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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z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有效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组织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安全科应当依法履行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做到合法公正、规范高效。

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安委会确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召集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应当包括:

(一)告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其注意事项,包括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以及不得阻挠和拒绝事故调查等;

(二)勘查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制作现场勘查记录;

(三)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询问笔录;

(四)查阅、提取、复制与事故相关的证照、档案资料、操作记录等书面证据,收集、登记保存与事故相关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具、装置等物品;

(五)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委托专家开展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六)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七)认定事故责任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出预防整改措施的建议;

(九)汇总调查资料,形成调查意见,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十)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应当采取的其他程序。

第八条对事故现场情况的初步了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事故伤害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二)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检查事故现场保护情况,提出事故善后处理和配合事故调查的相关要求;

(三)掌握现场知情人员并做好登记。

第九条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注意记录事故现场概貌、局部和定位等情况、设备或装置的损坏情况、受害者位置、可能被清除或移动的痕迹等,必要时应当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现场伤亡人员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死伤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年龄、职业、职务、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持证情况、个人防护措施状况、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根据现场了解和勘查的基本情况,确定和落实询问调查的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并做好询问笔录。询问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时间、现场目击状况、现场人员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异常变化情况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联的情况。

询问时必须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询问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笔录。询问结束时,其笔录经被询问人逐页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查阅、复制、提取的档案资料一般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等情况;

(三)生产操作工艺资料、事故相关设备设施运行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

(四)其他与事故有关联的资料。

第十二条通过现场调查需要采取技术分析来判定事故发生条件及原因的,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提出鉴定项目、技术要求和被委托的单位,由公司进行书面委托。

第十三条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管理缺陷等因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事故原因划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或事件对事故发生后果的作用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十四条在分析事故时,通过对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和确认,找出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因素之间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通常应当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进而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十五条在责任事故当中,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后果的联系,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后果所起作用程度,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事故单位负责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一定的管理关联的,应定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六条认定事故性质、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责任,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事故调查的情况,认定事故的种类和性质;

(二)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关系,分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

(三)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结果的作用及其与事故的相关程度,分清事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四)因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或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导致事故原因不清,责任无法认定的,责任主体或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事故责任主体和行为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八)有关证据材料目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原因分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汇总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并由调查组组长确定具体执笔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初稿形成后,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正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目录;

(二)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准确;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形成并递交;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事故档案一般应当包括:

(一)事故调查报告、请示和批复;

(二)照片、录像、询问笔录、鉴定结论、有关资料文函等证据材料;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相关人员处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执法文书、文件和材料;

(四)事故调查组会议纪要或记录;

(五)其他应当整理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以内,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食物中毒、火灾、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3.2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较重的损伤,需要休息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报告

4.1事故报告内容

4.1.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4.1.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1.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1.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4.1.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2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即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报告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4.3发生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4较大事故在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传真或者以邮件方式报告中国区行政部备案。

4.5重大事故必须4小时内(夜间发生事故应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报告集团总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一小时以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6特大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报告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分钟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7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8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1发生安全事故时,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一定标志,并照相留档。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较大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过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因生产需要必须及时清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现场的基本调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调查

6.1发生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

6.2发生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48小时内报送中国区行政部。

6.3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总经理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中国区总部派员参与。

6.4发生死亡事故,具体操作可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并在《事故登记表》上填写相关记录。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安全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9.记录表单

9.1工伤事故报告书

9.2事故登记表

9.3事故调查表

9.4消防事故报告书

篇3:公司事故调查与管理咨询实施方案

公司事故调查与管理咨询实施方案

为更好的拓展新的业务方向,结合公司安全评价工作实际,针对安全咨询工作特点,初步拟定事故调查与管理咨询实施方案,仅供客户参考与研讨。

一、目的意义

针对危险化学品及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认真查找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同时开展全厂性的生产现状安全性分析、主要危险装置的危险与可操性分析,为预防同类事故发生,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使企业安全、及时地恢复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一)事故原因分析研究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深层次技术原因进行分析,目的是认识事故的发生、发展、扩大的过程,力求探索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为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展提供依据。确定对如下几个关键环节进行详细分析:

(1)事故装置涉及物料的理化危险特性分析;

(2)事故装置的工艺危险性及自动控制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3)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分析爆炸物质及其来源、爆炸事故产生条件、点火源的来源及其位置等;

(4)事故爆炸强度模拟分析;

(5)事故损失分析;

(6)防止爆炸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生产现状安全性分析

针对全厂的主要危险物质、工艺、设备,以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事故应急等情况做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性分析,以进一步掌握企业的生产安全现状,对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恢复生产等提供决策依据。具体包括:

(1)对以往事故案例进行统计分析,从中找出预防控制事故应注意的问题;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对全厂的物质危险性、生产过程危险性进行全面分析;

(3)工艺安全性分析:对比国内外目前同类型项目生产工艺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工艺成熟性、先进性,进行项目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评价;

(4)设备安全性分析:针对主要设备和管道的材质是否满足接触介质性质、浓度、操作条件要求,主要设备目前是否满足长周期运行要求等,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管理进行评价;

(5)公用工程与安全设施安全性分析:对管廊、供电、供水、供热、控制事故设施等进行安全分析与评估;

(6)安全管理系统分析:对安全管理人员、机构配置、安全日常检查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投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等进行评估分析。

(三)关键装置的危险与可操性分析

针对主要危险装置或关键装置开展危险与可操性分析,通过分析生产运行过程中工艺状态参数的变动、操作控制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以及这些变动与偏差对系统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找出出现变动和偏差的原因,对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潜在的危险进行预先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高装置工艺过程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包括:

(1)辨识主要危险装置及工艺;

(2)针对关键装置划分节点并确定引导词及偏差;

(3)识别原因和后果;

(4)确定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问题;

(5)确定可能的补救/减缓措施。

三、部分业绩

(1)某制药厂“10?28”火灾事故调查与分析

(2)50m3立式塑料贮槽爆裂事故分析

(3)卧式刮刀卸料离心机闪爆事故分析

(4)一起蒸汽管道爆裂事故分析

(5)玻璃钢电缆桥架“7?19”坍塌事故调查与分析

(6)一起基坑边坡坍塌事故分析

(7)回收碱储罐“8?12”爆燃事故调查与分析

(8)蓄能器(无缝钢瓶)爆炸事故技术分析

篇4:油品调运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道路运输事故、安全生产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事故分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个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包括10人)

第三章报告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并同时报告公司,公司应根据事故等级、紧急程度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第五条发生危化品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轻伤、重伤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给工贸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要一小时以内以电话形式报工贸公司安委会,随后立即以书面形式补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七条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八条接受群众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九条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和广大驾驶员,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定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十条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应急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重大事故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5: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控制工作程序

精制加工有限公司--程序文件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工作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4.1.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经理、人事科;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领导部门;发生死亡事故,人事科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中队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总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1.5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人事科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行政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人事科。

4.2.2重伤事故由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19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

4.2.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生产、工程、技术、总务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2.5人事科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人事科或其他职能部门。

4.3.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负责人。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公司人事科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OHSAS所覆盖的各单位,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a、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b、人事科对职业病患者及工伤致残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5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6记录

6.1事故管理记录卡

6.2职工因工伤亡登记表

6.3火灾事故报告

6.4厂内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卡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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