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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为了加强吊车检修作业中的联系确认,规范信息传递、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实现检修安全顺行,特作如下规定:

1、吊车停死车检修时,必须在两侧吊车轨道上打道卡,在司机操作室对面一侧挂红旗、安警示红灯,以防被其余的吊车碰撞。

2、检修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厂调度室、本车操作司机联系停车事宜;钳工负责打道卡、挂红旗,电工负责安红灯;本车司机负责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凡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向值班调度汇报,由值班调度责成相关单位整改。

3、相邻吊车司机行车时必须做好确认,严禁碰撞道卡、红旗、红灯。

4、检修吊车时,严禁从高空落物。凡从车上往下吊物件,地面必须设专人监护,设安全防护圈,以防坠物伤人。

5、窜车时,检修位置清除各种障碍,必须达到通车条件,以防发生意外。

6、检修吊车结束后,安全措施谁设置、谁拆除;经操作司机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车。

7、检修吊车遇特殊情况由设备科临时研究决定。

篇2:检修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办法

为认真执行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贯彻好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机组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施工安全措施

第一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到工前讲安全,现场查安全,工后评安全。人人坚持质量标准,个个严格工艺作风,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不麻痹大意,不玩忽职守。

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前,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组织学习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各类规章制度,并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同时接受总工室安环专职的检查和监督。从事改造项目的人员还需事先进行技术学习,熟悉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防止质量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三条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专业、检修班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做好与安监人员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四条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及监护制度,停、送电申请制度,主动与运行人员配合,确保检修设备的可靠隔离。

第五条施工前对使用的电气工具、绝缘工具、登高安全用具、起重工具等进行认真检查试验并建立台帐,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所有检修电源盘检修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六条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并必须检查各系统,特别是公用系统已与运行机组可靠地隔离,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工作负责人不可随便离开其负责的工作现场。

第七条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都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下颌带。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八条遵守厂区严禁吸烟的规定,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先办动火工作票,并按动火工作票的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气瓶要垂直放置并固定好,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不得小于10米。

第九条对油漆、丙酮、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液体的使用,必须清楚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其周围应设有围栏,挂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使用后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倒入电缆沟或灰沟内。

第十条任何危险品进入现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好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中确需在建筑物上穿孔时,应事先得到生产部审定、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进行。电缆孔洞封堵保持完好,因施工将封堵拆开后,工作结束时及时恢复封堵。现场设置的灭火器材不得移动或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工具袋,作业时的工器具、材料不准上下抛掷。

第十三条平台、扶梯、脚手架及设备上,不准任意放置工具、器材、边角料,因工作需要必须做好防高空落物的措施。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板、罩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拆除的扶梯、平台、栏杆等,必须得到有关技术人员的许可方可进行,但工作结束或告一段落,必须及时恢复或装设临时围栏。

第十五条在高处拆卸设备的区域下方应设置安全隔离带,禁止行人通行和逗留,必须切实做好防止高空落物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厂内机动车辆持证驾驶,不准超载,不得人货混装,不得超速行驶,注意按厂区交通标志行驶。

第十七条脚手架在施工中是一项不可缺少的施工设施,使用人、搭设人必须严格执行《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焊接工作应坚持做到“十不焊”(即:未经专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焊割;焊割工具和设备有缺陷,不准焊割;带有压力的设备上,不准焊割;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油漆未干的结构或物体上,不准焊割;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仓库内,不准焊割;储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上,不准焊割;下雨雪天,露天未采取防雨雪措施,不可焊割;起吊着的物体,不可焊割;风力超过5级的露天作业,不准焊割;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不可焊割),做到材质清楚,工艺严格,质量保证。严禁使用氧气做气源打磨工件,严禁使用氧气充压查漏。

第十九条现场使用的焊钳线、氧气、乙炔皮管不准乱拉乱接,乙炔瓶出口应设回火防止器,工作结束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必须及时切断焊机电源或关闭氧气、乙炔气源阀门。

