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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绿化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29

市园林绿化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z市园林和绿化综合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市园林绿化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市园林绿化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机关及局属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处室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局监察室(以下简称监督部门)负责对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是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园林和绿化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二章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及分工;

(三)局机关各处室职能及联系方式;

(四)直属单位职能及联系方式;

(五)苏州市各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六)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和绿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园林绿化系统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有关情况;

(九)世界文化遗产建筑监测方案及计划;

(十)全市建成区绿地面积情况;

(十一)本年度计划新增绿地主要项目情况;

(十二)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等;

(十三)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情况;

(十四)园林绿化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等;

(十五)纳入招投标范畴的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

(十六)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名录;

(十七)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所属景点名称、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措施、园林年卡购买及使用等情况;

(十八)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重要会议主要内容、统计数据、工作年鉴等情况;

(十九)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十)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和信息。

第八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二)所属单位经济指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三)本系统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四)本系统年度奖惩情况;

(五)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机关内部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关工作规则;

(二)机关管理制度;

(三)机关干部任用程序及结果;

(四)机关公务员录用情况;

(五)年度考核、评优、表彰奖励情况;

(六)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七)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市园林和绿化局政府网站(苏州园林和绿化综合信息网)上予以公开;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政务内网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三)政务公开指南手册或办事指南手册;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会议;

(五)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作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对未列入本规定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15日内审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禁止公开的内容,决定公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园林绿化部门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

(一)局机关处室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信息拥有单位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前应对照国家保密局有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

(五)信息拥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对审核后的信息予以公开。通过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政府网站和政务内网公开的信息可以交由局信息处发布;

(六)拥有信息单位通过一定渠道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拥有信息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五条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信息拥有单位末主动履行第七条、第八条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章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危害游客和市民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自然灾害、疫情、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恶性事件;

(三)其它对园林和绿化有严重影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十八条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由相关信息拥有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核实并报局领导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隐瞒。

第十九条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舆论与园林绿化突发性事件相关事实不符的,局新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信息拥有单位及时公开予以澄清。

第五章政务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报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篇3: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本机关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在作出关于园林绿化事业的重大决策、规划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前,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三条听证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由本机关相关领导同志指定。

听证陈述人、旁听人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发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也可以发言。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当提前将听证事项主要内容、听证时间及地点、听证陈述人与旁听人的条件以及申请方式及途径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条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将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听证参加人申请类别等向本机关申请登记。

听证陈述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五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五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陈述人,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旁听人登记人数不超过五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五十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人数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依次陈述;

(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有关旁听人员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陈述人、有关旁听人的发言内容;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是指本机关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综合信息网、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四条公示工作的实施,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六条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相关处室应该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七条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七天(另由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申请审核(查)表

提供信息的部门

经办人

拟发布信息的

文件标题或主要内容

信息形成时间

年月日

最后公开时限

年月日(20个工作日)

拟发布信息的

形式或范围

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保密责任人

审查意见

保密责任人(签字):年月日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组长(签字):年月日

处理结果

操作人员(签字):年月日

备注

注:“处理结果”栏中,须注明所发布信息的形式、范围及时间,如,发布信息的网站名称及栏目等。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保密申请审核(查)表

信息产生的部门

经办人

拟不予公开的

文件标题或主要内容

信息形成(变更)

的时间

不予公开的理由

或原因

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保密责任人

审查意见

保密责任人(签字):年月日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组长(签字):年月日

处理结果

操作人员(签字):年月日

备注

注:1、“保密责任人审查意见”栏中,须根据信息的内容,注明贯彻执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文号或者查明文件来源是否涉秘,提出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以便审批责任领导审批。

2、“处理结果”栏中,须注明该信息(文件)归档情况或上报上级保密部门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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