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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变配电所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一、变配电所值班制度

(一)必须设人值守的变配电所

1、35KV及以上供电的变电所,运行值班应实行双人三班轮值。

2、6KV~10KV供电的区域变电所(如风井变电所、井口中央变电所等)及带有一类供电负荷的变电所,运行值班应实行双人三班轮值。

3、带有一类供电负荷的变配电所,变配容量在500KVA以下,应有人24小时值班。

(二)可无人值守的变配电所

1、6KV—10KV供电的专用且无高压配电线路、不带有一类供电负荷的变配电所。

2、低压供电变配容量较小,故障时不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用电,且较易恢复的配电站。

二、值班员文化水平、专业素质及岗位职责要求

1、变配电所值班电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变配电所值班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电力调度命令和本单位分管供电领导的指示,熟悉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电力调度规程(某市供电总公司)》、《事故处理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值班制度。

3、熟悉本所电气接线和运行方式,熟悉电气设备的作用和性能,二次回路(继电保护、计量指示仪表)的原理,继电保护的方式、定值、保护范围及各级熔丝配置容量。

4、严格按照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具备进行倒闸和事故处理的能力。

5、正确执行工作票制度,审查工作票内容,认真履行工作许可手续,负责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表示牌和装设遮拦),指明设备带电、停电范围,向工作人员明确交代安全注意事项。负责检查验收并签认检修设备的工作质量,做好设备投入或检修工作。

6、掌握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认真执行设备巡视制度,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并认真记录,及时汇报有关人员。按时抄报电压、电流、负荷电量、主设备温度等报表,做好用电负荷调整工作。

7、对无人值守变配电所,必须加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配备专职维护电工,负责变配电所的设备维护和设施管理,保持设备完好。维护电工应对变配电所每周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8、实行双人值班的场所,每班至少应有1名正值当值,并设立1名值长。

9、各变配电所设班长、副班长各1名。

三、变配电所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1、管理制度1)岗位责任制;2)交接班制度;3)停送电制度;4)要害场所管理制度;5)干部查岗制度;6)停电申请票、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制度;7)设备管理制度;8)缺陷管理制度;9)巡视检查制度;10)安全活动制度;11)业务学习制度;12)操作规程;13)事故处理规程;1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5)变电运行规程调度管理规程。

2、图纸资料1)有人值班的变配电场所(1)原始设计;(2)设备技术档案;(3)进出架空线路(电缆)技术档案;(4)一次系统图;(5)模拟图板;(6)平面布置图;(7)防雷系统图;(8)接地系统图;(9)巡回检查图;(10)保护定值配置图;(11)电气试验资料、报告;(12)保护整定资料;(13)登杆检查资料。

2)无人值班的变配电场所(1)一次系统图;(2)平面布置图;(3)防雷系统图;(4)接地系统图;(5)巡回检查图。

四、运行记录

1、有人值班的变配电场所1)运行日志记录;2)交接班记录;3)要害场所登记;4)干部查岗记录;5)设备缺陷记录;6)设备检修记录;7)开关跳闸、继电保护动作记录;8)业务学习记录(事故预想、考问讲解、技术问答、规程学习,每月各进行两次);9)安全活动记录;10)反事故演习记录(每月集体进行四次);11)电气事故记录;12)电气事故调查报告;13)停电申请票.工作票、操作票统计记录;14)停送电操作记录。

2、无人值班的变配电场所1)巡视记录;2)设备缺陷检修记录;3)工作票.操作票统计记录;4)开关跳闸继电保护动作记录。

五、变配电场所文明生产、环境

1)室内外环境应清洁卫生,物品摆设整齐(一周一次自查);

2)室内外通道及巡视路道畅通无阻,门、窗无孔洞,电缆沟无积水,有可靠的排水系统;3)金属构架无绣蚀。

六、综合管理

1、供电专业管理网络健全:有领导小组、安全专管。

2、人员配备符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值班员、地面电工、安全专(兼职)管应持证上岗;3、设备完好率>95%,缺陷整改率>90%。

