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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七章习题(2)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七章习题(2)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篇

一、单项选择题

1.某煤业有限公司5号矿区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井下当班作业人员83人,经全力救援后,事故当场造成7人死亡,17人重伤,6人轻伤。事故发生20天后,重伤人员中有4人死亡,31天时有1人死亡,40天时又死亡1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导致事故等级升级的死亡人数是()人。

A.7B.11C.12D.1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所以导致事故等级升级的死亡人数是7+4=11人,而不是11+1+1=13人。参见教材P213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除应向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还应向()报告。

A.工会组织B.卫生部门

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D.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参见教材P213

3.某省属国有铁矿发生一起提升罐笼坠罐的重大伤亡事故,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A.国土资源管理部门B.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D.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铁矿发生一起提升罐笼坠罐属于特种设备,重大伤亡事故上报国务院,特种设备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即国家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地方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参见教材P213

4.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多种类型,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由物的不安全状态和()导致。

A.无操作规程B.劳动组织不合理C.对工人培训不到位

D.人的不安全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结合前面安全管理知识。参见教材P216

5.某物流仓储公司叉车驾驶员刘某经培训合格后从事货物搬运作业,上班第一天即发生了翻车事故,造成刘某腿部骨折。事故调查发现了下列原因,其中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是()。

A.维修部未按期维修保养叉车B.搬运通道被挖断未设警示标识

C.刘某为表现自己能干超速行驶D.刘某刚上班,对作业环境不熟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考常识。参见教材P216

6.某乙烯化工有限公司储料库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但造成63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调查报告应由()批复。

A.省级人民政府B.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6300万元属于重大事故,需国务院组织调查组,批复也是由国务院批复。参见教材P212和218

7.某市一个市政工程维修队在进行地下管道维修时,由该公司一名员工带领当天从劳务市场招收的3名劳务人员直接进入现场工作,1名先入井的劳务人员中毒晕倒,另外3人立即下井抢救,因没有穿戴任何防护设备,均中毒倒地,导致4人死亡。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是()。

A.不得招用临时工从事井下作业B.不准任何人再进入该井

C.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后上岗D.永久封闭出事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结合前面安全培训和实际的题。参见教材P217

8.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A.30B.60C.90D.12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17。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需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该时限。

9.为了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必须对事故进行归纳和分类。依照事故的(),将事故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A.责任B.后果C.原因D.性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13。教材没有答案,考核常识。

10.下列()不属于一般事故。

A.一次造成1-2人死亡

B.一次造成1-9人重伤

C.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D.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12

11.下列()属于重大事故。

A.一次造成1-2人死亡

B.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

C.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D.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12

1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批准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监察机关C.公安机关

D.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18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应由()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A.事故发生单位B.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C.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事故调查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17

14.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不包括()。

A.查明

事故发生的经过B.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C.做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D.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当是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职责9个。参见教材P216-217。

15.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死亡9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应由()负责调查。

A.国务院B.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C.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D.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死亡9人属于较大事故,应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此题考的是事故等级划分和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特别是事故等级划分中的数据需要记忆。参见教材P212-215。

16.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事故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日。

A.7B.15C.30D.3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18

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个等级。(09年真题)

A.二B.三C.四D.五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①特别重大事故;②重大事故;③较大事故;④一般事故。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参见教材P212

二、多项选择题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和有关部门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时,除上报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外,还应包括()。

A.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事故原因和整改计划D.事故责任和性质

E.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我们只是参考出题点,考的是调查报告的内容。参见教材P216-217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除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

A.认定事故的性质B.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C.提交事故调查报告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E.执行事故责任追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道理同上题,我们只是参考出题点,考的还是是调查组履行的9个职责。参见教材P216-217

篇2:安全生产管理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根据企业的总体安排,做好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

2、负责拟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抓好具体落实和督促。

3、组织安排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教训,做好企业的“三级”(企业、车间、班组)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4、负责安排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勒命停止生产,以免出现伤亡和经济损失。能当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车间或人员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消除的,立即上报有关领导,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消除。

5、负责组织安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和器材、设施的管理工作,保持器材、设施性能良好。

6、做好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并按制度上报,兑现奖惩。

7、负责安排安全生产的统计报表工作,并按期上报。

8、协助领导做好事故的人员抢救等工作,并负责事故的及时上报。

篇3:危化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化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基础知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二、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领取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三、加强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的有关活动,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做法。

四、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边检查,边改进,制止违章作业,及时防范和整改隐患。

五、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六、仓库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烟卷等火种进入仓库。

篇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主要职责是组织、监督、检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贯彻企业安全生产的决定,协助总经理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督促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组织,督促检查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的落实和维护保养,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4、汇总、审查,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经费使用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实施并监督执行。

5、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6、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或重大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指令职工停止作业,撤离危险现场,并立即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

7、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大修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三同时"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及时报告公司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9、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发放标准,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10、进行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定期监测。负责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和女工保护工作,监督国家规定的工时、休假制度的执行。

11、指导车间、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车间、班组安全员的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2、建立、管理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做好信息管理,及时收集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4、定期向领导报告安全工作。

篇5: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通信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第六章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章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市劳动局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在本市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市劳动局验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市劳动局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八章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章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

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

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二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O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二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2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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