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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或分公司领导报告,项目部或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工作制度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

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或投递):

********有限公司

邮编******

2、电话举报。

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总公司安全管理部举报。

举报电话:********

3、电子邮件举报。

举报人可以将材料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发送到举报电子信箱。

邮箱地址:

二、接到举报后,安全管理部根据举报事实进行查验落实,如果属实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调查处理,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或上一级管理部门。

同时要做到方案具体,人员到位,措施落实,整改彻底,查处有力。整改、查处后应将整改、查处情况上报总公司。

三、举报范围:

公司下属的各部室、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安全隐患有关的事宜。

四、举报事实。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2)生产经营人员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的及其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3)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进行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4)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篇3:油品调运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是由应急救援系统来执行完成的。应急救援系统分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救援队两大部分。

第三条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公司应急工作最高领导组织,指挥部总指挥为公司应急工作最高领导。指挥部成员直接领导其下属救援队,并向总指挥负责,由总指挥协调各项工作的进行。(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代行总指挥职权)

第四条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资金、器材的配置;

(三)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四)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车辆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五)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人员疏导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六)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护、伤员转送、后勤保障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七)负责与消防队、公安局、医院及相关政府部门等单位的通知和联络;

(八)及时、准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九)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制订善后处理方案、编制上报材料。

第五条救援队主要职责:

(一)事故发生后,服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及时采取措施协调应急救援、应急救灾。

(二)在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负责现场人员的疏散、撤离至安全地带,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并防止消除证据。

(三)救援受伤及受害人员。

(四)负责事故调查及提供事故现场相关技术资料。

(五)负责现场设备、设施修复、处理工作。

(六)察看事故发生波及区内、外范围对附近危险源进行警卫。

(七)接待指引外来消防、环保、公安、医疗及上级人员。

(八)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情况。

(九)负责事故报警、情况通报、通讯联络,向上级相关部门传达、报告事故情况。

(十)告知外来消防人员,企业就近的消防系统和水源部位,协助其灭火。

第三章事故预警行动

第六条当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隐患将导致灾害发生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事故情况,部门领导可根据隐患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性质、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第七条应急指挥部接到应急情况报告后,依据应急报告内容判断事故类型,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救援队展开事故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按预案体系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向上级汇报工作,事故报告后如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基本情况,所在部门领导应根据基本情况判断是否有能力实施救援和控制,超出其救援和控制能力时,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应在上报的同时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如事态失控,应以保障人员的安全为第一位,立即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必要时部门领导可同时拨打相关应急电话: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第九条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基本情况及时判断事故类型、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事故性质、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事故的灾害程度,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救援队到达现场。

第十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指挥部报告。

第十一条上报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门、时间、地点、相关设施和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原因、性质及其危害严重程度;

(三)事故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救援的建议和要求;

(四)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及下一步处置方案;

(五)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未遂事故经部门采取措施后,该部门领导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处置结果。

第五章事故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根据本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按照分级原则,将应急级别分为两级:

(一)Ⅰ级响应:发生危害特别严重的事故,除按公司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外,需要企业外部、政府及社会救援机构的介入,企业予以配合,要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二)Ⅱ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需要公司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主要以企业自救为主,必要时消防、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同时向所在地应急救援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单位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

第十三条为确保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遭遇险情时顺利启动,使预案真正发挥作用,及时有效、有条不紊地展开,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响应程序。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

(一)危害性不大,如在单位一般场所发生事故,有人员受伤,单凭部门自身的应急力量就能够控制事故形态,损失和危害没有扩大可能性的事故,部门内部直接处置,无需启动公司应急预案,需事后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二)重要场所或危险源发生事故,部门自身无法处置,需要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才能处置,应启动Ⅱ级响应。

(三)当事故形势严重,公司无法处置,需要政府及外单位紧急救援才能消除灾情、险情,应启动Ⅰ级响应。

第十五条预案执行的原则

应急救援工作应以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目的,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展开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预案执行程序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发出启动预案指令,现场最高领导应积极组织处理。

(二)事故所在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自救并按预定路线疏散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三)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宣布预案启动时,要明确启动时间、集合地点、事故发生点等各项内容,并制定应急抢险方案,报告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联系社会救援。

(四)事故所在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参与救援工作。

(五)各运输车队、各部门、救援队接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指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到达指定集合地点,迅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必要时要佩带防护装置,携带必要的救援器材或工具。

(六)各部门其它人员原岗位待命,需要时应积极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

由于事故的突发性、严重性和不可预见性,事故发生后,公司难以控制、救援,需请求社会救援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请求,请求可以是现场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任何人发出,联系电话: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第十八条应急结束