第二十条在焊接工作中,严禁使起吊钢丝绳烘烤受热或利用钢丝绳、手拉葫芦或油管道作接地线使用。根据风向和焊割火花溅落点,首先要清理动火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现场应存放足够的灭火器材,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起吊工作必须坚持“十不吊”的原则(即:超过额定负荷不吊;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清,光线暗淡不吊;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行车悬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歪拉斜挂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动物不吊;氢、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体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有棱角快口物体未垫好不吊;违章指挥不吊),并由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起吊设备必须由专人操作,严禁非起重人员擅自指挥和操作。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正在吊物时,吊杆吊物下面禁止任何人停留或通过,并设有专人监护。因起吊需要进行的楼板打孔,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及有关土建专工现场审定、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打孔。吊物的孔洞,工作结束后或告一段落,应将孔洞盖板及时恢复。

第二十三条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在吊运重物上站人,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第二十四条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它电线相接触。一旦发现钢丝绳有接地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查出隐患整改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使用220v的电气工具,必须戴绝缘手套,使用装有触电保安器、就近可切断电源的配电盘。对现场使用220v临时照明,应事先申请联系,待安监部审批后,由专业人员架空敷设,不准擅自拆除或迁移,更不准手提导线或灯具作行灯使用。进入金属容器内工作,应使用12v行灯,电气工具的电压不应超过24v。

第二十六条进入容器、油箱内部进行检修、清理工作,必须先进行充分通风,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外面必须设有监护人。对盛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需进行电、火焊的,必须先用蒸汽或热碱水冲洗干净后,才准许工作。

第二十七条容器、管道及阀门解体或拆除后,对敞开部分应封盖,朝上管口应封堵,其内部不准放置工具或物件。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需要而揭开的电缆沟、管沟及灰沟等盖板,工作结束或告一段落,必须及时将其恢复或采取临时封盖措施,否则应设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二十九条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三十条当安全与进度发生矛盾时,首先要服从安全。在施工中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重点要防止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安全监督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公司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对执行规程、规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掌握检修现场安全工作动向,不断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反事故斗争。

第三十三条每天深入检修现场,检查装置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的行为,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考核意见,报安全监督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及时制止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向发生

不安全行为的部门的当事人索取有关资料,拍摄现场录像和照片,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召开调查分析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做到原因清楚,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督主要内容,参照〈机组检修现场安全工作规定〉的

要求和检修机组调试阶段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文明施工要求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焊接电缆线应挂好,不乱丢电焊条。焊条头、螺帽、短线及板、管件等及时清理,拆下的仍可使用的设备部件,不得扔入废料堆。完工后的脚手架、临时照明线及时拆除、物件放置整齐,保证道路畅通,现场垃圾、杂物及时清理。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道不乱放、杂物不乱丢)。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设备的保温、护罩、护板应完整、规范。

第三十九条检修现场照明保证安全、充足、走线规范。

第四十条电缆、管道走向规范、孔洞封堵规范。沟道、孔洞盖板平整、齐全,遮栏、栏杆齐全、规范。

第四十一条检修中拆下的零部件、工器具摆放应采取必要的铺垫措施,以免损坏门窗玻璃、地砖、墙面、基座瓷砖。

第四十二条检修后,设备标志应齐全,色环清晰,色环、色标准确,介质流向清楚。

第四十三条检修后,现场地面不应有积油、积灰、泥垢,应见本色,设备、基座、地面不应有老的积油、积垢痕迹。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6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作废。

篇3:检修作业监护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加强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严防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检维修作业。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在整个作业过程中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3.2各车间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制度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4.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4.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4.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5监护工作的安全要求

5.1监护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有岗位操作合格证或监护资格的人担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业安全培训和考试。监护人要了解监护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5.2监护人在接到工作通知单或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现场的情况,监护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护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监护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且现场作业人员在监护人的视线范围内。

5.3当发现监护部位与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护人应立即制止相关作业。当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停止相关作业,当作业人员不听劝阻时,应收回作业通知单或作业许可证,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4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专职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方可开始工作。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5.5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员。

5.6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必须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5.7作业监护结束后设备复位。白天作业结束人员下班时,指令作业人员将相关设备复位。电器设备将电源断开,电焊机做好夜间防雨措施。整个工作结束时,要求将所有临时设备全部拆除,移走。

