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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设备制造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

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2.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

3.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

5.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

6.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

7.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8.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9.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职责

1.质量安全部

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

技术中心

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1.1定义

1.1.1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乙炔汇流排间、涂装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天然气站、IHP车间、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1.1.2?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乙炔汇流排间、油库、油漆库、液氧站、天然气站、档案室、仓库、涂装车间、IHP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⑤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⑦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⑧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

1.2?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3?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涂装车间的有限空间和通风不良处所、存在密度比空气大的有机溶剂蒸气

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3.1定义

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高处作业的分类

3.1.1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1.2?一般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能源介质作业

4.1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6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1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

6.1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6.2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6.8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9.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

9.1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9.2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9.2.1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9.2.2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9.2.3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9.2.3.1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9.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9.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9.2.3.4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9.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9.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9.3.1.1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9.3.1.2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9.3.2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9.3.3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9.3.4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9.3.5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9.4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工段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兼职HSE管理员审查:

兼职HSE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HSE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2.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质量安全部。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公司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公司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

1、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2、危险作业审批

(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安全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领导审批。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安全科室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3、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篇3:机械电子行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

危险作业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及各种交叉作业活动。

第四条职责

1.安委会办公室

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2.生产部设备动力组

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条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六条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液氧汇流排间、配电室、材料仓库、测试中心、车间、办公楼(办公场所)、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动火需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1.2动火作业分类

1.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油库、材料库、液氧汇流排间。

1.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2.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2.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1.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1.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1.3.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安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1.3.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1.3.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1.4?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5?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高处作业

3.1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作业。

3.2.1作业部门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2~5m;

(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生产部设备组审批:

(1)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5~15m;

(2)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3安委会主任审批:

(1)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

(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能源介质作业

4.1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7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临时用电作业

5.1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吊装作业

6.1定义

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5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1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3级:

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40t,大于5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6.2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6.8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7.交叉作业

7.1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7.2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2.1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7.2.2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7.2.3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7.2.3.1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7.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7.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7.2.3.4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7.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7.3.1.1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7.3.1.2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7.3.2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7.3.3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7.3.4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7.3.5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7.4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七条?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车间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兼职安全管理员审查:

兼职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综合职能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正常生产时,铜管和换热器焊接固定区域动火有效期可为1年),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机械电子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

危险作业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及各种交叉作业活动。

第四条职责

1.安委会办公室

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2.生产部设备动力组

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条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六条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液氧汇流排间、配电室、材料仓库、测试中心、车间、办公楼(办公场所)、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动火需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1.2动火作业分类

1.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油库、材料库、液氧汇流排间。

1.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2.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2.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1.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1.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1.3.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安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1.3.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1.3.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1.4?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5?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高处作业

3.1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作业。

3.2.1作业部门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2~5m;

(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生产部设备组审批:

(1)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5~15m;

(2)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3安委会主任审批:

(1)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

(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能源介质作业

4.1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7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临时用电作业

5.1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吊装作业

6.1定义

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5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1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3级:

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40t,大于5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6.2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6.8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7.交叉作业

7.1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7.2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2.1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7.2.2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7.2.3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7.2.3.1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7.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7.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7.2.3.4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7.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7.3.1.1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7.3.1.2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7.3.2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7.3.3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7.3.4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7.3.5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7.4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七条?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车间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兼职安全管理员审查:

兼职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综合职能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正常生产时,铜管和换热器焊接固定区域动火有效期可为1年),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哪些类型的作业是相当危险或者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并对此类作业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危险作业许可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危险作业的计划审核、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3承包商负责其所属工作范围内的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4.工作程序

4.1危险作业活动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1.1.1高处作业;

4.1.1.2动火作业;

4.1.1.3限制空间作业;

4.1.1.4电工作业(带电作业、临时接电);

4.1.2危险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单”制度。

4.1.3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险作业活动,必须先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审批单和签发批准前不得实施作业;

4.1.3.2所有作业许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作业指导;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务时,必须明确交代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4.1.3.4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4.1.4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许可视为无效:

4.1.4.1危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4.1.4.2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4.1.4.3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4.2各类危险作业活动的适用范围

4.2.1高处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1.1厂房结构安装及拆除作业;

4.2.1.2离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业。

4.2.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2.1气焊、割作业;

4.2.2.2电焊作业;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

4.2.3限制空间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进入其他空间狭窄或活动受限的作业场所。

4.2.4带电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4.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柜、配电箱、电源干线上进行的一般带电维护作业;

4.2.4.2在400V以上高压用电设备、配电系统上进行带电或不带电的安装或维护作业;

4.2.4.3其他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带电作业。

4.3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许可证签发。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3.1.1动火作业;

4.3.1.2带电作业;

4.3.1.3高处作业;

4.3.1.4限制空间作业

4.3.1.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4.4危险作业许可的相关职责

4.4.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则,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人及相关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4.4.2作业许可证签发人职责:

4.4.2.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许可证制度的落实;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具体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4.4.2.3负责对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

4.4.2.4负责对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4.4.3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4.4.3.1负责对作业设备、设施及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落实许可证上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业监护人,并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培训,确保监护人对设施的安全状态和人员的安全作业实施全程监控;

4.4.3.3每次作业前对作业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需要检测时,达到作业要求后,向作业申请人发出作业指令;

4.4.3.4对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不符合健康安全环境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当作业出现不安全隐患或情况时,有权终止或暂停作业,并收回作业许可审批单;

4.4.3.5定期向签发人报告作业的安全状态,发现危急情况时,按规定的应急程序指挥应急处理。

4.4.3.8作业完成后负责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4.4.4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申请人)职责:

4.4.4.1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4.4.2对作业活动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施工辅助机具、材料、设备、人员,按许可证的要求做好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险及安全预防措施告知所有与此项作业相关的员工,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检查、指导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

4.4.5作业监护人职责:

4.4.5.1熟悉作业情况并懂得操作和使用灭火器材,熟悉报警和紧急关断要求;

4.4.5.2准备应急器材,对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守护和监视;

4.4.5.3对作业现场周围至少5m范围内(包括任何隔墙或障碍物的另一边)进行检查;

4.4.5.4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和不规范行为;

4.4.5.5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4.4.5.6提醒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注意存在的风险或环境影响。

4.4.6作业人员职责:

4.4.6.1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素质;

4.4.6.2懂得使用现场防护和必要的应急设备,掌握安全环保措施;

4.4.6.3对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4.4.6.4密切注意作业场地的周围情况,做到“四不伤害”,如条件发生变化,随时准备停止工作,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好工作现场。

4.5作业许可审批单申请、审查和签发的办理

4.5.1提出申请:

4.5.1.1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危险作业,在进行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查看现场和环境状况,确认进行何种许可作业后,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4.5.1.2根据作业许可的类型,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内容;

4.5.1.3作业许可证上应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地点、直接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签发人等内容。

4.5.1.4申请者应在“作业起止时限”栏内注明作业的大致起止时间。根据作业许可审批单规定的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具体确定),若超过时限,作业许可证自动作废,应重新办理。

4.5.2作业许可审批单的审查、签发

4.5.2.1作业许可审批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签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许可证进行审查;

4.5.2.2审查者接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应对所申请的作业许可内容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确认(包括到现场察看),有问题时,及时提出并整改;

4.5.2.3审查者在确认符合要求后,交相应的领导签发。

4.6.5危险作业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应的“作业控制程序”执行。

4.相关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低压带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工作注意事项》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相关记录

作业许可审批单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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