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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6-04

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公信力建设,科学规范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原则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信息公开内容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信息披露。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重大事件及年度大事记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一)披露时间。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救灾信息根据民政部要求即时披露。

(二)主要形式。年度报告及官网全文阅读服务、基金会中心网、政府指定媒体或全国性媒体上发布摘要,邀请媒体参加活动并进行新闻发布、公告、内部发文、新闻发布会等。

四、信息公开审批流程

项目部填写信息公开内容确认单→财务部对数据进行复核→项目部负责人复核→秘书长审批。

五、要求及责任

1、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公信力是基金会的生命力,信息公开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要把信息公开纳入各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各部门要做到谁负责的项目谁负责负责的公开,实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各部门在对外公开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社会质疑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2、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各部门要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公开体制,推动我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篇2: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为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基金会可以进行资产运作。为使基金会资产运作合法、有序进行,保证基金会的资产安全,特制订《基金会资产投资暂行管理办法》。

一、基金会的投资须在充分调研、论证后方可进行;

二、基金会投资的初次合作者,基金会须2人以上亲自到对方机构进行考察,了解其资质、信誉及业绩等,必要时还要向证监会了解情况,请法律顾问调查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运作方式的合理、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会的投资须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投资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2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短期投资有基金会法人代表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时通报投资情况及投资结果;

(二)21万元至100万元(不含)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投资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时通报投资情况及投资结果;

(三)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无论期限长短,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进行;

五、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须定期向理事会汇报,重大而紧急情况随时汇报,必要时召开理事大会,根据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决定投资活动的续、止;

六、投资活动结束后,须向最近一次理事会报告投资结果。

篇3: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旨在将所有受捐赠财产用于发展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事业,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条本基金会所受捐赠资金将用于:

(一)组织和资助中外民间友好交往活动,以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二)组织和资助维护世界和平的活动与事业;

(三)设立基金支持我国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事业的发展;

(四)设立基金开展培训,为我国民间外交和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五)为推动国际合作,开展咨询服务;

(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七)对从事民间外交研究的机构、刊物、会议、活动提供资助;

(八)表彰和奖励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九)设立基金助残帮困、扶贫救灾;

(十)根据捐赠者意愿资助和组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二章捐赠与受赠

第四条本基金会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国内外热心于友好、和平、发展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作为捐赠人的捐赠。

第五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物品的,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捐赠人应当将捐赠款汇入本基金会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捐赠人可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本基金会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资金数额、捐款用途、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本基金会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向捐赠人授予捐赠凭证或捐赠荣誉证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或报道捐赠情况。

第十一条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在承诺兑现期内不交付捐赠财物,本基金会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确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协议终止。

第三章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资金用途的,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受赠的物资将直接捐助给被资助者;不能直接捐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资金,捐助被资助者。

第十五条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计入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的本金,按《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篇4: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为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证本基金会公益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公益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公益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公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批准及资助协议签署后,无重大原因,不得修改预算。如有特殊原因,在不突破预算总额情况下,调整各项目内的预算,需由项目执行人员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并经捐赠人认可后报财务部备案。

二、合同签订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开具捐赠票据。本基金会使用捐赠资产时,也应与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捐赠资金的拨付

捐赠人按照捐赠合同约定将捐赠资金拨付到本会账户。本基金会将根据与受助单位和各执行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

四、专项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对项目资助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项目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并严格执行预算。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定期向本会提交和该项目有关的资助资金使用说明。

受助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受助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项目结束后,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移交项目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五、采购与费用支出管理

受助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项目发生的采购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各项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根据受助单位和项目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六、资产管理

受助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项目执行完毕,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七、项目监督检查

本基金会的项目监管小组负责各公益项目的监管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随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篇5: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二条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三条财务制度原则上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交通银行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外汇管理总局的稽查、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根据基金会管理和发展情况,今后陆续出台的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属于本财务管理制度的延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涉及到本管理制度内容的,按新政策规定调整本制度。

第六条本财务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附财务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三)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四)支票管理制度。

(五)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六)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七)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八)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现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出纳员为本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给工作人员的个人工资、津贴、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二)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根据本基金会日常现金开支情况,经开户银行核定,确定本基金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

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负责。出纳员请假时,由基金会秘书长临时指定专人担任出纳工作。

(二)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三)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四)取送大额款项时,必须安排专车,派人护送。

(五)出纳员收、付现金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认真审核是否合法,各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呡?会秘书????。对符????皡?,收付款后?????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现金报账时,经手人必须填写“支出凭证”,签字并经部门领导核批,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七)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填写“借款单”,经部门领导核批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否则由出纳员开出现金支票出差人员自己到银行领取。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五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人员备案。

(八)出纳员必须模范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九)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一)现金账要及时登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必须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二)每月结存现金、印鉴和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号码必须乱号,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三)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并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范围和方法。

