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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作业安全技术工作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1.参加施工或配合施工的所有船舶必须符合船检、航道(海事)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并经认可,颁发相应证书后方可投入施工。

2.各施工船舶必须保证性能良好,每15天定期自检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试运转并经确认完好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

3.所有船员必须持有相应岗位的有效上岗证书。

4.所有登船人员必须遵守船舶航行规定,必须穿着救生衣,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穿工作鞋。

5.船舶在航道上航行、靠泊、作业与锚泊期间,应按要求定时与岸基项目部总调度值班室保持联络。

6.各作业船舶应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与救生器材。

7.登船人员严禁超员。

8.作业人员登船与离开船舶时应到船长处登记,船长应认真记录船上人员动态。

9.对作业船舶上的救生衣进行编号,登船人员按编号使用救生衣。登船人员应按照船长的要求使用铺位,不得随意调换。

10.在床铺休息时,救生衣应就近存放,以备发生应急情况时穿着方便。

11.各作业船舶应规定逃生路线,船长应组织登船人员进行消防、救生与弃船演习。

12.停靠桥墩前应认真观察桥墩周围海况,掌握水的流向与风向。

13.需抛锚时,应详细了解所靠桥墩区域水底情况,以防损坏水底光缆及输油管道等水底设施。

14.应尽量利用顶流停靠桥墩。

15.作业船舶停靠桥墩时,应利用靠碰球隔垫,严禁猛烈撞击桥墩。

16.船停靠桥墩后应带好首缆和尾缆,并根据流向带好倒缆,使作业船舶与桥墩保持一定的距离。

17.船舶停靠桥墩施工作业时,白天应悬挂信号球与信号旗,夜间警示信号灯。

18.进行潜水作业时,船舶应挂潜水作业旗,作业船严禁移动。

19.在进行潜水作业期间,船长应认真观察海况,并收听天气预报,当所处航道实际情况与气象条件不适宜作业时,应及时停止潜水作业,并迅速收缆离开桥墩。

20.在进行潜水作业时,扯管员(负责潜水员供气管收放的人员)应抓紧软管,并根据潜水员的需要随时收放软管。

21.在进行潜水作业时,必须备用一套供气源并与原气源连接,一旦原气源发生故障,可及时启动备用的气源供气。

22.在进行潜水作业时,潜水员与水面上的通讯联络员必须保持畅通,水面上的电话员与潜水员应按规定保持通话。

23.当有潜水员在潜水作业时,水面上应配有预备潜水员,以备水下潜水员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救助。

24.夜间进行潜水作业时,作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照明灯具。

25.为了确保船舶与登船人员的安全,在特殊情况下,船长有权拒绝执行施工命令,可自行决定停工抛锚或返航,但事后必须向项目部说明原因。

26.与其它单位船舶在同一区域作业时,应提前了解对方的通讯频道,以便在应急时能够进行通讯联络。

27.严格避免产生交叉作业。

28.各船舶锚泊须选择适当的地点抛锚,锚泊地点应远离大型作业船舶与通航航道(一般应在1海里以上)。

29.船舶抛锚后,应悬挂抛锚信号球与信号旗,夜间开信号灯。

30.各船舶在锚泊期间必须昼夜安排人员值班,随时注意观察船舶状况,当发现走锚、锚缆断损及其它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警,船长及时组织采取应急措施。

31.各船配置的首锚重量与锚缆强度必须满足船舶锚泊要求,应定期检查锚缆的磨损情况,当锚缆磨损断股超过30%时须更换新锚缆。

32.主机出现故障的船舶,维修期间应在安全的锚泊地点抛锚,如在施工现场锚泊维修,必须安排专门船舶守护,以便随时处理应急情况。

33.船舶航行时应注意航行安全,夜间航行应开航行灯。

34.船舶在雾天及海上能见度低于500m时严禁航行,船舶在雾天锚泊时应按规定鸣放雾钟。

35.应急弃船时,大副负责放救生筏并指挥人员顺序登船。

36.当发生应急情况时,执行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篇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安全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项目建设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

二、定义

1、项目:***************项目

2、公司:********************公司

3、HSE:健康、安全和环境

4、PMT:**********************公司项目部

5、车辆: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6、船舶:指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运输、施工的船舶。

7、机动设备:仅允许在限定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如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等。不能自行移动的升降机也作为本规定所述机动设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HSE部对各部门的HSE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HSE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一般要求

1、进入项目现场的车辆/机动设备须状况完好、证照齐全、车容整洁。如:

(1)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在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或雨雪天雨刮器发生故障,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2)车辆的座椅须固定结实,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座椅安全带和紧固装置。

