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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制度。

一、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1、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

2、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

3、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

4、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

5、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6、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7、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8、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9、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四、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五、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大事故。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部门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4.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应统一按照公司组织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篇2:危险源监控实施办法

为加强危险源管理,确保危险源处于在控、可控状态,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1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指确定的危险源

2实施办法

2.1各危险源所在工段要在严格执行公司设备点检制基础上按照危险源安全检查表的要求每天一次对危险源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车间,车间无法自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公司协调解决。

2.2车间安全员每周一次、总工程师每月一次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工段危险源安全检查表上签字,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安质环部,由安质环部下达整改指令。

2.3安质环部在日常安全检查中要将危险源列为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危险源所在工段对危险源的巡查工作。

2.4安质环部、生产技术部每月一次对危险源罐、槽基础进行现场测量,建立测量记录,发现沉降,及时汇报公司采取措施。

2.5中控室要建立危险源气体报警台帐,详细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位号,并通知所在工段进行现场检查反馈报警原因及处理情况。

2.6各控制室要充分利用现场监控对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泄漏、火灾等情况及时通知所在工段并汇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2.7将危险源电子实时监控系统与市安监局信息网络系统联网,接受上级安监部门监督及监控。

2.8在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各危险源所在工段要加大对危险源的巡查频次,对防雷设施完好及管道有无泄漏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2.9各危险源所在工段要在每天下午14:00前,将危险源监控情况表(见附表)中所列项目的监控情况报安质环部,监控时段为前一天12:00至当日12:00。安质环部将监控情况整理后在《安全通报》上开辟专栏进行通报并在第二天早例会上汇报。

3考核

3.1危险源所在工段未按要求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并填写安全检查表,每少1天,对工段长罚款50元,联责车间主任30元。

3.2在危险源监控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车间及公司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责任人责任。

3.3未按照危险源监控情况表的要求上报每天危险源监控情况,危险源所在工段工段长罚款50元,联责车间主任30元。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安质环部负责考核。

篇3: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措施。

一、职责范围

矿长对本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本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矿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各分管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对重大危险源按照确定的隐患治理方案进行整改治理。各专业科室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参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安全科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管理内容

1、大风、灾害性天气,2、爆破器材库,3、锅炉房,4、地表水,5、瓦斯、煤尘超限爆炸,6、岩溶水突水,7、老空积水,8、煤炭自燃及其它火灾。

以上8项重大危险源由矿井安全科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各科室组织有关人员每月下井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全科登记、存档。

三、排查、登记、申报

1、以总工程师为主,分管副矿长及各科室配合,对本矿井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排查的依据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逐项进行登记,详细描述和记录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特征。

3、按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由所在矿安全科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申报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4、当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后,各矿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5、重大危险源排查,六个月为一周期。

四、评估

1、必须按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委托具备安全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2、对已经评估过的重大危险源,正常情况下每两年重新评估一次。重大危险源的产生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3、对新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立即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五、检测、监控

1、矿井必须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落实责任人,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治理措施和长远的治理规划,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2、矿井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矿井应指定专人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矿长并备案。

4、矿井每年初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总体安全评估,拟写安全评估意见后签字备查,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治理计划。

5、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整改。对存在现实危险的装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改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矿长或总工程师每月度应组织人员对矿井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对已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矿井安全科审查同意,方可重新生产或使用。

7、矿井安全科每年末要对矿井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分析。

六、治理

1、矿井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共同研究确定治理整改方案。

2、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整改方案一经确立,由矿长负责具体落实,必须最大限度满足治理整顿投入,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七、救援

1、矿井必须针对各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2、矿井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3、矿井已经编写好的预案,根据情况,要定期、及时进行修改。

八、销号

重大危险源经过治理消除危险、危害后,要及时报上级部门申请销号。

九、组织领导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矿井应成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治理小组,矿长任组长,各副矿长、总工、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十、考核处罚

1、矿井无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无评估报告、管理办法、治理方案的,对矿长、总工、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科长各罚款100元,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到期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加倍罚款。

2、重大危险源不按时报送,对安全科长罚款5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记录不完善、不全面的对有关负责人罚款5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3、对应急救援预案不及时修改完善的对矿总工程师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一、其它

