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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27

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严禁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看电影、聊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软盘或光盘,不得把本窗口的软盘随意外借,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盘。

三、与各相关网络进行数据交换的窗口,应配备正版的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杀毒。

四、未经许可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窗口,更不能操作计算机和相关设备。

五、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保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

六、窗口计算机应设置密码,防止文件泄露。

七、微机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

八、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下班时须切断计算机电源方可离岗。

篇2: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制度措施,强化技术防范,不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有效监督。

第四条?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审订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建设规划、方案;

(二)研究解决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三)对发生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泄密事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保密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建设规划、方案的编制及实施工作;

(二)监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开展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项检查和技术培训;

(四)参与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风险评估、分析及安全保密策略的制定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建设规划、方案、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二)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技术措施的落实及运行维护管理;

(三)负责建立、管理信息设备台帐;

(四)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策略的制定、调整、更新和实施;

(五)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风险分析,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建议,并编制安全保密评估报告;

(六)开展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技术检查工作;

(七)涉及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批;

(八)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结合工作实际设定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安全审计员,分别负责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工作。“三员”的权限设置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安全保密管理员与安全审计员不得由一人兼任。

没有涉密信息系统,只使用单台涉密计算机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保密管理员。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对涉密人员的要求;

(二)熟悉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熟练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上岗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

第三章?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

第九条?建设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保密设施必须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条?建设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在方案设计前,由保密委员会根据所建系统拟涉及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确定保护等级。

第十一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设计应当选择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方案按照建设系统的对应密级进行定密和管理。建设方案完成后,由保密办报请上级保密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备案。

第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系统集成、综合布线、系统服务、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工程监理等,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资料应当根据需要控制发放,并做出登记。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登记如数收回。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所采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必须选用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中所描述的适用范围及其有效期。

第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的测评工作统一由集团公司保密办委托国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中心兵器分中心实施。

第十五条?涉密信息系统经测评完成,取得涉密信息系统检测评估报告后,由上级保密管理部门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正式提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申请书》,并经集团公司保密办审核批准后,报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领取《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新建涉密信息系统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经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在未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前,不得投入使用。在正式运行之前,不得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涉密信息系统在设计、评审、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因有关工程信息资料泄露导致涉密信息系统防护措施失效、削弱的,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属于其他环节责任的,由相关环节负责人负责。

第四章?信息设备台帐与标识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建立信息设备总台帐,内设机构或部门应当相应建立二级台帐。信息设备台帐可按以下类别分类:

(一)计算机,包括服务器、用户终端;

(二)网络设备和外部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网关、网闸、VPN设备、打印机、制图(绘图)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外接式)等;

(三)安全保密产品,包括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密码产品及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检测、边界防护和电磁泄漏发射防护等产品;

(四)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各类台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算机管理台帐:部门、责任人、名称型号、密级或用途、操作系统安装日期、硬盘序列号、IP地址、MAC地址、使用情况等;

(二)网络设备和外部设备管理台帐:部门、责任人、名称、型号、使用情况等;

(三)安全保密产品管理台帐:责任人、名称、型号、检测证书名称和编号、购置时间、使用情况等;

(四)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台帐:部门、责任人、名称、编号、序列号、密级或用途、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信息设备台帐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并建立、健全信息设备从配置到销毁全过程的报告、审批和定期核验机制,确保信息设备台帐能够适时、准确的反映信息设备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对信息设备进行标识管理。设备标识由公司统一制作。

标识内容应与台帐信息的主要内容相符,并保持完好。不得故意损毁、涂改、撕揭或擦除。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的服务器、用户终端、外部设备、存储介质、安全保密产品等,应当根据其处理和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或主要用途进行标识。标识应当粘贴在明显位置,并与涉密信息的存储部件相关联。

移动存储介质如无法粘贴标识的,可以采取不可擦除的方式标注。

第五章?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络;

(二)严禁使用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及其它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三)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接入内部非涉密网络。

第二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经安全保密技术测评,并正式投入运行后,如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保密管理部门和负责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一)涉密等级;

(二)连接范围;

(三)环境设施;

(四)主要应用;

(五)安全保密责任管理单位。

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测评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外部信息导入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应当通过中间转换机或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安全可靠的信息交换措施进行。使用中间转换机转换信息的,中间转换机应当按涉密和非涉密分别设立,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涉及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设备,应当由单位统一选配,统一安装,严格控制,规范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无线路由器等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或产品。