(一)基金会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二)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外,其余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拨转账。

(三)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四)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16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并定期到开户银行索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

(五)严格禁止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一)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秘书长汇报。账面余额为150万元时,应告知秘书长,当余额为80万元时,不再向外支付。

(二)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并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出纳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及时登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次?、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顰?款的动态和余额。

(四)??,“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处理。

第三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接受捐赠或者接受服务时,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财政部规定。

第十七条财务部负责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在领取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后,向财政部主管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请领购票据。

第十八条开具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接收的各类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收款方: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为: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资金往来发票;

(三)各类发票的使用范围

1.以下情况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以下情况使用资金往来发票。

内部往来。

第十九条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应与付款单位和个人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财务部负责办理发票及发票购领证的领购、年检等工作。

(四)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财政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是基金会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基金会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必须加强支票管理,保证支票使用的安全和合法。

第二十条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一)现金支票只适用于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的小额款项以及基金会提取的工资、备用金和补足现金库存限额。使用现金支票,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签发。现金支票使用的管理,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转账支票的管理。

(一)财务部门要设专人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

(二)财务部门要建立支票领用簿,逐笔登记领用人??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三)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支票使用单”,报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门登记签章。

(四)凡基金会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银行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当签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分时,由??务部门负完全责任。

(五)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由财务部门对支票结算单金额的大小写进行核对。基金会秘书长要对报销事由进行核准把关。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签发空白支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在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签发的空白支票,只限于转账支票,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和签发日期。如果收款单位名称尚不能确定时,可不填,但签发日期、支票的用途和限额必须填写,领用支票的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在限额以内使用,对支票用途和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支票领用人要对空白支票负责,不得遗失,否则由支票领用人负全责。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空白支票的监督和管理,对签发的空白支票要进行登记,并及时督促支票领用人员按规????桰?

(六)支票领用??限。

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报账时需填写“支票结算单”,由经手人在“支票结算单”上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送财务备案,基金会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七)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十天,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一天。

(八)基金会收到的转账支票,只能送银行转账,不能转让和流通。

第二十?的签发。

(一)支票的签发,按支票的签发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二)支票签发“???不准”:

1.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3.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不准将支票作抵押;

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

6.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二十三条支票丢失时,要立即向财务部门声明,并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责任人要提出书面检查,交秘书长核批。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报请理事会批准给予责任人适当处分。

第二十四条支票到期未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门,并办理有关退回手续。

第二十五条支票发生作废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退回的支票,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日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和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按年度分类设立档案,并设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会计资料档??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会计凭证:月度结账后按月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并注明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和编号,并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二)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按账簿的种类、薄厚程度合订为一卷或分订为数卷。账簿应保持原来面目,活页账簿要撤出空白页,编写页号,装订成册,登记保管年限、项目、记账人姓名。每年的账簿要加帖封面,并登记清册。

(三)会计报表等资料: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种类装订成卷,编有页号,加装封面,并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后30日内存入到档案室。

(四)对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备查账簿,辅助账簿,有查阅价值的文件,财务报告及批示等,是分别装订成册,登记清册后一并归档。

(五)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使档案条理化,应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或卡片,每年终了后30日内及时填好档案清册目录。

(六)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三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存放,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的形状分别放入档案柜,注明年度。

(二)会计档案管理。

1.放置档案消防器材。

2.室内要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3.要配有通风照明设备。

4.档案柜内要放置防潮剂、樟脑精等。

5.室内地面要放置灭鼠药、定期喷洒杀虫剂等。

(三)对会计档案应本着查找方便的原则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会计档案必须建立查阅调阅清册,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需要查账时,应由档案保管员查找,并登记时间,查阅人员姓名事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资料时,须出具借条,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不得拆册,并要求限期归还。

(二)会计档案是重要资料,借阅者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涂改损失、丢失、转借、更不准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时,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注明要销毁清册的时间、经手人和批准人,档案销毁时应有财务人员监销。

(二)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保管年限规定。

1.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2.各种会计凭证保存十五年,其中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3.月度、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

4.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二十五年,其他账簿保存十五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三年;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6.对保管五年以上的档案,财务应办理移交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清册。移交时要一式两份,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移、接双方各保留一份,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和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第六章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必须至少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两人。会计负责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支票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凡涉及货币资金和现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人分工掌管负责???现金、支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出纳员不能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负责记账的会计不得做现金、支票等收付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出纳员“三不”原则。

(一)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稽核工作。

(二)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登记本单位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出纳员和会计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一)出纳员负责现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结算财务专用章的保管,负责现金、支票收付的业务工作,负责与银行间的结算及票据传递,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二)会计负责法人代表人名章、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负责月末帐务的结转,负责固定资产

