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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9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切实杜绝各类设备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凡本厂所有生产设备和设施均适用本制度。

3设备、设施报废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各车间方可申请设备、设施报废

3.1经过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3.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3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3.4因磨损、腐蚀、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5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3.6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

4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

4.1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设备、设施应由各车间向设备设备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厂长批准后,报设备管理部门,经本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

4.2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零件应由车间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厂长审批后,方可报废。

4.3未经批准报废前,任何部门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报废处理。

5设备、设施的销账

5.1设备、设施经报废后,设备资产的帐、卡及其他随机资料应随《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注销。

5.2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建档报废设备各类资料,并做好上报工作,车间应做好报废设备的登记工作。

5.3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由财务部门做好残值回收工作。

6设备、设施报废审批过程中,报废处置的管理

6.1设备、设施报废审批过程中,必须注明该设备的状态,并明确责任人,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6.2对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负责处理报废的部门、单位组织制定报废方案,明确责任机构、职责,过程执行明细,安全措施及报废后的上报、注销工作,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篇2:生产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确保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过程中安全作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3.责任单位:

3.1主要责任单位:公司技术部;

3.2相关责任单位:生产部、拆除单位。

4生产设施拆除或报废原则

4.1属于国家或行业规定淘汰目录类的生产设施;

4.2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环境或工艺要求的生产设施;

4.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出现意外事故或因磨损、腐蚀、精度降低等原因已无修复价值的生产设施;

4.4不能满足工艺更新或有比现在性能更先进、更安全、更经济的生产设施;

4.5符合以上情况的生产设施均可申请报废。

5.生产设施报废程序:由生产设施所属单位负责填写生产设施报废申请表,交公司生产设施分类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最后移交财务部办理报废结算手续。

6.生产设施的拆除

6.1拆除范围:包括厂房、设备、管道、电气、安全设施等的拆除、生产现场闲置设备的拆除及改、扩建等技改项目的拆除工程;

6.2.拆除审批程序:

6.2.1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填写生产设施拆除申请表,交主管部门,由分管领导审核,生产设施主管部门下达工作任务书。

6.2.3接收工作任务书的单位负责制定生产设施拆除工程方案。方案必须对拆除中场地环境、相互关联的设施、管道、安全设施等按照拆除的优先顺序逐步进行危险性分析,根据分析的危险性调整最佳安全方案和采取安全措施,然后报人力资源部EHS科和生产设施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6.2.3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必须对作业范围内的危险性讲清楚,使作业的每一位员工明白针对危险性所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6.2.4工程负责人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办理安全作业票证,作业人员在作业票证上签字。

6.3生产设备设施如存在的易燃、易爆或中毒的,在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进行清洗、置换、通风和分析,确认验收合格后,交与作业单位,否则作业单位不得接收作业。

6.4拆除安全注意事项

6.4.1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必须遵守《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盲目拆除作业。

6.4.2拆除前根据拆除工程的危险性分析,对危险部位必须消除危险因素后再拆除;

6.4.3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或先内后外(根据物件的构造和外观的情况)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禁止由下而上拆除;禁止先拆除安全设施后现场留有安全隐患;不准在存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6.4.4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

6.4.5拆除中如发现被拆物件出现超过方案分析危险性内容,必须在调整顺序和补充

安全措施后再行作业。

6.5拆除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的处理:

6.5.1技术部对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部残存的危险化学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清洗干净,确认安全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7.相关记录

7.1生产设施报废申请表;

7.2生产设施拆除申请表;

7.3工作任务书;

8.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EHS科于2013年4月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磨损严重或遭到意外灾害一次修复费用超过设备购置价值80%以上者,可以申请报废。

2、设备的报废,要组织机电、财务、供应、调度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人、技术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参加,组织鉴定、签字、提出意见,填写报废申请表,报总公司机电部、财务处批准,报废手续批回后,做财务处理并在设备台帐上注销。

3、报废设备、辅机及配件,报废前应妥善保管,对还可以使用的辅机配件,需进行登记。

4、报废设备原值在三万元以上者,由省局批准,报部备案,原值在三万元以下者,由总公司批准,报省局备案,低值易耗设备,由总公司批准报总公司备案。

篇4: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理顺设备管理程序,杜绝计划外采购,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延长使用寿命,更好的服务于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设施、工具、仪器仪表类等(构成固定资产的两个必要条件:①单台价值超过2000元、②使用年限不低于1年)。

二、设备的购置、验收

第三条年度维简计划由机电科根据资金数额及各单位、部门设备需用情况负责编制,报矿领导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机电科根据集团公司批文及各单位需要情况编制月度设备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亿金公司采购。

第四条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由机电科根据安全费用数额及各专业提出的需求计划负责编制,报矿领导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各工区、科室根据集团公司批文将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根据需用情况编制月度计划,报分管矿领导批准后交机电科汇总和维简计划一并交亿金公司采购。

第五条年度维简和安全费用计划内未列入的其他设备,禁止提交计划和采购。因生产需要确需购买的,由专业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矿领导签字批准后,由机电科汇总与月度计划一并交亿金公司采购,并在年底调整计划时追加。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所编制的月度计划于每月16日前必须报机电科,其中所需的设备必须由机电科审批,报材料管理小组,其他配件材料报材料管理小组并于每月21日前由分管领导组织审查。无月度计划的不予办理,生产单位急需设备必须经材料小组、机电科、机电矿长或生产矿长批准,非生产设备及大型设备报矿长批准。所报设备、配件计划使用标准计划表,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要求、生产厂家及到货时间,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七条对月度计划内的物资是否构成固定资产存有疑问时,应向机电科、财务科及亿金公司咨询使用年限和价格,无年度计划但构成固定资产的不得上报采购,特殊情况下需经矿长批准。