第二十七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其相应密级采取对应的身份鉴别、数字签名、访问控制、安全审计、信息加密、数据保护、介质管理、防违规外联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服务器、用户终端应当设置相关安全策略,设置原则是:关闭全部共享、与应用无关的所有端口、服务、链接和系统授权。

第二十九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采取计算机病毒防护措施,定期对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防护措施进行查验,并及时更新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样本库。更新周期为:涉密信息系统不超过3天,单台涉密计算机不超过15天。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建立统一的补丁程序分发安装机制,在补丁程序发布后3个月内及时安装,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对不能安装系统补丁程序的非正版操作系统,应当更换操作系统。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必须报经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相关管理人员实施:

(一)因系统崩溃、操作系统损坏等原因需重新安装操作系统的;

(二)更改或清除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移动存储介质及外部设备安装、使用等日志记录的;

(三)因工作需要对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装、扩展、缩减、拆卸软硬件的;

(四)因工作需要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第三十二条需经常安装的应用软件和软件工具,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上传到指定的服务器或存储在一次性刻录光盘中,供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用户终端下载、安装使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要加强对连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连接国际互联网;

(二)公司集中使用的国际互联网计算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分散使用的国际互联网计算机应当明确责任人,做好上网记录;

(三)应制定国际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明确需要通过保密审查的信息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一般应由拟发布信息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主管部门把握不准的,由保密管理部门审查,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四)公司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对通过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系统发送电子邮件等信息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三十四条?密码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便携式计算机和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根据工作实际,采取集中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应当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如无线网卡、蓝牙、红外等)的硬件模块,如无法进行拆除的,不得作为涉密计算机使用。

第三十七条?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和领用前状态检查;返还时,应当对外出使用情况进行技术检查。

第三十八条?外出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要确保安全,全程有效控制。同时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时,二者应分开保管。

第三十九条?不得使用低密级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高密级信息;不得在低密级计算机上使用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十条?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确保未经授权的移动存储介质不能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在使用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使用的;

(三)将非涉密和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和设备接入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

(四)私自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

(五)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降为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

第七章?信息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标明密级,密级标识不得与正文分离。标注方式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处于起草、设计、编辑、修改过程中和已完成的电子文档、图表、图形、图像、数据等,只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在首页应当标明密级;

(二)电子数据文件、图表、图形、图像等涉密信息在首页无法直接标注密级标识的,可将密级标识作为文件名称的一部分进行标注;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序、数据库文件、数据文件、视频文件等,在软件运行首页、数据视图首页和影像播映首页应当标注密级。

第四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禁止涉密信息非授权输出。涉密信息系统中涉密信息输出点要按照最小化原则设置。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密码保护措施,存储与传输、使用的加密措施应当与涉密信息的密级相适应,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密钥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涉密信息备份制度,并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灾措施,保证备份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涉密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情况及本身有涉密内容的各种应用软件等信息,不得进行公开学术交流,不得公开发表。

第八章?维修、报废与销毁

第四十九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服务器、用户终端、外部设备、存储介质发生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当向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批准后维修。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存储介质维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现场维修时,一般应当由公司内部维修人员实施;需外部人员到现场维修时,维修过程中应当由有关人员旁站陪同;禁止维修人员恢复、读取和复制被维修设备中的涉密信息;禁止通过远程连接,对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进行维修和维护工作;

(二)需要带离现场进行维修的,应当拆除所有可能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维修地点在公司内部的,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维修场所进行;维修地点在外部的,应与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三)设备中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不能拆除或发生故障时,如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当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予以销毁;确需维修时,送至具有涉密信息系统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由专人负责取送;

(四)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日志和档案,并将所有涉密设备维修情况记录在案,记录内容应包括维修单位、维修人、故障现象、保密措施、维修内容、维修结果、监督检查等。

第五十条?禁止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时,应当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批,拆除涉密存储部件和固件上交保密办进行销毁处理。

第五十一条?保密管理部门应建立报废、销毁涉密设备和存储介质台帐。报废、销毁涉密设备和存储介质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将涉密设备和存储介质的密级、型号规格、经办人、采取的方法措施以及最终去向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归档。

第九章?场所的安全保密

第五十二条?安装、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场所,应与境外机构驻地和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并根据所处理信息的涉密程度设立必要的控制区域,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五十三条?安装、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场所应当每半年或根据需要,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第五十四条?安装、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场所采取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措施应当满足BMB5-2000《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要求》,有关设备或技术措施应得到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安全部门的认可。

第五十五条?安装、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场所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管理要求,保密级别按系统中的最高密级设定。

