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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不合格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6-20

检测结果不合格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及全体员工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公正检测获得准确数据,当样品所检结果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二、当样品所检项目结果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应慎重对待。首先应再次检查样品及状态是否正常,其次检查试验方法引用是否正确?仪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试验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确认正确无误后上报实验室负责人。

三、实验室负责人在接到样品所检结果不符合汇报后,在样品能够满足试验检测的情况下,应及时另行安排其他人员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为不符合时,应在不合格项目台帐上登记、出具检测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单位,要求相关单位按不合格品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做好不合格处理的见证和记录,必要时附上相关的影像资料,相关参与处理和处理见证人员签名留档保存。

四、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不合格项目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单位、工程名称、试样名称、不合格项目、报告编号、送检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知时间、经办人。

五、每年不合格项目台帐应按文件管理程序规定归档保存。

篇2: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检测事故:

1、样品丢失损坏或因保管不当,样品性能丧失下降;

2、加工试样时,弄错规格以至无法弥补;

3、未事先协商,不按标准方法或不采用标准样品进行检测;

4、检测时未及时读数、未填写原始记录或漏检项目而写不出检验结果;

5、由于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要求,使检测结果达不到要求的精度;

6、已发出的检测报告,其检测数据计算错误或结论不正确;

7、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丢失,检测资料失密;

8、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均为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的大小、人身伤亡情况分成小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三、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在统一格式的事故登记表登记。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现场,通知有关人员处理事故。

四、对事故应及时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由负责人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及性质,对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理,并总结教训,杜绝此类事故重复发生;同时应迅速采取纠正措施,保证检测质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五、重大事故发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上级递交事故专题报告;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处理。

篇3: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措施。

一、职责范围

矿长对本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本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矿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各分管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对重大危险源按照确定的隐患治理方案进行整改治理。各专业科室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参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安全科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管理内容

1、大风、灾害性天气,2、爆破器材库,3、锅炉房,4、地表水,5、瓦斯、煤尘超限爆炸,6、岩溶水突水,7、老空积水,8、煤炭自燃及其它火灾。

以上8项重大危险源由矿井安全科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各科室组织有关人员每月下井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全科登记、存档。

三、排查、登记、申报

1、以总工程师为主,分管副矿长及各科室配合,对本矿井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排查的依据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逐项进行登记,详细描述和记录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特征。

3、按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由所在矿安全科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申报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4、当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后,各矿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5、重大危险源排查,六个月为一周期。

四、评估

1、必须按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委托具备安全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2、对已经评估过的重大危险源,正常情况下每两年重新评估一次。重大危险源的产生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3、对新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立即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五、检测、监控

1、矿井必须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落实责任人,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治理措施和长远的治理规划,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2、矿井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矿井应指定专人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矿长并备案。

4、矿井每年初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总体安全评估,拟写安全评估意见后签字备查,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治理计划。

5、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整改。对存在现实危险的装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改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矿长或总工程师每月度应组织人员对矿井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对已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矿井安全科审查同意,方可重新生产或使用。

7、矿井安全科每年末要对矿井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分析。

六、治理

1、矿井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共同研究确定治理整改方案。

2、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整改方案一经确立,由矿长负责具体落实,必须最大限度满足治理整顿投入,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七、救援

1、矿井必须针对各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2、矿井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3、矿井已经编写好的预案,根据情况,要定期、及时进行修改。

八、销号

重大危险源经过治理消除危险、危害后,要及时报上级部门申请销号。

九、组织领导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矿井应成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治理小组,矿长任组长,各副矿长、总工、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十、考核处罚

1、矿井无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无评估报告、管理办法、治理方案的,对矿长、总工、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科长各罚款100元,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到期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加倍罚款。

2、重大危险源不按时报送,对安全科长罚款5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记录不完善、不全面的对有关负责人罚款5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3、对应急救援预案不及时修改完善的对矿总工程师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一、其它

矿井要将各个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报告、检查制度、巡检记录、应急救援预案等进行集中管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

篇4:计量检测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计量数据采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计量检测工作。

2、工作内容与要求

2.1计量检测即计量数据的采集,应符合下列条件采集的数据才准确可靠。

2.1.1检测点选用的计量器具合理合格,使用和运行正常。

2.1.2测量方法正确,使用人员按规寇程序进行。

2.1.3采集的实际检测数据不是人为篡改或推算、估计,记录清楚签章齐全,

2.2各车间、部门兼职计量人员要履行职责,保证本车间、部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完好率。