6监护工作的管理内容

6.1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吊装作业,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设备员担任专职监护人;吊装作业距离桥架、电缆、炉气输送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及氮气等管线3米以内设备,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吊装作业,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或设备科设备员担任专职监护人;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的吊装作业,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安全科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分厂厂长或设备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2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高处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作业高度在5米至15米时高处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高处作业,由分厂厂长或安全科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高处作业,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分厂厂长、安全科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安全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3特级动火作业由分厂领导或安全科人员担任专职监护人,一级动火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二级动火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安全员或车间工艺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6.4进入容器内作业(如成品仓、过滤器、环形加料机、料仓等),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领导或安全科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6.5进入成品仓仓内检修,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科主任、设备部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安全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6电极软断、电极硬断1米以上电石炉所属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设备部设备员、生技部工艺员和调度在现场,分厂厂长或生技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7电厂故障严重影响电石炉生产、电石炉漏糊、电石炉放炮造成电石炉停电时,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仪电部部长、安全科主任、设备科主任、生技科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

6.8检修高压设备和低压设备大型停送电操作,仪电部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9检修破碎机、振动筛内部、斗提机、环形加料机、烘干窑窑体、搅笼、刮板机、链板机、炉气管线,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10取样作业调度、检修负责人、安全员、岗位工必须在现场,质检员方可取样,并对化验员作业进行监护。

6.11加堵、拆除盲板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12检修净化设备,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工艺员或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设备员在现场担任专职监护人。

6.13电石炉发生异常情况,如炉眼堵不上、电石躺轨、小车掉道、清理轨道大量电石时,其所属车间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14检修电石炉二楼设备(处理料面除外),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车间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15检修电石炉烟罩、炉门框,由设备所在部门的车间工艺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检修出炉轨道,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设备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6.16检修气力输送管线,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工艺员或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设备员在现场担任专职监护人。

6.17变更监护人必须由同一管理级别的管理人员或上级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不得降低专职监护人的管理级别。

6.18特殊情况因工作的需要可增加专职监护人。

篇4:对外承包检修项目管理办法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对外承包检修项目以及机组大、小修管理的职责、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

1.2.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委检修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机组检修管理办法(A版)》以及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L/T838-2003)》。

3.对外承包检修定义:

由于检修力量不足,需要通过招标借助外单位施工力量来完成本公司一切检修和施工项目的工作。

4.管理职能

4.1.生产技术部

4.1.1.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公司生产(或非生产)对外承包检修和施工项目的审核,参与承包单位的招标工作。

4.1.2.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对外委承包单位的施工能力审核。

4.1.3.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外承包检修和施工项目的协调、检查、监督,参与重要项目和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4.1.4.生产技术部负责施工方案与工期的变更管理工作,对项目和工程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4.1.4.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土建项目的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参与重要项目和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土建项目具体的现场管理工作由该项目负责部门承担。

4.2.计划营销部

4.2.1.计划营销部负责外委承包单位的资质、工作业绩及信誉审核,建立外委承包单位名单录,对进入名单录的检修承包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4.2.2.计划营销部负责检修、工程项目的招标,合同的签定。

4.2.3.计划营销部负责合同的项目、费用、时效的审定。

4.3.设备维护部

4.3.1.设备维护部负责对外承包项目及其配套土建工程的现场管理,负责对大、小修检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4.3.2.设备维护部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对承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4.3.3.设备维护部负责大修安全、进度、大修现场文明卫生以及检修工艺的管理。

4.3.4.有权对承包单位违反安全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4.4.发电运行部

4.4.1.发电运行部应在检修之前了解检修网络图和进度图,合理的安排人员,及时作好检修设备的隔离措施,为检修工作提供条件。

4.4.2.发电运行部应在检修开工前,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提前二天将检修工作票递交运行,合格后接票并打印,待条件满足后执行安全措施。

4.4.3.对检修现场的安全有监督义务。

4.4.4.负责检修设备的分步试运与检修设备电源的投退工作。

4.5.4.5安全监察部

4.5.1.安全监察部负责承包单位特殊工种以及安全工器具的检查,签订安全协议。

4.5.2.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核承包单位安全监察人员的配置以及安全培训情况。

