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激励基金实施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业绩激励基金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研铂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公司长远发展,增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基金实施办法”)。

第二条激励基金是在公司上年度经营实现盈利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增长额及净利润增长率等盈利指标考核提取,用来奖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公司基金。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计提和使用

第三条公司上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高于6%的情况下,根据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下同)增长率,在一定幅度内计提激励基金。

第四条具体提取的方法如下:

1、当净利润增长率不超过30%时,以净利润增长率为提取百分比、以净利润净增加额为提取基数,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

2、当净利润增长率超过30%时,以30%为提取百分比、以净利润净增加额为提取基数,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

3、计提的激励基金上限为公司上年度税后净利润的20%。

净利润增长率1%2%…28%30%大于30%

从净利润净增加额中提取百分比1%2%…28%30%30%

第五条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人事委员会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计提上年度激励基金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按照本办法所提取的激励基金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20**]15号)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如果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事项的,董事会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当年计算激励基金提取额时做补提或扣减。

第七条因公司再融资等因素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出现非正常性的大幅变化时,在计算上述指标时应剔除有关非正常性因素。

第八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年不得计提激励基金:

(一)最近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的意见;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在激励基金提取后,董事会薪酬/人事委员会在征徇总经理的意见后及时拟定上年度激励基金使用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参与当年激励基金的分配:

(一)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四)当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激励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为激励基金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办法》;

(二)审议批准《年度激励基金使用计划》

(三)审议《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办法》的修改和变更;

(四)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办法》或修正案

(二)审议批准《年度激励基金计提方案》

(三)制订《年度激励基金使用计划》;

(四)向股东大会报告年度激励基金实施的具体情况;

(五)股东大会授予的有关激励基金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会作为激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激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知情权及建议权;

(二)监督激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制订及执行;

(三)可列席薪酬/人事委员会会议;

(四)对激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五)监事会有关激励基金的其他监督权。

第十四条薪酬/人事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年度激励基金计提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拟订《年度激励基金使用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三)其他与激励基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由公司投资发展部牵头,同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联合设立激励基金保管小组作为激励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委托,负责激励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二)负责对激励基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并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

(三)其他与激励基金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薪酬/人事委员会向董事会上报的《年度激励基金计提方案》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两个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本次激励基金的计提比例和总额;

(三)上年度是否存在因外部或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非正常性的大幅增减变化的情况的说明;

(四)本次激励基金的计提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

第十七条薪酬/人事委员会向董事会上报的《年度激励基金使用计划》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激励基金的管理情况和运用情况说明;

(二)被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十八条在实施激励基金方案过程中的相关重要信息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办法》的实施:

(一)因相关政策变

化,《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办法》无法实施;

(二)因经营亏损导致停牌、破产或解散;

(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终止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人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后者的规定为准。并且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后的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篇2:产品销售(订单)合同评审实施细则

产品销售合同(订单)评审实施细则

1、目的

准确地理解采购方的要求,在接受合同前,使任何与其不一致的要求得到解决,各要求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确保公司具有满足合同、订单要求的能力,以便正确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zz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的评审、履行。

3、职责

3.1营销中心在合同评审中的职责

3.1.1负责制定本公司合同评审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客户的要求得到满足。

3.1.2合同评审员负责本公司合同评审会议的记录,对预评审合同、订单的要求按本规定实施合同评审。

3.1.3营销中心主任、销售副总、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按规定的合同评审权限对合同进行评审。

3.2技术中心在合同评审中的职责

技术中心负责产品技术条件的洽谈,确定产品生产工艺、工艺路线及产品原材料消耗,签订产品技术协议、验收标准等技术内容。

3.3制造中心、管件车间在合同评审中的职责

制造中心根据设备、工装情况,评审产品交货期能否满足用户要求。

3.4原材料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合同评审中的职责

原材料进出口有限公司负责评审原材料采购时能否满足技术条件要求,材料价格能否满足采购限价,提出原材料的准备周期及是否满足产品生产进度的要求。

3.5质量保证部在合同评审中的职责

质量保证部负责对产品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及检验手段能否满足产品检验要求进行评审。

3.6财务部在合同评审中的职责

财务部负责评审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3.7法律事务部在合同评审中的职责

法律事务部负责评审合同内容上存在的瑕疵,规避合同法律风险。

4、合同评审程序及方式

4.1合同评审由合同评审员提出。

4.2合同评审以限时传递方式进行时,应根据金额大小按照各级评审人员授权权限逐级审批,其传递路线为:专职合同评审员提出→技术中心技术评审→原材料进出口有限公司材料供应评审→制造中心评审→质量保证部评审→财务部评审→法律事务部评审→营销中心主任评审→销售副总评审→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评审,以上评审程序由合同评审员负责逐级传递和跟踪。

4.3召开合同评审会的,也应根据合同所涉金额等情况,由营销中心牵头组织分层次召集进行。

4.4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在合同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

5、合同评审的仲裁

5.1质量仲裁:当合同评审中质量条款存有异议时,由总工程师裁定,仍有异议报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召开质量仲裁领导小组合议裁定。

