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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程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本办法是针对日常养护外所有的工程,采用项目目标承包责任制的办法来实现对工程的管理。

第一条工程费用的测算:

1、工程费用的内容: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机械使用费

(4)管理费(含该项目部管理及临时雇佣人员工资)

(5)税金

2、工程费用测算的部门:工程部。

第二条项目经理的确定:

公司在接到上级部门或招标完成后,即由工程部测算出施工费用,在公司内部公布。公司内有意愿承揽该项工程施工任务的职工依据图纸或招标文件或工程部的文字资料,书面写出该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费用目标,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即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的责任

1、按照与公司签署的《责任状》完成改项工程;

2、团结施工人员,维护公司利益;

3、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

4、按公司规定上报工程的进度、费用支付、安全等情况;

5、摧讨拖欠的工程款;

第四条项目经理的权利

1、从公司的职工中选择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

2、工资奖金分配权利(项目经理与职工的工资比例不得大于1.8倍);

3、对合作单位的支付;

4、对工程或设备等的绝对组织指挥权利;

5、对不服从管理、不能胜任的人员退回公司再培训;

第五条对项目部的奖罚

1、按月上报工程完成情况、费用情况等,进度不能按照业主要求的目标完成,在第一月滞后,第二月不能补上的,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

2、施工费用在第一月亏损,第二月不能补上的,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

3、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一次,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

4、按照责任状的目标完成后,给予该项目部每人平均10000元的奖励;如有节余,则给予该项目部50%的奖励。

篇2:回转窑作业专项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避免回转窑各机件过早损坏或其他事故的发生,以提高回转窑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连运水平,做到定期对其进行巡回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回转窑正常生产巡检和停机检查。

2.职责

2.1制造分厂、设备保全处负责人对回转窑正常生产巡检和停机检查全面负责。

2.2制造分厂、设备保全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分管专业人员对回转窑正常生产运行中检查和停机检查。

2.3各专业技术员在分厂领导下,负责对回转窑进行各自专业正常生产巡检和停机检查.

2.4制造分厂各工段岗位人员工负责回转窑及附属设备正常生产巡检和停机检查处理。

2.5生产技术处、制造分厂对回转窑巡检、检查、检修负安全管理责任。

3.管理内容

3.1.巡检频次和内容

3.1.1巡检频次

3.1.1.1制造分厂各副厂长每周对回转窑点检至少一次;

3.1.1.2各技术员每天对回转窑主机设备点检至少一次;

3.1.1.3各专业各岗位人员每1小时对回转窑及附属设备巡检一次;

3.1.1.4生产技术处负责牵头组织对回转窑专业检查及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1.2巡检内容

3.1.2.1窑中主电机:炭刷与滑环有无冒火花;轴承与机身有无超值;有无异音或异味;电流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接地线有无脱落;地脚螺栓有无松动或产生振动;

3.1.2.2窑在运转中有无异振、异音现象,经常和中控操作员联系,跟踪各测温点温度变化是否正常;

3.1.2.3窑中减速机:机壳温度有无异常;齿轮啮合是否正常;油泵供油是否正常;

3.1.2.4窑中传动大齿轮:齿轮接触是否良好,有无齿顶间隙过大现象;运转中有无异音、异震;

3.1.2.5挡轮:转动是否灵活,有无受力过大产生噪声等不正常现象;轴承是否漏油;地脚螺丝有无松动或断裂;

3.1.2.6轮带、托轮:轮带与垫板有无异音,垫板有无开裂;循环水是否畅通,有无漏水;托轮轴承箱油位是否足够,油勺能否正常上油;轴承瓦温是否正常;各托轮承受正压力的大小是否均匀;各地脚螺栓有无松动或断裂现象;基础有无振动、裂纹和下沉;

3.1.2.7窑体:窑体温度是否过高;窑体或接口焊缝有无裂纹;窑体有无严重弯曲振动现象;窑体窜动是否灵活稳定;

3.1.2.8窑尾密封板磨损情况;

3.1.2.9篦冷机下料是否正常;

3.1.2.10经常和窑操联系,了解工艺控制情况;

3.1.3停窑时对窑内工艺、设备项目检查

3.1.3.1煤粉输送管路是否完好无泄漏;是否燃烧器完好无泄漏,轨道移动设备灵活好用

3.1.3.2窑头观察门是否完好,平台护栏、测量仪表仪器完好,密封装置完好无脱落

3.1.3.3筒体无阻碍、碰撞物体,检修人孔门固定牢固;

3.1.3.4窑内耐火材料烧损情况。

3.2.巡检记录

3.2.1各巡检人员巡检记录,每小时填写一次,记录要及时、真实、有效。

3.2.2分厂或工段领导、各专业人员的点检存在问题需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对需停机处理的项目,梳理好检修计划,在合适时机组织停窑检修。

3.3.隐患监控

设备有运行隐患或安全隐患但未能立即处理,需制定好隐患监控制度,落实隐患监控责任人及监控手段,如实做好监控记录。

4.工艺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4.1、中控操作员必须遵照岗位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管理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4.2、负责本系统操作监视与调节,确保设备和人员安全生产处于可控状态,

4.3、掌握设备运转和操作情况,出现异常及时向值班调度汇报。

4.4、主辅机设备开停必须与现场巡检工取得联系,实行应答确认制,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4.5、集中精力,细致观察CRT有关画面,并注意报警,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巡检工和生产调度,积极配合处理。如发现预热器堵料应立即停止喂料,再向生产调度报告。

4.6、认真学习,钻研业务技术,精心操作,优化各项操作参数,做到优质、高产、低消耗,并努力延长耐火砖使用周期,提高设备运转率。

4.7、发现自控系统、计量、仪表等不准、不灵的地方要及时提出,以求分管人员尽快处理。

4.8.时刻关注回转窑筒体扫描的高温值,当筒体显示值超过350度时,应立即通知现场找准位置,启动冷却风机或架设压缩空气管进行冷却,密切监视温度是否下降,如为急剧上升或者经冷却仍然上升,应作停窑准备并报告分厂和生产技术处领导。

4.9、努力做好降低粉尘排放浓度的操作,做到文明生产。

4.10、认真写好当班记录和交班记录,认真填写报表,作好交接班安全记录。

篇3:安全专项方案审查管理制度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在应施工前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计算书、安全验算结果和必要的参考资料。须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后实施,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爆破工程;

(七)、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方案的审查时限应不超过7个工作日。

篇4:较大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公司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五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30天,由专业工程处界定及编制专项方案,并报送项目经理部。

第七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

(一)专家组成员;

(二)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公司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收到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组织技术、质量、安全专业人员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天内反馈到专业工程处。专业工程处在接到指导性意见后,立即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再次报送项目经理部总工审查,审查完毕立即报公司专家组。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公司专家组收到项目经理部专项方案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10天内反馈到项目经理部。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在接到专家组的指导性意见后,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一周内再次报送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公司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六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质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专项施工方案报审管理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编制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交监理审查,对于规定应通过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论证审查后,再向监理报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经过施工承包单位内部审查,该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否签署、审批是否已盖施工企业印章,方案是否符合本工程项目具体条件并具有针对性。

(3)重大危险源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确定。

(4)凡因施工工艺和施工设施,施工机械等变更,需要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办理方案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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