5.外委检修管理程序

5.1.外委承包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检修安全、技术协议和施工合同的签定工作,各承包单位应严格遵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技术标准完成各检修项目,本公司依照提供给施工方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标准有冲突的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5.2.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应随合同向承包单位提供检修网络图、质量见证点(W、H点),各承包单位必须在各见证点通知设备维护部和生产技术部进行验收。

5.3.各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检修项目,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安全网络、质量体系,在了解设备状况、技术参数、检修质量标准,设备缺陷性质的前提下,编制机组检修施工组织设计手册,重大的检修项目还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检修技术协议签订后五天内报本公司审核。

5.4.各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本公司提供的大、小修网络图和进度图合理的安排人力、物力控制工期,出现不可预见情况,有延误个体项目或总工期的可能时,及时向本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提出申请,以便重新调整计划。

5.5.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向本公司安监部提供特殊工种技术等级以及相关的资质证书。接受本公司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施工方员工安全考试成绩和工机具清单,以及相应的安全工机具检验合格证书。

5.6.机组大、小修在机组停运前一周,各承包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了解设备状况及缺陷,借阅资料,熟悉检修场地,对本公司提供专用工具及本次大、小修的备品备件进行清点。开工前三天设备维护部应对全体参加检修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代大、小修的重点项目,安监部应向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保证大、小修工作顺利进行。

5.7.各承包单位在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提出机组检修开工申请,填写“开工报告”,经我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由我公司领导批准开工。开工前必须持“开工报告”办理相关工作票。

5.8.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5.8.1、?进行安全资质审查,要求提供本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近三年相关工程业绩证明,填写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5.8.2、?提交项目施工的安全组织措施一份,超过30人的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名(不足3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项目开工后每周四参加安监部组织的安全文明生产检查。

5.8.3、?提供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原件、复印件一份,送交安监部审查,提供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5.8.4、?由安监部牵头联合项目外委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工器具和电动工器具进行检查验收,均需符合要求。

5.8.5、?外委施工单位持安监部相关证明,到公司财务资产部上交10%工程款的安全保证金,以收据为证明复印件交安监部。

5.8.6、?领取安规考试复习题,在规定时间内所有进入生产现场工作人员闭卷考试合格,并进行安全交底结束(电力系统单位除外)。

5.8.7、?领取安全协议二份填写完毕双方签字盖章,安监部持一份施工单位持有一份保存。

5.8.8、?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我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完成技术交底工作,掌握设备的缺陷情况,了解本公司的质量验收标准,了解本标段检修网络图和进度图,作到工作有计划性和预见性。所有工机具必须全部进场,并已布置就绪,生产、施工管理及有关的技术人员已全部到位。

5.8.9、?办理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应附安全组织措施及工组织设计),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持“外委工程安全质量监护卡”交项目监护人填写相关部分,项目完工后随同竣工报告一同交于计划营销部。

5.9.检修过程管理

5.9.1.机组大、小修开工后,大修设备15天内、小修设备5天内所有设备必须解体完毕,设备解体检查,若发现重大设备缺陷,承包单位应协助和配合本公司认真分析原因,制订检修措施和方案,确定检修延期时间。

5.9.2.对小修所用的材料、备品,施工方必须全同甲方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按检修方案、技术要求核对,对阀门、泵类及其他甲方要求解体的设备,必须解体检查并经甲方验收。

5.9.3.进口设备必须有充足备品配件,不能盲目拆卸。解体前应编写解体步骤、注意事项、质量要求并与进口设备说明书一致。解体时要逐个部件记录解体顺序、部件名称。

5.9.4.各承包单位严格按质量监督计划和质量控制点(H、W点),认真监督验证,监督与三级验收双轨制。在需要质检人员和本公司技术部门以及领导见证的点,未得到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5.9.5.对重要设备安装或主要工序,承包单位必须通知设备维护部,由设备维护部通知生产技术部、公司生产领导等各级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严把质量,质监到场监督检查。例如设备在进行下列关键性的检修工序时,锅炉打开汽包人孔门、安全门解体、切割联箱封头进行内部检查、汽机第一次吊大盖和吊转子以及汽缸组装时、发电机抽穿转子、主变和厂高备变吊罩或吊芯等。

