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强酸强碱及腐蚀剂安全规定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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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强酸强碱及腐蚀剂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搬运和使用强酸、强碱及溴等腐蚀性药品要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搬运酸、碱前应仔细作下列几项检查:

1)装运器具的强度;

2)装酸或碱的容器是否封严;

3)容器的位置固定是否稳;

4)搬运时,不许一人把容器背在背上。

3.移、注酸、碱液时,只准用虹吸管,不准用漏斗,以防酸、碱液溅出。

4.酸、碱等腐蚀性液体,禁止用嘴直接吸取,如无吸气器可用量筒量取。

5.打开盛溴、过氧化氢、氢氟酸、氨水、浓盐酸、浓硝酸、乙醚、丙酮和其他易挥发溶液容器时,应先用水冷却,然后开瓶,瓶口不准对人。

6.在稀释酸(尤其是硫酸)时,应当一人搅拌冷水,一人将酸慢慢注入,禁止将水直接注入酸内。

7.取碱金属及氢氧化物和氧化物时,必须用镊子夹取或用瓷匙采取。

8.废酸、碱必须倒在专门的缸内,缸应放在安全的地方。

9.如有腐蚀性物质触及皮肤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篇2:作业证使用安全规定

编制目的:为加强各种安全作业票证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山东金乡德华化工有限公司

相关文件:国家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内容:1.进入设备作业证1.1采用下列安全措施:1.1.1拆开与设备连接的所有管线和法兰并加盲板。1.1.2将设备内物料倒空、泄压。1.1.3清洗或置换后分析有毒、可燃、易爆物含量符合安全要求。氧含量达百分之十八以上后方可进入。1.1.4设备内照明用防爆型安全灯。1.1.5有的设备带搅拌器,在进入设备之前先将电源断开,并把开关盒锁好,钥匙由监护人员保管。1.1.6设备内特殊作业和交叉作业由设备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由设备处终审审批。审批人必须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由值班长或工段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1.1.7监护人由设备交出单位审批人指派熟悉工艺生产、掌握安全的防护急救的人员担任,并备有良好的防护器材且会正确使用。1.1.8排除了着火、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的设备内作业应由检修单位配备监护人员。1.1.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1.1.10本证适用于塔、釜、槽、罐、炉膛、容器及烟道、下水管、窨井、涵管等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物料的作业场所。1.2填写说明?1.2.1本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填写,由设备处审批、管理、留存,由监护者检查完安全措施,并认为可以作业后交作业者通知其开始作业。1.2.2作业完后本证由作业者连同任务单一起交回车间或工段。1.2.3将采用的哪条措施要填写清楚,制表、监护、审批人员要分别签字方可生效。1.2.4初审者应为所在车间主任或副主任。1.2.5监护者应由熟悉业务懂得安全防护急救的人担任。2.动土施工证2.1凡在公司区内动土深度350mm以下或重型车辆载重50吨以上在公司区内通行(马路除外)均需办理动土证。(室内动土不论深度均需办理动土证)。2.2审批单位必须对动土方位查明情况,并向施工公司讲清楚,如有电线和地下管道需派人监护和提出措施。2.3此动土证,由动土施工公司填写一式两份,经总工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2.4在办理此动土证后,不能按期完工,需要延期者,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2.5动土证办理后,一份交总工办,一份施工公司3.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3.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负责办理并报生产处审批管理。3.2一般临时性停车、清洗、动火等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由生产单位工艺技术员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单位安全员审核,由分管主任审批。关系到公用工程运行、危险较大的盲板抽堵由生产处审核,报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3.3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人员、盲板位置所在单位和生产处各一份,车间和生产处负责存档。3.4抽堵盲板属于危险作业,必须提前办好《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高处作业时要搭好脚手架,夜间要准备好防爆照明灯具,准备好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安全带和防毒面具,指派专人监护。3.5所用盲板要提前按规定要求准备好,并编号登记挂牌,高压用盲板要进行探伤检查,确保其安全。3.6抽堵盲板时,一般要在无压状态下进行,如确因生产需要,管道或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应满足下列要求:无刺激性的煤气管道压力低于1960Pa(200毫米水柱);有刺激性的氨等气体管道压力低于490Pa(50毫米水柱);管道或设备内介质温度低于60℃。3.7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审核制定的方案、检查并落实防火、防爆、防毒和防坠落的各种安全措施。3.8当管道或设备内压力无法泄掉时,抽堵盲板工作必须严格控制,措施要可靠,不经生产处审批,不得抽堵拆卸。3.9抽堵盲板应选派身体健康,有经验的人员参加。