2、进入项目现场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船况完好、证照齐全、船容整洁。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拖航检验,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4、车辆/机动设备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粘贴在驾驶室前窗右上角。

5、车辆、船舶驾驶室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车身、船身喷涂、粘贴标识及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6、大巴、中巴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驾驶室核定人数及核定载重量。

7、危险货物运输、停泊、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车辆、船舶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

8、车辆/机动设备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9、车辆、船舶载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货车车箱内不准载人;

(2)所载的乘客只有在车辆(船舶)停稳后方可上、下车(船);

(3)所有车辆的乘客应在座位上就座,系挂好安全带,且不能将头、肢体伸到车外。

10、货运车辆、船舶载货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不应超高和超宽,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当车辆、船舶在行进时,所载的货物应加固,不能靠人员扶着;翻斗车应封闭良好,不得漏土。

1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噪声、废物和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2、船舶均应配有足够的通讯设备,与过往船舶及监督站(艇)保持联系畅通,发现情况及时联系协调。

13、船舶须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并置挂在作业现场,做到可以随时取用。

14、机动设备必须正确使用,禁止将挖掘机、装载机做为吊车使用,进行吊装、吊运作业等。

15、农用车、摩托车、自行车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五、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

1、凡进入项目现场的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均须办理现场通行证,凭证出入。

2、通行证分为正式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正式通行证应张贴在驾驶室左后侧车窗上;临时通行证摆放在驾驶室内显眼处。

3、正式通行证每季度换证并使用不同的颜色,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01月01日--03月31日?红色

04月01日--06月30日?蓝色

07月01日--09月30日?黄色

10月01日--12月31日?绿色

4、正式通行证的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包括:

(1)车辆

l?保险证明书

l?年检合格证

l?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等)

l?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l?有效的驾驶证/操作证复印件

l?其他

(2)船舶

l?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l?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l?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l?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l?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

l?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l?船舶载重线证书复印件

l?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复印件

l?船舶安全证书复印件

l?防止油污染证书复印件

l?施工许可证书

l?船舶保险单

l?其他

5、临时通行证:

收货或接待单位应确保送货或来访车辆遵守项目现场的各管理规定,并对送货或来访车辆及人员违章及安全负责。故收货或接待单位应在送货或来访车辆入场前,对该相关人员进行简单的入场培训。

6、下列任何一项证明资料如有伪造,车辆和驾驶员将永远不允许进入项目现场:

l?驾驶证

l?行驶证

l?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程机械)

l?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

六、车辆/机动设备通行证分类及编号

1、为便于车辆/机动设备管理,将承包商进场车辆/机动设备分为以下四类:

l?交通车辆类:(指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

l?运输车辆类:(指皮卡、轻型货车、泥头车、平板车等);

l?特种车辆类:(指流动式起重机械、履带式起重机械及工程机械等);

l?其它机具类:(指蹦蹦车)。

2、车辆/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编号由项目的拼音缩写、车辆/机动设备类型、顺序号构成(如ALPK-T(V/C/O)-0001表示在项目工作、编号为0001号的卡车;另外C代表起重车辆或机动设备、V代表一般车辆、O代表其他机动设备)。

ALPK-C-V(T/C/O)-0001??

?车辆、机动设备编号?(从0001开始)?

?其它机具类(英文“其它”的首字母缩写)?

?起重车辆/机动设备类(英文“吊车”的首字母缩写)?

卡车类(英文“卡车”的首字母缩写)?

?一般车辆类(英文“车辆”的首字母缩写)?

?承包商标识符(承包商英文或拼音缩写)?

?项目标识符(奥林匹克项目拼音缩写)?

七、车辆、船舶、机动设备保养

1、日常车辆检查

(1)操作员每日在使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前,应进行检查。若发现不良状况,应在随车(船)记录本上记录,及时将不良状况报告机动设备管理人员,并及时处理。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良状况,应及时排除,否则严禁使用。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

(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必须按有关规定或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只有资质合格人员才能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八、车辆驾驶员、船舶人员管理

1、所有车辆或船舶驾驶员,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且有一年以上驾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或作业。

2、承包商须定期对其车辆、船舶、机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所驾驶的车(船舶)型必须与驾驶证准驾车(船舶)型相符。

4、驾驶人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船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

5、不准赤脚、穿拖鞋、戴耳机或酒后驾驶车辆(船舶);严禁在驾驶途中接、打电话。

6、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行驶前应提醒和监督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