5.9.6.所有项目的检修都要实行签字责任制,如验收单等,将质量与责任挂钩,检修中或修后出现质量问题要进行跟踪考核。

5.9.7.转动机械设备、阀门,传动装置/刀闸以及连锁试验等项目的验收要有运行人员参加,验收合格运行人员签字认可,否则不得投运。

5.9.8.应特别注意特殊工序,这种工序的控制对检修质量极其重要,为保证满足规定要求,应对这些工序进行连续监视,或要求遵守规定程序,必要时,应保存工序、设备和人员的鉴定记录。

5.9.9.检修时间过半之前依据设备的解体情况,承包单位应确定有无延期项目,如需延期应向甲方提出书目报告,并明确延期时间。

5.9.10.机组检修结束冷态验收前,检修质检人员要向设备运行人员详细交代设备异动情况,并向设备运行专工提交“设备异动申请执行报告单”,运行专工要及时将设备异动情况向各运行值交代清楚,并在相应的图纸上做临时修改,作好记录,以备下次对图纸进行修订。

5.9.11.现场检修必须实施检修人员“三检”(自检、班组检、专工检),质量验收依照质量控制点和本公司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质量控制点(H点)必须由生产技术部专工参与验收,质量控制点清单由生产技术部在技术交底之前提供给承包单位。

5.9.12.修后进行分步试运工作。承包单位必须在分步试运前三天提供分步试运计划,当天的分步试运项目必须在前一天通过检修协调会议提出申请。试运原则上按网络计划进行,如提前必须提前一天在协调会议上提出,以便于发电运行公司及时作出安排。

5.9.13.单体项目进行分步试运,要将相关工作票交回运行,并在检修交代记录本上书面交代,由运行依照检修交代组织分步试运。

5.9.14.检修工作全部结束,单项检修工作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由承包单位向设备维护部提出冷态验收申请,设备维护部组织验收合格,然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冷态验收,冷态验收是对各施工标段(或专业)进行验收,重点放在名牌标志、文明卫生、缺陷是否处理完毕、检修项目是否完成、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设备异动是否交底完毕,冷态验收合格后具备启动条件。

5.9.15.机组、小修项目报竣工后机组运行15-20天内进行效率试验,效率试验结束后进行热态验收,热态验收重点放在检修质量;进一步验证缺陷处理情况;各主辅机的运行情况;各高温高压易漏阀门有无内漏;有无新的问题产生。通过热力试验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分析修后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对检修设备进行评定和对大修进行整体评价(针对机组大、小修承包单位)。

5.9.16.检修竣工一周之内,完成设备检修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检报告、设备异动单、检修文件包、质量监督验收单、检修管理程序或检修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由承包方负责的设备检修记录及有关的文件资料,由承包方负责整理,并移交发电企业。

5.9.17.机组检修结束后,设备维护部要对各非标项目做专项分析,统计工时、费用,在设备投入运行完成相关试验后做出效益评价。

5.9.18.项目工作内容变更及签证

5.9.18.1.检修项目应以修为主,恢复设备的额定出力,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无缺陷运行,如在检修过程中需要更换单价超过5000元的设备,以及通径DN250或耐压在2.5MPa以上的阀门,内经大于φ25的进口轴承,必须由承包单位书面报设备维护部,确认后由设备维护部报生产技术部批准方可实施。

5.9.18.2.检修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有项目调整或变更,需要承包方配合的项目,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工程结束后,可依据实际工作量进行项目签证,最终结算。

5.9.18.3.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允许对实施中的项目方案进行变更,如确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得不变更时,应按公司《计划管理标准》中项目变更的管理规定,事前填报变更申请单,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所发生的工作量,应以《外委项目技术经济签证单》的形式详细明确,不能以“报告”的方式报送。变更费用以费用追加或核减方式在结算时调整。

5.9.18.4.所有的项目签证单,应一事一单,多个项目的内容不能同时在一张项目签证单上。

5.9.18.5.《外委项目技术经济签证单》必须是原始签证,而且在被签证工程完成后5日内办理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办理完。

5.9.18.6.坚持做到四不签证,即:情况不明、数量不清不签,该检查的项目未检查前不签,该核算的未核算之前不签,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不签。

