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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及方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0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指导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考核评级办法。

二、本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各类机械制造企业。

三、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应当按照《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其中:

基础管理考评部分,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

设备设施安全考评部分,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1.H≤10,抽100%。

2.10

3.100

4.500≤H≤1000,抽50台。

5.H>1000,抽5%。

四、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

被考核企业的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800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

各空项分之和超过200分的,不得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

六、考核评级的程序:

1.按照《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要求,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小组进行自评。

2.企业自评后,形成自评报告,向承担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申请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的,应当向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以下简称中机安协)提出复评申请。

3.复评机构收到企业的复评申请后,应按照《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要求进行复评,向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评报告(复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符合相应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不符合的,由企业按照复评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

4.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实行分级核准制。三级由复评机构报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二级由复评机构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一级由中机安协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局核准。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各地的复评机构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国家局备案。

八、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在3年有效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累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原核准部门撤销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称号。

九、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国家局统一规定。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复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要求开展核准和复评工作,确保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的质量。

国家局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称号的机械制造企业定期组织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篇2: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矿井必须按规定和程序完成水温地质类型划分和审批。

2.有中长期和年度地测防治水工作规划,并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直到矿井安全生产工作。

3.所有矿井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地测科和专门的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极复杂以及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且进入承压区开采和40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还应配备地测(水文)副总工程师或地测(水文)副矿长(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在地测科设专门分管防治水的副科长。

4.地测防治水部门必须配备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瓦斯矿井不配)、储量管理、测量、钻探及物探、制图绘图等方面的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5.地测防治水部门配备满足地测防治水工作需要的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防爆型)、计算机、打印机、流速仪、绘图仪、激光导向仪(防爆型)、GPS、物探仪器、无线电透视仪、满足矿井探放水需要的专业探放水设备和相应的钻探设备等仪器。

第二条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共5大项(共5个表),每大项满分100分。

第三条考核项目及评分办法(具体见附表):

1.每一大项中各检查项缺项时,按下列计算公式进行折算计分:

本大项折合分数=100÷(100-缺项分数)×本大项检查实得分数

各大项权重见公式(1)。

煤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用下式计算:

P=J×15%+D×25%+C×25%+F1×25%+F2×10%......................(1)

式中:

P-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J-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技术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D-煤矿地质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C-煤矿测量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F1-煤矿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F2-煤矿防冲击地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无冲击地压矿井F2分值为100)。

2.考核评级各项计划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最低为零分,不出现负分。

3.每发生一次地测防治水安全责任事故,扣4分。

第四条年产12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建立地测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能与上一级管理机构联网并正常使用。

篇3: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评级方法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煤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不低于60分。

第六条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度进行。

第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一次;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三条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4年)同时废止。

篇4: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根据各井工矿的具体实际,并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矿井通风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特制定本标准与考核办法。

第二条参加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讽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3、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4、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

第三条检查评定内容:

一、通风系统;

二、局部通风;

三、瓦斯管理;

四、井下爆破管理;

五、通风安全监控;

六、防治自然发火;

七、综合防尘;

八、通风设施;

九、瓦斯抽放;

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十一、管理制度。

第四条评定单位和检查评级办法:

1、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

2、根据检查结果,各大项均达95分及以上为特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90分及以上为一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85分及以上为二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3、检查大项中,最低得分项为通风专业的定级分。

4、年度等级的确定:以四个季度的平均得分为基础,报集团公司验收,以集团公司验收分为定级分。

5、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的其它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6、在同一等级中,以11个检查大项得分的平均分多少排列名次。凡进行瓦斯抽放、实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矿井,每有一项,在上述平均分中加2分后再排名次。

篇5: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一、计分办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参加评级的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灾害防治六个专业,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输入矿井总分。1、采煤专业,系数为0.152、掘进专业,系数为0.153、机电专业,系数为0.154、运输专业,系数为0.155、通风专业,系数烧水.206、灾害防治专业,系数为0.20二、检查项目中有缺项的,该项以标准分计入到各大项中,再计入到专业分中。三、考核评级办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及各专业的考核评级,煤矿每月进行一次,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每年进行一次。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得分计算办法: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各自系数)之和五、本考核评级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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