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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综合考核与奖惩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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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院综合考核与奖惩细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医院经营管理,规范全体职工行为,逐步建立起一套依法治院的管理机制,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细则(试行)。

第2条 遵守和履行本细则是医院全体医务员工的义务,医院应依据本细则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一部分奖励

1、凡获院、局(区)先进集体人均奖30元;

2、凡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被表扬者奖80元;

3、凡有明文规定的各种奖励,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4、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着效益者奖100元以上

5、职工在重大突击性抢救、抢修等工作中有突出事迹者奖100元以上;

6、职工在增收节支修旧利废中取得显着成绩者奖50元以上;

7、职工及时发现和纠正事故苗头或严重差错者奖50元以上;

8、职工举报违法违纪者,给举报者奖励100-1000元;

9、职工上缴红包、回扣、礼品者,奖励其价值的20%;

10、发表在国际性刊物(国际国内出版的外文期刊或书籍)1000个字符以上的论文,每篇奖500-1000元

11、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上的论文,每篇奖300元;

12、发表在省级以上杂志(具有国际和国内统一期刊号)上的论文,每篇40元;

13、引进或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者,并填补院、市空白者一次分别奖励当事人200元、500元;

14、撰写报道医院的文章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投稿并录用者,一篇奖励20元以上;

第二部分缺陷管理

一、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第4条 科室应建立考勤、休假审批登记制度。科室考勤不公开、不正确、不及时者查实一次扣科室20元;没有审批休假的则扣科室40元,当事人按旷工处理,记录不全扣科室20元。

第5条 迟到、早退、离岗30分钟以内,一次扣除当事人当月奖30元;30分钟-60分钟扣奖60元;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6条 旷工半天者,扣半个月奖金;旷工一天者,扣一个月奖金;一天以上者,以天累推。当月旷工三天及三天以上者,除按上述处理外,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7条 值班人员必须准时交接班,并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值班人员不按时接班、当班不在岗或只留电话号码者,参照第五条 、第六条 执行。

第8条 职工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当事人30元;工作时间带病人看病影响医疗秩序者,一次扣50元。

第9条 职工不服从岗位调动,在组织正式谈话之日起三天不到新岗位上班者,从第四天起按旷工处理。

第10条 职工不服从科室领导、借故推诿、不完成科领导分配的任务,或自作主张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者,视情节扣当事人1个月以上奖金。

第11条 职工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者,视其情节扣当事人2个月以上奖金,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12条 职工不得参与赌博及“黄非”等活动,如有参与者,一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个月以上奖金,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13条 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综合治理有关规定,违者扣一个月以上奖金。

第14条 集体场所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违者一次扣20元;严禁在公共场所私自使用电炉等不准使用的电器,违者扣当事人每次50元。

第15条 偷窃集体财物者,按实际价值5倍赔偿;违章用电者,按现有电器额定月度用电总量5倍处罚。

第16条 医院每月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在卫生检查中有一处不合格扣科室1分。

第17条 职工必须遵守图书资料借阅制度,超过借阅时间未还者,每天每册扣1元。若遗失或损坏者按现价加倍赔偿。借用公物受损或不还者,参照本条 处理。

第18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所有收费一律由财务部门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乱收费,不得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将有偿服务变为无偿服务,违者一例(次)扣责任人1-3个月奖金;非财务部门不得违章向病人直接收取费用,违者一经查实,没收全部所得,并扣当事人3个月以上奖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9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不得多收、漏收、错收病人费用。发现一次由当事人纠正错误,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并扣发当事人30元以上奖金。

第20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者,扣当事人1个月以上奖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的5%以上,并扣责任部门50元。

第21条 科室及部门班组各种记录本记录应规范、及时、完整,违者一次扣科室20元。

二、医德医风及职业规范

第22条 医院每季度对各科室进行一次综合满意度测评,满意度小于90%,每降1%扣1分。

第23条 职工着装规范整洁,不得穿工作服上街、进食堂,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元奖金。