5.9.18.7.涉及土建以及隐蔽工程,由项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验证并签证,工程质量回访文件作为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依据。工程质量回访单。

5.9.18.8.项目发生变更各承包单位和部门应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材料费用、人工工日,所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设备维护部签字,由设备维护部报告生产技术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6.检修质量管理

6.1.承包单位根据本公司质量方面的要求,落实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编制好保证质量、工期及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在开工前做好各项技术调查,熟悉检修所用的图纸、资料,检查备品及工机具,切实保证检修工作的有效性。

6.2.承包单位应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并指派项目(或检修)负责人定期检查对口工作。工作人员应明确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承包单位将质检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名单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设备大、小修的验收,严格按三级验收制度执行,严格按照质监控制点验收。

6.3.各承包单位应对所有参加检修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设备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检修工艺、技术记录、验收项目和三级检查验收制度的交底工作。

6.4.设备检修的解体、修理、回装全过程应有设备维护部设备质检负责人参加及时做好检修记录,记录要正确可靠。承包单位应及时向设备维护部通报工作进度、发现的问题及需要协调的工作。

6.5.各承包单位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严格执行本公司质量标准及工艺要求。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检修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不漏项、不漏试、不漏检,检修后的设备应达到额定出力,并保证检修周期。

6.6.承包单位应主动提出对设备检修中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由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专工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参加。

6.7.各项检修工作应做到“三不竣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竣工,无检修技术记录不竣工,未搞好场地及设备卫生不竣工。

6.8.分步试运要作好技术记录,对试运中的问题认真分析,要有结论。检修工作要做到分步试运一次成功,转机设备必须达优。

6.9.检修后设备质量达不到检修周期,除按合同规定处罚外。又因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缺陷、损坏或检修后设备出现事故、障碍、异常(发热、振动、异音、出力不够等问题)视不同程度按照本公司管理规定考核。

7.考核

7.1.各承包单位要按时参加检修协调会,了解当天的检修情况以及后一天的工作安排。对会议迟到人员,考核50元/人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考核100元/人次。未参加会议,造成工期耽误和造成工作冲突的考核未参会承包单位500元(针对机组检修承包单位)(针对机组大、小修承包单位)。

7.2.承包单位未严格执行甲方进度网络图,造成工期延误的,对延误的一般节点按3元/分钟考核,主工期节点按10元/分钟考核。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的,按5元/分钟考核。

7.3.检修修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由质检人员检查并勒令返工,在不影响检修工期情况下,一般项目考核承包单位每个点为100元,重复发生则按次数考核,较大项目影响检修工期,但未造成总工期延误的考核500元。

7.4.修后设备要消除内漏和外漏,设备投运后做到无泄漏,每出现一处漏点考核承包单位100元。对试运当中由于检修质量造成严重后果和发生事故的按照本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7.5.应消除本标段内所有设备缺陷,未消除辅机设备缺陷一项考核500元。未消除主设备缺陷,一项考核5000元。

7.6.本标段内机组设备标准大(小)修所有项目中,未完项目除核减工日外,一般项目未完成的考核500元/项,主设备项目未完成的考核5000元/项。合同另有规定的执行合同规定。

7.7.质检人员发现检修质量问题时,要求整改,对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勒令停工检查和限期整顿,每次考核承包单位500元,不进行整改每延误一天考核500元。

7.8.对质检点经质检合格,但质检员未签字或漏签质检人员名字,考核承包单位50元/处。

7.9.未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私自乱接汽、水、电、气,随意改变设备及系统,每次考核500元。

7.10.设备检修完毕后,辅机设备未达到检修前的设备出力考核1000元。主要辅机设备未达到检修前的设备出力考核5000元。主设备未达到检修前的设备出力考核50000元。在机组168小时试运期间,各标段承包单位应积极密切的配合,及时消除试运期间出现的各类缺陷,对不认真执行的承包单位考核500元/项,对影响施工进度的将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

7.11.设备检修后进行分步试运,每发生一台次试运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转机设备必须达优),每台次考核500元。延误工期,执行工期考核规定。

