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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凿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冶金公司凿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进入作业面要仔细检查,做好排险工作。

2)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险,重大隐患要上报。

3)作业中要严格按规程操作,按设计规定凿岩。

4)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做到“三不伤害”。

5)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篇2:凿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同放炮员、安全员在工作前,检查工作场地的安全情况,如工作台阶、边坡有伞檐、浮石,或边坡有片帮、塌方危险时,首先与放炮员共同处理,无危险时方可进入转眼工作。

2、负责做好钻眼前对钻具、风水管路完好情况的检查工作。

3、负责清理工作地点的浮渣及杂物,保管工作场地整洁。

4、负责按作业规程的要求布孔钻眼和对崩落的大块岩石进行二次钻眼工作。

5、协助放炮员清除孔内的岩粉,并做好成孔的护孔工作。

6、遇到六级以上大风或下大雨的天气,严禁从事打眼工作。

篇3:凿岩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悉和掌握工程设计规格要求,熟知工作地点范围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情况。

2、按照爆破说明书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钻眼定位。

3、工作中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

4、坚持湿式打眼,掌握风钻及其它钻具性能和使用方法。

5、发现工作面有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班长汇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使用的钻具设备发现有损坏现象,应及时更换。

7、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完成后将钻具、风管、水管等设施,放在安全地带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8、服从班组长的指挥,完成本员工作。

篇4:凿岩工岗位安全责任制(新)

1.凿岩工必须熟悉各种岩(矿)石的性质,掌握凿岩和炮孔的排列技术。在井巷掘进时,要按设计施工,保证设计的规格质量,严格控制中腰线,在任何情况下都得符合设计断面要求。

2.电缆、风水管、滑触线、导风筒的吊挂眼必须按规定要求施工。

3.采场凿岩必须熟悉矿体赋存条件和矿(岩)性质,合理布置炮眼,掌握炮眼深度、角度,特别在矿体与围岩不稳固和窄矿脉的情况下,应注意眼孔的位置,不准破坏上下盘,严格控制采幅。

4.采矿必须按指定方向连续进行,禁止乱采乱挖。向上凿岩分层高度应保持1.5m—2.5m,眼底应保持在同一平面上。以保证爆破后顶板平整,便于采场顶板管理。

5.在下列情况,凿岩工有权拒绝作业:

(1)对违章作业的指令和不交清现场安全技术条件时;

(2)现场出现危及人身安全又无可靠措施,以及采场无两个安全出口时;

(3)掘进工作面无通风防尘措施或风筒未跟上(如平巷风筒距工作面已超过20m,天井未送到板棚上),采场无主风流又无局部通风时;

(4)工作面炮烟未排净,无水打干眼。

6.熟悉凿岩机的性能,达到会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7.使用后的凿岩工具要撤到安全地点,上架上挂,整齐摆放。

8.搞好工业卫生,做到:设备清洁,工作场地清洁,工具、用具清洁,不漏油、不漏风、不漏水、不漏电。

篇5:矿山凿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打眼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支护工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工作环境和避灾线路。支护工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安全。

第1条在工作时空内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认真学习并执行施工作业规程,熟悉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里关于炮眼个数、深度、方向和角度的规定。

第3条凿岩前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清除巷道顶帮以及迎头工作面的浮石活矸.在顶帮有良好的支护下打眼,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第4条凿岩前要检查风水管的连接情况,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确认正常后,方可开钻。

第5条熟悉凿岩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及其保养方法。

第6条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提高操作水平。

第7条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8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当班任务,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有权制止“三违”,并对作业现场其他施工人员有互保联带责任。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凿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凿岩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凿岩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凿岩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5条凿岩工对个人工作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第16条凿岩工对施工现场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凿岩工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

第18条对不按规定着装,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有直接责任。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因检查不细未能发现机具故障,带病作业导致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20条熟悉打眼机具的结构和性能,按照《打眼工操作规程》的要求熟练、正确地操作打眼机具,正确判断和处理机具常见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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