第24条 职工以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一经查实,除责成其补交费用外,视情节扣1-3个月奖金;私自出售药物,除没收所得外,扣发3-6个月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25条 职工为他人开具假诊断书、假检查报告、假医疗证明,或冒名开处方者,一经查实,视情节扣3-6个月奖金,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26条 擅自把本院能完成的检查、手术、治疗等任务介绍到其他医院,一经查实,扣发3个月以上奖金,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27条 职工利用工作之便与厂商、药店、公司串通开药,收取“回扣”,除没收所得外,扣发3个月以上奖金,低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28条 职工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推销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或生活用品等谋取私利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扣发各参与者1-3个月奖金。

第29条 职工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将医院的车辆、仪器、设备、标本等各种物品,拿到院外使用,一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个月以上奖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30条 职工利用工作之便与周围旅社联合介绍病人住宿、看病,干扰和影响医疗秩序者,一经发现,扣当事人1个月以上奖金。

第31条 职工应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各尽其责,不得以任何借口冷、硬、顶、推病人,发现一次扣50元以上。

第32条 职工与病人及其家属发生争吵者,不论工作人员是否有理,每次扣100元以上奖金。

第33条 职工刁难或打骂病人者,扣3个月奖金。

第34

条 职工之间无事生非,闹无原则纠纷,吵架或骂人者,除承认错误、深刻检查、赔理道歉外,扣1个月以上奖金。

第35条 职工之间打架或骂人,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者,一次扣2个月以上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第36条 行风违纪问题按97年4月25日制订的《关于行风违纪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和98年6月18日制订的《关于行风违纪问题处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三、医疗护理管理

第37条 严格执行首科首诊负责制,门诊病人三次不能确诊,必须请上级医师会诊。违者发现一次扣20元。

第38条 坚持科主任查房制度,不执行者一次扣当事人50元。

第39条 医务人员做完检查和治疗不记录,一次扣50元。医生在抢救的情况下下口头医嘱,护士必须执行医嘱,护士不执行医嘱扣50元。下口头医嘱事后不补记录者,发现一次扣20元。

第40条 各种医疗文书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河南省卫生厅第三版修订)书写,不符合要求规定者按《对医疗文书书写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1998年10月15日办公会通过)处理。

第41条 加强病案管理。门诊病历由挂号室收发,接诊护士做好登记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借或留私病历。违者扣当事人50-100元奖金。

第42条 住院病历在病人出院一周内完整无缺地送病案室归档,月底最后三天内出院的病人病历,在三日内填毕归档,迟送一天,每份病历扣20元。

第43条 丢失门诊病历扣当事人50元,丢失住院病历扣当事人100元,对丢失责任不清扣相关人员各100元。

第44条 住院病人用药,由病区当班护士领取,不得擅自使用病人自行购买的药品,医院确无此药须经科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处方或医嘱中不得出现“自备”、“自理”字样,对违规处方药房不得配发。违者一次扣当事人30元以上奖金,对出现两次违规者加倍处罚。

第45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审批制度,毒、麻、精神类药品,化学试剂、危险品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违者一项扣科室管理人员20元以上奖金。引发事故或发生治安事件者的科室取消当年参与评优资格。

第46条 科室发生差错,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必须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者,扣当事人50元以上奖金;

第47条 科室发生事故,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必须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者,扣科室5分,扣科室负责人1个月奖金。。

第48条 科室发生差错、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纠纷,科室领导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处理,不参与处理者扣所在科室领导2个月以上奖金。

第49条 发生纠纷、差错、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医院有关部门处理,不配合者,按规定加倍处理。

第50条 有一定责任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扣除当事人2个月以上奖金。造成医院损失者,承担医院直接经济损失的10%以上。

第51条 发生一起严重医疗差错,扣除当事人2个月以上奖金,由此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并造成损失者,承担医院直接经济损失的10%以上。

第52条 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除按国务院、省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外,还扣发奖金,承担经济损失

1、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扣当事人6个月奖金,承担医院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扣科室3分。

2、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扣当事人12个月奖金,承担医院直接经济损失的40%,扣科室4分。

3、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扣当事人12个月以上奖金,承担医院直接经济损失的50%,并给予待岗培训3-6个月,扣科主任3个月奖金,并扣科室5分。

