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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出场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一、各分包单位自购的物资及小型电动工具进场时,要在门卫做详细的进场登记,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等。由各分包单位材料员清点数量做好登记自己保管。材料进场后,严禁私自带出现场,如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不适合本工程使用需要退场的,必须由项目材料室开出门证,出门证要求签字齐全,分包单位材料员或主管签字,由门卫检查核对材料的品种及数量一致后方可出场。

二、各分包单位使用的周转材料严禁私自外借,只有单项工程完工或现场多余确实不再需用时方可出场,周转材料退场时必须由各分包单位材料员、项目材料人员清点后,开出门证,经物资主管、材料员、工程室、分包队材料员、门卫、运输单位司机联合签字后方可出场。

三、如果不按以上制度执行私自带料具出场的,一经发现要交项目部严肃处理,并且处以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篇2: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以每周、每月、每季对民爆爆炸物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项目部安全保卫部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二、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登记簿》或安全检查记录,对安全检查记录在一个工期内,要妥善保管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三、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项目部安全保卫部,重大隐患由项目部安全保卫部建立专项监控档案并报上级备案。

四、认真负责,做到“谁负责,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因领导失职,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篇3: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施工与检修作业,依据《高处作业分

级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手持式电动工

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及安全带、安全网、梯子检查标准

等标准、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的组织、现

场管理、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通则、检修准备、拆除作业、检修作业、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动土作业、完工后处理

等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与检修的安全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施工与检修主管部门负责施工与检修中施工项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及过程管理。

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施工与检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与检修单位负责施工与检修方案的编制、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执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检修所在单位负责检修前对参检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艺处理和检修后的确认。

第八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施工与检修活动的监督

管理及施工与检修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施工与检修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并接受检查。

第三章施工组织

第十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更新等工程施工,

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现场生产工艺条件,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组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在厂区、生活区及其它已建工程区内动土施工,必须由单位主管地下管网、电缆部门的审批。

第十二条所有的施工、检修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工。

第十三条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等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负责人、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检修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技术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

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各单位必须与外委施工方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承包方安

全责任,在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生产经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检查协调管理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十六条施工、检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

督。施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本次检修施工方案、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检修时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堆放整齐,以不影响安全和交通为原则。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输送管道附近不得设置临时检修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棚等建筑物。

第十九条影响检修安全的坑、井、洼、沟、陡坡、悬崖等地方均

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告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路面平整,路基牢固,

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

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生产区、贮罐区、仓库区内或附近的路段,应设立明显的标志,限制或禁止某类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等。

第五章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类机械检修(防护装置、制动装置),必须专人管理,

按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完好。各种施工机械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具:各种起重机械在检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详

细检查。电(手)动葫芦、滑车、钢丝绳、千斤顶、索具等应无损伤、腐蚀,并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气焊使用的各类气瓶应配有瓶帽和防震圈。

第二十七条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十八条登高用具:安全带、安全网、梯子等在使用前必须分别按要求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

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

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第三十一条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第三十二条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

地电阻<10欧姆。

第三十三条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三十四条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要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三十六条手持式电动工具严格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

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十七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安装管理等要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

第六章检修、施工准备

第三十八条检修前安全教育,参加大检修的人员,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下列内容:

(一)需检修的现场的生产特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检修时的安全措施。

(二)根据检修的实际情况,着重提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

作业等具体安全措施。

(三)检修中经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四)检修各工种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戴方法。(五)检修、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严禁乱动生产现

场不需检修的生产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器开关等。

第三十九条教育的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教育、安全录像、

幻灯片教育、课堂讲课等形式,同时可利用黑板报、图片、广播进行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检修传动设备以及传动设备上的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

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

第四十一条检修、施工单位对检修用的工器具等必须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完好、安全可靠。

第四十二条检修、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

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第四十三条检查、清理检修、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第七章检修、施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检修、施工区域责任单位对施工(检修、施工)人员

施工过程中派专人监护(工艺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对检修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并有权停止其施工。

第八章完工后现场恢复

第四十六条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由拆除单位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四十七条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由施工单位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十八条检修、施工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九条检修、施工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主管部门检查检

