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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公司停电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输变电工程公司停电管理制度

1.办理输变电工程施工需要110kV及以上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配合手续的管理办法.

1.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参与的电力基建工程施工需要110kV及以上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配合。(以下停电特指:省内110kV及以上的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

1.2依据标准/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电网调度规程》

湖北省电力公司颁布《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的规定》,

1.3职责和分工

1.3.1工程部负责汇总全公司需要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的计划;审查措施及作业指导书后呈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经业主批准后报运行、调度等各级管理单位并协商停电事宜。

1.3.2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工程所需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的调查、编制措施、停电计划等资料报工程部并指定具备资格的工作负责人。

1.4停电计划的申报

1.4.1年度计划

每年11月10日前报年度计划,分公司/项目部对下一年度需要输变电运行设备停电的进行调查统计(所统计不能有遗漏、停电时间可以根据工程里程碑进行预计)后报工程部,工程部报省公司.

1.4.2半年度计划

分公司/项目部每年12月10日前和第二年的6月10日前分别报上、下半年计划,将准确的输变电运行设备名称和位置(位置特指:线路指运行杆号、变电设备指运行编号以下雷同)及相关示意图报工程部,工程部报省公司.

1.4.3月度计划

分公司/项目部每月的15日之前报下一个月需要停电的月度计划,将准确的输变电运行设备名称、位置、计划停电时间及规范的跨、改输变电运行设备的措施及备选措施和相关示意图等资料报工程部。工程部报运行单位.

1.5停电票按以下要求办理

1.5.1工程部负责停电协商及检修通票的办理。一般工程提前15天、重大工程提前20天向中调或网调及运行单位报停电施工方案,停电前5天工程部向运行单位申请报检修票。

1.5.2分公司/项目部在停电前指派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见每年安监部下发的关于确认具备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通知文件)到运行单位根据调度批答的检修票及按省电力公司相关要求办理工作票。

1.6如遇抢险等特殊工程需要停电的按应急预案并报业主同意后特事特办。

2.办理工程带电跨越110kV及以上输变电运行设备的管理办法。

2.1分公司/项目部提前一个月向工程部报带电跨越申请,工程部汇同安监部现场调查后确定是否采用带电跨越措施。

2.2.220kV及以下线路带电跨越措施由分公司/项目部和带电跨越架搭设单位共同编写,500kV线路带电跨越措施由工程部组织编写。带电跨越措施由工程部/安监部主任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2.3.分公司/项目部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单位办理带电工作票.

3.跨、改110kV及以上输变电运行设备光缆的管理办法。

分公司/项目部每月的15日之前向工程部报下一个月工程跨、改输变电运行设备的光缆计划。分公司/项目部将准确的跨、改光缆资料(措施等)报工程部审核。分公司/项目部开工前必须办停电工作票和光缆工作票并得到指令。

篇2:新能源企业集电线路停电送电审批管理制度

新能源公司集电线路停、送电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35kV(33kV)及以下所属设备停电检修及操作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利用水平,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停电时间,依据电力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为保证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安全、连续供电,减少操作次数及因停电而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35kV(33kV)及以下所有设备的检修和试验都必须纳入设备检修计划,并适用本管理办法。由调度管辖的设备,由调度统一调度和综合统筹安排停电检修工作,各风厂应密切合作,严格按计划检修,减少临时性和重复性停电。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停、送电操作。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计划停电计划停电是指供电设施根据年度、季度、月度检修计划中所确定的检修日期、检修项目所需的按规定程序经过调度批准的停电,以及按照事先计划安排的按规定程序经过调度批准的停电。

非计划停电

非计划停电是指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包括临时停电、配合停电、事故停电、紧急停电。临时停电临时停电是指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停电操作以前按规定程序经过调度批准的停电,临时停电包括临时检修停电、临时施工停电。

配合停电

配合停电是指由调度下令的因其它单位工作需要的配合性停电。

事故停电

事故停电是指因各种原因引起线路保护装置动作断路器跳闸,未能按规定程序向调度提出申请的停电。

紧急停电

紧急停电是指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或发现重大缺陷、事故隐患,如不及时停电将造成人身、设备伤害或引起重大事故的情况下而安排的按规定程序经过调度批准或未能按规定程序向调度提出申请的紧急性停电。

第三章停电审批程序

计划停电的审批程序

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计划停电应由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提前7天将填写好的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停电审批表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加盖生产技术部公章后审批表生效,风厂接到生效的审批表传真件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安排停电相关事宜。