7、严禁驾驶装载违规的车辆、船舶。

8、严禁超速行驶。驾驶员除了应遵守交通法规外,还必须遵守项目现场限速规定。

9、在现场内,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乱停、乱放;占路施工应提前2天填报《公共区域/道路占用申请单》(详见业主管理规定《现场交通道路管理规定》)并获批准。驾驶员不在时,车辆应熄火,并将车辆置于停车制动状态。

10、在施工现场,如驾驶员或乘坐人员没有穿戴正确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离开驾驶室或车厢。

11、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交通检查。

12、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船员;并指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九、船舶施工管理

1、船舶及海上施工单位应制定专人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发现有恶劣气候及早做好避风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禁止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2、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3、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4、船舶按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悬挂作业信号。在作业期间应派专人在首、尾部值班,用旗帜指挥,示意过往船通过方向或远离本船。

5、船舶每天作业结束后,应选择安全、无碍他船航行的地点靠泊。

6、严禁破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若发现相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损坏,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7、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承包商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十、事故处理

1、车辆在现场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现场目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上报,该单位负责人应按《HSE事故管理程序》及有关规定向监理机构、公司、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有无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管理按照公司《HSE事故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船舶、设施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本单位、公司PMT及HSE部报告。

篇3:船舶进出浮船坞安全环境工作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船舶进出浮船坞的操作,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船舶进出浮船坞管理。

本规定主要针对浮船坞船舶进出坞作业,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企业船舶建造进出坞实际情况,制定和细化企业船舶进出坞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3.说明

各企业应结合当地水流、潮汐合理设定船坞的首尾方向和锚位。

4.职责

4.1船舶进、出坞作业中,引水员与坞长应加强配合,确保船舶进出坞安全。

4.2坞外靠船时,船队应派人至坞外船舶进行监视,配合松紧缆绳,确保坞外船舶的安全及不影响船坞操作。

4.3指挥权的划分:

4.3.1进出坞船舶的离、靠泊及拖轮的动作由引水员指挥。

4.3.2船坞锚机等设备的动作由坞长指挥。

4.3.3进出坞操作的指挥:进坞阶段,在首部拖轮解缆离开前,由引水员指挥,坞长全力协助,在首拖拖轮解缆离开后,由坞长指挥控制船艏,引水员协助控制船艉,在尾拖解拖后全部由坞长控制;出坞阶段,在尾拖拖轮带缆前,船舶均由坞长控制、指挥,在尾拖拖轮带妥缆后,由引水员配合指挥控制船艉及位移速度,坞长控制船艏,使其勿与两侧坞墙发生碰擦。

4.4引水员应将船舶在坞内的船位、行进趋势等信息及时通告坞长,避免出现险情。

4.5各拖轮船长应密切接听引水员指令,确保执行及时准确。

4.6带缆人员及辅助人员必须协调一致带好牵引钢缆及拖轮绑拖缆绳。

4.7进出坞操作前,坞长必须对船坞上各操作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4.8船坞各锚位操作人员及机舱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4.9船坞安全员负责船舶进出坞过程的安全、环境监督工作。

4.10为避免造成水域污染,船舶进出坞前,坞长必须检查船坞甲板的施工垃圾的清除情况,确认已清除干净。

5.作业程序

5.1准备、策划

5.1.1在造船工程部确认进坞船舶后,坞长应提前获取船舶相关参数、图纸资料,并根据船坞技术状态确定船舶水尺调整事宜。

5.1.2坞长查阅、分析船舶进坞图及天气、潮汐信息、船舶进坞状态布置表,确定进坞方案:包括计算船舶进坞搁墩位置、坞墩调整计划、船坞安全吃水深度等(非平底型船舶必须调整坞墩以适应船体线型)。

5.1.3进出坞前,应对钢丝绳、绞车、工具等认真检查,船坞两侧定位钢缆滑道内外必须无任何有碍操作及安全的物件(包括脚手架、扶梯、电线、风管、水管、氧气/天然气管等)。