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对检修的运转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篇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等相关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源管理等内容。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五条各单位按规定对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本制度进行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各市公司负责安全、生产、设备、仪表、电气等业务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及工艺指标、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电气等)等方面进行安全督查。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一)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二)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二)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q1/Q1+q2/Q2+…+qn/Qn≥1……………(1)式中: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第九条各单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生产、贮存物质按上述方法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十条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数量、贮存方式、监控设施、安全设施、岗位人员、应急预案等。第十一条对辨识的重大危险源应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告栏。第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操作规程、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导。第十三条设备管理(包括仪表、电气)部门定期组织对设备运行、监控设施、联锁报警装置、电气设施等进行督查督导。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设备、工艺、操作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篇5: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合同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标准的实施、检查与考核。

1.2本办法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的有关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履行和管理等活动。

2管理职能

2.1职能

2.1.1青岛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委员会,由青岛公司领导担任负责人,各分管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合同管理的领导工作,成立以计划组、计财部、纪监审、安全监察部、合同承办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同谈判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设在计划组,具体负责合同全过程管理工作。

2.1.2计划组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2.1.3纪检审为合同管理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

2.2职责与分工

2.2.1合同管理委员会

2.2.1.1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审核、批准。

2.2.1.2负责合同管理机构调整、变动。

2.2.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2.2.1负责审核签订合同。

2.2.2.2负责审批合同的变更、解除。

2.2.2.3负责确定合同纠纷的起诉、应诉。

2.2.2.4负责责成合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对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做出调查。

2.2.2.5负责审批青岛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表彰和处分。

2.2.3计划组

2.2.3.1按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修订、完善青岛公司三期合同管理办法。负责对青岛公司三期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建立青岛公司三期合同台帐,对青岛公司三期合同进行登录、分解、合同副本保管、统计及例行报表的上报,并按要求将合同相关信息及时录入PMIS管理系统中,技术组和设备物资组承办的合同负责将各自合同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PMIS管理系统中。

2.2.3.2保管青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2.3.3保管和按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

2.2.3.4分管范围的合同签订全过程管理。

2.2.3.5参加合同评审工作,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承办形式、价款和结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签。

2.2.3.6参与青岛公司三期其他部门的商务和技术合同谈判,对超出概算的项目及谈判过程中出现的违反青岛公司三期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2.2.3.7负责牵头处理合同纠纷及仲裁、诉讼等事情的协调解决。

2.2.3.8负责提供各类合同的参照文本。

2.2.3.9负责办理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

2.2.3.10负责对青岛公司三期违反合同管理办法的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2.2.4纪检审

2.2.4.1参加青岛公司三期合同的谈判、审签。

2.2.4.2监督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负责合同预、决算的审计工作。对合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审计管理。负责与工程和承揽单位签订《廉政协议》,并监督执行。

2.2.5安监部

2.2.5.1对工程承揽单位安全资质及应具备手续中的安全资料是否真实可信负责审查把关存档。

2.2.5.2负责与工程承揽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对合同范围内具体工作实施中的安全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2.2.5.3负责对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安全事件进行考核,并监督整改。

2.2.6计财部

2.2.6.1参加合同的谈判、审签。

2.2.6.2审查合同项目有无资金来源、有无立项;审查付款方式及付款审批流程是否合适。

2.2.6.3落实合同所需资金的筹集,合同付款及决算工作。

2.2.6.4负责制定付款审批流程,并监督执行。

2.2.7合同承办部门

2.2.7.1负责承办分管范围内的合同全过程管理,组织有关审签部门对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等的审查和谈判工作,起草合同文本、组织合同谈判、办理合同审签、合同签订及合同变更等事宜。

2.2.7.2建立本部门合同台帐,对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登录、统计并及时将例行报表报计划组。

2.2.7.3传递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及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将合同正本、附件及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等相关资料的原件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并将相关副本交计划组、计财部各一份。

2.2.7.4保管合同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签约人身份证明件》等资料,并将《合同谈判记录》、《合同审签单》原件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将复印件交计划组备案。

3合同管理及要求

3.1合同管理

3.1.1对外经济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虽属即时清结,但标的额较大,有专业技术要求,当场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有试用期、保质期等要求的交易,也应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成立、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2不得用货单、调拨单及预、决算单、收欠条等代替书面合同。

3.1.3禁止合同承办部门在经济行为实施后,补办书面合同手续。承办部门补办合同手续的,会审部门不予审签,合同专用章保管人不予盖章。但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3.1.4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门机构归口管理与综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人负责制、审核审签制及合同付款审批制。

