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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部矿井地质工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二、积极发挥地质工作的尖兵作用,为矿井安全生产及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三、经常深入采掘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地质资料,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技术问题。

四、及时、完整地收集、分析、整理矿井地质资料,搞好地质资料的观测积累,认真做好月度地质预报,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提前对采掘工作面遇断层下发通知单。

五、按规定及时编制和提交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采后总结,编制生产补充勘探、地质勘探设计工程。

六、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地质资料,用于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七、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八、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地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为主管技术员出谋划策,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搞好地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十、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2: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地质工程师

1、在总工程师和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提供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对全矿地质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负责全矿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负责地质、水文地质安全措施的编制,负责提供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生产和计划编制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并积极参加上述工作的编审。

3、负责全矿水文地质工作,熟悉水文地质方面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熟悉防治水工作程序,并认真开展日常工作,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规律,做好井下突水事故的防治。

4、深入现场,了解地质变化,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向部领导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

5、按时做好采掘工程的地质、水文地质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对揭露的地质变化及时上图、上帐和进行分析。抓好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对可疑地点必须进行探放工作,防止因水患造成安全事故。

6、负责地质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好地质基础工作。

篇3:安全生产责任制:井区地质工程师技术员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及上级有关地质工作指示规定,搞好本井(区)地质工作。

2、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了解各种地质情况,准确掌握判断各种地质构造,加强素描工作,完善掌握地质资料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为全井设计技术提供所需的地质资料。

3、查清并掌握本井的地质变化规律,及时编制完善不同阶段的地质资料说明书和地质预报,准确的指导安全生产。

4对因本系统的工作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负全面责任。

篇4:某矿地质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本专业的技术政策、规范、规程及技术规定,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工作。

第二条负责矿井地质及矿井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审核、组织实施和总结,上报资料及时准确,搞好物探管理。

负责收集整理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建立健全地质及水文地质台帐,严格按要求编制各种地质及水文地质图纸。

负责本专业的技术报告和总结,经常及时地深入现场,实测和掌握现场状况。及时编制地质说明书,为生产提供可靠依据。采区和工作面结束后,及时编制采后总结。

第三条负责雨季防排水计划的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参加矿井生产计划、规划、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的编制审批工作,及时提供开拓,延伸工作面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地质工程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七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八条对本人承担的地质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在为有关设计中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失误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执行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地质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未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质负工程师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井区水文地质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及上级有关防治水工作指示、规定,搞好本井(区)水文地质工作。

2、及时深入现场,进行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掌握全矿井的涌水量变化情况及水文地质情况。

3、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和“防、堵、疏、排、截”安全技术措施,作好水情水害预报和每月水害隐患排查工作。

4、负责编制井下探放水设计,并做好探放水工作总结。

5、负责建立健全各种水文地质及防治水资料。

6、对因本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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