矿井要将各个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报告、检查制度、巡检记录、应急救援预案等进行集中管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

篇4:重大危险源识别公式监控防护制度

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因随着施工进度不断更新,项目部因建立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公示、监控、防护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定期公示重大危险源跟着监控情况。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重大危险源的警戒线和标记。在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过程、人工挖孔桩施工、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模板工程、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等。项目部依照标准规范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确保与所识别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有关的活动、人员、设施、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受控状态,以便从根本上控制和减小安全风险和环境影响、

(一)本项目部重大危险源

1、临时用电工程;

2、基础坑槽土方开挖、爆破工程;

3、临边高空作业;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使用;

5、钢管脚手架及卸料平台的搭设及使用;

6、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7、高处坠落;

8、物体打击。

针对本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为危险性较大部分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的危险

(事故)形成主要以下类型:坍塌、触电、火灾、爆炸、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特采取以下安全预防和监控措施。

(二)制定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项目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班组进行详细交底,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危险源公示及动态控制

项目部根据危险源的大小,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制作危险源公示牌在工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项目部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工序及时更新公示牌的内容,实行动态控制。

项目部在进行班前活动时,结合危险源公示牌的内容,就有关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

(四)严格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坚持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各责任单位按“三定”(定人、定时问、定措施)方案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撒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防止坍塌事故措施

在浇筑混凝土前,船工企业应组织人员对高支模的搭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有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人员等参加。在基础施工中,要有防止基坑坍塌、边坡下滑的安全技术方案,减轻基坑临边的荷载,器具、材料堆放符合安全距离;按照规范对基坑进行支护和防护;对边要注意观察有无裂缝,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

(六)防止高空坠落措施

施工人员在高处、临边悬空作业一律栓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栓挂在牢固、可靠的地方,下端铺设安全网;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等进行遮盖或密闭。基础开挖的边坡、楼层临边、阳台、斜道等搭设防护栏杆。

(七)防止物体打击措施

进入施_工现场的所有人必须戴安全帽,未戴安全帽一律不准许入场;塔机吊装材料时,严禁下面站人;楼层周边、洞口边缘脚手架等位置,按规范和标准放置材料和物品,要有防止物件掉落的措施:施工机具传动装置防护罩齐全,安全装置齐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严禁设备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八)防止触电事故措施

临时施工用电要严格遵循《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认真按照“三相五线”和“二级配电谅解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执行,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购共的用电器具,电缆线应有产品合格证书,符合安全要求;电工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巡视,重点检查设备的接零接地保、开关箱的漏电开关、闸具是否损坏和失灵,及时维修和更换;严谨无电工上岗证书的人员擅自接线和修避电气件。

(九)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措施

在工施现场设置合理的消防器材,禁止在木工房、库房等易燃易爆地方生火、吸烟;工中使用的氧气、乙炔瓶设置符合安全距离;易燃易爆物品实行分库存放,不混装混放:在危险地、事故易发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一览表

涪陵金科中央公园城项目部

2013年月日

篇5:危险源点监控巡查制度

1、为加强本厂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危险源,是指《职业危害因素清单》中所规定的危险源。

3、存在危险源的部门或班组,负责人需全面负责部门或班组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4、对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科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举报。

5、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5.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安全管理与控制措施。

5.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控制清单》。

5.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本厂将识别出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填写《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控制清单》,报安全科进行备案。

7、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安全科进行备案。

8、本厂安全科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控制措施,监督控制措施实施情况,防止事故、事件发生。

9、安全科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0、安全科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11、各班组应当在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控制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管理。

12、各班组应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中,报安全科进行备案。

13、安全员及现场负责人应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科。

14、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各部门或班组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科或有相关领导。

15、安全科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5.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基本情况;

15.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15.3应急设备与设施;

15.4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15.5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15.6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15.7培训与演练

16、安全科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17、安全科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18、安全科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8.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18.2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8.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登记建档情况。

18.4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18.5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监测情况;

18.6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8.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18.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18.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18.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18.1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日常管理情况;

18.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9、安全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20、安全科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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