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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为维护企业内部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企业深化改革和施工生产、

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4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4号令)、《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有限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凡有限公司所辖各单位均执行本管理办法(包括原一建公司所属单位)。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为本单

位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有限公司对各单位治安、消防、交通工作(以下简称保卫工作),采取“分级管理,责任分明,逐级落实,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公司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保卫工作。

五、各单位在改革、调整过程中,不得削弱保卫工作,要按照下列要

求设置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和消防警卫人员。

1、各专业分公司要根据职工人数多少、工作量大小成立保卫组,或设置专职保工干部。

2、国家、市确定的重点工程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含5万平方米),成立现场保卫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不足5万平方米工程,设立专职保卫干部;

4.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工程,可以设立以保卫工作为主,同时兼管其它工作的保卫干部;

5.保卫干部必须持有上岗证,经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上岗;

6.施工现场护场警卫人员的配备按照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护厂警卫、防火工作人员和成品保护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六、专业分公司保卫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企业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限公司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逐级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保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领导组织,结合有限公司下达的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指标,确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管理目标,并定期对下属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3.加强对职工的法制宣传、“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4.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劳教所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每年3月底前,将确定的重点人口、帮教对象、治安耳目审批表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批备案;

5.调解、疏导单位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6.加强重点防范部位、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7.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登记、管理,特别是对“武疯子”要落实看管措施。

8.加强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交通部门报告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治安、刑事案件,消防、交通事故以及各类不安定事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9.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防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隐患,对有限公司下发的隐患通知书,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10.加强对内部员工、特别是驾驶员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对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的单位、个人,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经常监督检查交通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11.负责组建、培训义务消防组织;

12.按有限公司要求建立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内业资料,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七、项目经理部保卫工作职责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并在全面负责的原则下,授权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保卫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卫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综治委、治保会、防火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与分包协作单位签订责任状,落实本单位保卫责任制,完成保卫工作的各项控制指标;

3.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定期与不定期针对单位内部治安、消防、交通工作状况,召开治安综合治理会议,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做出决策;

4.经常组织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各类隐患的措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5.研究分析治安形势,掌握治安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定因素,把闹事苗头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预防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

6.对外施队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教育培训;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8.加强对保卫组织、保卫干部的领导、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提高保卫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对在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保卫干部要给予奖励;

9.加强对护厂警卫、成品保护消防工作的领导,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一方平安;

10.在施工程实行总包负责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各分包单位、外施队依照治安、消防、交通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检查、监督。在各分包单位、外施人员进场前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书》。各分包单位、外施队要指定专人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11.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和管理;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12.按有限公司要求规范、完善治安、消防、交通内业资料。

八、外施队保卫工作职责

1.外施队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着“谁的人谁来管,谁的事谁负责”的原则,由外施队伍自管、自治,工作上接受项目经理部及上级职能部门检查、监督、指导;

2.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划分责任区,并确定每个责任区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专职负责人;

3.外施队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部及上级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服从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并经常对本队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对责任区进行检查,提高自防、自治、自救的能力;

4.严格执行“三证一册’及宿舍区、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5.外施队因教育不严、管理不善,发生违章作业、违纪行为的,项目经理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造成事故或后果严重的,其责任和损失一律由外施队自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卫干部职责

在本单位领导下,认真完成有限公司、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保卫工作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十、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治安方面

(1)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出人证进出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

(3)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4)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包括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等)和重点防范部位(包括财务室、计算机房、仓库、料场等),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5)建设工程成品以及安装就位的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制定专门保卫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看护,严防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2.消防安全方面

(1)施工现场消防系统的泵房、消火栓、灭火器等,要按照有限公司制定的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安排配置;

(2)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及安全网、围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4)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现场要符合动火要求。外施队的电气焊工需持省、市级劳动技术部门核发的证件,通过单位的技安部门换取北京市的有效证件后,方可进行操作;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安,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和危险物品;

(6)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及时清除;

(7)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它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雨季施工要防晒、防雨淋;

(8)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购置符合防火要求,有合格证明的阻燃材料;