4、专业例会按时参加。

5、季节性工作及集团公司下达的任务保质保量全面完成。

6、资料、档案应规范齐全。

7、两路通讯,一部专用话机,专用话机有录放功能。

8、有应急照明电源自动装置。

9、有事故应急预案。

10、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七、变配电场所应按要求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具体要求按消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变配电场所均应配备的安全用具

1、相应电压等级验电器两只。

2、短路接地线不少于两组。

3、绝缘杆(令克)壹根。

4、绝缘隔板两块。

5、绝缘手套两副。

6、绝缘靴两双九、新安装变配电所及临时变配电场所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变电所设计规程(SDJ2-79)。

篇2:配电柜(箱)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使用配电柜(箱)要由专人负责,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二条操作人员要掌握工作场所的总电源开关的位置及控制的范围及自己使用分支开关的位置。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要迅速切断电源,必要时切断总电源开关。

第三条每天工作前把工作场所的总电源开关合上,再合上本人工作的设备的开关。工作完毕后,要立即断开自己使用设备的开关。

第四条在检修设备时,要先在检修设备配电柜(箱)内控制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

第五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下班前要把各分支设备控制开关断开,再把动力总闸断开。

第六条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准违章作业。

第七条本规定由动力设备室制订和检查,报生产总监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减少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原国家电信总局《市内电话线路维护手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上海电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员工及外协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线路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一、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辅以红白带),晚间必须增加使用红灯等警示标志,以便行人和车辆注意。

二、为了保护行人、车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在下列地方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1)在道路拐弯角处;

(2)有碍行人和车辆通行处;

(3)跨越道路线,需要车辆暂停通行处;

(4)挖掘的坑、洞、沟处;

(5)揭开盖的窨井处;

(6)架空电缆接续处;

(7)敷设人井、架空电缆和光缆处。

三、在铁路、桥梁及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业,不得使用红旗和红灯,以免引起误会而生意外,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四、车辆及其它物品不能代替安全警示标志。

五、在道路上进行占路施工必须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在“道路上的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急需抢修时,抢修单位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两日内不能完工的和按施工本施工的,须申办或补办《道路施工许可证》”做到合法施工。

六、施工班组或施工队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了望和其它现场安全事项。

七、占路施工前必须首先做好场地护栏警示标志,根据需要做好护栏工作,尽可能少占场地,确保道路畅通。

八、在人行道(包括行人任意走动的场所如集市等地施工)、应在四周设立护栏,不留间隙。

九、在快、慢车道上施工时,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来往车辆方向设立1—3个方向护栏。

十、施工现场如遇环境复杂、交通繁忙,应指派专人维护秩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留遗弃物品和液体,保障道路畅通、市容整洁。

十一、施工现场的护栏必须使用颜色鲜明、涂有反光漆的路架和红白带、夜间红灯须悬挂在醒目处。

十二、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夜间在交通繁忙路段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反光背心。

十三、架空挂墙施工只能一人在梯上作业,还需要一名作业人员在现场监护。同时在以下场所必须同样做好护栏、醒目标志(以红白带为主),防止车辆或行人撞击梯子以及空中物体坠落伤及行人;

(1)人行道、车行道;

(2)行人任意走动的场所,如集市、商场等;

(3)新村、住宅区内人员和行走区域。

十四、在占路施工时若本规定与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有矛盾时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在施工中的其它安全如:器材搬运、挖沟、打洞立杆、登高和井下作业等均按《市内电话线路维护手册》中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篇4: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系统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部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条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部及各网、省公司(局)的领导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主业安全监察部门的监察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多经企业的行政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党、工、团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二章责任制

第七条多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在内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种、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多经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熟悉并负责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政策和规定,熟悉并执行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负责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贯彻落实。

3.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组织,并保证安全网络的正常运转。

4.亲自主持本单位每月一次安全例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反措、安措)并督促落实。

5.至少每周一次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了解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企业分管领导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分管范围的第一责任者;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岗位都要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条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知识和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督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2.监督安全生产计划、“反措”、“安措”计划的执行。

3.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简报、事故快报、事故通报、安全录相等。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检查安全日活动及效果,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检查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行为等。

5.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6.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定期检查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1.有权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与事实不符或对责任者处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上级反映。

