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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篇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四)建筑节水设计方案评估;

(五)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

(六)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

(七)建筑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

(八)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

(九)建筑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

(十)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一)评估结论。

第九条节能评估文件应设专页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建筑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应国家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编制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向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送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依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节能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审查申请;

(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和其他重要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围护保温隔热遮阳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配电系统以及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和通风等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审查,对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国家、省节能政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对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

(一)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不予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后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由核发该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节能评估机构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办公建筑、民政建筑、司法建筑和宗教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商业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交通建筑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旅馆(饭店)建筑、金融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和电信局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

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类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基准建筑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后,只要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6日起施行。

篇3:项目部节能减排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履行公司和分局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项目部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公司和分局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项目部成员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考核到位。

第二条各部室将节能减排工作列为自身的重要工作,将节能减排贯穿在生产生活、加强管理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过程。

第三条制定企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推进计划;定期对各部室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相关部门对项目部的能源消耗进行统计,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档案和台账;及时对节能减排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提出节能减排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监督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根据分局有关能源减排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项目部建立节能减排统计台账,定期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核查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按隶属关系按月上报。

第六条项目部要加强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定主要装置、和主要设备能耗定额或指标,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七条项目部要贯彻和执行国家、行业以及企业的相关节能减排标准,编制、完善节能减排设计标准和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标准,加快节能标准化进程,完善节能标准化体系。

第八条项目部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对现有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进,优化操作,提高用能效率。

第九条加强对节能减排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减排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岗位责任不清、工作开展不力、节能减排指标不达标、能耗超过定额、浪费能源的部室进行批评,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加强项目部节约管理,在用水、用电、用车、办公设施使用等方面制定系统、规范的制度,从每个环节实现节能减排。具体要求如下:

(一)强化节水意识。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杜绝跑冒滴漏、长流水现象,节约每一滴水,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二)加强用电管理。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少开灯,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公共区域的照明灯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三)合理安排用车。各部室办公用车,相关部门务必协调好时间安排,对车辆进行合理的调度和安排,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减少资源浪费。

(四)合理使用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设备要随用随开或设置自动节能状态,减小和避免电器设备处于长时间待机状态,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第十一条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弘扬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教育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

篇4: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广东合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质量管理、质量监督两个主体的责任,促进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水平共同提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质量管理、监督工作遵循“质量至上、持续改进”的方针。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安全同等重要。

1.3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含施工项目部)、施工班组是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框架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日常工程管理和施工项目(施工项目的设计、设备材料进场管理、现场施工作业过程、质量三级验收等)全过程质量保证管控,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控。

1.4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是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应指导、监督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双安管控”原则开展质量监督体系同步管控,与日常工程管理、施工项目全过程同步开展质量管理评价、质量事故事件问责等质量监督管控。

1.5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系统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及其承接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ISO9001:2008

2.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2.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Q/CSG213008-2012)

2.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2012年版)

2.5广州供电局《基建工程施工质量三级检验工作指引》(广供电基〔2014〕45号)?

3职责

3.1合鸿达人力资源部

3.1.1负责为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时配备具备质量管理经验、业务能力的管理人员,数量充足。

3.1.2负责组织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参加各类质量管理制度的宣贯培训,持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每年至少一次。

3.2合鸿达安全监察部

3.2.1负责制订、实施年度、月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及时分析总结,上报合鸿达公司安委会(可结合合鸿达公司月度经营分析会议汇报),每月(年)一次。

3.2.2负责指导、监督公司本部、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制订、实施年度、月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及时总结、上报合鸿达公司安委办,每月(年)一次。

3.2.3负责组织对合鸿达电建事业部、各施工类业务公司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安风体系(质量部分)的管理考评、管理督查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3.2.4负责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类业务公司承接的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作业过程、质量三级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工作。可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开展。

3.2.5参加合鸿达电建事业部组织的施工项目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3.3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

3.3.1负责制订实施本单位年度、月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年度、月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并上报合鸿达安全监察部,每月(年)一次。

