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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公司各单位:

为强化公司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充分调动管理人员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完善激励机制,确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一、抵押范围、金额

抵押范围: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

抵押金额:见下表

安全风险抵押金额表

序号

岗位

抵押金额(万元)

1

矿长

10万元/年

2

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

7万元/年

3

其他副矿长

5万元/年

二、考核标准

1、奖励

奖励以年度为单元,如矿井年度内实现安全目标,按缴纳风险抵押金人员所缴纳风险抵押金额全额返还并兑现奖励。

奖励条件:无死亡、无重大灾害事故发生;

⑵奖励

年度内完成上述基本条件,按风险抵押金额100%进行奖励,发生死亡及重大灾害事故不予奖励。

2、处罚

⑴、年度每发生重伤及一级非伤亡事故一次,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10%。

⑵、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1人次,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30%,并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25%。

⑶、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2人次及以上,不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并扣罚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50%。

三、管理要求

1、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所有参与安全风险抵押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标准向财务部一次性足额缴纳对应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拖延上缴的,不兑现安全奖励。

2、财务部设立专门安全风险抵押金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3、因调动、退休、借用等原因在考核期内离岗的人员,安全风险抵押至当年期满,年度考核后返还本金余额。

4、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年度考核期满后,将考核后的本金余额返还个人,并重新进行抵押。

5、年度内因安全事故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励。

6、被扣除的安全抵押金一律划归安全奖励基金账户。

7、每年度末对参与安全风险抵押范围人员的个人抵押金进行全面考核兑现。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二○一六年二月?

篇2: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建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将激励机制、重奖重惩机制引入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促进安全全员参与,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体现安全工作的风险同担、全员共管。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岗位不同,安全责任不同,生产系统实行全员安全责任风险金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如下:二、安全风险金试行时间2012年10月01日—2013年9月30日三、基本原则1、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选择与安全生产有直接关联的生产系统和生产关联度较高的部室参与,目的是先遏制重大事故频发的势头。然后运行一段时间(一年)后,进行总结和利弊分析,再向公司其他单位推广。2、试行期间遵循自愿上缴风险抵押金的原则,不强制要求,但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发生事故同样纳入事故考核范围。四、年度安全目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0,死亡事故为0,千人负伤率≤2.5。五、试行范围总经理、生产副总、技术副总、生产管理部、一厂、二厂、原料库、质管部、技术部。四、风险抵押金缴费标准岗位风险金标准(元)总经理10000生产副总、技术副总6000生产管理部经理、生产管理部安全科长4500分厂厂长、副厂长4500科长副科长、车间主任、安全员3000大班长、辅助部门班长、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电工、焊工、科员1500员工(含日薪工)1000五、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1、缴费流程:按标准金额由安全生产部出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以现金的形式将安全风险金交公司财务。财务部建立安全风险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2、安全风险金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未出现安全事故的奖励本人风险金的100%。3、本季度凡出现安全事故的缴费人按标准从风险金中扣除,当月必须补齐标准。4、各单位以分厂为单位,每月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内容形成考核报告,于下一个月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报。不提交自行考核报告的,不兑现风险抵押金。5、风险抵押金兑现条件:在安全考核的基础上,按出勤比例兑现,出勤率低于50%本季度不兑换风险抵押金;本季度被公司查出3次违章的,风险抵押金扣除50%,发现5次违章的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6、兑取流程:按照安全生产部提供的抵押标准,由安全生产部造表,部门经理审核-经主管安全副总审定-总经理签字审批后到公司财务部领取奖金。7、一人多岗的,按高标准岗交纳抵押金。岗位变动时,人力资源部要及时提供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岗位变动人员下季度开始按新岗标准办理抵押金手续。人员调动时,根据调出前单位的安全状况,计退风险抵押金。8、按照本办法应参加安全风险抵押的人员,不交纳抵押金者不执行本办法。9、本办法未包含的岗位或人员需缴纳风险抵押金的,需书面报总经理同意后,到安全生产部备案,备案后的下一季度开始执行。六、事故等级划分1、一般事故:发生轻伤(1-105个工作日)或造成公司及周边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较大事故:发生重伤(105-6000个工作日)或造成区域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3、重大事故:发生死亡、较大涉险事故(10人以上涉险、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造成行业内、省内重大影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七、发生事故后扣除奖金比例岗位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总经理50%100%200%生产副总、技术副总50%100%200%生产管理部经理、生产管理部安全科长50%100%200%分厂厂长、副厂长100%200%200%科长副科长、车间主任、安全员100%200%200%大班长、辅助部门班长、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电工、焊工、科员100%200%200%员工(含日薪工)100%200%200%注:扣除50%的,本季度发放奖金的一半;扣除100%的本季度不发放奖金;扣除200%的,需重新补交风险抵押金。九、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2、事故上报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3、事故上报要求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将事故基本情况电话快报至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接到报告10分钟内电话快报主管副总、公司安全处,得到确认后报告主管安全副总、复合肥总经理。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事故所在单位书面将事故报告上报到安全生产部。十、考核1、发生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除按规定进行风险抵押金扣除外,另视情节考核300-1000元。2、全公司连续一年未发生安全事故(一般、较大、重大)的,风险抵押金缴费金额上升50%,以后每年在基数上依次递增50%。3、本规定从2012年10月01日开始试行,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每两年修订一次。编制:审核:?审定:?批准:

篇3: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含矿山施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条(一)项之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其中,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海事部门核定;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商建设部门核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商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经考核认定为一级、二级或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规定存储标准分别下浮20%、15%或10%核定。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核定后,按以下方式分别向企业送达《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监督其存储: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2、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会交通、海事部门送达;

3、建筑施工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建设部门送达;

4、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民爆行业主管部门送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有关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五)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相关代理银行,共同制定本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跨省、市、县(市、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存储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八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后可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风险抵押金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协助。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重新核定。

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三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后,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四条?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迟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按照分公司、车间的规模由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公司、分厂,以分公司、分厂为单位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和具体监管办法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按照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6〕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篇4: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

为加强现场安全责任制落实和联保互保工作的实施,增强自主保安意识和主动性,防止事故发生,经公司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

1、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单位是井下生产区队(包括矿修队)、通风区、运输区。

2、生产区队(包括矿修队)每年每人安全风险抵押金为1000元,通风区每年每人安全风险抵押金为800元,运输区每年每人安全风险抵押金为600元。

3、以班组为单位,每年考核兑现一次,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

4、在全年中无重伤以上事故(1月1日-12月3日),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100%,本金1000元,奖励1000元,其他单位类推。

5、发生一起重伤事故(以劳动保险部提供依据为准)扣除本人本金50%,扣本金500元,本班组长扣本金300元,其他人员扣本金200元,当班副区长扣本金300元,区长扣本金200元。

6、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除本人本金100%,扣本金1000元,本班组长扣本金600元,其他人员扣本金300元,当班副区长扣本金500元,区长扣本金300元。

7、每月1日前将各区队本班组或联保互保人员名单报调度室备案。人员无变化时可说明清楚,人员有变化时必须及时填报。

8、全员风险抵押金抵押办法从每月工资中扣除300元,三个月扣清。作为风险抵押金本金。

篇5: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实施办法

为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保障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奋斗目标,使安全风险抵押政策真正起到激励和风险作用,特制定热电厂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实施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以下情况全厂不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

1、全厂发生一次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发生本厂应承担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3、发生本厂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设备、交通事故。

二、各部室若发生一次轻伤事故或本部门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因违反规程、误操作而造成停机停炉的一般事故,不兑现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发生轻微伤或违反规程导致一般设备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员、责任人所在班组长、责任人的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当值值长和事故单位其他人员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

四、发生人为责任的设备类障碍,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员、责任人所在班组长、责任人的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当值值长和事故单位其他人员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的70%。

五、发生人身未遂或有人为责任的异常,事故责任班组班长和责任人兑现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员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的80%。

六、机动车司机肇事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归属和事故定性,属个人责任的,除按交通法规执行外,取消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受奖资格,直至撤销处分。

八、当月在岗率在70%以下,旷工一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在岗率=实际在岗天数/法定出勤天数)(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学历教育、借调等均按不在岗统计)。

九、调入人员,参加下月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

十、调出人员,不扣罚者,退回本金。

十一、具体考核工作由安保部、行政事务部(人劳)负责实施,财务部执行。考核依据来源为公司文件、厂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

十二、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以前的各种规定,如有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热电厂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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