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标准展台搭建要则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展览会标准展台搭建要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6

展览会标准展台搭建要则

1.请参考第14页标准展台的基本配备及展位台设计,所有标准展台均由大会指定展台搭建商设计及施工。

2.所有展台设施均属租用性质。

3.参展商不可擅自对标准展台之结构作任何改动,亦不得拆除其中的组合件。如参展商须拆除或改动任何标准设备的位置(如射灯),必须于20**年1月15日或以前将注有清楚显示的展台设计图连同清晰的指示交予大会指定展台搭建商,逾期将不予受理。

4.不得于标准展台的结构上附加任何额外的设施或装饰。

5.任何独立的展台设施或装饰均不得超过2.5米高,或超越指定的展位范围,此包括公司楣板、宣传品及公司标志等。如设施或装饰可能超过2.5米高,请与大会指定展台搭建商联络及查询。

6.不可在围板、地板或天花钉上钉子、贴上胶布或任何其它附着物;否则,如展台的装置或设备有任何损坏,须由参展商负责赔偿损失。

7.位于转角位置的参展商可以要求把侧面墙打开。如在20**年1月15日前大会搭建商仍未收到参展商的书面要求,搭建商将会自行替展商取走转角位置的侧面墙。

8.除非收到参展商的书面通知,否则主办单位将假设租用两个或以上相连标准展台的参展商选择拆除分隔中间的围板。如参展商欲保留该围板,必须于20**年1月15日或以前以书面通知指定搭建商。

9.不得在展台楣板上粘贴或装饰任何标志。

10.参展商如须租用额外展位设备,如电话、家具、水电供应,以及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等,必须于20**年1月15日或以前将表2及表3或表9填妥并传真至大会相关供应商,产生的费用须事前全数缴付。

11.如在20**年3月8日中午12点前展台无代表出现,主办方有权不经展商批准将展台用做它用,并不予退款。

篇2:展览会光地展台搭建要则

展览会光地展台搭建要则

主办单位只为光地的参展商提供所要求的场地面积,参展商须依照主办单位及展馆订立的规则及条款,自行兴建摊位。

承建公司

光地参展商可自行指定承建公司搭建展位,承建公司的资料,如公司名称及地址等,需于2010年1月15日之前由参展商填妥第25页表格5,并回传至广州光亚法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以取得核准。主办单位有权因任何原因拒绝该展商聘用某承建商,且不需向参展商作出解释。

展台搭建前,参展商须向展馆缴纳施工管理费。未缴纳则不允许进行搭建。

展位设计申请

1.所有展位设计图须在2010年1月25日之前,一式三份送交广州光亚法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做批核。提供的展位图样比例不得少于1:100,并需在设计平面图与设计立面图上清楚标明地板,高度,设备,颜色,物料,活动的展架,视听器材,展品重量和运输材料等。

2.若设计图样未能在截止日期前送交主办单位,自行设计的展位将不获接纳,大会指定搭建商将会为参展商建造标准展位。

3.电力装置图必须一式三份递交。

4.请注意:若于2010年3月8日下午3时,光地仍未进行任何工程,大会指定搭建商将会在该位置搭建标准展位,费用将由参展商支付。

展位设计审批

主办单位在核准展位设计申请前,可要求更改或修正设计图样,并有权考虑驳回申请。

特别设计的展台必须获得主办单位的书面核准,才可进行施工。

特别设计展台的参展商须确保其承建商,在设计展位时清楚了解以下事宜。违反以下原则,可能导致主办单位及展览中心要求修改其装置,因此产生的费用将由参展商承担。

1.场地的测量皆以公制单位为准,参展商须于施工前确认展台范围是否依照主办单位发出的图面规划,若有不符,需及时通知主办单位,以做修改。主办单位对于任何施工后的错误报告将一概不予负责。

2.展台的任何部分皆不可超越光地的指定范围,包括射灯及参展商展位楣板-公司名称及标志。标准展台内的任何组件,装饰及展品不可高于2.5米。(特装展台限高为单层4.5米,双层6米)。

3.两层展位的搭建指引:展位净面积须在90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