临时停电的审批程序

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临时停电应由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提前30分钟将填写好的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停电审批表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加盖生产技术部公章后审批表生效,风厂接到生效的审批表传真件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安排停电相关事宜。

配合停电的审批程序

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配合停电应由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提前10分钟将填写好的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停电审批表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加盖生产技术部公章后审批表生效,风厂接到生效的审批表传真件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安排停电相关事宜。

事故停电的审批程序

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发生事故停电时,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应在事故停电发生后20分钟内立即用有录音的电话汇报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同时汇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汇报内容应内容详实、语言简练、表述清晰,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现象、保护动作情况、当时负荷情况、事故原因分析等内容。然后根据生产技术部领导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指示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事宜。

紧急停电的审批程序

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需要紧急停电时,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应立即组织好本风厂全体职工首先进行紧急停电等处理事宜,处理完毕后立即用有录音的电话汇报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并同时汇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内容应内容详实、语言简练、表述清晰,说明紧急停电的原因、执行紧急停电的时间、当时负荷情况、紧急停电后的进一步处理情况等内容。然后根据生产技术部领导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指示进行下一步的处理事宜。

第四章送电审批程序

送电的审批程序公司所辖各风厂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送电应由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提前1小时将填写好的35kV(33kV)及以下集电线路送电审批表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加盖生产技术部公章后审批表生效,风厂接到生效的审批表传真件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安排送电相关事宜。

第五章停、送电审批表的填写

为加强对停、送电审批程序的检查和考核,停、送电审批表应保存至次年年底,原件保存在生产技术部,传真件保存在提出申请的风厂。

停、送电审批表由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好相关内容后传真至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负责停、送电审批表的最后完成。办理完毕后,将生效的停、送电审批表传真至相应风厂执行并存档。

停、送电审批表的填报流程为:风厂专工(或风厂副经理、经理)填写好相关内容后提出计划提报人签字风厂负责人签字传真至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审阅后交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同意后由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在审批表上加盖生产技术部公章审批表生效生产技术部将生效后的审批表传真至提出申请的风厂并将此审批表进行存档风厂根据审批表上所签署的意见进行相应执行并将此审批表存档。所有人员签字均不得代签,在当时确实无法履行签字手续时,可电话征得当事人同意,事后由当事人进行补签。

停、送电申请审批表的编号规定。停电申请审批表的编号:由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按收到停电申请审批表的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需区分提出申请的风厂,如2010年收到的第一份停电申请审批表编号应编写为TD**-10001,第二份停电申请审批表编号应编写为TD**-10002,以此类推。

送电申请审批表的编号:由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按收到送电申请审批表的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需区分提出申请的风厂,如2010年收到的第一份送电申请审批表编号应编写为SD**-10001,第二份送电申请审批表编号应编写为SD**-10002,以此类推。其中标头TD代表是停电申请,SD代表是送电申请,此标头必须具备,不得缺失。**代表风厂:01代表赛罕坝风厂,02代表东山风厂,03代表达里风

厂,04代表大黑山风厂,05代表道德风厂,06代表查干哈达风厂。

第六章附则

本管理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35kV(33kV、10KV)集电线路停电审批表附件二:35kV(33kV、10KV)集电线路送电审批表

附件一:35kV(33kV、10KV)集电线路停电审批表编号:风厂名称计划停电线路名称及编号计划停电日期及时间计划恢复送电日期及时间计划提报人风厂负责人计划提报日期及时间停电性质停电理由生产技术部意见批准人:(签章)年月日主管领导意见

附件二:35kV(33kV、10KV)集电线路送电审批表编号:风厂名称计划送电线路名称及编号计划提报人风厂负责人计划送电日期及时间计划提报日期及时间工作票编号作业内容作业单位工作负责人送电前应检查内容生产技术部意见批准人:(签章)年月日主管领导意见

篇3: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无计划停电停风是造成瓦斯超限,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为杜绝瓦斯事故,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观念,严格防止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无计划突然停电和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电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和上报。

第二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矿井通风管理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工程师对矿井、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要开专门会议,对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人进行解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应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2、各分、子公司通风部门及生产、机电管理部门和生产队组,应对所辖范围的通风设施(包括主扇、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点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通风、机电等部门搞好矿井主扇、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3、各分、子公司通风部门在做好通风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矿井通风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并对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上报,负责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向有关部门发出原因分析的通知单(见附表)。

4、机电部门必须建立矿井主扇和局部通风机的有关管理制度,对主扇的双回路供电、局扇“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扇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上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5、分、子公司安监部门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者,并作严肃处理。

