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事前隐患责任追究制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冶金事前隐患责任追究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冶金公司事前隐患责任追究制

为强化企业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大现场监督力度,预防事故发生,为企业安全生产创造良好作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隐患治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追究方式:

公司到分公司安全检查时,根据“安全检查制度”规定,按照“安全检查表”的项目内容,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要对分公司经理进行事前责任追究。(追究分公司经理,同时连带科长及车间主任)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停产或局部停产整改。事前责任追究的罚款,分公司经理必须在当月20日前交安全部,否则扣除该公司当月的安全工资。

三、分公司主要领导事前责任追究具体内容及办法:

(一)、通风管理

1、有人作业的场所风速低于规定标准30%的给予跟班经理撤职处分;低于规定标准50%的对其停职并罚款1000元;低于标准规定80%的对其罚款1000元。

2、通风构筑物有损坏存在漏风现象的,发现一处对跟班经理罚款300元。

3、井下有人作业时主风机不能连续运转或擅自停开风机的,给予分管经理和跟班经理停职各罚款1000元。

4、主风机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维护保养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5、有人作业的工作面CO浓度超过24PPM,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超过48PPM对分管经理停职并罚款1000元,超过60PPM对分管经理撤职。

6、主风机未按规定进行反风试验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7、采场、掘进面通风设施配备不到位,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8、辅扇、局扇不按规定使用的,发现一台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9、对暂时无人作业的或废弃的巷道应设立警示标志和栅栏。否则,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二)提升运输管理

1、提升设备的安全后备保护装置不起保护作用,发现一个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2、斜井钢丝绳断丝系数超过10%(竖井钢丝绳断丝系数超过5%)未更换,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断丝系数超过20%未更换,对分管经理停工并罚款1000元;断丝系数超过30%未更换,对分管经理撤职。

3、“一坡三挡”设施不能灵活使用,发现一个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不能使用的,发现一个对分管经理停职并罚款1000元;设施无专人看守的,对分管经理撤职。

4、竖井防坠器未按规定进行脱钩和不脱钩试验的;缺一次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防坠器不起作用,对分公司经理撤职。

5、各种信号装置不具备或不畅通,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6、提升钢丝绳未按有效时间进行检测,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7、提升运输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发现一人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不按规定人数配备作业人员的,发现缺一人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9、罐笼提升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超一人对分管经理罚款100元。

10、钢丝绳与罐笼及各部件连接处磨损超过规定只标准未及时更换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三)电器设备管理

1、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测的,发现一台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2、对特种设备未按时进行维护保养的,发现一台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3、电器设备未安装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4、电缆存在破损、明口、严重打折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5、电器设备未安装防护设施,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防护设施损坏或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6、特种工劳保佩带不齐全或不起防护作用的,发现一人对分管经理罚款100元;特种工无证上岗发现一人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7、各种线路未按规范进行架设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元。

8、电器设备检修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作业的,发现一次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9、停送电作业未按工作票制度执行的,发现一次对分管经理撤职;未设置明显安全标志牌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10、各种设备运行记录不齐全的,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对分管经理罚款200元。

(四)民爆管理

1、总库储存、运输、购买违犯规定的,发现一次对供应部罚款1000元,严重者给予撤职处分。

2、总库消防设施、监控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发现一处对分管部室罚款500元。

3、总库值班人员脱岗或缺岗,发现一人对供应部罚款500元。

4、井下发放站各种消防管理设施不齐全或不能使用的,对分公司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5、井下发放站储存、运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现一次对分公司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6、井下发放站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值班人员缺岗,对分公司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7、井下发放站存在帐物不符、违规发放的,对分公司分管经理停职并罚款1000元。

8、作业面临时储存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10、民爆物品审批手续不完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五)顶板管理

1、顶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经理撤职。

2、顶板存在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3、对顶板安全检查不到位或隐患排除不彻底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4、顶板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停工整改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并撤职。

(六)防排水管理

1、地面防洪设施不完善、不畅通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2、井下排水设备、管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3、井下排水设施不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4、防洪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完善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5、防洪物质、设备保存管理不到位的,存在丢失或损坏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七)溜井漏斗放料管理

1、大块卡漏处理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2、严重卡漏处理,分管经理未按规定在现场指挥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3、作业人员进入漏斗或溜井内作业的,对分管经理停职并罚款1000元,情况严重的,分管经理撤职。

4、天井、溜井、漏斗上作业人员无系安全带的,发现一人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八)尾矿库管理

1、未按规定进行报表,缺一次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2、安全监测设施不齐全或损坏的,发现一个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3、防洪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处对分管经理罚款300元。

4、未按规定进行筑坝的,对分管经理罚款1000元。

5、干滩长度及安全超高不符合标准,泄洪管道不畅通,对分管经理撤职处理。

6、坝体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分管经理撤职处理。

7、尾矿库各种通讯照明等设备不具备或不畅通的,对分管经理罚款500元。

(九)其它管理

1、天井未使用吊罐法作业的,给予经理停职处分。

2、天井开工未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擅自开工的,对分管经理停职。

3、回收矿无生产部制定回收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分公司擅自进行回采作业的,给予经理停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4、特殊作业人员擅自离岗或换岗,需培训人员时,培训费用由分公司经理承担。

篇2: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篇3: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篇4:机械公司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责任

1、实行班组自行查找安全隐患,做好记录进行整改。

2、车间(分厂)党、政领导对班组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人、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3、车间(分厂)专(兼)职安全员、技术员负责日常现场安全监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下发整改通知单,由车间(分厂)领导落实整改时间及负责人。

4、安监科全体人员每天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5、公司领导工作日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安监科人员负责到生产调度室查阅记录,对相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6、公司领导夜间10时以后对包括乙炔车间在内的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做好记录,第二天安监科人员到保卫科查阅记录,对相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

二、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1、生产单位党、政领导及专(兼)职安监员、技术员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班组不按时整改,每件次罚班长10--50元。

2、安监科下发整改通知后,责任单位不按时落实的,每件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50元。

3、公司领导安全巡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安监科不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措施落实或下发整改通知的,每件次罚安监科10--50元。

篇5:洗选厂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隐患排查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所有地区、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班组、车间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区报告而被区或被(上级公司或安监部)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对班组或车间罚款50至100元,重大隐患罚款100元至1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2、班组或车间的工作场所和所辖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又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重大隐患对班组或车间正、副职处以100至500元的罚款;一般隐患处以50至300元的罚款。

3、对于班组或车间自己排查出来的隐患问题,并且已经按要求制定了治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4、发现一次存在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班组或车间正职写出整改意见报区长或值班区长。

5、发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班组或车间,将该班组或车间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班组或车间,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的班组或车间是公司和区安全检查的重点。

6、发现三次未治理事故隐患,或处理不当,或同种现象再三发生的,给予班组或车间正职撤职处分,其他责任人进行100—200元的罚款处理。

7、没有特殊原因不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给予隐患治理负责人1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8、班组长隐患排查、巡回检查、安全确认缺一张原始记录或一张报表,扣班组长和当事人50元。

9、岗位,工种,班组长当日出现“三违”对当事人处罚100元,对班组长同样处罚100元,并且停工学习三天,写出书面检查和认识。

神木市锐贵洋洗选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