根据应急救援结束的两个基本条件判断应急救援工作是否结束

(一)危险是否完全解除,灾害是否得到完全控制。

(二)生命和财产是否完全脱险,是否得到充分保证。

完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方可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关闭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应急结束后:

(一)各部门应尽快组织人力、物力以及技术支持做好现场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工作秩序,减少经济损失。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将事故详细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

(三)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将现场相关资料移交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四)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举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

第六章后期处理

第二十条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地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信息。信息发布人员由应急指挥部指派,信息发布人员发布信息时应客观、准确、真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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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善后处置工作由救援队负责,事发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公司领导协调。善后处置主要内容包括:立即清理现场、抢修损坏设备、设施、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尽快恢复工作秩序;对突发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对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用的物资给予补充。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置结束的同时,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政府或安全监管部门如需开展重大事故调查,主管领导应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相关人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拨打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当呼叫不通时,应立即呼叫其它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电话,不要仅停留在1个电话上耽搁时间。各部门要对通信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以及信息更新,确保应急救援时信息畅通。

第二十四条公司组织的救援队由公司各部门员工兼职,由各部门自行组织人员,每年集中进行培训训练,由各部门进行管理,公司检查考核,所有救援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救援工作,必须无条件服从,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购,并负责承担物资、器材、装备的布置、保管、检查、维护更新等工作(报工贸公司安全机动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经费由公司安全部门从财务资产部提取,用于应急设备的运行及维护、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监督。

第二十七条后勤保障:由综合办公室提供应急救援需使用的器材、交通运输车辆。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提供应急救援时需要的简单医疗物品。

第二十九条技术保障:由安全部门提供事故现场相关技术资料,如场地平面图、疏散平面图等资料。

第八章培训与演练

第三十条由综合办公室与安全质量室共同负责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结合岗前培训、安全培训、三级教育等进行素质教育培训,使员工能熟练掌握相应的应急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要把预案的宣传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应急预案的培训要包括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培训,负责生产作业现场员工应急处理程序熟练程度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应急救援队的培训,确保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第三十三条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管理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演练。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相应的全面演练。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公司领导或所在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精心组织或积极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经演练或实施验证所提措施方案科学可靠的;

(二)认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评审,提出有价值改进建议的;

(三)认真巡检,及时发现初期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四)为事故应急准备与救援抢险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五)在执行应急救援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措施有效,避免了事故扩大,有突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公司领导或其所在部门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尽事故应急准备义务,导致事态失控或事故性质升级,造成损失扩大的;

(二)未认真组织或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造成应急救援抢险人员未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措施,贻误有利战机,造成重大以上损失的;

(三)未经允许,擅自拆除、挪用、占用、停用应急设施,致使应急救援系统无有效使用,严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造成重大以上损失的;

(四)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五)拒不执行事故应急措施,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时临阵脱逃的;

(六)散布谣言,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应急救援秩序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七)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4:油品调运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道路运输事故、安全生产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事故分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个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包括10人)

第三章报告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并同时报告公司,公司应根据事故等级、紧急程度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第五条发生危化品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轻伤、重伤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给工贸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要一小时以内以电话形式报工贸公司安委会,随后立即以书面形式补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七条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八条接受群众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九条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和广大驾驶员,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定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十条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应急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重大事故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5:油品调运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切实抓好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化工污染的防治工作,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到文明生产造福于人民,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安全质监部,负责牵头、组织对重大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事故报告及处理

第三条公司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和环保法制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环境意识,大大宣传发生污染事故的危害性,动员群众防治污染。

第四条公司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隐患,必须向广大群众交待清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因公司生产中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料、残液、气体和在原料、产品贮运过程中运输工具或设备损坏,外溢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产事故等引起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致使人、畜、家禽中毒和农、林、牧、副、渔业受到损害均为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除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使1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

(二)经医院确诊,有3人或3人以上严重中毒收留住院治疗的;

(三)造成30人以上的人群中毒并经医院诊断认定的;

(四)造成5头以上大牲畜中毒死亡,或造成20头以上大牲畜中毒的;

(五)环境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六)对环境(空间、土地、地下水、江、河、湖、海、港口等)造成严重污染引起周围居民气愤,对社会造成很坏影响的。

第六条公司在油气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远程监控人员应立即通知安全质监部并上报公司经理。经理必须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迅速报告工贸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可能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严格控制住事态的发展。

第七条事故发生上报后,立即会同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深入现场调查,查明发生污染事故的原因,核实因事故致使人员、牲畜、家禽中毒死亡,农、林、渔、副、牧减产及生态环境污染等情况,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以事实为依据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员,提出事故的调查报告,按规定管理职责上报。

第八条处理完污染事故之后,必须吸取教训,加强管理,杜绝今后发生类型事故。

第九条重大污染事故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出污染事故报告,并填写《化工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填写内容要按照该报告单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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