3.3.2负责牵头组织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安风体系(质量部分)的体系内审、管理评审活动和第三方认证、年审工作,每年至少各一次。

3.3.3参加合鸿达安全监察部组织的对其他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安风体系(质量部分)的管理考评、管理督查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3.3.4负责对本单位承接的施工项目(设计、设备材料进场、现场施工作业、质量三级验收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常态化现场质量监督。可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开展。施工高峰期宜加大对施工现场质量监督频次。

3.3.5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施工项目质量事故事件、违章行为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和组织机构

4.1.1合鸿达公司系统实行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一体化。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补充制订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4.1.2根据合鸿达人力资源部制定的质量管理、监督岗位人员任职条件要求,合鸿达安全监察部、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按需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管理岗位。

4.2质量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4.2.1合鸿达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合鸿达电建事业部、有关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

4.2.2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督促各级质量保证体系的制度建立,督促管理人员履行质量管理工作职责,促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持续提高质量管理制度的适宜性、依从性。具有专业质量工艺作业技能的,可以深入开展质量工艺方面的技术性监督工作。

4.2.3合鸿达安全监察部、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结合工作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同步开展质量自检、三级验收工作的监督。参照合鸿达公司《工作现场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工作原则、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开展质量监督工作。4.2.4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施工现场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如实、规范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监督表单》(附件1)。

4.2.5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工作的违章现象后,应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发出《质量违章整改通知书》(附件2),或当场责令停工整改。违章定性应做到证据真实、充分和制度依据准确,认真查阅书面记录资料和相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标准等依据。

4.3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4.3.1对质量管理制度的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采取组织管理督查、体系管理考评活动,或质量事故事件、违章调查分析等工作方式,监督有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的适宜性、依从性。

4.3.1.1监督各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适宜性。核实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上位法(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业主管理制度等三个层级规章制度)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管理现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等。

4.3.1.2监督各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依从性。核实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否对相关制度及时组织宣贯培训,培训有否考核或跟踪实施情况,评价达到要求的效果;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是否经培训具备履行质量工作职责的能力、持证上岗,是否全面、正确执行有关按制度要求。

4.3.2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采取驻点、抽查方式,监督施工现场质量管控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如监督生产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管控、各类质量管控工作表单是否齐全等),不需监督质量管控工作表单的正确性。

4.3.2.1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管控。监督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业主有关制度要求从事相应资格证件的作业活动。

4.3.2.2施工项目图纸设计质量管控。重点监督设计图纸是否满足现场工作,主要有:是否存在设计图不符合施工现场实际而导致关键工序或主要设备设施安装位置、工艺等无法安装、临时变更;设计图审批、交底、变更等管理程序是否正确、完备等。

4.3.2.3设备设施、材料质量管控。进场待安装的设备设施、材料是否满足现场工作需要;应按规定检验、检测的,是否经检验、检测合格等。

4.3.2.4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是否对工作班人员进行施工工艺、质量控制交底;作业人员是否按图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执行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作业表单明确的质量控制要求;现场施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采取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是否对不稳定和能力不足的施工过程、突发事件实施监控;是否根据有关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并进行相应的策划和控制;是否对分包方的施工过程实施监控;施工过程质量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等。

4.3.2.5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管控。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是否到位开展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工作是否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是否齐全;三级自检、验收记录是否齐全等。

4.4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

合鸿达人力资源部组织全公司系统质量监督岗位人员有关技能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4.5质量监督工作的考核

合鸿达安全监察部按合鸿达人力资源部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各施工类业务公司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4.4回顾总结

4.4.1合鸿达公司安全监察部、合施工类业务各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在季度、年度工作总结中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总结,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同步开展总结工作。

4.4.2合鸿达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相关方每年对本规定进行回顾总结与更新,以确保本制度适宜性、依从性持续提高。

5附则

5.1本办法由合鸿达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2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实施。

篇5: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1、站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监督站安全工作的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3、领导各专业人员对监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对检测中心(室)的管理和领导工作。

5、组织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用品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

6、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核上报优质工程。

7、完成上级站和集团公司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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