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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分析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公司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规定

1.1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为规范公司的事故、事件报告管理,使在公司范围发生的事故、事件能够达到快速、准确的逐级上报,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可能导致人员的伤亡或物质的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事故。

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二、事故、事件类别

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2、职业病

3、设备事故、事件

4、火灾

5、交通事故、事件

6、未遂、违章

7、相关方投诉

三、报告范围

发生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上报。

四、报告时间规定

1、事故上报时间规定:

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当天电话报告公司安全部;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电话上报安全部;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内向安全部和公司领导报告。

1.2、事件上报规定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在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向车间值班负责人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理情况实行逐级上报。生活中发生的非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要先进行调解,在无法调解或可能发生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必须向分公司安全科、公司保卫部或镇政府派出所报告。

五、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规定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对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

班组长车间分管副经理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场人员

安全员安全组长安全科安全部

六、其它要求

1、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2、保护好事故、事件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

3、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事故、事件报告登记台帐,并对较大的事故事件造册登记、存档保存。

2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一、事故、事件类型:

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2、职业病

3、设备事故、事件

4、火灾

5、交通事故、事件

6、未遂、违章

7、相关方投诉

二、调查机构及人员

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影响范围,分公司调查与分公司调查一般较轻,危害影响较小的事故、事件,由分公司经理任组长,安全科、生产科等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总公司,对较重、危害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由公司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与技术人员,工会负责人等组成调查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委会。各级调查人员必须由书面任命书,并应接受以下内容的培训:

1、访谈技巧;

2、证据收集和保留;

3、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

4、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三、调查的主要内容:

1、查明事故经过及后果;

2、查明直接原因;

3、查明间接原因;

4、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

5、分析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6、确定防范措施;

7、为制定防范措施确定负责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和完成时间。

四、调查方法

1、现场勘察取证(摄像、照相、技术分析);

2、询问当事人及现场人员,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事件、事故发生的过程;

3、走访调查相关与事故、事件有联系的人员;

4、总结、分析证据和询问记录。

五、调查时间规定

1、由分公司调查处理的一般较轻的事故、事件要求三天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公司。

2、由公司调查处理较重大的事故、事件要求一周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安委会。

六、其它要求

1、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类型为调查人员配备所需相应装置、设备。

2、现场调查要认真、详细,尽可能采用科技手段取证,收集相关资料。

3、对收集的证据、资料要整理、分类,妥善保存。

4、调查过程中要多与员工、中层领导交谈,了解事故、事件发生根本原因,听取他们意见或建议。

5、中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对下列事故、事件调查进行参与:

(1)重伤及死亡事故;

(2)严重的设备事故;

(3)严重火灾;

(4)事故灾难;

(5)严重未遂事故。

篇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食品公司)

食品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企业系统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工作的通知》党政办[2010]23号文件要求,,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公有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保卫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事劳动保障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劳动保障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保卫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篇3:(企业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公司(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内容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采取的应急措施、经济损失、今后的预防措施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必须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4.1.2发生伤亡事故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生产部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等政府机构报告。

4.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发生火灾、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生产部报告,并尽快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4.1.5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生产部。

4.1.6所有事故除了口头报告外,必须有书面报表,书面报表必须5日内按要求报送主管安全负责人。

4.2事故调查

4.2.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车间主任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3日内将调查报告报生产部。

4.2.2重伤事故由公司环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

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

4.2.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环安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2.5生产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环安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公司环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生产部或其他职能部门。

4.3.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环安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部门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等有关负责人。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公司办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公司所覆盖的各单位,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A.患有职业病职工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B.生产管理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5记录

5.1“事故调查报告”

5.2《工伤事故报表》

篇4: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z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有效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组织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安全科应当依法履行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做到合法公正、规范高效。

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安委会确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召集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应当包括:

(一)告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其注意事项,包括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以及不得阻挠和拒绝事故调查等;

(二)勘查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制作现场勘查记录;

(三)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询问笔录;

(四)查阅、提取、复制与事故相关的证照、档案资料、操作记录等书面证据,收集、登记保存与事故相关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具、装置等物品;

(五)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委托专家开展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六)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七)认定事故责任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出预防整改措施的建议;

(九)汇总调查资料,形成调查意见,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十)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应当采取的其他程序。

第八条对事故现场情况的初步了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事故伤害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二)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检查事故现场保护情况,提出事故善后处理和配合事故调查的相关要求;

(三)掌握现场知情人员并做好登记。

第九条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注意记录事故现场概貌、局部和定位等情况、设备或装置的损坏情况、受害者位置、可能被清除或移动的痕迹等,必要时应当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现场伤亡人员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死伤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年龄、职业、职务、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持证情况、个人防护措施状况、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根据现场了解和勘查的基本情况,确定和落实询问调查的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并做好询问笔录。询问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时间、现场目击状况、现场人员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异常变化情况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联的情况。

询问时必须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询问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笔录。询问结束时,其笔录经被询问人逐页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查阅、复制、提取的档案资料一般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等情况;

(三)生产操作工艺资料、事故相关设备设施运行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

(四)其他与事故有关联的资料。

第十二条通过现场调查需要采取技术分析来判定事故发生条件及原因的,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提出鉴定项目、技术要求和被委托的单位,由公司进行书面委托。

第十三条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管理缺陷等因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事故原因划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或事件对事故发生后果的作用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十四条在分析事故时,通过对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和确认,找出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因素之间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通常应当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进而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十五条在责任事故当中,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后果的联系,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后果所起作用程度,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事故单位负责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一定的管理关联的,应定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六条认定事故性质、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责任,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事故调查的情况,认定事故的种类和性质;

(二)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关系,分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

(三)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结果的作用及其与事故的相关程度,分清事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四)因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或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导致事故原因不清,责任无法认定的,责任主体或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事故责任主体和行为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八)有关证据材料目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原因分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汇总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并由调查组组长确定具体执笔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初稿形成后,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正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目录;

(二)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准确;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形成并递交;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事故档案一般应当包括:

(一)事故调查报告、请示和批复;

(二)照片、录像、询问笔录、鉴定结论、有关资料文函等证据材料;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相关人员处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执法文书、文件和材料;

(四)事故调查组会议纪要或记录;

(五)其他应当整理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以内,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食物中毒、火灾、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3.2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较重的损伤,需要休息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报告

4.1事故报告内容

4.1.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4.1.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1.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1.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4.1.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2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即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报告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4.3发生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4较大事故在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传真或者以邮件方式报告中国区行政部备案。

4.5重大事故必须4小时内(夜间发生事故应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报告集团总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一小时以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6特大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报告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分钟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7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8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1发生安全事故时,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一定标志,并照相留档。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较大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过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因生产需要必须及时清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现场的基本调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调查

6.1发生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

6.2发生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48小时内报送中国区行政部。

6.3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总经理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中国区总部派员参与。

6.4发生死亡事故,具体操作可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并在《事故登记表》上填写相关记录。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安全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9.记录表单

9.1工伤事故报告书

9.2事故登记表

9.3事故调查表

9.4消防事故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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