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病历复印须知
人民医院病历复印须知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上述人员,如须复印病历,请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本院行政楼(A楼)四楼病案管理科办理复印手续 :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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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案管理科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四、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请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管理科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印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六、病案管理科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我院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z市人民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七、复印的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一定的本费。
篇2:人民医院预约挂号号源分配原则规定
人民医院预约挂号号源分配原则规定
为方便预约,现预约挂号的号源分配和原则规定如下。
第一:先预约原则:任何方式预约均以提交时间节点为选取号的第一原则。
第二:开放全部号源原则。专家、专科、专病和多学科综合门诊均对各种预约方式开放且提供全部号源数。当天额满的依次顺延。
第三:现场预约可获取原则。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预约号且确有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以门诊部或一站式服务中心确认后予以现场加号,但不仅限于当日。
第四:预约号优先就诊。在同一时段内,优先诊疗预约病人,完成后诊疗现场挂号病人。如本时段预约额满时,加号和现场预约病人则在依次排列待预约病人完成后就诊。
门诊部
篇3:人民医院预约挂号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人民医院预约挂号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预约挂号工作门诊部办公室负责,由一站式服务人员具体执行。
二、预约挂号工作人员须熟悉门诊工作流程和熟练掌握预约各种方式和方法并指导和协助病人完成预约。
三、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预约挂号号源分配和原则的规定》。不得私自隐藏、取消和更改号源号表。不得私下转让紧缺号源。
四、工作人员应当有效维护就诊秩序,主动提醒分时段预约功能并指导病人及时取号就诊。
五、发生网络等故障时须及时汇报并做好现场解释工作。
六、对多次预约不成功的病人应当协助做好当日就诊工作或预约下次就诊。
门诊部
篇4: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出现医患纠纷,经科内解释患方不能接受的,应告知患方到投诉接待办反映情况
投诉电话:z
2、投诉接待办负责接待来访者,耐心听取患方意见,详细记录纠纷经过。
3、事实经过明确,医方行为未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解释,事实经过不清及医患双方存有争议的,向相关科室发放医疗纠纷调查表。
4、相关科室接到医疗纠纷调查表后必须认真调查分析,将结果反馈回投诉接待办。
5、投诉接待办将调查结果上报,经院专家委员会讨论分析。
6、投诉接待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答复患方疑问,将院方讨论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患方。
7、经调解处理形成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书。不能调解的通过市调解中心或法律途径解决
调查要求
一、调查内容:
1.纠纷发生的准确时间。
2.涉及当事人的姓名、职称、职务。
3.主要经过。
4.重点情节。
5.核实患方提出的问题。
二、初步认定医疗纠纷的性质和依据。
1.有否为医疗缺陷,有无差错或事故的倾向。
2.属于服务态度问题。
3.患方无理取闹。
4.费用负担。
5.患方对政策、规定不理解。
6.各种并发症引起的纠纷。
7.多种因素造成,为主的是什么?
三、材料的收集整理
1.双方的材料。
2.原始病历或复印件。
3.当事人书面的经过和认识。
4.科室讨论分析的意见。
5.调查的书面材料。
6.正反两方面的取证材料。
7.初步认定的书面报告。
四、其他要求
1.一般情况下接患方正式投诉后3天内完成上述一、二、三项工作。
2.医务处应及时将纠纷的情况向分管院长报告。
3.接到患者首次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意见反馈给患者。
4.对已调解或结案的医疗纠纷,科室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将处理意见上报医院。
5.若患方坚持要医院诊治经过结论,则应经科主任、医务处同意后再发,必要时经院领导同意,严禁医务人员私自给患者或家属医疗材料。
6.需调解的由医务处准备调解协议书。
7.医院定期召开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医务处应书面报告纠纷发生、调查及处理情况,由医疗纠纷评析小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责任及大小。
8.医务处根据院评析小组评析的结论,提出对责任人处理的建议,并上报院领导批准。性质、责任明确者或法院确定的责任,医务处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9.经院领导研究后最终的处理意见交医务处存档。
医务处
篇5:人民医院告参保病员书
人民医院告参保病员书
病员同志:
您好!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医改政策,掌握本次住院您所需承担的自理费用,现将三级医疗机构有关医保政策内容介绍如下:
一、住院起付费
按市医改办规定:住院起付费是住院一次,计算一次。本院起付费标准:在职职工950元,退休职工750元。年内第一次住院,按起始费标准支付;第二次按起付费标准的50%支付;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均按起付标准的25%支付;以上递减部分的起始标准参保人员均在出院时直接结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治疗的人员,住院起付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的起始费部分,出院时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报销。
二、需个人自理的费用
1、自费用药:凡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均属自费药。医生在使用这部分药品时,一般情况下需征得您或家属的同意。
2、床位费: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可报销床位费的上限为35元,超过部分,需您自理。
3、空调费:空调费不属统筹基金报销范围。(某些单位可凭据报销)
4、需部分自理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
(1)使用CT、彩色多普勒仪等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项目,个人需自理10%。
(2)血透、腹透个人需自理5%。
(3)检查、治疗中使用的特殊材料。如起搏器、人工关节、支架、人工晶体、钢板等,属于基本医疗范围的,个人自理为30%。不属于基本医疗范围的,个人需100%自理。如:留置管、镇痛泵、进口缝线等等。
三、统筹段个人自负部分
参保职工住院年内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其标准,在职职工1万元以内(含1万元),个人自理16%;1万元---4万元(含4万),个人自理12%。退休职工个人自负部分,按在职职工自负比例减半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其自负部分为在职职工的30%。医疗费用在4万元至12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和个人类别,个人均支付8%。
以上介绍,如有不明之处,欢迎随时垂询(电话号码:85350851经管科)。
恭祝您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