(9)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内住人。在工程外设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支搭床铺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10)防水施工、使用燃气液化气、电热器具,要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批。

(11)新开工程要在开工前15日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报消防监督机械审批备案。申报程序按照市政府84号令规定执行。

3.交通安全方面

(1)对专职驾驶员、兼职驾驶员及员工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管理,逐级签订责任状;

(2)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四勤”(勤紧固、勤保养、勤润滑、勤清洁)制度,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行驶;

(3)各种机动车辆严禁在家中及指定停车场以外的地点停放过夜,防止被盗、破坏等各种事故的发生;

(4)各单位对所使用的班车,要指定驾驶作风正派、技术熟练、驾龄在五年以上,讲究职业道德的专职驾驶员驾驶,每辆班车要明确一名车长负责交通安全;

(5)严禁使用单位的各种车辆进行旅游活动和结婚用车,任何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用公司车辆办私事;

(6)凡新购、停驶、报废、转卖或丢失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辆,需及时办理各种车务手续,并报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交通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工程管理部机械部门备案;

(7)机动车辆去外埠(北京市以外地区)执行任务须持填写清楚的路单,向主管领导,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并由综合管理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交底;

(8)私本机动车驾驶员、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私本驾驶员、私车车主和使用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一、奖罚执行办法

1.对单位的奖励,以各单位与有限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责任状》

为依据,由有限公司领导或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考核结果决定;

2.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有权依据此规定及有限公司《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处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制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3.罚款一律通过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上交财务金融部,单独立户。款项用于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基础建设及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基金;

4.罚款执行使用有限公司统一印制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隐患违章罚没通知单》,执行罚没时填写一式三份通知单,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留存一份,随罚款交财务金融部一份,给被罚款单位或个人一份。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外施队、个人接受罚没不能以现金支付的,财务金融部依据罚没通知单办理扣款手续;

5.外协、分包工程的单位,接受罚没不能交纳现金,专业分公司及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罚没通知单办理扣款手续;

6.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专职保卫于部可依据第三条规定,对所辖责任区内的治安、消防、交通的违章行为进行罚没,执行罚没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上时,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批。治安、消防、交通罚没每月川日前统一上交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由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交财务金融部;

7.对个人罚款不准由单位支付,对单位罚没不准记人成本,由单位含量中支出;

8.违反治安、消防、交通奖惩处罚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处罚;

9.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行使罚没权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所使用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隐患违章罚没通知单》应盖有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的印章;

10.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财务金融部。人力资源部要认真配合,积极协作。

篇2: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永政[2012]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强化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全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员会特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督导考核方案。

一、成立督导考核领导组

为确保督导考核制度落实到位,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牵头,市政府督察科配合,负责对交通安全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和考评。副市长吴英杰任督导考评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朱胜利任副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姜山、市监察局副局长曹向红、市政府督察科长朱春兰、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张辉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秘书科。

二、重点督导考评单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农机局、工商局、质监局、工信局、教体局、公路局、住建局、旅游局、环保局、卫生局、邮政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督导检查考评内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永政[2012]38号文件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内工作计划;2、建立工作责任制,纳入单位工作考核内容;3、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有计划,资金到位;2、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特别是县乡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完善工作;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规范合理;4、重要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及电子监控使用;5、城区交通渠划;6、城乡道路附属建设;7、道路养护等。

(三)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执法工作(关爱生命,平安交通竞赛活动;“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

1、县乡道路的管控;2、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3、道路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专项整治;4、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5、城区交通秩序的整治;6、道路执法工作;7、非法营运车辆整治;8、校车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9、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紧急救援。

(四)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的安全源头管理:

1、驾驶人培训工作;2、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4、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5、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台帐;6、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7、运输企业安全监管;8、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等。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情况;3、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普及率;4、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5、重点人群的专项教育。

(六)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1、交通事故预防措施;2、事故的隐患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3、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

四、督导检查考评工作要求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员会将督导考核工作纳入交通安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督促各有关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二)通过督导检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为全市交通安全规划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三)组织对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主要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检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兑现奖惩措施;