4.高处作业许可证4.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环处管理。4.2《高处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监护人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指定,并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4.3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领导和安全员审批备案。4.4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高处作业由安环处审批备案,4.5特级高处作业及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三、四项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的公司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送安全环处备案。4.6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就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4.7填写本证一式三份,作业人员一份,监护人一份,备案单位一份。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环处负责管理。5.1.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安全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5.1.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5.1.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5.1.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分管主任初审签字,经安环处复检签字后,报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5.1.6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分管主任初审签字后,报安环处终审批准。5.1.7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分管主任终审批准。5.1.8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5.1.9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安全员或分管主任担任。5.1.10凡车间、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1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环处存查。5.2动火安全措施5.2.1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5.2.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板、块。5.2.3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动火。5.2.4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5.2.5塔内动火,可用石棉或毛毡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5.2.6动火附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5.2.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水井或其他设备搭火。5.2.8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四处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电石桶应远离或遮盖。5.2.9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5.2.10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铁铣等)。5.2.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5.2.12下水井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5.2.13罐内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5.2.14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笔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5.2.15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设备处负责管理。6.2检修完工后,此证由车间设备员存档。6.3设备计划检修的项目(大、中、小)由设备所在单位申报设备处审批,并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填写检修项目、地点、时间和安全检修要求。将一、二联交检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到设备所在单位办理相应的工艺处理。由工艺技术员或车间主管领导负责编制工艺处理措施和签字。岗位主操作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工艺处理的内容后,方可交出《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值班长或工段长监督执行。6.4计划外零星检修和检修项目,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工艺处理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或主管领导制订。工艺处理措施由岗位主操作工执行,值班长或工段长监督执行。6.5特殊、重点项目的检修措施,应由机动部门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协助车间共同制定,并报请主管领导或总机械师审批后,方可办理《设备检修许可证》。6.6一般设备小修审批程序可由车间级人员执行。6.7此证未经有关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行有关工作。6.8《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自留一份,设备处、设备所在单位各存一份。6.9检修安全要求:6.9.1检修前必须按规定办理《设备检修许可证》,安全措施齐全可靠,检修人要熟知并认真落实。6.9.2施工前,施工负责人要全面检查检修现场,确认条件许可才能施工。6.9.3大、中修项目在制定施工方案同时,必须认真制订安全措施,车间主任检查同意后,必须经设备处、生产处、安环处、总工办审批。6.9.4特别重大的检修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抢修项目,其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设备处、生产处、安环处、总工办审查后,还需经公司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6.9.5施工中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随时检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6.9.6检修前必须向生产副总经理呈验本《设备检修许可证》,经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检修。6.9.7严格执行检修工作“八个必须”。7.施工安全联络票7.1本表供施工前各有关公司联络用,应用范围:挖潜、改造、革新等新上的工程项目,较大的安措、环措、技措项目。7.2本表为16开竖表,由总工办开出,一式五份,分别送:安全环保部、设备处、生产处及生产车间各一份。自留一份。7.3施工前安全措施必须条条落实后,提前办理本票证,以便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实施。