第五十六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中心机房和密码机房应列为保密要害部位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安全保密制度和采取有效的出入控制措施。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的部门和个人,保密办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停止使用,由单位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保密管理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经常对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及时做出处理。造成失泄密的,要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现涉密信息设备、移动存储介质遗失、被盗,在全力查找、追缴的同时,报告上级保密管理部门和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失泄密隐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篇3: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计算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使用寿命,确保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保证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此规定。

一、计算机设备是指服务器、网络设备、计算机主机(包括机箱内的各种芯片、各种功能卡、内存、硬盘、光驱)、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UPS、扫描仪、传真机、监控设备、考勤机等。

二、公司所有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并对设备的变更和领用进行记录。公司的设备档案需集中存档。新增设备必须在领用前建立设备档案。公司设备的变更必须及时登记备案。

三、计算机设备的配备原则

1、服务器、网络设备根据主机厂要求及区域要求配备;

2、复印机、投影仪各公司配备不得超过一台;

3、各公司机房(特别是有服务器的机房)及没有在机房的服务器必须配备UPS,财务部关键电脑(台式机)需配备UPS;

4、打印机除售后前台、保险部外,其他部门原则上打印机全部共享使用,不单独给某一个人配备。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申请;

5、传真机原则上每个店配备一台;

6、扫描仪原则上可配备三台,一台融资租赁使用、一台**使用(公用)、一台财务使用(税务没有要求的暂不配备);

7、电脑的配备标准按照上海总部统一要求办理,电脑的配备原则为:

(1)笔记本电脑的配备原则为:店总经理、销售经理、站长、市场经理、大客户经理、财务经理、主管会计、店人事负责人及内训师。各店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一台公用笔记本电脑做为员工培训或出差使用;

(2)台式电脑的配备原则为:满足主机厂对电脑配备的最低要求外,融资租赁部、网电营销、财务部、客服部、店面人事**部根据人员编制可申请每人一台电脑;保险部除保险公司提供的电脑外,其余没有电脑的人员可申请配备;销售部除销售顾问外(展厅经理、销售内勤等)可每人申请一台电脑;销售顾问在没有主机厂要求的前提下,销售顾问可三人使用一台电脑;销售仓储可申请一台电脑;售后维修部除根据主机厂要求配备电脑。其余岗位或各店所明确配备电脑数量的岗位可根据各店业务量酌情申请。

四、计算机设备的使用规定

1、分配到个人或部门使用的设备必须首先办理领用手续,设备使用人负责对计算机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负有责任。部门共用或为他人共用的计算机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被指定人对这些设备的安全及完整性负有责任。每人必须爱护、珍惜分配给自己使用的计算机设备。

2、每人原则上只能使用本部门分配的计算机。非必要时,不能将机器交由他人操作

(特别是非本部门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擅自在他人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

3、所有计算机设备,未经计算机中心授权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位置、拆、换任何零件、配件、外设。不论该行为是否对设备、网络、数据造成影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4、每天上下班,按正常程序开关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及其他外设。无特殊情况下

班后计算机设备必须关闭,如果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跟计算机中心备案。

5、要保证计算机使用环境通风,台式主机旁无杂物,注意防尘、防水、防潮。杜绝一切火源,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计算机设备维护电脑维护:

1、计算机设备在长时间不用的情况下,请关闭计算机设备,并切断电源;

2、笔记本电脑不得在开机状态下进行移动,需要移动时,先将计算机进入休眠状态或关机,否则由此引发的硬盘故障,个人支付购买新硬盘和数据恢复的费用。

3、工作中突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关掉电源开关及所有计算机设备。

4、计算机设备的启用应遵照以下顺序:先开总闸开关,其次开UPS电源设备,第三开打印机等外接设备,第四开显示器,第五开计算机主机;关闭时顺序相反。

5、各种设备与电脑主机连接时,必须是断电状态,否则有可能损坏设备。其中要特别注意:绝对禁止在电脑和电脑外设都带电的情况下拆装打印机的通讯电缆。

6、每年对台式机主机进行一次除尘处理;

7、每周一对计算机进行表面清洁,定期清除计算机上的脏物;复印机维护:

(1)、禁止私自复印公司机密资料和非公司资料,重要原始凭证、公司公文、公司资质材料等,需要部门主管核准方可复印扫描或发送传真,并且需要复印机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2)、复印完毕后,无他人继续使用时,请按节能键进入节电模式。

