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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4.3新产品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4.3.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并报中央研究所所长批准。

4.3.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品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3.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4.3.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4.3.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3.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4.3.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3.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3.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3.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4“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中央研究所、安全部、环保部、质量部、工程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4.4.2.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2.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4.4.2.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篇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

(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八条(方案深度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深度,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和工程建设进展相应。

第九条(申报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生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报批时间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报批时间2)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在建设实施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一)工业园区、开发区、城镇新区;

(二)经营性取土、挖砂、采石;

(三)占地5公顷以上的移民安置区;

(四)占地5公顷以上的农林开发。

第十二条(受理)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公示)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应当编写方案摘要,在相关行政机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应当调查核实,并可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分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所属的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条件)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

(四)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通过了技术评审;

(五)对社会公共利益无重大损害,对他人合法权益无直接重大损害或者虽有损害但已提出合理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审批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方案需重新报批情形)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因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因地点、规模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立项手续的;

(二)矿山、电厂、水利水电枢纽、机场等,其主要工程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公路、铁路、渠道、管道、输电线路等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其线路位置变化超过30%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增加20%以上的。

第十八条(措施变更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确知需要变更措施之日起30内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植物措施总面积变化超过40%的;

(二)工程措施工程量变化超过30%的;

(三)取土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取土场位置发生变更的;

(四)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或者砂、石、土、矸石、尾矿)专门存放地位置发生变更的。其中弃渣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设计、施工合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单独成册。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

第二十条(同时施工)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生产建设单位应在生产建设项目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和正式开工之日起30日内通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凡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监测实施方案,定期报告监测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变更等手续履行情况;

(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合同落实情况和施工进展情况;

(四)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和监测情况;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六)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情况;

(七)水土保持效果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改正)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改正计划和落实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工作,并将改正结果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机关。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并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批准方案的有效期)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处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处罚2)水土保持编制等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处罚3)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

2、“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论证;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项目的文件;

3)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4)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

5)对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公司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8)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5.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6、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接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总经理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7、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8、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9、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10、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1、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12、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13、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1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15、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1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18、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19、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20、超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2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22、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3、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24、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25、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26、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27、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收银制度

篇4: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公司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管理。

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2010)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4?术语和定义

4.1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4.2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4.3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4.4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4.5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5?内容和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5.1.1.1已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1.1.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5.1.1.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5.1.1.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1.1.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5.1.1.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5.1.2公司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1.3试生产前,公司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试车和投料过程进行指导。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试车引入化工物料(包括氮气、蒸汽等)后,公司要对试车过程的安全进行总协调和负总责。

5.1.4公司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5.1.5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5.1.6所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

5.1.7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5.1.8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技术档案。

5.1.9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10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公司安环质监部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生产部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

5.1.11试生产结束后,安环质监部应立即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5.2试生产前的准备

5.2.1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5.2.1.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5.2.1.2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5.2.2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5.2.3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5.2.4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5.2.5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5.2.6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

5.3编制试生产方案

化工投料试生产前由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转让方共同编制试生产方案,经公司负责人审批报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试生产方案内容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第8号令)要求,并按以下内容编制:

5.3.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5.3.2试车目的;

5.3.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5.3.4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5.3.5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5.3.6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5.3.7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5.3.8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5.3.9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5.3.10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5.3.11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对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5.3.12试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3.13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5.4物质及技术准备工作

5.4.1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下发实施;

5.4.2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5.4.3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5.4.4安全设施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5.4.5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4.6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已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5试生产管理

5.5.1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

5.5.1.1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5.5.1.2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5.5.1.3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5.5.1.4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

车。

5.5.2人员控制

5.5.2.1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

5.5.2.2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5.5.2.3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采取专业队伍现场安全监护。

5.5.2.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试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应当与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及时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6?文件管理

6.1各部门应对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生产方案、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6.2各部门应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7?附则

7.1生产部必须按照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7.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8?记录

8.1试生产方案

8.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8.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

篇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1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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