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危险作业安全生产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或其它危险性试验时的作业范围、方案拟定、审批手续及动火安全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危险作业范围
2.1.一类危险作业范围
2.1.1.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和管道设备检修动火;
2.1.2.储罐区内动火;
2.1.3.灌瓶车间及瓶台、重存瓶区动火;
2.1.4.压缩车间、液化气泵房、倒空车间动火;
2.1.5.供应站空、重瓶台(库)动火;
2.1.6.液化石油气管网接改线动火;
2.1.7.液化石油气储罐检查和槽车开罐检修动火;
2.1.8.加油站、加气站、气化间、调压间动火;
2.1.9.液化石油气闸井动火;
2.1.10.其它具有一定危险性试验和作业。
2.2.二类危险作业范围
2.2.1.灌瓶厂、储备厂除上述一类范围以外的其它部位动火;
2.2.2.供应站院内动火。
2.3.动火方式
涉及内容包括电气焊、打水泥、喷灯、锤钻、手砂轮、电锯、风箱、射钉枪、放液、明火等危险作业方式。
3.危险作业方案拟定及审批
3.1.凡属一类危险作业,由作业单位拟定作业方案(风涉及液化气管线、容器动火须拟定方案)或填报动火报告表(除液化气管线、容器动火以外的其它动火填报此表),其内容包括:
3.1.1.作业目的:
3.1.2.作业组织机构:
3.1.3.作业的起止时间:
3.1.4.作业步骤及工艺流程;作业的具体部位,并画草图说明;
3.1.5.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加盲板的位置、吹扫置换的方法、液化气放散措施、现场监护人、消防人员和器材的配备。
3.2.拟定方案后,由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领导审查签字,然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应由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安全保卫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储罐检修总体方案经安保部批准后,每日动火证由所在单位安保科代开。
3.3.凡属二类危险作业的方案内容由作业单位拟定方案,由单位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并由单位安全部门签发动火证,作业班组持动火证执行作业。
3.4.一类危险作业方案,应在作业前两天报公司安全保卫部。
3.5.特殊紧急状态下临时抢修或动火,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用非书面形式向安全保卫部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3.6.危险作业应在动火证或作业方案所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如因故改期或改变动火部位和方案,要另行办理审批手续,各基层单位安全部门签发的动火证有效期最长不应超过一天。
4.重大危险作业方案的审批
4.1.重大危险作业的范围
4.1.1.液化气工艺系统改造、报废动火;
4.1.2.液化石油气管网接改线动火;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检修动火;
4.1.4.其它危险性极大的动火。
4.2.重大危险作业方案(一式4份)必须提前5天上报公司安保部,由有关部门会审后,作业单位持批准方案进行作业。特别重大危险作业方案报相关经理审批。
4.3.重大危险作业实施过程中,公司安全、技术、生产等相关部室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
5.动火安全措施
5.1.严格执行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2.加肓板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管线,检查压力表的有效性。
5.3.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物质清理,吹扫干净,并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测定液化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动火。
5.4.动火过程中,如遇可燃气体泄漏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涉及液化气危险作业须使用防爆工具或工具涂抹黄油,以防产生火花。
5.5.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等地下构筑物,应清理易燃物并进行封闭。
5.6.电焊回路应按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火,高空作业应防止火花四处飞溅。
5.7.生产车间动火须在停产后进行,动火前打开通风机,查看液化气阀门是否关闭,测液化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动火。
5.8.液化气闸井内检修动火、应事先进行液化气浓度测定和向井下通风后,方可下井作业。
5.9.野外作业现场,应设立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并设专人巡视现场。
5.10.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并消除一切火种。
篇2:危化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基础知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二、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领取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三、加强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的有关活动,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做法。
四、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边检查,边改进,制止违章作业,及时防范和整改隐患。
五、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六、仓库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烟卷等火种进入仓库。
篇3:液化气充装站安全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种管理规则,悬挂整齐、位置适当并认真贯彻执行,有人员要熟悉会用;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预案,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安全教育,使气站人员要做到:
1.人人熟悉消防知识;
2.人人会使用消防器材;
3.人人关心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安全检查一般每周不少于两次,并认真做好登记;
四、按规定配齐消防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消除外部泥土、灰尘和油污,灭火机药剂要定期更换。换装日期要及时填写登记簿。
五、电气设备要符合安全防爆等级要求,安装工艺安全规范。
六、充装站所有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排除。
七、充装站进出口、充装台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顾客止步”等安全警告标识,充装台区清洁整齐、无易燃物、无抛洒油痕迹。
八、使用和维修各种设备器材,要严守操作规程,并按说明书要求进行,防止损坏机件、设备或发生事故。
篇4:液化气站交接班工作制度
交接班是每一名员工必须做的工作,也是减少损失的检验过程,所以气站员工一定要认真对待。
(一)双方交接
1.双方交接时,应互相核对各泵枪油品累积,防止资金出现不明不白流失。
2.气罐交接,要求交接双方班长,共同计量,减少液化气存储的误差。
3.交接双方如有交接争执,必须立即上报站长情况,尽快完成交接工作。
4.交接双方必须交接现场,厕所等环境卫生,如发现问题,可以拒绝接班,待交班方清理完毕后,方可接班。
(二)交班
1.交班人员要认真填写液化气付气报表,发现问题,及时核对付液化气总量和现存量。发现大亏大盈现象,不得私自更改掩盖问题。
2.交班人员应在接班人员到岗之前,准备好相应的零钞,减少接班后换零延误工作。
3.物品交接出现差异应在现场交接完后进行复交,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篇5:液化气站申报定期检验工作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使液化气体充装站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液化气体充装站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职责
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液化气体充装站贮罐、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在液化气贮罐、液化气瓶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耐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液化气贮罐外部检验每年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状况较差的,每三年至少检验一次;耐压试验每10年进行一次。
液化气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2、液化气贮罐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液化气贮罐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申请压力液化气贮罐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容器管理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