(四)督导考评工作坚持实地考察和分析调研相结合,通过检查、督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保障交通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良好;

(五)采取明查暗访、检查指导和工作汇报等方式,对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评;

(六)督导考核分别每半月进行一次,对重点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教体委、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农机局等单位工作每周检查一次,督察结果逐级汇报和反馈;

(七)每月编发督查通报一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对于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典型及时表扬,并推广先进经验;

(八)督查工作中发现工作敷衍塞责、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提出追究责任及建议;

(九)督导检查、考评工作情况作为工作论级评先的依据,并纳入单位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二O一二年五月五日

篇3:华兴贸易大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贸易大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

1.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2.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安全设备保持齐全有效,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车容要保持整洁。

3.要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交给非司机驾驶。

4.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不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寻呼机信息,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

5.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汽车站或车多人多的繁华街道,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6.要安全礼让礼宾车队,严禁穿插礼宾车队。

7.遇有大型*活动时,进出停车场要听从交通民警指挥,按指定路线顺序行驶,依次停放,驾驶员不得随意离开,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修车。

8.停放车辆要按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好制动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9.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积极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值勤交通民警或打"122"报警电话。

10.认真遵守《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到交通支、大队进行登记备案。

二、骑车

1.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2.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车道的路上,要靠右边行驶。

3.通过路口要严守信号,停车不越线,不绕信号行驶。

4.不逆行,不扶肩并行,不双手离把骑行,不攀扶其它车辆,不在便道上行驶。

5.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中途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6.转弯时要伸手示意,不抢行猛拐。

7.车不带人,载物不违章。

8.要礼让礼宾车队,不准穿插礼宾车队。

9.停车不乱放,划线停车的区域要在线内码放整齐。

10.车铃、闸、锁、牌要齐全有效。

三、行人

1.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严守交通信号,听从交通民警指挥。

2.行人外出时,须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

3.过马路须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在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方,要严格遵守信号。在没划设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斜穿、猛跑。

4.不要在道路聚集打闹、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进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5.不得损毁和随意拆移交通设施,不得钻跨、倚坐交通护栏和隔离墩。

篇4: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为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交通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提高各类机动车辆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的保障施工生产,结合我单位及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项目工程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以及单行道交叉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并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电缆,应报公司和监理、总包单位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和行人来往频繁的道路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应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公司和监理、总包单位批准后方可占用。

4.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钢丝绳或架设电缆时高度不得低于7m。

5.施工用的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除发给的年审证外,还应持有经公司安全部门考核的司机上岗证,司机必须持“三证”上岗。

6.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还需持省市安全部门签发的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证。

7.项目工地内各种机动车辆限速行驶

1)机动车辆进出装置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行10-15km/h。

2)运输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和进出装置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装危险物品的车辆还必须挂“危险品”标志牌。行车过程中,保持安全车速和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8.机动车辆载货规定:

1)不准超过驾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散装及粉状或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荡、到处飞物、滴漏在车外,必须用帆布等封盖严密。

3)货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按额定人员定座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部、脚踏板、叶子板等处)不准载人。

9.施工作业现场及机械设备附近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10.吊车在吊装作业时,360度旋转区域和吊车扒杆底下禁止站人。

11.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12.机动车进出本市,必须办理长途车会签制度,由项目经理签发。

13、为提高机动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现场交通安全,对施工项目部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对全年安全无事故的项目部及驾驶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及驾驶人员除承担事故赔尝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上的处罚,造成重大、特大人员伤亡的依法移交安全机关处理并强制解聘驾驶人员等。

篇5:机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1进入现场机械必须做到机容机貌整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起重机必须经正式检验站检验合格并悬挂安全准用证;否则,不得进场使用。

2进入现场的机械使用队伍,应具备使用、维修保养和缺陷整改的相应能力。

3施工承包商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机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做好机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限速行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线路施工必须把防止交通事故作为重大风险加以控制,特别要严格审查租用车辆、驾驶员所有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并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严禁客货混装;严禁使用农用车、拖拉机作载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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