5.1.4船舶进出坞前,必须按港监有关信号规定,悬挂进出坞信号标志。

5.2进坞

5.2.1引水员在船舶准备离泊(包括锚地)前告知坞长抵达坞口的时间。

5.2.2船坞坞桥吊移,坞吊复位。

5.2.3坞长指挥船坞在预定时间内沉坞至相应深度,等待船舶移泊进坞。若坞外有靠船,须得到船队确认人员到位后,方可进行进坞操作。

5.2.4引水员和坞长应密切配合,做到职责明确、指挥准确、操作有序,确保船舶由坞外拖移至坞内过程安全可靠。

5.2.5船坞各锚位应根据指令牵引船舶到达预定位置后进行拉线、定位,使船舶能正确搁墩。

5.2.6定位完毕,各锚位保持艏艉钢缆有一定的张紧力,把好刹车,开始浮坞。

5.2.7中央控制室启动各排水主泵进行排水浮坞,排水上浮至工作吃水深度,对船坞进行调平,以便坞吊行走。

5.2.8坞吊移位,吊装引桥。

5.2.9值班人员应密切注意坞内船舶压载水排放情况,随时对船坞进行调整。

5.2.10坞长和水手长等下坞检查和记录船舶的搁墩情况及坞墩状况,以便及时调换和修理。

5.2.11进坞结束。

5.3出坞

5.3.1出坞前,企业应确定出坞方案。

5.3.2检查坞甲板是否有人员、设备未及时撤离,检查坞上各主要设备是否正常,等坞长确认后,准备出坞。

5.3.3旱坞内放水(启动坞门)前应检查确认船坞内人员已经全部撤出,方可放水。

5.3.4若坞外有靠船,须得到船队确认人员到位后,方可进行出坞操作。

5.3.5出坞工作人员应及时到位,坞上人员带好艏、艉牵引钢缆,坞吊吊去引桥后,复位固定、刹车。坞长命令沉坞开始,并通知相关人员,下沉深度应控制在船舶不脱坞墩为宜,并注意调节船坞状况。

5.3.6船坞各锚位待命;引水员指挥拖轮坞外待命。

5.3.7经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岸电脱离,通知坞长及引水员准备船舶出坞。

5.3.8坞长接到出坞通知后,指挥船坞下沉到安全吃水深度,船舶脱墩。

5.3.9各锚位听从坞长指令,牵引船舶出坞,引水员应及时提醒坞长稳住船位,以便及时带妥尾部拖轮。

5.3.10船舶离开坞艉长度约为1/3时,引水员通知坞长稳住船位、坞长通知引水员解除艉缆并指挥尾绑拖拖轮靠上船舶,并带上拖带缆绳,坞长指挥船坞艉钢缆收回。

5.3.11此时由引水员指挥控制船舶动态,坞长协助指挥船坞锚机动作。

5.3.12引水员指挥船舶继续移出,在将要脱离船坞时,引水员指挥首部拖轮靠上,并带好拖带缆绳。

5.3.13引水员通知坞长解脱船坞艏牵引钢缆,并指挥拖轮拖带出坞船舶到预定地点停泊。

5.3.14出坞结束,为下一条船舶进坞做好准备。

5.4船舶进出浮船坞过程中,浮船坞的中央控制室、泵房间、机舱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职责如下:

5.4.1中央控制室:

a.中央控制室的通讯系统必须保持完好、畅通,否则船坞不得进行进出坞作业。

b.中央控制室必须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随时观察船坞平稳状态,并做好值班记录,如有情况应立即向坞长汇报。

c.按海事局有关信号规定,悬挂信号标志。

d.操作人员要巡回观察各种仪表以及供电是否正常如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汇报、检修。

e.船坞沉浮时,要严格控制好船坞各泵舱的进水、排水情况,并随时与船坞其他操作人员保持联系。

f.操作时要集中思想,坚守岗位,协调配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4.2泵舱间:

a.泵舱间工作时,必须与中央控制室保持联系,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中央控制室汇报。

b.泵舱间的机械、电气、泵、水舱指示器等设备要经常检查、保养,并使之保持完好。

c.各水管及泵不得漏水。船坞沉浮结束后,必须将进出水阀全部关闭,并作认真检查。

d.冬季冰冻期间应打开保温设备,防止水泵和管系发生结冻冻坏,当泵舱内湿度偏高时,应开启通风机,使之保持干燥。

5.4.3机舱间

a.严格遵守各种发电设备、电气设备的操作顺序,按中央控制室的指令进行动车、停车、送电、停电操作。

b.主发电机、应急发电机的贮油、贮水,必须保持在工作时所需的用量。空气瓶必须保持所需的启动压力,各种辅机油管、水管、安全保险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c.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巡视各种仪表,当发现异常情况,如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应立即汇报中央控制室,在得到其同意的指令后,采取必要的措施。

d.负责做好主发电机、应急发电机、各辅机等定期保养工作,发现故障时应立即与中央控制室取得联系,严禁带病操作。

e.冬季冰冻期间,应将停用的各台机器的冷却水放掉,防止冻坏。

5.4.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中央控制室、机舱、各设备场地。

5.4.5浮船坞岸电的停、送工作,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5.5其它安全要求

5.5.1船舶进出浮船坞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酒后作业。

5.5.2进出坞作业时,船坞外档船舶的作业或周边作业要受到限制,不能影响船舶进出浮船坞作业。

5.5.3在顶甲板栏杆外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带。

5.5.4在牵引船舶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顶甲板栏杆外部,并注意牵引钢缆状态,以便随时做好钢缆断裂的规避准备。