(3)、为防止机器卡纸、禁止使用非复印纸、已褶皱复印纸、带订书针纸张。

(4)、注意保持机器周围清洁卫生,在每次使用后,请使用者自行清理产生的废纸、脏纸。商业机密相关的废页、残页需要用碎纸机粉碎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5)、大量打印复印时,需要先打印复印一份,检查无误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份数的操作,以避免大量纸张和耗材的浪费。如果发现不按此规定,造成使用设备大量输出:排板错误、文字错误、格式错误稿件的情况,将按照耗材浪费程度,进行同等耗材价格的惩罚性罚款,向**部缴纳罚金,不缴纳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6)、设备原则上只对公司内部开放使用,外部人员如需使用,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由设备日常管理员进行监督执行。

(7)、打印复印传真一体机日常清洁工作,由各公司**部进行日常维护,保持机器外观清洁。

(8)、定期(如每季度或复印张数到20000张时)请专业公司进行内部清洁、维护、耗材添加等工作;日常使用出现问题,由各公司IT人员诊断故障原因,避免将小故障扩大化,影响使用。

投影机维护:

(1)禁止在投影机附近吸烟,以防烟灰进入LCD的表面,令画面出现污点。

(2)禁止关机后再开动,以防灯泡受电压冲击,缩短使用寿命,如需要再使用应在关机后约5分钟才再开机。

(3)禁止在用完投影机后就立刻关灯、关冷气兼拔出投影机的插头离开,应将投影机继续插在电源上,令机器维持在待机状态,以便投影机继续开动风扇为灯泡散热,应在关机风扇停止转动后再切断电源。

打印机、传真机、考勤机、监控设备等:定期进行设备的表面清洁,清除设备上的脏物。

六、计算机设备报废制度

计算机设备报废需通过OA系统进行设备报废审批流程,设备报废原则为:

1、服务器、电脑原则上使用五年可申请报废(主机厂要求除外),五年之内如果不能满足工作需求,则对计算机或服务器进行升级,计算机或服务器使用超过五年,如果还能够满足工作需求,则可以继续使用。如果不能够满足工作需求,经计算机中心核实后方可申请。所有计算机或服务器报废后,各公司与区域计算机中心做好交接手续,由区域计算机中心统一处理。

2、网络设备的报废则没有时间限制,网络设备在不符合公司整体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则可以申请报废。

3、UPS电池组的使用年限为三年,使用三年后UPS电池可申请更换,UPS主机头则至到不能正常工作后,可以申请报废。

4、激光打印机的报废原则是5年,每个硒鼓的打印页数应在2000页左右;如果还能

够满足工作需求,则可以继续使用;在不符合公司整体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则可以申请报废。

5、针式打印机的报废原则是5年,打印头的使用寿命应在3亿次,如果还能够满足工作需求,则可以继续使用;在不符合公司整体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则可以申请报废。

6、复印机的报废原则是5年或复印总页数应在250000页左右,单个硒鼓的复印张数

应在30000张左右,如果还能够满足工作需求,则可以继续使用;在不符合公司整体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则可以申请报废。

7、传真机的报废原则是5年或打印页数在30000页,如果还能够满足工作需求,则可以继续使用;在不符合公司整体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则可以申请报废。

8、投影仪整机的报废原则5年,单个灯泡的报废时间为5000小时,如果还能够满足工作需求,则可以继续使用;在不符合公司整体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则可以申请报废。

9、考勤机、监控设备等的报废没有时间限制,如果还能够满足工作需求,则可以继续使用;在不符合公司整体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则可以申请报废。

10、计算机设备由于个人原因丢失。

(1)、计算机设备使用第一年内丢失,责任人按照原值赔偿给公司或者购买一台跟所丢失计算机设备相同的新设备;

(2)、计算机设备在使用1-2年内丢失,责任人按照原值的五分之四的金额赔偿给公司或者购买一台不能低于所丢失计算机设备配置的设备;

(3)、电脑在使用2-3年内丢失,责任人按照原值的五分之三的金额赔偿给公司或者购买一台不能低于所丢失电脑配置的电脑;

(4)、计算机设备在使用3-4年内丢失,责任人按照原值的五分之二的金额赔偿给公司或者购买一台不能低于所丢失计算机设备配置的设备;

(5)、计算机设备在使用4-5年内丢失,责任人按照原值的五分之一的金额赔偿给公司或者购买一台不能低于所丢失计算机设备配置的计算机设备;

(6)、计算机设备在使用5年以上丢失,责任人按照原值的百分之五的金额赔偿给公司或者购买一台不能低于所丢失计算机设备配置的设备。

七、本制度自2013年8月9日起实施,由区域公司IT部负责解释。

篇4:计算机系统管理操作工作程序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管理,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的规范有序,根据《药品管理法》、GSP、质量管理制度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计算机系统的操作管理工作。