8.断路联络票8.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总工办负责审批管理。8.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应填写断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图、断路原因的时间、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8.3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定断路方式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8.4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办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总工办负责人审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8.5断路动土应同时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规定办理。8.6总工办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安全、医务、保卫部门。8.7断路工作审批后,主管单位要加强交通管制,要在路口设临时交通管理员,负责指挥和管理此段路口交通。8.8断路后要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或挡路栏杆。8.9断路后的施工现场,应设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以防行路人发生事故。8.10断路工作审批后,由保卫处张贴断路通知外,应分别通知调度室、公司消防队等有关单位。防止在紧急情况下,特殊车辆因不明路情况而发生意外事故和影响事故抢救。

9.爆破安全作业票9.1本票由保卫处负责管理。9.2本表由保卫处开出一式三份,一份交施工部门负责人,一份交安环处,一份留存。9.3爆破作业安全要求:9.3.1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有关爆破规定。9.3.2从事打眼、装药、放炮的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操作方法和有着排除故障的技能,经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工种作业证。9.3.3凡遇雾天、雨天、闪电及六级以上的大风和有妨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9.3.4凡在公司区内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使用钝性中硝铵炸药,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9.3.5爆破作业事先要进行爆破强度计算。每次爆破使用的炸药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9.3.6必须采用松动爆破方法。9.3.7禁止夜间进行爆破作业。9.3.8认真履行“化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中“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中的审批手续。9.3.9在生产现场、生产设备之间,设备管线附近或设备内部爆破时,爆破公司必须提前设牢固的防爆棚。防爆棚的结构应满足在任何情况下不能移动、不倒塌、碎片不能飞出的要求。9.3.10爆破时不能影响到各种生产设备、信号、联锁、继电保护、电气开关等受震动易引起动作的部位,有关车间必须指派专人提前采取特殊防震措施,并经公司领导检查、确认无误,方准施爆。爆破期间应有专人警戒。9.3.11爆破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灭火器材。9.3.12爆破前需经有关单位共同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已全面落实,方准引爆。

篇3:西餐厅员工使用清洁剂安全规定

酒店西餐员工使用清洁剂的安全规定

一、区分性质:清洁剂中有强碱性、强酸性,使用前必须认清其性质、适应范围,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清洁剂。

二、稀释:根据其说明书按要求进行稀释,稀释后方可使用,切勿将浓度较高的清洁剂直接使用于物品上,造成物品损坏。

三、使用:使用时,操作人员要戴好胶手套,避免清洁剂对皮肤的损伤。

四、注意:如不小心弄伤皮肤或眼睛,应急时用水冲洗,情况严重的,除冲洗外应及时送到医务室治疗。

篇4:挖掘机驾驶员安全规定

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械的生产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挖掘机是经济投入大的固定资产,为提高其使用年限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设备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明确职责。必须调岗时,应进行设备交底。

2、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先观察工作面地质及四周环境情况,挖掘机旋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对车辆造成划伤或损坏。

3、机械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确保安全生产。

4、挖掘机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员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驾驶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乱摸乱动,不得带培训驾驶员,以免造成电器设备的损坏。

5、挖掘机在挪位时,驾驶员应先观察并鸣笛,后挪位,避免机械边有人造成安全事故,挪位后的位置要确保挖掘机旋转半径的空间无任何障碍,严禁违章操作。

6、工作结束后,应将挖掘机挪离低洼处或地槽(沟)边缘,停放在平地上,关闭门窗并锁住。

7、驾驶员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维护工作,做好设备使用中的每日记录,发现车辆有问题,不能带病作业,并及时汇报修理。

8、必须做到驾驶室内干净、整洁,保持车身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油污;工作结束后养成擦车的习惯。

9、驾驶员要及时做好日台班记录,对当日的工作内容做好统计,对工程外零工或零项及时办好手续,并做好记录,以备结帐使用。

10、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中午喝酒和酒后驾车工作,如发现,给予经济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11、对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分清职责,按责任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12、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安全生产,认真做好与建方沟通和服务工作,搞好双边关系,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企业的发展和效益尽心尽责,努力工作。

篇5: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和范围。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公用(务)车辆(含工程车辆、厂内机动车辆)。