第53条 年内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或两起严重差错主要责任人,调离原岗位,进行3-6个月的待岗培训。

第54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或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进活动,并视情扣除科室有关领导奖金50元以上。

第55条 麻醉记录应完整、准确,不得私自涂改,改后须由主任签字,一份不符合要求扣20元。麻醉死亡率≤0.02%,发生一起扣责任人员100元以上奖金。

第56条 切除术后十日内死亡率≤1%。发生一例扣责任人员50元以上。

第57条 医疗质量指标不达标的按如下标准扣奖、扣分:

1、门诊病历书写合格率≥90%。合格率每下降1%扣科室1分,一份不合格门诊病历扣经治医生30元。

2、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95%。合格率每下降1%扣科室0.5分。一张不合格处方,扣处方医生10元,药房10元。

3、住院病历甲级率≥90%。甲级率每下降1%扣科室1分;在院病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0元;一份乙级病历扣经治医生100元,上级医生每人5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科室相关人员一个月以上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0%,每下降1%扣1分。

5、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每下降1%扣1分。

6、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90%,每下降1%扣1分。

7、放射线诊断与手术符合率≥90%,每下降1%扣1分。

8、各种报告书写合格率≥90%,每下降1%扣1分。

9、B超阳性率≥50%,每下降5%扣1分。

10、临床生化室间质评IVS<120,每上升10扣科室5分。

11、临床生化室内质控各次CV值在允许范围,一项超标扣2分。

12、*光甲片率≥40%,每下降1%扣1分。

13、*光废片率≤2%,每升1%扣1分,隐瞒不报加倍处理。

14、大型*线机检查阳性率≥50%,每降1%扣1分。

15、CT检查阳性率≥60%,每降1%扣1分。

16、门诊发药双签字率100%,每降1%扣1分。

17、药品报损率≤2‰,每升1‰扣1分。

18、院内感染率≤10%,漏报率为0。每项每升1%扣1分。

19、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每升0.1%扣1分,出现一例当事人各扣30元。

20.无菌操作场所无尘,有消毒措施,空气培养符合要求。一项不合格扣20元。

21、常规器械毒灭菌合格率100%,各种无菌包及无菌容器必须有指示牌,浸泡液及容器定期更换。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0元。

22、一人一针一筒执行率100%,一次未按规定执行扣10元。

第58条 :严格执行护理工作制度。发现一次一项不执行扣10元。

第59条 :各项护理质量达标(特级护理、一级护理、常规器械消毒、抢救药品及器材、五种表格书写、基础护

理等)。一项一次护理质量不符合要求扣10元,单项质量每下降1%扣1分。

第60条 氧气、吸引器、超声雾化吸入器、洗胃机、引流物、引流瓶、胸瓶、注射器、换药碗以及便器等物品的消毒处理符合要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5―10元。

第61条 护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六项抢救技术、四项抢救程序及常用护理技术操作。护理部定期抽考,不合格者每人次扣10元。

第62条 整体护理病区按“模式病房综合质量评价标准”考核,质量达标。每下降1%扣护理单元1分。

第63条 褥疮发生率为0。发生一例褥疮扣护理单元1-5分,引起纠纷者按医疗纠纷处理(晚期癌症或特殊病情不允许翻身、病人强迫卧位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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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医疗缺陷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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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缺陷判定标准

一、病历书写缺陷

(一)重度缺陷

1.病案丢失或缺张少页,改写已出院病人的病历。

2.病史、体格检查和病程记录错误或有严重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

3.未经询问病史查体、主观臆断编造。

4.住院过程中,病情变化未能及时发现而影响病人治疗,造成后果者。

5.对上级医师指示医嘱未能执行或执行错误病人造成不良后果者。

6.未按规定及时完成病历。

7.死亡病例无讨论记录。

8.核查住院病历,查对辅助检查、处置等收费与实际不符的。

(二)中度缺陷

9.对诊断及治疗有影响的一般症状、体征未写入病历或描写有出入者。

10.病例书写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或一页中3处错字、漏阳性体征,延误病人的诊断治疗,但未造成病人明显伤害者。

11.未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或遗漏阳性体征,延误病人的诊断治疗,但未造成病人明显伤害者。