3.责任部门或人员:各部门操作人员、信息管理员。

4.工作程序:

4.1.计算机系统由信息管理员负责管理,负责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安装、测试及网络维护,系统程序的运行及维护,系统网络以及数据的安全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操作。

4.2.系统操作权限及密码的设置:

4.2.1.质量管理部依据各岗位的质量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制订或审核各岗位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交由信息管理员设定并设置密码;

4.2.2.各操作岗位及相关人员只能通过输入各自的用户名及密码的身份确认方式登录,在设定的权限范围内录入、查询数据。

4.2.3.信息管理员收回或者更改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时,须经质量管理部审核。

4.3.药品采购的操作:

4.3.1.门店企业负责人依据门店库存预警提示编制缺货计划,在系统中填写门店采购计划,仓储部依据计划发货。

4.3.2销售员持出库单至仓储部门提示发货,出库复核员进行出库复核操作后,系统自动生成出库复核记录。

4.4.药品的收货和验收操作:

4.4.1.药品到货时收货员按照系统生成的请货记录,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收货,并在系统中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生成验收通知单;

4.4.2.验收员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的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按药品验收操作规程进行验收,系统生成验收记录。

4.5.药品的养护:

4.5.1.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陈列药品按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员依据养护计划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

4.5.2.系统根据陈列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跟踪和设定,由养护员依据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4.6.药品销售:

4.6.1.销售药品时系统凭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录入药品生成药品销售清单,系统拒绝无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订单的生成,拒绝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的销售订单生成,销售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4.7.药品退回:除质量问题外,售出药品概不退换。

4.7.1.药品销售退回:

1)药品退回时,销售人员应从系统中调出原对应的销售记录,核对信息无误后,填写药品销售退回通知单并质管员签字;

2)退回药品与实物与原始记录信息不符的,系统应拒绝药品的退回操作;

3)系统不支持对原始数据的任何更改;

4)退回药品作为不合格药品处理,不得重新进入销售环节。

4.8.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的控制:

4.8.1.各岗位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及时通知门店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

4.8.2.质量管理人员接到各岗位通知后及时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自动生成不合格药品记录。

4.8.3.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跟踪处理结果。

篇5: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计算机控制系统是现场整个热控系统的核心所在,而进入计算机控制系统内部的病毒会直接影响到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以致导致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公司计算机控制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工作,必须加强现场系统防病毒管理,使公司计算机控制系统防病毒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是根据《芜湖发电公司热工自动化设备检修规程》、《芜湖发电公司DCS工程师站管理细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编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芜湖发电公司主机DCS控制系统、ECS控制系统、化学水处理程控系统、输煤程控系统、脱硝程控系统、灰渣程控系统等计算机控制系统的防病毒工作。

3.规定和程序

3.1防病毒保护

个责任班组应对下列情况负责执行、监督:

3.2任何人进入控制系统系统电子间及工程师站间必须按公司及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3.3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使用工程师站、操作员站等人机接口;

3.4严禁在计算机控制系统工控机中使用非操作系统软件;

3.5每台系统工控机应安装规定的正版杀毒软件,防止病毒侵袭;

3.6未经测试确认的各种软件严禁下载到已运行的控制系统中使用,并在大、小修后对所有DCS系统工控机用正版杀毒软件进行检测或杀毒,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3.7计算机控制系统工控机内严禁保存任何形式的游戏软件;

3.8每台控制系统工控机应有专用安装盘和数据备份盘(硬盘或光盘),尽可能不相互交叉使用,如必须交叉使用,应先确认没有病毒后方可使用;

3.9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数据拷贝不得使用U盘直接拷贝,应使用刻录机进行光盘刻录;

3.10未经检修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控制系统软件、硬件配置。系统软件、硬件配置的更改,应取得生技部审批后并在检修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并做好记录;

3.11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的软件进行检查和维护,即:检查系统内是否有病毒,删除微机内的软件垃圾,安装有关的杀毒软件和其它微机系统保护软件,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12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所有设备(包括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及其它输入输出设备)未经检修部同意,任何人均无权更换、拆除、外借或拿到公司外使用;

3.13计算机控制系统工控机外送检修返回后,必须对系统进行重装,防止病毒进入系统。

4.职责与考核

4.1责任班组负责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日常防病毒维护工作,检修部专工负责监督、检查防病毒工作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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