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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通则

(1)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2.生产和使用

(1)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3)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3.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中毒人员的抢救。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2)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储存和养护

(1)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6.出入库管理

(1)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2)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品质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仓库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7)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9)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7.装卸运输

(1)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6)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7)温度较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8)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9)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8.报废处理

(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2)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包装容器必须在公司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4)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5)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6)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篇2: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第三条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第五条每船危化品运抵码头时,由安全部门、保卫(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并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同时,应加强不定期抽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第六条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装卸作业负全面责任,并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应做好码头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七条供运(运管)部门应加强与船主、承运方等企业相关方的信息沟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确保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第三章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第八条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第九条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第十条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第十一条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里游泳、洗澡。第十二条在危化品装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第四章设施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条码头的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第十四条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并作好防静电处理。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第十六条应设置消防水系统,配置足量与危险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第十七条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第十八条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第十九条危化品包装标志应规范、醒目,与实际包装件相符。第二十条码头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第五章防雷、防静电措施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人员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危化品卸载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5分钟以上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第二十三条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第二十四条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后,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第二十七条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应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气温大于30℃时,灌装前先对罐体喷水降温。第二十八条高温(35℃以上)、大风(六级以上)、雷电天气时停止作业。第六章防火防爆措施第二十九条作业现场50米范围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第三十条进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必须关掉手机,禁止携带烟、火种;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第三十一条在装卸时,码头及警戒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停止船上的所有明火作业,包括做饭用的电饭煲,烟火交至岸上值班点保管。第三十二条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第三十三条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施设备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第三十四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罐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五条灌装车辆必须戴好火星息灭器,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第三十六条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第三十七条危化品作业现场放置规定数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时,消防车到现场监护。第七章应急救援第三十八条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第三十九条危化品灌装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第四十条灌装车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第四十一条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第四十二条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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