5.2价格仲裁:当合同评审中价格条款存有异议时,由财务副总裁定,仍有异议报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召开经营决策领导小组合议裁定。

5.3交货期仲裁:当合同评审中交货期条款存有异议时,由销售副总裁定,仍有异议报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召开经营决策领导小组合议裁定。

6、合同评审的审批权限

6.1总经销订单及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直销合同订单,评审至营销中心主任为止。

6.2单项合同金额在50-300万元或50万元以内有争议的订单,评审至销售副总为止。

6.3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50-300万元以内有争议的订单,评审至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为止。

6.4合同评审中的技术、材料、质量交货期、价格、合规性评审均由部门主任评审签字,若授权代签,需有书面授权委托书且责任由授权人承担。

6.5对于反复生产的批量产品,在工艺技术条件、价格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只进行材料、生产制造部门评审,评审至营销中心主任为止。

7、合同评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

7.1销售业务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用户洽谈合同。

7.2在签订合同前,销售业务员将与用户商定的有关技术、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方式、验收期、包装、发运方式、价格、交货期、预付款、滞纳金、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书面形式反馈回公司,评审无异议后并与需方谈判达成一致,方可签约。

8、合同评审文件及资料管理

由合同评审员负责将评审中完成的文件和资料整理,归入合同管理档案,由营销中心合同管理员进行保存。文件资料要求准确,完整。

附件:zz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订单)评审单

zz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订单)评审单

评审表编号:评审日期:年月日

备注:1、本合同评审表由合同评审员负责按表列程序逐项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方可签订合同。

2、本评审表在合同生效后由合同管理员存档。

篇3: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总则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纳入公路养护统计的农村公路(含专养)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适用本办法,群养国省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参照执行。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优先实施有较高安全风险等级路段的路线,确保实施一条、完善一条。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遵循“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综合治理”的管理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督促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并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行业指导,督促年度计划的实施;省交通质量监督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

设区市(区)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筹措市级补助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过程检查和完工项目抽查。

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辖区内管养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并筹措落实地方资金。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具体职责由设区市(区)交通部门确定。

第二章?工程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内容主要包括标志、标线、减速设施、保障视距等“主动”的预防措施和容错措施,必要时辅以护栏等“被动”的防护措施;在深入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有条件时,可采用改进线形等土建工程措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进行方案设计,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交通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做为项目计划编制及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具备该安防工程项目所在公路等级对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路段的现场调查,合理选取处置措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实施路段设计速度及技术标准、现有安全生命防护设施状况及列表、分路线实施工程数量汇总表、安保设施设置桩号、设施类别、数量、造价等内容。不同类别安防工程设施应分别编制设计图纸。

考虑到波形护栏刚柔相兼,相较于钢筋砼护栏吸收碰撞能量的能力较强,且损坏处容易更换,并具有一定的通透性,各地在设计审查审批中应大力引导护栏型式采用波形护栏,并注意加强波形护栏基础设计,提升防撞能力。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或公路)、农机等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审查后按管养职责分工相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确认。

设计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工程的起讫点、实施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及各项设施的实施工程量、工程造价;多条路线设计合并审批时,审批文件应附每条路线的安全生命防护设施汇总表。

安防工程设施类型、设置地点、实施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上述程序报原确认部门变更认定后实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部门或乡镇政府)做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可对辖区内安防工程项目采取“统一组织、统一采购、统一招标”等方式,相对集中管理,降低实施成本。

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应健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质量管控体系,强化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把好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主要材料的质量关,加大检查频率,确保实施质量。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或公路)、农机等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进行联合验收,对施工质量、设计方案与交通实际适应程度进行审验。验收合格由联合验收部门共同出具验收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在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计划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逐条实施,且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路线,包含危险等级高路段的路线,现有三、四级公路年平均日交通量大于或等于300自然辆(含农用车但不含摩托车)的路线优先安排。同一路线多个危险路段同步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内的项目核销后不再重新安排计划。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计划管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182号规定执行,计划以隐患路段为单位并按以下流程编制:

1、县级交通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部门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项目在上一年8月底将完成方案设计的拟列次年计划项目报省公路局。

2、每年3月份省级结合全年目标任务及部、省资金总体情况,预安排各地市年度任务规模。

3、各地市根据预安排规模梳理项目及开展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并于4月份将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报省公路局汇总,省厅按交通部要求的时间将其中满足条件的项目报部路网结构改造计划。同时,由省公路局将报部项目告知各地市,督促抓紧前期、抓紧开工,并及时收集设计工程量。

4、交通部一般在8月份下达路网结构改造计划及车购税资金。省厅按部要求转下达部补项目计划,一并下达其余省级计划(指未纳入部计划但属年度预安排规模内的计划)。此外,在省级部门预算或中央车购税资金到位省厅时,按预安排规模预拨下达60%补助资金。

5、列入部补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置换变更。部、省计划项目的最终补助资金以完工核销实际工程量计,并在核销时足额拨付兑现。

