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安全保卫制度其它各项制度
1、变电站为我公司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由站长负责,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保卫制度。
2、凡进入本站检查、参观、学习的人员必须持公司介绍信或有上级领导带领的人员方可进入。
3、进入站内工作的车辆,必须听从站内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严格遵守站内的规章制度
4、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枪支弹药带进站内
5、变电站内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要有专人负责。
6、严禁外人进入站内,本站通讯电话一律不准外借。
7、变电站无权留宿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留宿的,必须请示上级领导。
承德县建龙矿业公司
篇2:消防安全保卫措施用火用电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范的重点应加强管理,依法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第84号,特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接受安全防火领导。
组织制定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安全检查制度。
指定防火责任人,逐级明确职责,实施奖惩制度。
组织人员学习消防器材的使用及保养,消除火灾隐患。
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消防监督员职责:
按入场凭据规定检查进场的生产资料时,要做到“六查”-查包装件数、品名、规格、数量、等级、质量。
货物入场后应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调换、防霉变质、防虫注鼠咬、防残损、防近期失效。
货物出场时做到“六查、六对、一交待”-查场别、查印鉴、查开票日期;对编号、对品名、对规格、对等级、对数量、对单位;向提货人交待清楚,做到帐物相符。
消防管理要做到“四勤、两禁止”-勤整理、勤打扫、勤检查、勤清理;禁止带入火种,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
服从上级的安全防火管理,积极落实防火责任制。
四、消防安全防火规定:
物品入场前应有专人检查,在确保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场。
入场物品要分类码放整齐,且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垛距不少于100-200公分,墙距不少于30-50公分,顶距不少于30公分,灯具不少于50公分。
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能与其他货物混放,应单独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施工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
场内电器设备应由施工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等,不安装60瓦以上的灯泡,并安装防爆罩;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工具。
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两次绝缘检测。
场房内严禁私拉电线,并在工作结后,立即切断电源。
在电器设备周围和空架线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要保持场内的整洁及时清理易燃、可燃的包装箱盒,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物品。
场内的安全出口、消防及疏散通道等地严禁堆放物品。
场房内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其周围不准存放物品和杂物并由专人管理保证完好有效。
篇3:某高低压配电室安全保卫制度
1、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内,如因工作需要(上级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由配电室人员陪同方可入内;
2、进入配电室人员要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3、值班人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配电室内严禁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篇4:水电公司安全保卫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办公区域及家属楼的安全保卫,维护办公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门卫要热爱本职工作,维护集体利益,照章执法、执纪,礼貌待人,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提高警惕,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并接受处理意见。
三、门卫应忠于职守,在上班期间严禁擅离岗位,否则出现问题,追究当班门卫责任。
四、凡外来人员进入本公司办事,无论公私,一律执证登记。否则,门卫有权拒绝入内。上班期间,严禁个体商户入院叫卖,扰乱办公秩序。
五、凡与本公司无关的外来车辆,一般不允许入院,特殊情况待门卫许可后,最长时间可放30分钟,停放位置由门卫指定。严禁外来车辆在院内过夜。
六、门卫室内不准喝酒、赌博、闲谈、逗留,不得随便存放物品。
上班期间门卫不准单穿背心、裤头、拖鞋。
七、门卫人员发现有强行翻越、破坏大门及围墙者,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接受者,报公安局110中心处理。
八、防汛值班员在汛期内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保证一天24小时不断挡。在非汛期出现汛情,也应坚持24小时值班。
九、与上级和下属电站联系的程控电话和载波电话,有轻微的故障都应及时报告生产部排除,并记录在案备查。
十、在阴雨连绵和大雨天气,要经常与县防汛指挥部(水利局办公室)和下属电站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情况,争取主动,同时与栾川水电站联系,及时掌握洪水情况,当栾川县城发生150米3/秒以上洪水时,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和下属各电站,做好防汛准备。
十一、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于晚上11:00锁门,早上5:00开门。
篇5:某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
第三条风场主要负责人对本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风电场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风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专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七条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
第九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第十条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
第十一条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以清理。
第十二条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五条风电场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风场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10、风场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风电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风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风场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风场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风场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风场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风场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风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