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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安全上岗作业证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一)发放范围

1.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公司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上岗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班组)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须取得本公司的安全上岗作业证。

4.外包工、临时工等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后,方可发给“外包工安全作业证”。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1.发放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⑴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⑵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2.安全上岗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3.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安全上岗作业证,由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组织考核,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三)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上岗工作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赏罚情况。

3.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上岗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4.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安全上岗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不慎丢失安全上岗作业证者本人除写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领导证明后到安全消防处补发,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篇2:作业证使用安全规定

编制目的:为加强各种安全作业票证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山东金乡德华化工有限公司

相关文件:国家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内容:1.进入设备作业证1.1采用下列安全措施:1.1.1拆开与设备连接的所有管线和法兰并加盲板。1.1.2将设备内物料倒空、泄压。1.1.3清洗或置换后分析有毒、可燃、易爆物含量符合安全要求。氧含量达百分之十八以上后方可进入。1.1.4设备内照明用防爆型安全灯。1.1.5有的设备带搅拌器,在进入设备之前先将电源断开,并把开关盒锁好,钥匙由监护人员保管。1.1.6设备内特殊作业和交叉作业由设备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由设备处终审审批。审批人必须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由值班长或工段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1.1.7监护人由设备交出单位审批人指派熟悉工艺生产、掌握安全的防护急救的人员担任,并备有良好的防护器材且会正确使用。1.1.8排除了着火、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的设备内作业应由检修单位配备监护人员。1.1.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1.1.10本证适用于塔、釜、槽、罐、炉膛、容器及烟道、下水管、窨井、涵管等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物料的作业场所。1.2填写说明?1.2.1本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填写,由设备处审批、管理、留存,由监护者检查完安全措施,并认为可以作业后交作业者通知其开始作业。1.2.2作业完后本证由作业者连同任务单一起交回车间或工段。1.2.3将采用的哪条措施要填写清楚,制表、监护、审批人员要分别签字方可生效。1.2.4初审者应为所在车间主任或副主任。1.2.5监护者应由熟悉业务懂得安全防护急救的人担任。2.动土施工证2.1凡在公司区内动土深度350mm以下或重型车辆载重50吨以上在公司区内通行(马路除外)均需办理动土证。(室内动土不论深度均需办理动土证)。2.2审批单位必须对动土方位查明情况,并向施工公司讲清楚,如有电线和地下管道需派人监护和提出措施。2.3此动土证,由动土施工公司填写一式两份,经总工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2.4在办理此动土证后,不能按期完工,需要延期者,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2.5动土证办理后,一份交总工办,一份施工公司3.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3.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负责办理并报生产处审批管理。3.2一般临时性停车、清洗、动火等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由生产单位工艺技术员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单位安全员审核,由分管主任审批。关系到公用工程运行、危险较大的盲板抽堵由生产处审核,报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3.3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人员、盲板位置所在单位和生产处各一份,车间和生产处负责存档。3.4抽堵盲板属于危险作业,必须提前办好《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高处作业时要搭好脚手架,夜间要准备好防爆照明灯具,准备好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安全带和防毒面具,指派专人监护。3.5所用盲板要提前按规定要求准备好,并编号登记挂牌,高压用盲板要进行探伤检查,确保其安全。3.6抽堵盲板时,一般要在无压状态下进行,如确因生产需要,管道或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应满足下列要求:无刺激性的煤气管道压力低于1960Pa(200毫米水柱);有刺激性的氨等气体管道压力低于490Pa(50毫米水柱);管道或设备内介质温度低于60℃。3.7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审核制定的方案、检查并落实防火、防爆、防毒和防坠落的各种安全措施。3.8当管道或设备内压力无法泄掉时,抽堵盲板工作必须严格控制,措施要可靠,不经生产处审批,不得抽堵拆卸。3.9抽堵盲板应选派身体健康,有经验的人员参加。