计划执行过程中,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应在每月23日前将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上报省公路局;并在12月底一并报送本年度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于当年7月、12月分两批核销,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应对地方上报的已完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检,同时将审核后的完工项目及资金核销申请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核销兑现完工省补资金。

第四章?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省级补助范围为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内的项目,未列入排查库的项目由各设区市(区)自行安排。省级补助按各隐患路段的实施长度定额补助,同时对护栏项目进行专项补助,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

省级重点扶贫县

中等发展水平县

经济发达县

1、定额补助(万元/公里,隐患点长度)

2

1.5

1

专项补助:

?护栏(元/延米)

混凝土护栏

230

200

160

波形护栏

130

110

90

备注:

实施长度为隐患项目库中隐患路段长度。专项补助指在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对护栏给予的额外补助。老、苏区按相关规定另行分别再提高5%和10%。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农村公路(含专养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余由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安防工程资金,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下一级的安防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厅,省厅将视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项目库内隐患路段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未能完成年度计划或列入部投资年度计划调整超过10%的设区市(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考核不得分,并扣罚年度该市省补养护增量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省补资金的,在扣回项目省补资金的同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省公路局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各地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开展抽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按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闽交建〔2012〕99号发布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篇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条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条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准上岗作业。

第七条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换岗教育,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写教育记录。

第八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九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赤脚,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不得追打嬉闹;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和安全标志等。

第十一条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由班组长全面负责,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检查督促本班安装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班组要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召开班前安全会,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三条班组要经常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虚报和迟报。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要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省规范统一要求的安全标志、标牌。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卡。

第十八条施工材料、构件、机具要堆放整齐,并挂定型化的标牌。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品种、进厂时间等。废料、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地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禁止随意吸烟,吸烟应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

第二十三条现场办公室内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并采用印刷体文字,镶嵌在玻璃镜框内。

第二十四条宿舍及办公室用电必须安全。

第二十五条应经常保持宿舍及办公室周围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需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需经常进行检查,有异常损伤、裂痕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申报更换。

第二十八条凡在2米及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防护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上的

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随意更换。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每台用电设备均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三十条各类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十一条操作者应熟知机械、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施工机具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操作人员离开用电设备时,应拉闸断电,锁好闸箱。

第三十四条使用I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安装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地。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第三十五条电焊机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多台焊机接零装置应有单独的接线端子板,不得跨接。

第三十六条电焊机的手柄、压力拉柄、夹具应灵活。绝缘良好,操作人员脚下应设木制平台,并做好防火档板。

第三十七条电焊机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并应装设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二次触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焊接场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大于5米,并应穿管保护。

第三十九条电焊机焊把、把线应绝缘良好,把线长度不大于30米,接头要包扎良好,并不得超过3米。

第四十条电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进行焊接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露天作业时,电焊机须有防雨设施。

第四十一条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气瓶距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距离不足时应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二条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不得平放,应配有支撑架。

第四十三条气瓶存放地点应有明显标志,有防晒、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四条气瓶的防震圈、防护帽应齐全。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望各项目施工队认真遵照执行。若有违背,公司将视情况,酌情给予处罚。同时公司还将对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篇5:高速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全面掌握项目安全监管情况和安全动态,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的安全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根据现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等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努力实现中城建集团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业主)组织的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及日常检查活动。

第三条?考核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高速公路工程生产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

(三)地方性管理条例、办法;

(四)项目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检查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考核组负责制,考核组由项目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成员对考核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考核组负责人对考核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考核主要是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高速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业资料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及考核评分表(见附件)。

第三章?考核要求

第七条?项目公司按季度、半年及全年对高速公路项目进行考核,同时采取日常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巡视或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季度、半年及全年考核结果的组成部分。项目公司按照《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奖惩办法》、《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经费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对总承包项目部及所属各工区、拌和站、梁场和各监理办、驻地办进行检查考核。

第八条?季度、半年度考核总分值各为100分,半年度总得分以两个季度得分的平均值。质量检查评比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检查汇总评比满分100分。90分及其以上(含90分)为优良,90分以下~75分(含75分)为合格,低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考核工作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汇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二)对被考核单位内业资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三)考核组评议并对考核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

(四)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

第十条?被考核单位应向考核组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考核组应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及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时,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监理办负责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项目公司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一般应按照《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奖惩办法》检查评比进行奖罚处理。如项目公司对当次检查评比考核有另行规定的,应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考核与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考核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查阅。考核资料包括考核记录、考核意见、考核结果、整改回复以及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日常检查及罚则

第十五条?日常检查方式及内容

(一)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等方式,按《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考核评分表》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管理办法制度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3、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

4、三类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工持证上岗情况。

5、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开展情况。

6、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7、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8、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内业资料方面。

9、施工现场主要检查:预制场、路基、隧道、结构物、拌和站等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标牌、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文明施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隧道预控及监控设备等情况。

第十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参建单位安全违规行为、安全生产一般问题及隐患按《安全生产处罚细则》中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和隐患及一般和较大安全事故按安全事故类别进行处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并将其违约行为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上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监理核实后,监理应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项目公司核备。如果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资料不闭合,将加重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河南省有关规定及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依照后者为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由河南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