5.5.5中间配备坞门的船坞,尾段有大型船舶进坞时,首段施工人员要撤离。

5.5.6旱坞船舶船务过程中应重点做好船坞两侧牵引机构的安全监护工作。作业过程中,拖轮禁止进入船坞内进行拖带作业。

5.5.7船舶建造初次出坞(下水)其它要求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进坞:

6.1凡遇大雾可见度小于2000米或风速达6级以上(不包括6级)天气时,不得作业。如确有特殊需要进坞时,必须制定严格的进坞方案和安全措施,报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坞。

6.2汛期落潮太急不得作业。

6.3不了解船舶的有关技术资料时不得进出坞作业。

6.4进坞船舶吃水差和横倾经调整仍无法达到规定要求时不得作业。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4:港作船舶安全环境工作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港作船舶作业安全,防止海损、污染及人身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港作船舶的安全环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港作船舶安全管理。

3.船舶拖轮驾驶员

3.1驾驶员(船长)接到任务后,应向全体船员交待和布置任务,做好港作准备工作。凡多艘船舶共同作业,要开会研究港作中的有关问题和联络信号,统一方案,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严禁无证驾驶。

3.2开船前应认真检查舵机、罗经、汽笛、车钟及信号灯等设备的灵敏可靠性。同时应检查船与船之间,船与码头之间所拖拉的电缆、风管、水管、跳板、安全网是否收妥,然后查看周围船舶停靠及外档船只航行情况,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鸣笛解缆开船。

3.3应对被拖的船只类型、吨位、受风影响及当时的风力潮水流速有充分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指挥要及时。同时要随时与被拖船只的有关人员取得密切联系,以便应急准备。

3.4进出坞工作时,除与被拖船只加强联系外,还必须与船坞密切联系和配合。

3.5港作时,驾驶室内不准进入无关人员。驾驶员必须集中思想,加强嘹望,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如遇交会船要主动鸣笛和避让,严禁抢道。

3.6夜间作业时,应保证信号灯处于良好情况。

3.7停靠码头,应注意停靠的泊位是否适当和涨落水位情况。

4.船舶轮机人员

4.1主、辅机启动前,首先要检查盘车梗及主、辅机上的工具等物件是否拿掉,并要认真检查各阀件、管道、压力表、油位等情况,确认一切正常才能启动。

4.2主、辅机启动后,必须检查各泵的运转情况,各辅机必须保持其正常运行。各泵运转时,一旦发现水、油、气渗漏现象,应及时通知驾驶员(船长)决定是否停止主、辅机后,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排除。

4.3船舶作业时,主机的启动、停车、前进、倒退、车速,必须服从驾驶室传令进行操作,并及时回令。

4.4下班时,必须关闭海水进出阀,按规定切断电源,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4.5寒冬季节,还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停航的船舶主辅机内的存水放光,以防冻裂。

5.船舶水手

5.1开船作业前,应将船上物料固定好,防止受风浪的影响而倾斜翻倒。

5.2在甲板上作业时,要穿好救生衣,并协助驾驶员进行值班嘹望,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驾驶员(船长),以便采取措施。

5.3拉钢缆绳索时,人员站立的位置要适当,并要站稳,戴好防护手套。带缆时,手不能抓在缆绳与带缆桩之间,防止缆绳收紧时切轧受伤。

5.4在拖带船舶作业中,应随时检查所拖拉的缆绳情况,发现松紧异常,应报告驾驶员(船长),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加以纠正。同时,应对拖钩处加强值班,不准擅离岗位。

5.5船舶停靠码头之前,应做准备,站立安全可靠的位置,靠船后,应带好绳缆,跳板下面要铺安全网,注意泊位和涨落潮的水位情况。

6.其他

6.1雾天,能见度小于1500米应停止港作作业。

6.2船舶作业或值班时间内,严禁饮酒。

6.3应按规定穿戴好劳护用品,不准穿拖鞋,不得坐要船舷旁、跨越船档上岸或下船窜跳。

6.4维修时产生的废油、油抹布、油手套等废弃物要集中回收,按规定进行处理。

6.5在台风警报期间,必须做好值班护船工作,并听从调度积极参加救援等工作。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5:船舶与海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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