12.对上级医师查房、会诊、术前记录不及时,病情变化无分析者。

13.未按载规定记载病程记录,住院超过30天的病人没有阶断小结者。

14.丢失检查报告单。

15.核查住院病历,查对辅助检查、处置等收费与实际不符增减31.00―50.00者。

(三)轻度缺陷

16.病例书写不规整,一页中错字、漏字、涂改超过3处,不使用医学术语超过1处。

17.病例首页等医疗文件,各级医师未盖章者。

18.病例各页排列顺序不符合要求者。

19.各种申请单填写项目不全,不正确者。

20.各项检查报告单粘贴不整齐者。

21.各项检查不及时。

22.上级医生查房不能指导病例诊断与治疗,对住院医师不能起到指导作用。

23.核查住院病例,查对辅助检查、处置等收费与实际不符增减30.00元以下者。

二、诊断缺陷

(一)重度缺陷

24.主要疾病诊断错误、诊断不清、延误诊断、延长疗程、影响转归。

25.非疑难病人7日内诊断不明者。

26.实施诊断发生严重副损伤者。

27.丢失活检组织标本或有诊断意义手术标本,影响诊断或增加病人痛苦者。

(二)中度缺陷

28.主要疾病诊断不明确、依据不足,对治疗有一定影响但无严重后果者。

29.主要诊断确定,但遗漏次要疾病或并发症的诊断,对治疗有影响者。

30.医技科室重要诊断项目报告错误或检查内容回报不及时。

31.鉴别诊断内容不充分、不完整。

(三)轻度缺陷

32.诊断名词未按规范书写者。

33.诊断部位不明确者。

34.次要疾病诊断依据不全者。

三、治疗缺陷

(一)重度缺陷

35.主要治疗原则错误,包括治疗决定错误、关键性治疗措施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36.主要疾病诊断清楚,未及时确定治疗方案(包括重要会诊意见)或治疗方案未能及时执行,因而丧失治疗时机或明显延长疗程者。

37.主要疾病诊断清楚,因未及时确定治疗方案(包括重要会诊意见)或治疗方案未及时执行,因而丧失治疗时机或明显延长疗程者。

38.首选药品供应不上或药剂质量不良而影响治疗,有不良后果者。

39.危重患者入院2天内无上级医师查房和具体治疗原则者。

40.超过本院、本专业,以及本院技术条件、手术分级的治疗范围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中度缺陷

41.用药错误及热原反应产生的副作用,对疗效有所影响或增加病人痛苦者。

42.未及时拟定治疗方案或未执行治疗措施,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43.护理级别与病情危重程度不符者。

(三)轻度缺陷

44.因器械使用不当,对病人有轻度伤害,如电吸、电灼、压迫性局部组织坏死等。

45.用药不合理,包括少用、多用或滥用的药物,应停用、换用的药物未及时停用、换用等。

46.缺乏必要药品和药剂质量不好,对治疗有所影响,但经采取措施,无不良后果者。

四、抢救缺陷

重度缺陷

47.因强调手续、制度等,未及时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者。

48.因药品不全、仪器、器械发生故障及有关部门配合不利,造成不良后果者。

49.与抢救有关的检查不及时或报告延迟,造成不良后果者。

50.推诿病人延误治疗者。

五、手术缺陷

(一)重度缺陷

51.麻醉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52.手术错误,包括手术对象错误、手术适应症错误及术式错误。

