能、检修规程、验收标准。

3负责组织对油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查、维护、测试工作,并负责检查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4负责电器设备按规定选型、安装,严格执行防火、防爆规定。

5负责绘制油库电气区域等级分布图,并负责检查各区域的电器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6检修后的设备,会同有关部门验收,试运转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7入库检修设备,应按规定着装。进入爆炸危险区应使用防爆工具并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鞋。

8定期组织对电器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和校验工作,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9负责做好电器设备的防火安全管理。

10组织业务技术学习。

篇2:电工班长安全职责范文

1、负责落实安全保证计划中电工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控制的规定。

2、组织班组安全作业,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半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6、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7、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用电设备的性能。

8、使用设备前必须检查设备各部位的性能后方可通电使用。

9、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10、电工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必要的劳防用品。

11、严禁带电作业,设备严禁带病运行。

12、民工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部发布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作业。

13、保证电器设备、移动电动工具临时用电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14、发生触电事故,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篇3:维修电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班长负责,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二、认真遵守和执行电业安全方针,各种规程,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班各种技术学习和安全活动,不断增强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

三、按照设备大修,维护,保养周期,在班长领导和安排下,负责保质保量的完成,并保证施工现场工完、料净、场地清。

四、认真完成站里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和临时性生产任务,做到不折不扣,不应付了事。

五、严格认真地对各生产岗位的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班长或站里汇报,保证电气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六、负责本岗和生产区各低压室,低压盘,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每两周一次的卫生清扫,和每月一次的电动阀检查填卡。

篇4:电气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外来单位进行电气作业时的施工安全,避免因外来人员不熟悉厂区用电条件而产生人员及设备危害,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所进行的电气作业包括对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以及试验,380v配电室的检修以及回路改造。

第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在胜华教学实验厂供配电区域的一切电气作业,都应办理《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在供配电区域的临时用电应遵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外来施工单位在入厂施工之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通过一级安全教育考试,与安全管理部签定安全协议,取得入厂通行证后,方可入厂。

(二)向用电作业申请单位提供作业人员有效的作业操作证;

(三)协助申请单位落实电气维修作业安全措施。

(四)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设备维护、人员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六条申请单位职责:

在施工之前,必须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电修车间职责:

(一)电修车间负责施工归口管理。

(二)安全员与施工单位共同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填写《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三)向安全管理部提出用电申请。

(四)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理。

(五)电修车间变更监护人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新的监护人持票进行监护。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职责:

(一)在外来施工单位入厂前,负责对其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对考试不合格者严禁发放入厂通行证。

(二)负责制定公司的《电气贼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三)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负责电气维修作业的审批。

第三章电气维修作业的审批和票证管理

第九条电气维修作业的审批: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安全合同、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三)配送电单位负责人从单位内部委派有工作经验以及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四)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伙同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拆除临时安全措施,恢复配电室施工前的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条《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管理

(一)《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安全管理部存档。

(二)《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三)《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2个月。

第四章电气维修作业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为保证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进行,防止事故发生,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安全措施填入《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进行电气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三)临时照明应经常进行检查,检修灯具在确认停电后及时更换。

(四)对漏电保护器要进行检查,破损及失灵保护器应及时更换检修。

(五)潮湿场所及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源线不得有接点,并使用安全电压。

(六)现场使用的配电盘内的开关插座应经常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七)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或作为它用。

(八)电气设备电源线拆除后裸露线头必须包扎牢固,上方电源开关停电挂牌,注明停电时间、停电人。

(九)电动工具的电源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任意拉扯,应悬挂或加以保护。

(十)高压设备试验时应拉设警戒绳并设专人监护。

(十一)变电所内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规中的各项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十二)高压设备维修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

(十三)作业监护人应恪遵职守,加强监护,及时纠正作业人一切不安全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样,以现使用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为准(附后)。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检查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1.设置目的

手持电动工具是手直接接触带电设备进行操作生产的小型设备,极易发生漏电、短路等问题。为防止手持电动工具造成伤亡事故,保护操作者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属下列小型设备均为手持电动工具:

?电钻(含冲击电钻);

?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

?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

?圆锯;

?电锤(含电镐);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

?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电链锯;

?电刨;

?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

?电木铣和修边机;

⒂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3.规范性引用文件

GB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4.职责

4.1本制度由设备动力或工具装备部门负责管理

4.2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内容与要求

5.1工具的日常检查内容:

5.1.1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5.1.2保护接地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5.1.3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5.1.4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5.1.5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5.1.6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5.1.7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5.1.8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5.2管理

5.2.1工具应有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5.2.2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5.2.3在湿热和温度常有变化的区域应缩短检查周期;

5.2.4在梅雨季节前应及时检查;

5.2.5绝缘电阻应不小于Ⅰ类2;Ⅱ类7;Ⅲ类1

5.3保管

5.3.1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由单位工具室统一保管,个人不得长期保存各类电动工具。

5.3.2单位工具室必须严格执行借用制度,严格借用手续,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5.3.3电动工具借出和收回时,工具室应严格检查插头、导线等有无破损、变形、失灵和松动,不得带病借出。

5.3.4各类手持电动工具除日常检查外,每季5日前由工具室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初5日前由本单位电工进行检测绝缘电阻,按检查表填好记录,由工具室保存,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5.3.5.各单位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立台帐,以便安全人员随时检查或抽查。

5.3.6各单位经常使用的电烙铁,可不保存工具室,但必须专人负责。小组统一按此制度进行定期检查。

6.考核

6.1.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规定处罚。

6.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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