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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砸石厂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安全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严把质量关,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

2、机械、电源、动力设备由专人安装、操作使用、维修管理。

3、特种机械、电力设备必须由取得相应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

4、机电使用维修人员对机电设备及防护装置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5、易燃、易爆物品和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销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易燃、易爆物品,爆破器材由有专业技能的人员使用,严格执行领退制度。

7、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置、建盖符合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爆破材料的设备和仓库。

8、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置、配齐防盗消防设备器材,落实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篇2:煤矿危险物品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

矿长对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负总责,各分管矿领导对范围内的危险物品严把审批关;各使用单位对危险物品提报计划的种类、数量负责,采购部对危险物品采购负责,物质部对危险物品的质量负责;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二、危险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1.爆炸材料

1.1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经资质单位设计、审查批准,并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1.2必须建立爆炸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爆炸材料销毁制度以及岗位工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1.3销售单位对爆炸材料运输负责,供应、仓库审查后,由运输工区负责卸货、装专用车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库。

1.4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同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

1.5保障爆炸材料库库房完好,严格按设计及批准范围数量、使用和销毁,严禁超规定或私自改变库房。

1.6仓库爆炸材料保管员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的姓名。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1.7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图表,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公司矿文件精神。

1.8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1.9装卸或搬运时严禁携带烟火;地面装卸时,周围50米内严禁有明火。

1.10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1.11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1.12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1.13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度”。

1.14井下爆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规定。

2、燃料及高压容器管理

2.1燃料及高压容器贮存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2.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

2.2.1地面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质的场所进行,并编制施工措施。

2.2.2在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⑴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长批准。

⑵严格办理《动火许可证》手续。

⑶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且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⑷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监护,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2.3施工地点配齐灭火器材,操作工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章程。

2.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应加强个体防护,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

2.5燃料及高压容器的剩余废料严禁乱倒乱放,必须送燃料添加单位按规定处理,以防污染环境、酿成事故。

3.其它危险物品管理

3.1其它危险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以外符合《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中规定的物品,主要指烟花爆竹、油漆等少量危险物品。

3.2危险物品必须遵循随用随进,严禁大批量(指构成重大危险源)存放。

3.3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4库房及使用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3.5库房及使用场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线。

3.6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

3.7、危险物品的储存,根据其危险特性及灭火方法不同,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3.8严格执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则及化工保管工、剧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9库区及使用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3.10结束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能、特点、危害及预防应急处理措施。

三、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

1.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矿井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2.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矿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2.1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物资部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2.2各部门必须服从物资部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2.3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矿井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矿将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3.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3.1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3.2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3.3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3.4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3.5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3.6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4.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按矿要求办理出矿手续。

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星村煤矿

篇3: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预防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引发的安全事件,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环境污染事故。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规定和程序

3.1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等法规和标准,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进行识别。禁止存在未经识别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

3.2制定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台帐》(见附录3),内容包括名称、危险特性、贮存/使用地点、方式、数量等。

3.3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GB/T16483),针对识别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编制安全说明书,并张贴于贮存/使用场所。

3.4任何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或包装物上必须贴有安全标签。安全标签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等标准要求。

3.5从事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取得国家/行业认可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6开展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3.7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执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8危险物品的采购

3.8.1根据生产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提交综合部购置。采购量应根据实际贮存场所、使用工艺设备、消耗量等综合考虑,禁止大量采购和贮存消耗量较低的危险物品。

3.8.2综合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定点采购,并对采购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国家规定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采购的危险物品,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3.8.3危险物品供应商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3.8.4要求供应商提供危险物品安全说明书或有关性能说明,按照《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等标准要求,在危险物品容器和包装物上张贴安全标志和安全标签。

3.9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贮存

3.9.1危险物品运输原则上委托供应商,危险废物运输原则上委托处置承包商,或者由供应商/承包商委托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公司应与供应商/承包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特别明确进入厂区后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装卸的接口管理职责。

3.9.2自行运输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必须有相应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和专职驾驶人员。

3.9.3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前,应由物资、生技、安监、保卫等有关管理人员检查确认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3.9.4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厂区道路上按照限定速度行驶,并采取专人带路监控、其他车辆及人员限行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9.5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贮存、装卸应严格执行《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等规定要求。

3.9.6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藏室内,并根据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晒、防腐、防护围堤、灭火等安全措施。设专人管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10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入库、出库

3.10.1贮存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专用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出库管理制度。