3.1.5合同应当由承办部门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合同管理人员,但不得由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承办。承办部门的承办人要对合同自承办至合同全部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履行或变更有关的问题和纠纷应当及时与计划组联系,并由计划组牵头协调解决。

3.1.6合同归档应包括从项目立项、各种审批单、合同谈判(或会议)纪要、合同书(包括各种附件)往来传真、设计变更、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到竣工结算等全部资料。

3.1.7合同签订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完成。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报华电国际备案。

3.2合同代理与授权

3.2.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青岛公司各职能部门均不能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3.2.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填写齐全、清楚,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等要明确规定。

3.2.4委托代理人不得转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特殊情况,委托代理人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另行授权他人进行合同的审核签署。

3.2.5法人委托代理人应在法人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

3.2.6涉及下列合同时,须由法定代表人每次单独授权:

3.2.6.1担保合同。

3.2.6.2联营合同、出资协议、股东协议。

3.2.6.3资产转让、出售、收购及租赁合同。

3.2.6.4企业合并、分立合同。

3.2.6.4法定代表人认为应进行单独授权的合同。

3.3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3.1合同双方的单位全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合同标的。

3.3.2质量标准,规格、型号详细要求,包括验收、检测标准和方式。

3.3.3数量。

3.3.4价款或报酬及付款方式。

3.3.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3.3.6违约责任。

3.3.7解决争议的方式。

3.3.8附件名称及效力。

3.3.9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规定的条款。

3.3.10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3.3.11签约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用各方合同专用章(不准以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不准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字)。

3.4合同的签订、评审

3.4.1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审查、后签字的程序。认真进行项目、当事人资格、信誉、履约能力、合同内容及签约手续等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审查。

3.4.2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招、议标或多家报价、报方案及询价比较等方法确定对方当事人,参与招、议标及报价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除外),并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以下审查:

3.4.2.1对方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年检的营业执照,合同内容应与其营业范围相符。

3.4.2.2合同标的涉及专营许可、专利工程建设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专利、安全等级、资质证书。

3.4.2.3对方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4.2.4合同方的履约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3.4.2.5合同方的履约信用,主要是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重大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

3.4.2.6合同方与其他单位相比,在企业信誉、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合同报价等方面具有哪些优势。

3.4.2.7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与有关证明资料原件或审核后的复印件一并在合同会审时由合同审签部门核验。

3.4.3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不可靠的,应当另选其他商家,必须同其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

3.4.4合同承办人应主动参与合同草案的拟定和修改,克尽职责维护青岛公司利益,合同条款应当齐全、具体;合同语言应当全面、严谨、准确,操作性强;合同中易起争议的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到数字、日期范围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各份文本字体、印制、签字方式应当统一。双方进行谈判的,承办部门作谈判记录。

3.4.5合同签订工作中,由于技术参数变化等原因,确需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应对预中标单位及备选中标单位发出澄清,经重新排序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华电国际备案。

3.4.6对涉外合同及其他比较复杂的非常规合同,应由承办部门组织合同评审工作。合同评审由相关部门参加,合同评审记录经参会相关人员及主持人签字后,做为办理合同审签的附加材料,履行合同审签程序。

3.4.7合同评审会的主持依据合同金额划分: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含100万)以内由分管副总主持;合同金额在100万-500万人民币(含500万)之间由青岛公司分管副副总经理主持;合同金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上由青岛公司总经理主持。

3.4.8合同评审的内容

3.4.8.1合同的合法性:

3.4.8.1.1合格的承包商及对方主体合法性:

3.4.8.1.2对方签约人有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4.8.1.3合同项目属于对方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

3.4.8.1.4对对方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审核。

3.4.8.1.5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损害青岛公司利益的内容。

3.4.8.1.6形式合法。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投标价款、投标方案、供货范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4.8.2合同的可行性:

1)合同已经立项,有资金来源。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的财务可行性。

4)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5)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6)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7)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8)对方主体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9)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3.4.8.3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4)有合法的资金来源。

5)价款、报酬的确定合理、适当。

6)价款、报酬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合规。

3.4.8.4合同的严密性:

1)文字表达清晰准确。

2)条款齐备、完整。

3)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具体、确切、合法。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齐全。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4.8.5对于价款或工作量当时不能确定须据实结算的工程合同,必须在评审过程*同确定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等级。

3.4.8.6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3.4.9合同评审产生修改意见后,由承办部门与签约方进行沟通,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评审意见应明确、具体、详细。对发现合同条款有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提出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及合同草案一起退还承办人,由承办部门负责进行修改。评审意见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合同的评审程序见附表1。

3.4.10待签的合同文本履行合同审签手续,合同承办人办理合同审签单,各部门审签人员应在审签单上签署明确的意见,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

3.4.11审签人员对合同条款及手续有异议时,应当提出审核意见,经审签人员统一讨论后,在审签单上签字;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报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决定。

3.4.1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根据各审签部门的审签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合同审批单上签字。签署完毕的合同由计财部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留存合同正本一份,三期计划组一份。

3.4.13合同评审及审签资料由合同承办人整理齐全,原件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复印件送计财部、计划组各一份(含相应合同文本电子版)。

3.4.14青岛公司各部门,严禁以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

3.4.15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PMIS系统,同时上传合同文本电子版。下列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内,有计划组将合同文本(电子版)报华电国际备案:

3.4.15.1主机设备及主要辅机设备合同;

3.4.15.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合同;

3.4.15.3主要甲供材采购合同,包括:四大管道、封闭母线、电缆、桥架等。

3.4.15.4单项合同总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合同。

4合同的履行

4.1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4.2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严禁转让、转卖或者转包合同。对方确实无力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取得补偿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合同。

4.3对合同涉及的货物、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标准和方式在规定的日期内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4.4按照合同向对方付款,须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依据和货物、项目验收资料、工程进度证明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办理付款单后,由计财部办理付款手续;在合同结算完成前,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合同结算审计完成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90%。

4.5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调价条款,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合同价款。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报华电国际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价格调整协议。

4.6合同承办人在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适当、不全面时,应在约定、法定或尽可能短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一般应用传真、电报、挂号信函等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

4.7收到对方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约定、法定或者尽可能短的合理期限内以约定或法定方式予以答复。

4.8承办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答复应当保留书面资料报计划组备案。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1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根据权限需要向上级部门汇报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华电国际批准后执行,并明确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返还款项的义务。变更或解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字、盖章生效。

5.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5.3变更、解除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办理审签手续后,经合同签约人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

5.4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须由合同会审部门审签后,由原合同签约人同对方签署,并由合同承办人将生效的协议文本分别交由原合同文本保管部门留存,并将副本报计财部、计划组(含电子版)各一份。

6合同纠纷的处理

6.1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人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并应及时告知计划组:

6.1.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6.1.2签定、履行合同的有关资料及有关的票据、票证;

6.1.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6.1.4其他有关资料。

6.2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合同承办人应与计划组全力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详细资料。

6.3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与计划组商议确定代理人及仲裁、诉讼方案等事项,并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6.4处理合同纠纷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的原件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分别交计划组、计财部和承办部门留存。

6.5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与计划组联系,并报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查与考核

7.1检查内容:

计划组每年年终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合理性、履约率等情况进行检查。

7.2考核内容:

7.2.1违法违纪行为:订立虚假合同;伪造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非法转让、倒卖合同;与对方恶意串通订立合同,以谋取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上述情形下的合同无效,一切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自负。按照青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2失职行为:没有认真了解对方资质和履约能力,造成损失的;由于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相关部门的责任,使合同不能履行,造成损失的;由于对方违约,而未及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利用合同索贿受贿,损害我方利益的。按情节轻重依据青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并给予1000元~20000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泄露合同涉及的预算限额、标底等商业、技术秘密,违者按青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给予10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

7.2.4其他未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200元~1000元经济处罚。

8纠正和预防措施

8.1对工商等部门有鉴证要求的合同,一律办理鉴证,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合同履行中因技术障碍而无法履行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变更建议,经各相关部门评审会签统一意见后,由计划组报华电国际公司同意后,由承办部门按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将变更后合同正本报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将副本报计财部、计划组各一份。

8.2在合同履行中发现合同签订时失误或条款不明确的,由承办部门按程序办理会签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

8.3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应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报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前不得签订合同或支付合同款。

9其它

9.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2本办法由三期办负责解释。

9.3本办法执行情况由纪监审部门负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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