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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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备品备件、应急装备及贵重检验检测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包括汽车吊、斗臂车、绞磨、应急发电车、便携发电机、液压机、变压器储油罐、滤油机、SF6回收处理装置、配电变压器、红外线成像仪等)外借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的齐全完备及安全可靠,最大限度满足正常生产维护及应急抢修需求、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减少企业资产损失,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工作。第二章外借管理规定第三条外借的含义:借用方不属于通辽供电公司系统所属生产单位,称为外借。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原则上不得外借或从事与电力生产无关的工作。其中安全工器具严禁外借。第五条确因工作关系需要外借时,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程序。㈠借用价值3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借用方与借出方协商→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㈡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由借用方填写《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审批单格式见附件一)→经借出方确认具备借出条件→报送领导逐级会签→借出方与借用方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15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借用价值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借用价值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审批;借用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总经理审批。较为贵重的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应由专人保管及使用。外借时,借出方应派熟悉该用具的人员跟踪操作并对设备的安全性负责。不按本规定履行程序的借用关系认定为私自外借。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出、入库要履行手续并做好登记。第七条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为电力安全生产用具保管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保管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造成的后果负责。第八条发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问题,保管单位行政正职要在适当场合向公司经营者集团“说清楚”。同时,视情节轻重对保管单位进行经济考核。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1: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范本)附2: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范本)

附1: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范本)借出方借用时间借用方归还时间借用明细用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总价值(大写):约万元。借用单位申请借用单位(公章):领导签字:?年?月?日借出单位意见?借出单位(公章):领导签字:?年?月?日领导会签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部生技部

附2: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范本)甲方(借出方):?乙方(借用方):?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借用甲方安全生产用具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借用明细序号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参考单价(万元)1234总价值(大写):约万元。二、借用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三、在借用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归还前,乙方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的所有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转借给第三方。四、借用期间,乙方对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的完好性负责。归还时须先经由甲方鉴定,如果所借用具有任何损坏,则乙方必须向甲方照价赔偿。五、如果乙方需要延长借用期限,必须提前和甲方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因乙方到期不归还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且未办理延长借用手续所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六、需要补充协议内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2: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部、省级颁发的安全准用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登记备案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煤气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防止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等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定义

3.1.1呼吸器:个体安全防护器具,由气瓶、压力表、减压器和面罩组成。主要用于煤气环境的作业防护。分为空气呼吸器和苏生器。

3.1.2检测仪:检测一氧化碳或多种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设备设施气体含量检测分析。

3.1.3报警器:监测一氧化碳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作业环境一氧化碳含量超标报警。分为固定式和手持式两种。

3.1.4安全管理部是煤气防护用具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场所配置使用呼吸器和报警器的审批、选型、组织检定及管理。

3.2管理职能

3.2.1设备部负责煤气防护用具的采购。

3.2.2自动化部负责按规定周期安排呼吸器压力表的检验。

3.2.3动力厂煤气防护站负责全公司呼吸器的气瓶充填和管理。

3.2.4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煤气防护用具做好使用管理和按时报验工作。

3.3管理内容与要求

3.3.1由动力厂煤气防护站对呼吸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基础管理台帐。新领用的呼吸器须经动力厂煤气防护站登记注册,方可使用。

3.3.2由安全管理部对报警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帐。新领用的报警器须经安全管理部登记注册。

3.3.3使用部门应建立煤气防护用具的检验管理台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本部门使用的呼吸器气瓶、压力表、报警器要按时限上报检验。

3.3.4煤气防护用具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呼吸器只能作为人员防护使用,严禁其它用途的使用。

3.3.5动力厂煤气防护站对气瓶的填充,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填充前检查,对不合格的气瓶必须进行维修并经气瓶检验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过期未检和漏检的气瓶严禁充填及使用。

3.3.6报警器、气瓶、压力表按规定定期检验,未经鉴定和存在问题的用具禁止使用。

3.3.7煤气防护用具的检验、检测、维修、更换部件等发生的费用,由使用部门的成本支付。

3.4检查与考核

3.4.1发现呼吸器及报警器非正常损坏,应按损坏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3.4.2呼吸器及报警器丢失或配件丢失,应按丢失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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