7.12.大(小)修后的氢气系统严禁出现泄漏点,各泄漏点应及时消除,对于在发电机风压和发电机整体气密试验中,出现的泄漏点,应及时消除,如开机前仍存在漏点,需要重新泄压(或置换气体)进行检修,每个漏点考核承包单位1000元。在机组运行后检查所有设备发现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泄漏点,每点考核承包单位500元。

7.13.每发生一次检修设备跑油,考核200元;每发生一次检修设备大量跑水,考核500元;

7.14.机组检修后交调度前,必须一次启动成功,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每多启动一次考核50000元,同时承包单位应承担甲方耗油费用(针对机组检修承包单位)。

7.15.大、中、小修后机组正式并网180天(大修),120天(小修)内主辅机设备造成非计划停运一次,每天(含一天以内时间)考核5万元,直至将质保金考核完为止;对造成一般设备故障(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应追究施工方责任,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针对机组检修承包单位)。

7.16.锅炉效率、汽机热耗、锅炉漏风系数,其标准按设计标准考核,经试验不合格,应按照本公司指标考核。其中#1#2锅炉效率应达到设计值91.2%,#3#4锅炉效率应达到设计值92.65%;汽机热耗#1#2机达到设计值8193.7kJ/kw.h,#3#4机达到设计值8191kJ/kw.h;锅炉漏风系数(尾部烟道漏风系数<0.13;则烟道各段漏风:炉膛出口至省煤器出口0.06;省煤器出口0.02;空气预热器进出口0.05),一项不合格考核1000元(针对机组大、小修承包单位)。

7.17.检修后的检修记录、验收报告、竣工报告、检修总结(包括施工工艺卡等等有关资料)必须按照要求的格式、内容和时间提交,每拖延一天考核200元,每漏项一条考核100元。对不符合要求,每项考核200元。对发生严重的假记录和假数据各项考核500元。

7.18.所有需要停工待检点必须通过相应的质量负责人验收,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工作,对于不听质检员的合理要求和劝阻的承包单位,每发生一次考核承包单位100元。

7.19除以上考核规定外,对违反本标准其它情况者,每项每次扣罚责任部门100元。

7.20.各承包单位进入本公司施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公司的管理规定,违反本公司的规定,将严格按照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标准考核。

篇5:检修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一、目的

为加强检修安全管理,防止检修事故发生,特制订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职责

(一)检修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检修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检修施工单位的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检修安全措施并监督执行。

(三)使用单位应采取措施,积极为检修施工单位创造安全的检修环境和条件。

五、内容与要求

(一)检修前,检修单位与使用单位检修负责人应对检修现场能源介质管网、供电系统等进行确认,符合检修条件时,方可进入现场。

(二)检修前,检修单位、使用单位应根据检修中应负的职责制订相应的检修安全措施。

(三)检修、使用单位应根据检修任务、检修现场作业环境,安排专人负责检修现场安全管理。

(四)绘制检修安全管理网络图,明确检修职责。

(五)检修交接班时,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专(兼)职安

全员应根据检修的任务、安全措施、现场情况对施工人员强调安全注意事项,提高职工对隐患的辨识和防范能力。

(六)检修作业,应尽可能避免交叉作业。确需交叉作业时,应采

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重点监护。高空作业人员应将拆除的物件、备品备件、工具等定置安放,防止落物伤人。

(七)电气设备检修时,应执行挂牌制度。严格按停电、验电、放电、接地程序进行作业。使用的电气设备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八)检修前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工具、工作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作业。

(九)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十)检修人员应按规定联接水、电、气(汽)等能源动力介质,严禁私接乱挂。

(十一)检修中遇电线、管道都应视为通电、通有能源动力介质,应经专业人员确认关停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作业。

(十二)起重作业应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专人指挥;对吊具与索具专项检查;遵守“十不吊”。

(十三)在煤气、氧气管道上动火之前,应办理动火手续。专人检测气体浓度、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十四)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系安全带位置要牢固可靠。

(十五)施工管理人员应加强检修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做到现场设备、材料按指定点堆放,确保检修现场安全有序。

(十六)检修完毕应指派专人对检修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行试车。

(十七)试车过程应派专人指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试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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