的登记,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与查询,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内部会计人员工作之间必须互相核对、互相牵制、互相监督,防止差错、防止失误、防止发生贪污、盗窃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结合基金会财务开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基金会《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第三十九条经费申请报销审批权限

(一)秘书长审批权限:

行政办公经费1万元(含)以下;

项目经费10万元(含)以下。

(二)理事长审批权限:

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含)以下;

项目经费100万元(含)以下。

(三)理事会审批权限:

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以上;

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并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全国对外友协报备。

第四十条报销办法。

财务人员必须依据经费申请批件和有关领导签批的有效单据办理报销手续(具体程序另文规定)。

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为推动基金会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基金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财务预算基本内容

第四十三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基金会内部各部门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基金会的各项目活动完成既定的项目工作目标。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财务预算是基金会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基金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基金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目收入和支出、基金会项目成果及其项目分配等资金运作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基金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项目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募资收入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预算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项目业务活动成本按月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落实。

预算组织分工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负责人对基金会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财务预算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基金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负责预算执行和日常流程控制;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报告;负责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等。

第五十条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各项目部具体负责本部门项目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做好基金会总预算的综合平?、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参与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对基金会实施财务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项目部财务预算方案必须上报财务部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五十一条预算编制是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财务预算编制要在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制定的编制方针指引下进行。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内部业务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项目战略实施。

第五十三条项目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基金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公益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募资预算、公益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经费预算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基金会具体要求编制。

第五十四条资本预算是基金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第五十五条预算的编制日程:年度预算的编制,自预算年度上一年的10月1日开始至11月25日全部编制完成,并在次年1月底前分解落实财务预算指标。各部门要依照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编排预算,并制订详细的编制日程和要求,确保财务预算的顺利编制。

财务预算的执行、控制与差异分析

第五十六条基金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控制方法原则上依金额进行管理,同时运用项目管理、数量管理等方法。

第五十七条基金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八条基金会应强化现金流量的财务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支出,不予支付。

第五十九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益项目预算,努力完成募资任务,实现工作经费预算指标。一般情况下,没有预算的,要坚决控制其发生。

第六十条在管理过程中,对纳入预算范围的项目由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进行控制,财务预算部门负责监督,并借助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预算外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直接控制。

第六十一条基金会必须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部门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财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部门查找原因,提出改进项目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预算差异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期预算额、本期实际发生额、本期差异额、累计预算额、累计实际发生额、累计差异额;

(二)对差异额进行的分析;

(三)产生不利差异的原因、责任归属、改进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异的原因和今后进行巩固、推广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部门、秘书长或理事长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基金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基金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财务预算的调整

第六十三条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部门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项目执行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调整一次。

第六十四条确需调整??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部门向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幅度。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预算执行部门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报秘书长、理事长确认后方可下达执行。

财务预算的专评与激励

第六十五条预算年度终了,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秘书长或者理事长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部门进行考核。

第六十六条财务预算的考评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整个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即对项目业绩进行评价;二是对预算执行者的考核与评价。财务预算考评是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必要措施,

第六十七条预算考评是对预算执行效果的一个认可过程。要结合基金会考评要求,制定考评细则。考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原则:以预算目标为基准,按预算完成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二)激励原则:预算目标是对预算执行者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考评必须与激励制度相配合;

(三)时效原则:预算考评是动态考评,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应及时进行;

(四)例外原则:对一些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因素,如环境的变化、市场的变化、重大意外事项等,考评时应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第六十八条为调动预算执行者的积极性,基金会可以制定激励政策,设立优秀执行者奖、效益奖、节约奖、改善提案奖等奖项。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九章关联???易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为规范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基金会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七十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或者与基金会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基金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基金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基金会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十三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七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基金会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基金会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基金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基金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基金会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基金会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

(一)基金会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基金会的关联人:

根据与基金会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十五条或者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七十七条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七十八条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如下顺序: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如果没桰?定价????场价格低于国家定价且该市场价格系合法存在,则适用市场价??枡?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仡?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上述“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服务)的价格及费率;上述“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上述“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十九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基金会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二)基金会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三)基金会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基金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不属于理事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上报理事长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秘书长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十条基金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十九条规定。已按照第七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十一条基金会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理事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理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基金会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

(七)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时,除审核第八十二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基金会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依据《基金会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基金会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关联交易未按《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基金会有权终止。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对需理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会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八十七条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第七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审计或者评估。

第八十八条以下业务为基金会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第八十九条基金会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已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基金会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及依据本制度规定提交者理事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基金会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理事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对基金会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理事会审议。基金会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九十条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其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基金会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九十一条基金会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九十二条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理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理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基金会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基金会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基金会债券或其他衍硱?;

?一????承销塰一方公弡??金会塱?企両?、可衱?????券或者塱??种;

(三)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四)经有权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附则

第九十四条基金会控股子基金会发生的关联交??,视同基金会行为。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六条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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