3.有权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者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过失人员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管理人员属企业的生产人员,享受同级生技人员的待遇,各级行政领导要给予积极支持,使其真正有职有权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要对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负责。

每个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作到:

1.自觉遵守国家、上级及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2.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3.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

5.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检查及各项安全活动,为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

6.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电力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多种经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均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多经企业要根据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各自的规模及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派任资质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从事工业生产、建筑安装的多经企业,其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100人以上的应有专职安全员,不足10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五条企业的车间(队)、班组、店堂、仓库、摊点均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企业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网络,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多经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工业部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从事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多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并对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等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从事非电力行业工作的多经企业应针对有关的行业特点,执行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或本企业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第五章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网、省公司(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应每年召开多种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多经企业安全自查、互查、联查,不断提高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各多经企业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安全日活动(三会一活动)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形式。

第二十一条多经企业每年要制定以“五无”为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做好目标的层层分解。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应分别制订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公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目标和“反措、安措”计划应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多经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安全活动,要通过学安规、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考安规、订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多经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季节因素,任务忙闲做好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多经企业年末要发动职工搞好自下而上的安全总结、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多经企业的主要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须经安全教育和培训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任职上岗资格,任职期间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从事电力生产、建设有关工作的上述人员的培训、考试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多经企业的专兼职安全人员、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及全体职工每年应进行系统的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学习并考试合格。该工作由本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新招收录用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紧急救护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新转换岗位的人员上岗前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

以上培训、考试由本企业负责

第二十八条按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多经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档案,其中包括入厂前体检的健康情况、定期体检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历次安全规程考试成绩、安全奖惩记录等。

第三十条多经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农民工、非本企业的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2.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

第七章现场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一条生产现场应环境整洁,道路畅通。采光充分,通风良好,电气、机械装置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第三十二条针对生产的不同情况,做到防火、防水、防爆、防毒、防漏、防粉尘、防触电、防窒息、防塌方、防高空坠落等,安全措施完善。

第三十三条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人员(工作人员、安全人员、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遵守现场纪律。

第三十四条多经企业应依据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符合本工种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劳保用品;应根据不同岗位的生产特点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指导、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用具、安全防护设施、起重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器具、电气设备等的使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多经系统管理和经营的小火电、小水电等及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同主业一样。其运行、检修、试验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多经企业利用各种形式自建的发电机组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检验、调试和生产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工业部有关安全及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安全防护设施、卫生设施必须同设备一起投产使用。

第三十八条多经企业管理的小火电、小水电等设备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方针,使其具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水平。

第三十九条多经企业的电力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主业“双达标”的要求搞好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和提高其完好水平。

第九章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多经企业作为承包方时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都应签订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在承包主业的电力生产建设任务时,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

第四十一条作为发包方,多经企业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资质,承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与所承包工作相符的资质、相应的实际能力及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十二条多经企业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多经企业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章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多经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搞好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按时向多经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安监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多经企业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以上重伤事故,重大火灾及重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主办单位,同时以最快方式报告网、省公司(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日期报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四十六条调查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应做好企业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定期向领导汇报和向职工公布事故发生的类别、原因、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多经企业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电力生产事故的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安全工作要实行重奖重罚。多种经营的主管部门、各多经企业都应有明确的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明令公布;多经企业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专项使用。

第四十九条对为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为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避免生产事故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第五十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重罚。

篇5: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的管理,规避因雷电、静电引起的事故风险,保障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保证人员及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盛装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必须加设防静电装置,并经常检查,保障无损、好用。

4.2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必须做好防静电连接,并保证可靠。

4.3输送易燃易爆物料时,要严格控制流速,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米/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发生事故。

4.4在装卸可燃液体过程中,禁止从槽车或其他容器中取易燃易爆液体样品,如需取样,应在停止取样5分钟后进行。

4.5凡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6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与避雷和电器保护的接地装置连接在一起,应单独设置,并离开避雷的接地装置至少3米以上。

4.7生产装置、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4.8为防止雷电可能造成的破坏,独立避雷针、避雷器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接地电阻的测定必须在每年的雷季前进行一次。

4.9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的接地极板,避雷针装置必须与其所保护的所有金属物体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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