2.3技术科应遵守国家技术标准,制订和修改工艺,正确选用计量器具和测试方法,对违反工艺要求,选用计量器具不当的部门和个人,由技术科纳入工艺纪律考核。

2.4供应部要做好原材料迸出厂内部消耗、转移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怅。

2.5质检科处应做好产品质量检验原始记录及质量报表。

救助站制度

篇5:安全检测测量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组织机械设备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完好率,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分工

1、使用后的机械设备交会时,由物资设备部维修车间检验员填写“机械设备入库验收单”,与使用方设备员共同签字认可,验证设备除正常磨损外,是否有总成及零件,仪表、附件等缺损,以便分清责任。

2、从工地交回的机械设备,由维修车间负责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再次投入使用时运转正常。

3、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确定修理类别并填写《施工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其正常费用摊入项目成本。由于违反设备维修保养规程,非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坏,其修理费用由使用方承担。

4、凡是已出库投入工地使用的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工负责,经常性修理由使用单位的设备员及机械班负责。

5、维修后的设备出库时,由物资设备部与使用方共同签字认可,并填写《施工设备、机具器材需用表》,不合格设备不准出库使用。

6、设备出库后,日常保养及经常性维修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遇有无力维修保养项目,可委托物资设备部维修车间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修理类别及方法

1、大修:机械设备的大修间隔只有一个参考依据,是否需要大修主要看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大修技术条款来确定。需大中修的要填写《施工设备大中修计划》报物资设备部审批。

A、机械设备需大修的技术条件如下:

1)发动机

a.动力性能显著下降(一般降低20%以上)

b.有严重烧机油现象(机油消费量超过定额1倍以上)

c.发动机走热后,气缸压力过低(达不到标准的60%)

2)机械部分

a.传动机构的主要零件达到极限磨损程度,使机械设备在运转达中有偏摆、异响或撞击抖动现象。

b.转向操纵机构磨损,间隙过大,操纵失灵。

c.变速箱齿轮轴磨损严重换挡困难或经常跳档。

d.机架主题严重变形或开裂。

e.行走机构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工作。

f.制动机械磨损严重,操作失灵,制动能力下降或失效,无法调整。

g.工作装置磨损严重,操作失灵,不能完成正常的工作量或者作业精度达不到要求。

上诉各种情况,均已无法利用调整和小修的方法消除,机械使用将导致严重的事故后果,理由解体大修,才能恢复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有两个以上的总成需修理可视为大修,有1个总成需要修理视为中修。

B、机械设备修理方法:就车修理法,总成互换修理法。

C、大修验收

1)外部验收检查:主要检查机械设备装配的完美性,其中包括润滑、坚固和掺漏现象的检查。

2)空运转或实验负荷试验:主要试验机械设备的动态性能,包括启动性能、制动性能和安全性能等,验证机械设备是否达到正常使用技术要求。填写“机械设备的试运行记录”。

3)机械试验后的复查:主要复查实验后有无不正常现象产生,同时要消除实验中发现的缺陷和故障,进行必要的调整。

4)大修验收后要填写“机械设备验收记录”和“机械设备试运转记录”。

D、大修后设备要达到要求(指设备在7天内保证期内使用应达到的要求)。

1)发动机走热后应运转正常,无敲缸及其他不正常响声,不发生拉缸烧瓦等现象,机油压力水温等符合规定,排气烟色正常,处理正常。

2)离合器结合平稳,不偏摆。

3)各齿轮箱包括变速器、分动器、减速器、差速器以及各种传动轴等,运转时无异响,各部轴承无过热现象,各种油封不漏油,变速箱无自动跳档,掉档现象,换挡无困难。

4)行走机构行驶平稳,不偏摆。

5)制动系统磨损正常,不过热,性能稳定可靠。

6)操作机构与安全装置操作灵活,安全可靠。

7)工作装置无严重磨损和不正常响声。

8)机架无变形、破裂。

9)电动机及电器设备的空载电流和温升要符合要求。

10)各种仪表指示正常、灵敏可靠。

E、保证责任(七天保证期)

1)在保证期内,如因修理过失而造成严重的设备故障或损坏,由物资设备部维修车间无偿返修。

2)其他要求参照大修要求。

2、中修:

1)中修的技术条件:符合机械设备大修的技术条件之一,即为中修。

2)其他要求参照大修要求。

3、小修:时维护性修理,主要消除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性故障和局部损伤,维护设备正常运转。

4、保养:

1)一级保养:指经常性设备需要润滑保养得部位加注润滑油(如钙基润滑脂、齿轮油、机油等)润滑单位、润滑点数、润滑周期、润滑油种类、注油方法按设备说明书实施。

2)二级保养:调整、坚固、防腐败机械设备,由设备员及机修班负责(简单的由跟机操作工负责)。

3)三级保养:把总成拆开清洗,消除故障,由设备员机修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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