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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工业公司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对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内容

2.1因生产需要使用临时工时,用人单位应提前申请报公司综合部,经批准后方可雇用。

2.2雇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及本地临时居住证。

2.3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劳动纪律、保密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2.4必须与雇用的临时工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注明安全责任。

2.5临时工必须遵守公司内各项管理规定,不得随意串岗。

2.6临时用人单位负责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其它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对临时工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结果通知公司综合部及有关部门,罚款可直接从雇用临时工单位扣除。

2.7临时工不得进入公司安全重点部位、要害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审查批准,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8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临时工,经教育不改者应解除雇佣关系。

篇2:分包工程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合格分包方及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现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在选择招用分包方时,项目安全部门负责对其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发给统一的施工《安全许可证》(见附件一),严禁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方。对招用的合格分包方,在安全上严格要求,如同对待职工一样去实施安全管理。

3.项目通过施工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择分包方。不符合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安全监察部门有否决的权力。在本项目中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合格分包方不得留用。

4.资质审查应在工程开工前进行,不得边开工,边审查。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可简化手续,不得延期不办。

5.分包方的安全施工资质审查内容:

5.1具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与承包项目相符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5.2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3施工中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证)。应审查分包方的安全施工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项目审查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5.4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合格分包方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合格分包方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5.5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械、机具、工器具、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5.6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6.分包方只有获得《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公司工程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

7.《安全许可证》经公司安全处签章有效。《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以该工程或项目的《合同书》中所确定的开工和完成日期为限。工程或项目因客观等原因造成超期的,各项目或用工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由施工现场负责人携原证至安全部门重新办理认证手续。凡参加承包本公司施工任务的单位,每年核审一次。

8.《安全许可证》须妥善保管,做到在现场便于有关上级部门和安全人员检查。工程或施工结束后,《安全许可证》及时交回发证部门注销。

9.各项目对合格分包方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合格分包工方在安全施工主面必须接受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项目安全部门汇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违章作业必须坚决制止,并按规定接受项目的处罚。各项目必须将合格分包方、临时工、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有专人负责对其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10.分包方招用后,工程开工前,必须根据承包项目制订施工安全和技术措施送本项目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核。

11.项目在与合格分包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因合格证分包方和其个人违章责任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均由合格分包负责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并按“事故统计范围”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事故、伪造事故责任,一旦查清,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项目的安全管理职责

12.1项目的安全部门,必须明确专职安全人员,分管合格分包方的安全监察工作。

12.2项目的工程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必须对合格分包方制订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认真审核,不妥之处及时指正。

12.3项目应严格审查合格分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工人的技术素质,其中合格分包方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施工经验。安全部门应配合劳资部门对应召临时工进行审查,老、弱、病、残、童工、文盲严禁招用。

12.4项目安全部门对合格分包方成员、临时工建立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等内容的花名册。由于工作需要,中途需增加施工人员时,其新增人员同样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教育及体检合格,方可参加施工。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12.5项目文明生产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明确材料及施工垃圾堆放点,督促合格分包方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格遵守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若有违反,应按其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12.6项目的保卫部门必须对合格分包方进行治安、防火教育和办理出入证。

12.7各级安全员应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合格分包方施工安全措施的实施。发现合格分包工方安全措施执行不力或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时,应立即纠正或停止其作业,并进行考核处罚。

12.8安全部门有权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合格分包方及其个人,按项目《安全奖惩制度》作出处罚直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

12.9合格分包方发生人身伤亡或其它事故,项目应协助进行抢救和保护现场。安全部门应督促合格分包方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12.10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合格分包方负责人会议,检查安全生产施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执行。

12.11项目对招用的临时工必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严禁录用。身体不适合本工种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凡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坚决辞退。

13.合格分包方安全施工职责

13.1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公司、项目制度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3.2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必须佩戴出入证,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厂纪厂规,并接受检查,违章违纪者与本公司职工同样处罚。

13.3应积极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活动,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并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活动会。

13.4合格分包方使用的临时工,必须进行上岗工作前的安全教育,进行安规学习考试,体检不得遗漏,报项目安全部门备案。未经安全教育、考试、体检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13.5开工前,合格分包方必须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项目安全部门备案。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项目安全部门备案。

篇3:作业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作业队和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1.2各工区对作业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1.3各工区不得将工程交给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作业队施工。

2对作业队的安全生产监管

2.1作业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工区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服从工区管理、监督。

2.2作业队的主要负责人是该作业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作业队的安全生产负责。作业队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需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机构设置及人员名单应报工区安全质量部备案。

2.3作业队必须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2.4作业队必须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被考核人员名单和成绩必须报工区安全质量部备案。

2.4工区应监督作业队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吸纳作业队参加安全活动,及时向作业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规定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2.5对属于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工区工程技术部应审查作业队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2.6与作业队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

2.7作业队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工区安全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2.8对不服从安全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二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作业队,应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立即与其终止合同,限期退场,并向项目经理部汇报。

2.9严禁作业队将所承建的工程再行转包。

3其它

3.1作业队资质审查内容:

3.1.1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1.3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1.4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持有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持有资格证书;

3.1.5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情况;

3.1.6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3.1.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3.1.8其它。

3.2各工区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职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3.2.1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3.2.2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

3.2.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篇4:分包单位临时工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对自己管辖的包工队,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必须将包工队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

2施工单位招用包工队,由本单位的安监科严格按照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中102条内容(见表三)标准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未经审查不得录用。对于连续使用的包工队,每年初进行审查一次。对个别的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频发,不得连续使用。

3对本单位录用的包工队、临时工,施工单位安监科应配合劳动部门,对招用的人员进行自测,严禁招用老、弱、病、残人员及童工。要配合本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对包工队、临时工进行体格检查,然后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考试,合格者发证上岗。对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4施工单位在与包工队签定承包合同时,须将承包合同总价的5%(或予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保证金。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全部扣除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发生重伤一人次,扣发50%保证金。发生轻伤和严重隐患及习惯性违章,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5包工队、临时工人员招用手续全部合格,应发给带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班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6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科汇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7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发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安监科、技术部门审查合格签字后,方可施工。对一些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的工程、安监部门要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

8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要组织包工队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安全例会。安监科有责任向包工队传达并组织其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或通报。

9包工队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及时发给本队人员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10发包单位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包工队或个人,可参照本单位奖励制度进行奖励,以便鼓励带动较差的包工队。

11严格按照“包工队与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逐条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实施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单位,按照处罚细则进行处理。

篇5: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的安全和健康,界定双方安全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2.使用范围

参加本厂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

3.制度规定

3.1必须对委外施工单位(乙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3.1.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确认程序

4.1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本公司的基建、生产、安全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4.2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4.3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生产技术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4.4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审查。

4.5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4.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4.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4.5.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管理规定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5.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4.5.5乙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后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5.其它规定

5.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5.1.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断路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5.1.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1.3负责现场施工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按劳动部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5.1.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2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生产技术部,由甲方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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