第八条设备选型时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所选设备应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防爆电器设备还应具有防爆合格证。设备到货后,由亿金公司驻军城供应站通知机电科、生产科(采掘设备)、财务科、材料小组及使用单位到场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随机资料交机电科存档,缺少部分由亿金公司驻军城供应站向供应商索取。随机工具交使用单位,随机配件由材料小组保管。

三、设备的领用、发放

第九条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出具"领料单"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机电科换取"设备出库单","领料单"签字联和"设备出库单"存根联一并由机电科存档备案。

第十条"设备出库单"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出具,领用单位领用人、供应部门负责人、仓库保管员共同在设备出库单上签字后,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不得代签。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员应详细填写设备出库单,并将设备及附件、铭牌及时抄录存档。设备经验收合格不论是否出库,均应建立设备档案,计入设备台账编号管理,并每月一次到财务科核对固定资产明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

第十二条设备到货经验收不合格或经使用达不到生产需要的设备由机电科联系亿金公司负责退回,

四、设备的使用、管理和调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将设备领出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所有设备都必须按照设备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严禁超负荷、拼设备和违章操作,无操作规程和完好标识的必须在制定后才能使用,对强令司机超负荷或不合理使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或缩短使用寿命的,机电科有权制止,司机有权拒绝操作,并可越级上告,对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要贯彻执行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维护使用,实行专责制。主要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多班制生产的设备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大型固定设备均必须有运行记录,无包机人或专人维护的设备不准使用。各类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及"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并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严禁使用,严禁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实行强制的三级保养制度,每日例行保养,每月二级保养,每半年三级保养,保养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建立健全润滑管理制度,坚持五定(定人加油、定人换油、定点给油、定质选油、定量用油),对主要设备实行点检制,由机电科制定点检标准,并监督使用。所有设备实行定期强制检修。机电科负责制定全矿计划,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编制设备的季检和月检计划,并报机电科审批,由机电科考核。矿井每年不少于15天的停产检修时间,其它各类设备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对因维护、保养不及时,操作失误造成设备事故的将依据《军城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设备损坏时应及时汇报机电科和调度室,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对损坏原因及程度进行分析鉴定,必须查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同时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拿出处理意见报矿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井下闲置不用的设备应及时升井(7天),禁止各类开关、启动器代替接线盒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机修厂应及时对送交损坏的设备进行修复,因技术原因无能力修复的设备应书面申请报材料小组,经矿领导同意后由材料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招标确定维修厂家进行修理。对因修理不及时影响生产的将追究相关部门或工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机修厂要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维修及外委设备修理台账并每月报送机电科备查,对修复的设备机电科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各单位调拨使用矿机修厂修复后的设备,应到材料小组办理设备调拨单,机修厂依据调拨单发放,否则追究机修厂责任。设备调拨应本着"有旧不用新、先井下后井上"的原则进行调拨。

五、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条为加强设备的基础管理,机电科应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一名,工区(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一名。

第二十一条设备基础管理的要求是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

各种设备分类逐台编号、登帐、建卡,机电科建立设备总台帐,班组负责管理的设备也要建立相应的台账。班组设备台帐每月月底与机电科台帐核对一次。

第二十二条加强统计工作,健全原始记录,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并按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送月、季、年度统计报表。

六、奖惩

第二十三条机电科应定期对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评比竞赛,对设备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班组,年底评出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对在年度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设备损坏事故或经济损失;失职造成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影响正常生产;无计划盲目购置造成设备积压的相关责任者,依据《军城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篇5:井巷硐室维护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思想,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汉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井巷、硐室维修管理

第三条矿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对竖井、天井、斜井及平巷的支护要定期检查,如发现支护破坏,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换,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如果是因为地压太大而使原来支护不足以承受,则应加强支护,并加强检查,做好记录。对人员通行、紧急情况下撤离有重大影响的井巷,如提升人员的竖井、安全出口、运输大巷等,要加强监管。

第四条单位自行组织井筒、运输巷、硐室的临时检修项目,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进行较大规模检修及矿业公司统一组织的停产检修时,要编制详细维修作业计划,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矿长和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条斜井和平巷修护存在冒顶片帮、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电气伤害等危险,应在安全防范措施、施工准备和技术措施严密周到的条件下进行,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1、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2、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3、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4、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面不应有人。

第六条竖井维修作业易发生片帮、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电气伤害等事故,应参照竖井施工的相关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要特别注意;

1、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并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以免伤人。

2、各中段马头门须设专人看管,并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或栏杆。

3、竖井维修作业多属高处作业,为防止发生意外,要求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第七条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的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分布情况,井巷内的通风情况,确定安全方可进入,并要保证通风良好,修复工作要由外向里推进。

第八条为防止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影响生产,对顶板不稳定的井巷要加以支护,并要综合考虑井巷围岩的性质、水文地质条件、井巷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支护类型。要随时对各个巷道进行监控,以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井巷、硐室的报废管理

第九条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要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对各类报废的井巷的处理形式和处理方法要填图归档,为其他工程施工接近该区域提供可靠的数据,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条为了节省材料、节省开支、减少损失,对支护材料可尽量回收,但要在能够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选择性回收,回收工作要从里向外逐架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矿业公司各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井巷、硐室维修与报废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并严格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矿业公司各基层单位对管各单位井巷、硐室维修与报废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自下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汉中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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