1.3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和社区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引用文件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2017年10月7日重新修订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04年4月22日下发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13号)

3?术语和定义

3.1车辆单位:是指车辆所有权归属公司的车辆,包括公司调配给下属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

3.2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3厂内机动车辆:指在企业内部转运产品、工件,未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考核发证的机动车辆。

4?管理职责

4.1?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办公室用车的归口管理。

4.2?生产运营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的归口管理;

4.3?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外来车辆的出入管理并配合综合办公室、生产运营部作好厂内车辆的管理。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综合办公室(保卫)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厂区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公司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

5.1.2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路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5.1.3负责厂内道路施工时实施交通管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存有缺陷的道路、标志等进行整改和维修,确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5.1.4监督检查厂区道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1.5对各类车辆统计数字进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样调查等各项基础工作。

5.2?交通道路安全管理

5.2.1厂区内部道路应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5.2.2厂区交通路、各门岗、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的场所,应设置道路标牌,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5.2.3损毁路段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挂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频繁的路段要设临时交通指挥。

5.2.4厂区交通道路交通路要保持足够的夜间照明。

5.2.5综合办公室(保卫)应经常对公司厂区内外各路段特别是通往广阳和中南口的自备公路进行巡查,保证道路畅通,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整改。

5.2.6厂区道路要保持整洁,路侧下水道(明沟加盖)要定期疏通。

5.2.7严禁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及其他杂物,禁止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施工作业。确需在路面进行作业的,施工部门应按要求落实交通安全措施。

5.2.8交通道路两侧不准随意堆放物资,因施工要求确需堆放的堆放的物资距路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

5.2.9履带车辆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在交通路面行驶。

5.3机动车辆管理

5.3.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车辆主管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3.1.1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完善机动车辆保养维修制度。

5.3.1.2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章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车辆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5.3.1.3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主管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驾驶职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发生。

5.3.1.4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5.3.2公司公务(用)车辆必须经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并按规定安装号牌后方可安排执行运输任务,号牌、行驶证应与驾驶车辆一致,不得转移挪用。

5.3.3厂内机动车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由地方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予以检验,查出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整改;管理执行《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管理规定》(5.3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内容。

5.3.4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外出执行任务。

5.3.5机动车辆应做好日常的检修和维护,保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嗽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齐全有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安排执行任务。

5.3.6机动车辆如需进入高速公路或盘山公路行驶,应重点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装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消防灭火器等装置。

5.3.7公司(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用车单位应保证驾驶人员持有上岗操作证,不得随意安排其他人员驾驶。

5.3.8单位领导应合理安排出车,防止疲劳驾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5.3.9机动车辆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重质量不得超过汽车所规定的额定载重量。

5.3.10起重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5.3.11不准用非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输危险物品。

5.4驾驶员与车辆行驶管理

5.4.1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驾驶执照并通过公司生产运营部门培训考试。未经培训获取驾驶执照和未经公司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严禁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

5.4.2车辆单位对本单位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4.2.1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检查、评比活动。

5.4.2.2组织驾驶员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专题培训。

5.4.2.3掌握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建立驾驶员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员违章、事故情况,坚决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病车上路等违章行为。

5.4.3公司内车辆限速规定:

5.4.3.1机动车辆进出厂大门时,行驶速度为5km/h。

5.4.3.2厂内机动车辆应遵守公司区域内25km/h限速的要求

5.4.3.3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为15km/h。

5.4.4所有车辆不得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物品的,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运送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国家及行业规定和标准。

5.4.5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人员外,其他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5.4.6车辆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进一步规范厂内交通秩序,强化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5.5?厂内电动三轮车管理

5.5.1为规范电动三轮车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对各单位配备的电动三轮车做如下管理规定:

5.5.2车辆使用管理

5.5.2.1各单位配备的电动三轮车必须实行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1-2人为兼职驾驶员,每辆车须明确一名日常维护、保养、清洁责任人。