53.手术中损伤重要脏器。

54.术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并发症。

55.术前准备不充分,影响手术后果。

56.同一疾病因第一次手术不当造成二次手术者。

(二)中度缺陷

57.麻醉不当出现危险,经抢救转危为安,无后遗症者。

58.手术操作不当,发生一般并发症,尚无不良后果者。

59.无需术前特殊准备一般病人,术前准备时间超过10天。

60.计划住院日时间过长,按疾病操作常规和疾病转归标准进行核定。

(三)轻度缺陷

61.术中止血不彻底造成皮下血肿或切口延期愈合。

62.化脓性病灶切开引流不畅,需再次扩大引流或延期治愈者。

六、院内感染缺陷

(一)重度缺陷

63.病人住院期间(非潜伏期患者)出现肝炎、伤寒、破伤风、等感染院内传染疾病和食物中毒者。

64.手术发生绿脓杆菌或厌氧菌感染者。

65.肌肉注射局部化脓感染并须手术切开者。

66.因器械、敷料消毒不符合要求或与消毒隔离有关措施发生阻障,造成成批病人一般感染者。

67.因检查处置无菌处理不当,而造成泌尿系

或体腔内严重感染,并有严重不良后果者。

68.输血、输液造成感染者。

69.住院产妇发生产褥热者。

70.乙类法定传染病和肺结核患者未按规定进行隔离消毒,但未发生交叉感染者。

(二)中度缺陷

71.检查治疗措施无菌处理不当,造成轻度泌尿系统感染者。

75.漏报院内感染病例,或院内感染病例未下诊断,病历无记录者。

(三)轻度缺陷

76.住院期间发生呼吸道轻度感染者。

77.护理、治疗措施、无菌操作不认真,发生局部轻度感染。

78.器械、敷料等消毒不认真,未达到消毒要求,但未造成后果者。

七、营养缺陷

(一)中度缺陷

79.重要治疗膳食未下医嘱,对治疗有严重影响者。

80.核查住院患者,其摄取食品有与疾病治疗不相符合者。

(二)轻度缺陷

81.治疗膳食质量不符合要求,对治疗有所影响者。病情需要治疗饮食,但医生没下医嘱或医生下了医嘱而没执行者。

八、护理缺陷

(一)重度缺陷

82.护理监护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如病情观察不周、失去抢求时机,仪器监护违反操作规程等。

83.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打错针、服错药、灌错肠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84.观察病人不认真,护理不周,导致昏迷、坠床、发生Ⅲ°褥疮或卧床病人自动下床,造成不良后果者。

85.擅离职守,延误护理,治疗和抢救时,造成严重后果者。

86.违反无菌技术操作,造成病人严重感染者。

87.凡需做皮试的注射药,未做皮试或批号不符即行注射,造成严重后果者。

88.输液或静注外漏,造成病人严重组织坏死达3×3cm以上者。

89.因交接班不认真,延误诊治、护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中度缺陷

90.执行查对制度不认真,发错药,打错针,给病人增加痛苦者。

91.技术操作不熟练,给病人造成痛苦。

92.各种护理记录不准确,影响诊断、治疗者。

93.护理不周,发生Ⅱ°褥疮或热敷造成烫伤面积不超过体表0.2%者。

94.监护失误,对引流不畅,未及时发现,影响治疗者。

95.监护失误,致使静脉输液注射外漏或静脉采血皮下淤血面积达3×3厘米或以上者。

96.无菌技术操作不合格,病人发生轻度感染者。

97.病人入院无卫生处理,无抢救措施。

(三)轻度缺陷

98.各项护理工作(基础护理、重病护理、专科护理)未过到标准要求,尚未造成后果者。医嘱执行印章空缺或不清者。

99.各种护理记录不准确,医学术语不当,项目填写不全,不签名等,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100.标本留置不及时,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101.执行查对制度不认真、打错针、发错药(一般药物)无不良后果者。

102.诊前准备不好,但未影响诊断者。

九、医德缺陷

(一)重度缺陷

一切因医德因素直接对病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者。

(二)中度缺陷

因医德问题引起患者不满,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轻度缺陷

病人提出合理的批评意见者。

十、医疗缺陷分级

医疗缺陷分五级:Ⅰ级:3-10个轻度缺陷;Ⅱ级:11-30个轻度缺陷或1个中度缺陷;Ⅲ级:2-5个中度缺陷或31个以上轻度缺陷;Ⅳ级:6-9个中度缺陷;Ⅴ级:1个重度缺陷或10个以上中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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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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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当权益、保护医院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与外单位以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 医院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职能部门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 医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即授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为:

一、人事处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二、设备科负责设备及医用耗品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基建、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五、药学部负责药品、试剂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处负责各类专业培训、合作办学、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协调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则上按管理职能归属相关科室管理。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管理

第五条 医院所有对外合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确保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一)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等;