第三条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由使用队组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回采工作面采外配风专用局扇由采煤队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工作面回收期间使用的局扇由采煤队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回收结束移交其他队组管理。

1、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如需停开局扇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通风部门同意。同时在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要有文字记录。

2、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全风压供给风量大于局扇所需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得开头送风。

4、井下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双风机”供风系统。每台风机都必须实现“双三专”供电。

5、加强对风筒管理。掘进、整扩巷工作面风筒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外配风风筒由通风队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尾巷采外配风风筒由防尘抽放队负责管理,避免风筒脱节、破损并及时修补,严禁微风作业,如因此发生工作面瓦斯超限,以事故论处。由矿安监部门负责追查处理,并上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第四条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电源双风机”及其它掘进时安全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

第五条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时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否则不许开工。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检查、记录、汇报,不准空班漏检。

第六条加强对地面主扇、井下供电电缆的专责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高、低压电缆每周、每班绝缘性检查(是否有机械伤痕)等内容要有记录备查。

第七条局扇在井下运转时间规定,累计运转时间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运转的局扇每月要安排检修时间(没有条件时可外观检查)。

第八条各队组对管辖范围的井下高、低压开关,每班都要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否则不能办理交班手续。

第九条因故需要紧急停电停风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

1、矿井主要通风机突然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生产调度、通风调度立即按掘进地点、回采队、其他顺序通知井下各作业点,跟班队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撤出,到指定地点后电话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听从生产调度的安排。井下安监人员在采区口设置警戒。

2、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队长要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组织人员将停风工作面钉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3、分、子公司通风调度、机电调度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停风原因,进行处理,并联系对主扇、局扇开关电源侧送电。局扇实行送风时瓦斯检查员查清瓦斯情况,按瓦斯排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0%时,要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安全排放。

第十条主扇司机和井下瓦斯检查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记入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通风部门向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机电、安监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填发事故通知单。按事故分类分别由集团公司或矿井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按事故分析,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生产矿井总工程师要责成机电部门进行分析,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防范措施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每月按附表填写、汇总,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局长、安监局,并备案。

第十二条分、子公司必须加强生产人员、通风人员、机电人员有关安全、通风、瓦斯知识的培训。通风管理人员要熟悉机电、生产方面的知识;从事机电、生产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的知识,要严格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三条无计划停电停风考核办法

凡发生供电局降压站掉闸、矿井地面变电所掉闸、矿井中央配电室掉闸、矿井主扇风机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停风、瓦斯抽放泵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停机、煤层气发电站内部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影响矿井供电系统等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生产技术处参加组织分析。事故矿井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机电部门、队组领导、事故相关人员参加。

凡发生矿井采区配电室掉闸、局扇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停风事故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分管领导、安监部门、生产管理、机电管理、通风管理部门、事故队组领导、事故相关人员参加进行分析,通知集团公司安监局参加。分析报告、处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技术处审查。

1、凡发生一次让供电局降压站掉闸的事故,处罚矿井20000元。

2、凡发生一次矿井地面变电所掉闸的事故,处罚矿井10000元。

3、凡发生一次矿井中央配电室掉闸的事故,处罚矿井5000元。

4、凡发生一次由于矿井主扇风机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的掉闸停风事故,处罚矿井10000元。

5、凡发生一次由于供电系统或瓦斯抽放泵机械故障造成瓦斯抽放泵停机事故,处罚矿井5000元。

6、凡发生一次由于煤层气发电站内部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影响矿井供电系统,处罚广源热力公司5000元。

凡发生以上事故,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事故分析,并对矿井(广源热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行政警告处分;分管领导处罚500元,行政记过处分;责任部门领导处罚700元,行政记过处分;责任队组领导处罚800元,行政记过处分;认定责任人处罚8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

凡以上同类事故一个月发生两次或者一季度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对矿井(广源热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元,行政记过处分;分管领导处罚10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任部门领导处罚12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任队组领导处罚15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认定责任人处罚1500元,行政留矿查看处分。

7、凡发生一次矿井采区配电室掉闸停风事故,处罚矿井3000元。

8、凡发生一次由于局扇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的掉闸停风事故,处罚矿井1000元。

凡发生7、8两款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处罚事故矿井分管领导50元;处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处罚责任队组领导100元;处罚认定的责任人120元。

凡7、8两款同一地点一个月内发生两次或者一季度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处罚矿井主要负责人500元,行政警告处分;处罚分管领导700元,行政警告处分;处罚责任部门领导900元,行政记过处分;处罚责任队组领导1000元,行政记过处分;处罚认定的责任人1000元,行政记过处分。

9、凡发生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隐瞒不报,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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