3.10.2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入库、出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内容包括:名称、数量、包装、安全说明书、安全标签、安全警示标志等,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出库,填写《危险物品/危险废物验收表》(见附录4)、《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入库、出库登记表》(见附录5)。

3.10.3制定危险物品的领用审批制度,使用危险物品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领用手续。

3.10.4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领用量。使用部门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领用记录,包括名称、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等,填写《危险物品领用记录表》(见附录6)。

3.11危险物品使用

3.11.1使用部门应将危险物品的有害性、危险性、异常处理方法明确告诉作业人员,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使用前培训。作业人员应配备和正确使用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3.11.2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作业场所应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露和急性中毒事件。

3.11.3严格遵守危险物品使用方法,禁止随意倾倒和丢弃危险物品及盛装容器,避免危险物品的洒落、喷溅、泄漏造成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

3.11.4对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撞击和受热,做好安全措施并使用专用的工具。

3.11.5氮气、液氨、二氧化碳等压缩气体在使用时,应避免受热、撞击、日光照射、热源烘烤等。

3.11.6输送及贮存危险物品的设备、设施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接地良好。

3.12废弃的危险物品以及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处理前,必须制定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向地方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3.13?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3.13.1制定危险物品、危险废物泄漏、中毒伤亡等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13.2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在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紧急情况,应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进行处置。

3.14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监督检查

3.14.1对贮存和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贮存的危险废物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3.14.2对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贮存、领用、使用和处理情况以及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4职责

4.1制度负责人:安环部安全主管岗。

4.4.1修订和完善本制度,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4.4.2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2制度执行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

4.2.1执行本制度,定期反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2.2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

4.3安环部:监督检查本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4工程建设部:检查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5生产部:负责危险物品采购、验收、贮存和保管以及危险废物处理。

5持续改善

5.1?检查与评价

遵照中电新能源《制度体系管理规则》(ZD*NY-16-04)规定,记录、检查、评价、反馈本制度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5.2?反馈

制度负责人应做到制度的反馈闭环,及时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

5.3?修正

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的意见,适时对制度修订、升版。

6定义和缩略语

6.1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硝石酸钍等。

6.2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6.3安全说明书:危险物品生产商和经销商按法律要求必须提供的危险物品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毒性、环境危害、以及对使用者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一份综合性文件。包括危险物品的燃、爆性能,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救护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

6.4行政副职:各单位参与领导、决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7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7.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7.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7.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7.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7.5《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令)

7.6《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

7.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7.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7.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令)

7.10《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7.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

7.1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7.14《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

7.1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

7.1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7.17《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7.1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7.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20《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

7.21中电新能源《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手册》

篇4:幼儿园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危险品为易燃品、易爆品、毒害品、腐蚀品、氧化剂、有机氧化物和放射性物品等。

一、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品收发退销等规定。

二、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建立值班看护制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长期共存和混存。对怕潮、怕晒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三、加强对有毒物品的管理。要指定专人管理,专库保存,必要时应建立双人保管,双人领发登记等制度,下发的有毒物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控制数量,并加强对使用人的安全教育,严竟禁有毒物品放置在幼儿活动场所或能接触到的地方,防止有毒物品的扩散,防止幼儿误食有毒物品。无论有无保管条件,领报数量均不得超过当天使用的限量。

四、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熟悉所接触危险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储藏保管等规定,并经常检查通风、防火、防暴安全设施,不具备使用保管危险物品条件的禁止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

五、食堂液化器要严格安全规定分室放置,按规定操作使用,经常检查,及时更换损坏部件。

篇5: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部及经贸办《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各种爆炸品等。

第三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安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器设备,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自乱接电源和违章、违规使用电器。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种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可超量储存。库房集中保管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道路畅通。

(二)化学试剂危险物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不同灭火性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地点存放。即:

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

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

(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贮存。

(四)对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检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禁止检测不合格的容器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

(五)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应安装可靠的避雷设施,并定期进行避雷效果检测,确保不发生因雷击而引发火灾和爆炸。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后凭证上岗。保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贮存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如果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将化学危险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才能使用明火。

第十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中,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与安全法规,做出了突出成绩的人员,主管单位可申报给予表彰、奖励;因不负责任、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给予处罚。

另外,化验室应单独设立,一是防止火源,二是防止空气穿流。三是化验室做实验时不能关门。四是化验室的门必须向外开。五是使用的压力容器要固定在防爆柜子里,防爆柜子也要固定在墙上。六是操作实验应在操作通风柜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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