5.5.2.2配备电动三轮车的单位对所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管理,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驶,并有义务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5.5.2.3专、兼职驾驶员要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掌握交通规则和交通标识,熟悉驾车路线,掌握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5.5.2.4电动三轮车严禁驶出生产区。

5.5.3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管理

5.5.3.1驾驶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证,且准驾车型为E。

5.5.3.2驾驶人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路驾驶。

5.5.3.3非本车驾驶人不准驾驶。不得公车私用。

5.5.3.4电动三轮车限速15公里/小时,禁止载人或人货混载。

5.6职工车辆管理

5.6.1职工骑行摩托车要做到有牌持证,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原则上不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厂区摩托车通行证》;骑行摩托车须戴头盔,不得使用未检验、脱保及报废摩托车。

5.6.2职工私有车辆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自负。

5.6.3职工家用汽车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

5.6.4?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对厂区、社区交通“三乱”(乱停、乱放、乱行驶)现象进行检查。

5.7中南社区(生活区)交通安全管理

5.7.1为加强中南社区(以下简称社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职工、家属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活环境,对社区交通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5.7.1.1公司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车辆停放点。进一步加强社区内车辆及外来车辆管理,加大社区巡查、夜查力度,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挤占人行道等现象发生,加大违章驾驶查处力度,确保社区交通安全有序。

5.7.1.2社区内自行车、两轮摩托车、电瓶车限速10km/h,各种机动货车、客车、小轿车限速15km/h,严禁超速行驶。

5.7.1.3外来机动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原则上不准进入社区。确需进入的须经门卫同意,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车辆出入时要自觉接受检查。5.7.1.4禁止在社区内学开机动车。

5.7.2社区内各种车辆要按指定位置存放,禁止在主干道和绿化带内停车。在社区施工、运垃圾的货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应办理施工运输证,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办理运输证的车辆禁止驶入。外来车辆未经允许禁止在社区过夜。

5.8工程施工单位机动车辆管理

5.8.1安全管理职责范围

5.8.1.1在公司生产区域施工的非厂在册机动车辆均属外来施工车辆,外来施工车辆入厂时,由主管施工单位出具证明信,并经综合办公室(保卫)同意后方可入厂。

5.8.1.1外来施工车辆按照“谁引进,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界区,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主管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车辆安全负全责,负责外来施工、服务车辆的综合管理。包括项目建设、技术改造、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引进车辆的管理。

5.8.2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

5.8.2.1外来施工或服务车辆在接受停车检查后,方可进出厂门。

5.8.2.2进厂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厂内行驶限速15km/h。

5.8.2.3车辆若载有物品,需凭《货物出门证》出厂。

5.8.2.4外来施工车辆及驾驶员出现安全事故并对厂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数额予以赔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检查与考核

6.1?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对所有进入家属区和厂内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制度的车辆,有权进行处理。

6.2?综合办公室对公司的公务用车、办公室用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3?生产运营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检查、处理。

6.4?发生交通事故,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肇事人员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公司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尺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6.4.1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余额)一万元以上者处以10%的经济处罚,一万元以下者处以8%的经济处罚;

6.4.2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余额)一万元以上者予以7%经济处罚,一万元以下者处以5%的经济处罚;

6.4.3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余额)一万元以上者予以5%经济处罚,一万元以下者处以3%的经济处罚;

6.4.4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余额)一万元以上者,予以3%经济处罚,一万元以下者处以2%的经济处罚;

6.4.5交通事故有关无责的不予经济处罚。

6.4.6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而发生事故的按以下规定重罚:

6.4.6.1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除交通部门处罚外,其本人负担全部经济损失;

6.4.6.2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交通部门处罚外,本人负担全部经济损失。

6.4.6.3对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安全负责人的经济处罚,不得将罚款转嫁肇事驾驶员。

7?附则

7.1?本规定与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颁布、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7.2?本规定解释权属综合办公室(保卫)。

8?记录

8.1?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记录

8.2?外来机动车进厂登记表?1334-1

以上记录由综合办公室(保卫)分别整理、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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