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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目的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

2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本单位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生活和生产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控制。

3职责

3.1安全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3.2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品、器皿的回收处置。

4管理规定

4.1管理对象

包括油类、化学清洗剂、油漆、涂料、沥青、液化气、农药等。

4.2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2.1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要求供方提供三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以掌握其安全方面的知识。

4.2.2国家有规定的特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应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3运输管理

4.3.1自行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运输车辆要设置危险化学品标志,严禁将危险化学品混入非危险化学品中运输。

4.3.2无资格运输时,应选择有合法运输资格的单位和车辆进行运输。

4.4使用管理

4.4.1处安全办公室应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性能一览表,注明其物理、化学性能,储存和使用要求,应急时的处理方法,并通过组织培训使有关的人员熟知。

4.4.2应严格控制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数量,按照技术部门的要求,限量采购、发放、使用。

4.4.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4.4.4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器皿及废弃物要及时回收处置,不得随便丢弃。

4.5仓库储存管理

4.5.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5.2库内物品应分类码放整齐、规格型号标识清楚,不同性质的化学危险品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5.3仓库、存储柜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爆、防高温、防辐射、防漏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检查。

4.5.4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4.5.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4.6预防措施和紧急情况处置

4.6.1库管人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知应急处置措施。在发放物品时,应将技术文件、该物品的性能、保管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一并交付或告知领用人。

4.6.2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其性能、特点,安全正确的使用,并采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或防毒用具,防止对人体和环境的损害。

4.6.3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处置,并报告安全办公室。

4.7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存放进行日常检查,安全办公室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篇2: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

第三条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五条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20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

阀。

第八条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九条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不间断

地供水。

第十条危险品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品码头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着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具备自救能力的原则来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以保障码头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制定和完善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4.审定危险部位灭火和救生预案;

5.每半年组织一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事故预案演习;

6.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险品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码头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施码头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码头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加强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要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要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1.危险品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

2.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码头;

3.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靴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现场严禁穿脱衣

服、鞋靴;

4.禁止摩托车、电瓶车及其它无关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码头区,个别机动车辆需进入码头时,必须办理许可证,并安装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装卸危险品时用黑色金属和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8.危险品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显示信号灯;

9.危险品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放机旁应设置或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告示牌;

10.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11.在危险品趸船甲板(栈桥)上,泊位和储罐排水槽旁,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2.泊位的控制室要有输送危险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数据,并应设有报警系统;

13.码头有装卸作业时,50米内严禁用火。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

1.企业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接到报警后,消防车5分钟内能够到达危险品码头的火灾地点。有消拖两用船的企业,其水上消防站应设在报警后,消防船15分钟内(五万吨级以上码头),或在20分钟内(5万吨级以下码头)到达管辖区最远点的地点。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并有遥控装置,遥控点应离泊位20米以上。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和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

4.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或小型灭火器。

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四级和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宜设置小型灭火器,按3只/100米2设置;装卸甲、乙类油品已设置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00米2设置;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50米设置。

6.危险品趸船甲板(或栈桥)、泊位和趸舱内宜设置消防水幕、气幕。

7.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码头有自备港作业拖轮的企业,宜将拖轮改为拖消两用船。

第十七条对电气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危险品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

3.危险品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

4.危险品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5.危险品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6.危险品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7.危险品趸船、泊位到危险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防止管线拆开时产生火花;

8.危险品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对停靠的要求:

1.凡准许停靠专用危险品码头的船只,必须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危险品码头有关安全规定;

2.非装卸危险品船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停靠码头;

3.凡无阻火器的烧煤船舶不准停靠危险品码头;

4.凡停靠危险品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船员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

5.危险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必须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6.危险品货船装卸作业时,要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九条对装卸要求:

1.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抚摸接地装置以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上带有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后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3.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4.连接软管要留有一定长度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5.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6.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7.装卸完毕后,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并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总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即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对检修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检修作业必须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必须具有“检修作业单”,并按规定作业,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趸船泵舱内检修动火,必须严格执行特级动火审批规定,切断物料来源,装加盲板,

置换处理,动火分析合格,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经安全技术部门确认,主管厂长审批签字后,在消防人员监护下,方可动火。

第五章防污染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护海洋、江、河的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危险品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护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危险品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三条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现象,消除事故隐患,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二十五条发生跑、冒物料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外)及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抢救。

第六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采取有力措施,使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量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凡进入含有害物质气体、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内作业的人员,除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采取通风措施,并设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物品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篇3:危险品运输车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

二、驾驶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

三、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六、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组织抢救,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严防“它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驾乘险等有关险种,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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