4.高处作业许可证4.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环处管理。4.2《高处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监护人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指定,并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4.3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领导和安全员审批备案。4.4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高处作业由安环处审批备案,4.5特级高处作业及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三、四项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的公司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送安全环处备案。4.6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就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4.7填写本证一式三份,作业人员一份,监护人一份,备案单位一份。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环处负责管理。5.1.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安全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5.1.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5.1.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5.1.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分管主任初审签字,经安环处复检签字后,报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5.1.6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分管主任初审签字后,报安环处终审批准。5.1.7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分管主任终审批准。5.1.8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5.1.9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安全员或分管主任担任。5.1.10凡车间、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1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环处存查。5.2动火安全措施5.2.1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5.2.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板、块。5.2.3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动火。5.2.4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5.2.5塔内动火,可用石棉或毛毡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5.2.6动火附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5.2.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水井或其他设备搭火。5.2.8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四处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电石桶应远离或遮盖。5.2.9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5.2.10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铁铣等)。5.2.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5.2.12下水井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5.2.13罐内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5.2.14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笔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5.2.15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设备处负责管理。6.2检修完工后,此证由车间设备员存档。6.3设备计划检修的项目(大、中、小)由设备所在单位申报设备处审批,并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填写检修项目、地点、时间和安全检修要求。将一、二联交检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到设备所在单位办理相应的工艺处理。由工艺技术员或车间主管领导负责编制工艺处理措施和签字。岗位主操作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工艺处理的内容后,方可交出《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值班长或工段长监督执行。6.4计划外零星检修和检修项目,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工艺处理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或主管领导制订。工艺处理措施由岗位主操作工执行,值班长或工段长监督执行。6.5特殊、重点项目的检修措施,应由机动部门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协助车间共同制定,并报请主管领导或总机械师审批后,方可办理《设备检修许可证》。6.6一般设备小修审批程序可由车间级人员执行。6.7此证未经有关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行有关工作。6.8《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自留一份,设备处、设备所在单位各存一份。6.9检修安全要求:6.9.1检修前必须按规定办理《设备检修许可证》,安全措施齐全可靠,检修人要熟知并认真落实。6.9.2施工前,施工负责人要全面检查检修现场,确认条件许可才能施工。6.9.3大、中修项目在制定施工方案同时,必须认真制订安全措施,车间主任检查同意后,必须经设备处、生产处、安环处、总工办审批。6.9.4特别重大的检修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抢修项目,其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设备处、生产处、安环处、总工办审查后,还需经公司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6.9.5施工中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随时检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6.9.6检修前必须向生产副总经理呈验本《设备检修许可证》,经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检修。6.9.7严格执行检修工作“八个必须”。7.施工安全联络票7.1本表供施工前各有关公司联络用,应用范围:挖潜、改造、革新等新上的工程项目,较大的安措、环措、技措项目。7.2本表为16开竖表,由总工办开出,一式五份,分别送:安全环保部、设备处、生产处及生产车间各一份。自留一份。7.3施工前安全措施必须条条落实后,提前办理本票证,以便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实施。

8.断路联络票8.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总工办负责审批管理。8.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应填写断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图、断路原因的时间、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8.3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定断路方式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8.4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办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总工办负责人审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8.5断路动土应同时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规定办理。8.6总工办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安全、医务、保卫部门。8.7断路工作审批后,主管单位要加强交通管制,要在路口设临时交通管理员,负责指挥和管理此段路口交通。8.8断路后要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或挡路栏杆。8.9断路后的施工现场,应设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以防行路人发生事故。8.10断路工作审批后,由保卫处张贴断路通知外,应分别通知调度室、公司消防队等有关单位。防止在紧急情况下,特殊车辆因不明路情况而发生意外事故和影响事故抢救。

9.爆破安全作业票9.1本票由保卫处负责管理。9.2本表由保卫处开出一式三份,一份交施工部门负责人,一份交安环处,一份留存。9.3爆破作业安全要求:9.3.1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有关爆破规定。9.3.2从事打眼、装药、放炮的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操作方法和有着排除故障的技能,经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工种作业证。9.3.3凡遇雾天、雨天、闪电及六级以上的大风和有妨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9.3.4凡在公司区内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使用钝性中硝铵炸药,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9.3.5爆破作业事先要进行爆破强度计算。每次爆破使用的炸药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9.3.6必须采用松动爆破方法。9.3.7禁止夜间进行爆破作业。9.3.8认真履行“化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中“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中的审批手续。9.3.9在生产现场、生产设备之间,设备管线附近或设备内部爆破时,爆破公司必须提前设牢固的防爆棚。防爆棚的结构应满足在任何情况下不能移动、不倒塌、碎片不能飞出的要求。9.3.10爆破时不能影响到各种生产设备、信号、联锁、继电保护、电气开关等受震动易引起动作的部位,有关车间必须指派专人提前采取特殊防震措施,并经公司领导检查、确认无误,方准施爆。爆破期间应有专人警戒。9.3.11爆破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灭火器材。9.3.12爆破前需经有关单位共同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已全面落实,方准引爆。

篇3:休闲会所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制度

休闲会所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为保护职工生命和职工财产安全,确保本休闲会所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本休闲会所的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本休闲会所实行每日防火巡查与定期防火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即: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天工作时间至少每两小时对本休闲会所、本岗位的消防工作进行巡查,夜间值班人员每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休闲会所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对本休闲会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休闲会所的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3、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工作结束时,对本工作岗位进行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5、定期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7、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每周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8、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要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情况、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9、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4:休闲会所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制度

休闲会所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对于涉及城镇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5:公司法律工作制度样本

公司法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专职法律人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负责整个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法律工作,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人员在公司对外有关合资合作公司的企业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指导、监督相关合资合作公司中涉及法律的工作。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四条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代理公司参与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第六条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1)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2)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第八条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第九条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第十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纪案件。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十二条指导为主的原则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第十三条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保守秘密原则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效力范围包括公司本部、下属企业和相关合资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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