(二)从事合同项目的资质证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按医院要求组成项目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三、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七条 合同初稿由职能部门起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定稿,主管部门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报院长审批并组织签订,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经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类合同的补充及变更照此程序办理。

第八条 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医院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医院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项目须每年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并将书面总结呈交分管院领导。

第四章印章、合同档案和合同备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请合作“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印章。

第十一条 “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盖“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 ,履行登记手续,连同审批、会签、《授权书》等资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份数视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完毕,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门保管,如涉及款项结算事项的,其中必须有一份标注“财务”专用字样的合同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档案整理立卷后,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合同档案,移交院办综合档案科保存。

第十五条 部门保管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一、执行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10年;

二、执行期在10年以下5年以上(含5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5年;

三、执行期在5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3年;

四、执行期在1年以下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2年。

第五章 合同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医院成立由院办、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院办负责牵头与组织协调,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医院各部门所管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科室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室或个人在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医院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合作协议、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相抵触,一律以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管职责主编职责乘务员职责

书记员职责书记职责事业部职责

篇4: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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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 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 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㈠在职职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因退休、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在院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㈠接受医院聘请;

㈡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㈢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㈠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㈡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㈢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

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㈤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进行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㈥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参加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停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违反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的;

㈡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的;

㈣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的;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设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㈠专家库按专科、大科、全院分级分类建库,其中护理系列独立建库;

㈡为满足特殊项目(如腹腔镜等设备)的招标、采购评审的需要,专家库建立相应子库,子库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㈢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的要求,医院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用于药品遴选专家的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按《关于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和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通知》(附一办〔2007〕10号)及按本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执行。

㈣院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院区自行建立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负责专家的抽取,特殊情况除外。院区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报院本部执行;10万元以下的,由院区自行使用院区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

㈤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按照省、市规定进行招标。如需我院选派专家,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招标项目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㈥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而医院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项目,申请科室可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申请使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由申请科室按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比例提出拟指定人选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㈦专家库设在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专家的科室在医院网页下载填写《专家抽取条 件表》,列明专家抽取条 件和后备抽取条 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活动前两个工作日送院长办公室文秘科。

申请科室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贻误的后果,由申请科室承担。

㈡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于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在监察室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1、首先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专家;

2、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抽取的结果如未能满足所需专家数时,再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

3、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抽取如仍未能满足要求时,立即反馈申请科室负责人,由其补充或修改抽取条 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继续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单顺序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应当立即答复能否参加活动。

㈣抽取人按名单顺序通知完毕,专家人数仍未满足要求,抽取人应再次按抽取条 件随机抽取差额人数,直至满足要求。

㈤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报告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应详细填写《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和《专家签到表》,由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确认后,《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存档备查,《专家签到表》于评审活动当天密封交申请科室。

第十二条 专家库抽取人、监督人、抽取资料归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按医院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库由院长办公室、人事处共同管理和维护,各自职

责是:

㈠人事处负责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专家更新资料(含符合条 件的新增专家名单、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人员名单);

㈡院长办公室负责:

1、综合档案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2、信息网络科负责专家库管理软件的维护及资料更新;

3、文秘科负责专家抽取活动的安排及抽取资料的归档。

第十四条 后勤处、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协助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室负责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之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本会计岗位职责会计岗位责任制备用金管理制度

差旅费报销规定差旅费报销制度收银员岗位职责

篇5: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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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一、实验室要制定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进实验室工作的工作人员均要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新进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实验室工作;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医院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四、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出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要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并严格执行;

五、要有仪器设备使用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等,仪器设备的操作者要先经过培训并按要求进行操作和使用仪器设备;

六、有危险性的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及技术操作等要有警示标识;

七、危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物、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燃易爆品、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毒)种等)须严格按国家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品的领取、保管、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等环节要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要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的核对盘查,做到账务相符;

八、放置危险品的场所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要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按规范操作并做好个人防护。

九、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要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并分别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实验室要保持通风,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一、实验室要制定紧急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须立即根据情况启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医院主管部门和保卫科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要按规定发放保健津贴,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培训、个人辐射剂量检测、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以及疗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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