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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位置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几年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围绕着如何搞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促使全国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呈现出相对平稳、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一、找准位置,全面把握综合监管的内涵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概括地说就是宏观的、高层面的、全局性的、全面性的、全方位的监管。其功能和内涵应当是:运筹谋划、导向促进、立规执法、组织部署、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宣教培训、统计分析、通过反馈、调度综合。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

1.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方针指导下,根据阶段性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的具体方针和原则;

2.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国家、地区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主要目标,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

3.拟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和标准;

4.综合各地和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薄弱环节,研究提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有力开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6.按照中央关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督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

7.对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军工、邮政、电信、旅游、林业、电力、消防等有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协调;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和培训工作,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9.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通报有关情况,做好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

10.指导协调或组织指挥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依法查处各类伤亡事故,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

任,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2.推进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证。

从不同的层面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可以分为以下5种类型:一是对全国或地区全局性的综合监管。主要是宏观思路的谋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重要工作的部署、重大活动的组织、政策法规的似定、事故及伤亡情况的统计、各行各业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重要信息的传递和整体情况的综合等。二是局部性的,对一些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主要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这方面具体的、直接的、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来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这些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和综合。三是上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以及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主要是向下级下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传递重要信息,调查重要情况,指导其开展好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其履行职责,开展行政执法、综合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和上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等。五是对全国和各地其它方面、层面涉及安全方面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基本职责

具体讲就是,坚持“三到位”和“三不”;适应新形势,努力实现“四个转变”,做到“八个促进“。“三到位”: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作用以及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二是履行职责要到位。凡是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和同级政府赋予的综合监管职责,都要通过努力,逐项得到落实,不能有半点犹豫,不能有半点马虎,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三是工作措施要到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或者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并通过监督、检查、协调、指导,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抓好落实。在做到“三到位”的同时,应注意做到“三不”,即: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就是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细、管实、管出水平、管出成效。并要努力做到超前思维、超前谋划、超前动作、主动出击、有所作为,不依赖别人、不顺水推舟、不被动应付。不越位,就是决不能把不该管,实际上也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揽在手里,不能超越职权责做事。应真正做到“两放”,即:属于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放手;属于下级部门该做的事,上级部门应该放权。不错位,就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与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不能取代他们直接的、具体的、日常的、专业的监管工作;要把安监部门负责的直接的、具体的监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做细、做深、做实,不推诿、不扯皮;要与生产经营单位分清职责,不能替代他们去抓其内部的安全管理。

根据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实际,我们必须加快推进“四个转变”。一是要转变观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同志,应增强人本观念,增强必胜信念,增强创新观念,增强责任观念,淡化权力观念,树立安全也是政绩,安全有利发展,安全就是建设,安全也是大局,监管就是服务,执法就是权力等正确的安全观、政绩观、发展观、全局观、权力观和服务观。二是要转变工作重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要从过去重事后查处,转向重事先防范;从重治标转向重治本;从重眼前转向重长远;从重部署转向重落实;从重政府推动转向促企业自动上来,真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三是要转变工作方式和手段。要把监管方法和手段从一般性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转向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综合监管的科技含量上来;从过去以行政型管理为主转向依法监管,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规范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行为,把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上来;从单纯依靠集中整治转向既集中整治又加强日常监管上来;从注重事后验收把关和监督检查转向注重事先控制,搞好安全生产许可,把住市场准入关口上来;从注重一般号召、平铺推动转向突出重点,培育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上来;从依靠高压看管转向建立长效机制上来。四是要转变工作作风。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真正做到重实际、鼓实劲、做实功、办实事、求实效,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研究综合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创出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把综合监管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特别要研究治本之策,着眼于战略性、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长远性问题的研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发展。综合监管工作要讲求实效,核心是要通过我们的工作,达到“八个促进”。一是促进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指示的全面贯彻实施;二是促进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是促进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加强;四是促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企业安全状况的评估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五是促进安全投入和科技进步力度的加大,提高本质安全程度;六是促进“三项建设”、“五项创新”工作的进一步强化和整个综合监管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加强,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水平;七是促进全社会安全氛围的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和支撑体系的完善;八是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各行各业和各个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加强,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我们应该把能否实现上述“八个促进”作为检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和尺度,用其审、衡量和考核我们自身的工作。

三、处理好综合监管方面的“六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处理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既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的职责,又不能替代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要重视依靠和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和积极性。如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的专项整治,就是要由公安和交通部门牵头进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支持配合他们开展工作。再如民航部门制定航空安全规章、标准,并据此对航空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这是民航部门职责范围里的事,而综合监管的任务就是促其完善和落实。但对发生在民航与地方政府之间,民航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问题,就应主动地、积极地去帮助协调。特别要处理好与质检部门关于特种设备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的关系和与卫生部门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方面的关系。属于特种设备的全监管的具体工作应由质检部门去做,安监局只对各级质检部门说话,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属于职业病的防治等方面的工作应由各级卫生部去做,安监局主要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查处此类事故,促进有关方面改善作业环境,做好防护工作,减少职业危害。

二是处理好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下级地方政府的关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领导责任。中编办在调整国家局的“三定”通知中也明确了国家局(安委办)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关系。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也强调指出: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紧紧依靠同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对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应加强与他们的交流与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注重听取并尊重他们的意见;对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对一些关乎全局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以促其改进工作。

三是处理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上级政府管理的企业的关系。比如,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的企业即通常所说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其中工矿商贸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局的“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局实施监管。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全资和控股),按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原则上应由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地(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省以下各级政府管理的企业在地(市)、县(市)、乡(镇)的、应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做出规定。而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非工矿商贸领域的其它企业,应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直接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上级政府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的工作联系,主动开展日常的安全监管工作,主动地协调解决好各方面的问题,主动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他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地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其它领域上级政府管理企业的综合监管工作,绝不能出现断档、盲区和空白,不能缺位。

四是处理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的关系。煤矿安全监察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其职责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煤矿安全监察属国家监察,其主要任务就是执法,其监察对象包括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煤炭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让他们独立地依法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局的部署和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处理好监管与监察工作的关系,努力做好或督促煤炭工业部门和企业搞好日常监管和内部管理,为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创造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应注重依靠地方政府的领导,依靠有关方面的支持,依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与帮助,来开展自己的工作。特别是在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应主动及时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和沟通。

五是处理好宏观与微观、当前与长远的关。在综合监管的工作实践中,应处理好宏观与微观的关系,统筹好当前工作和长远工作,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既要搞好宏观谋划、部署、指导和综合,又要搞好微观的、具体的指导、坚持抓典型,以点带面,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特别要做好自己所承担的具体的、直接监管范围如工矿商贸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是处理好区域之间的关系。例如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常常是跨区域发生的。而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一般是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调查处理的。各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工作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事故以事故发生地为主,事故当事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帮助协调好关系,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调查各类事故时,需到事故当事单位或相关单位(如设计单位、设备生产厂家等)所在地开展某些工作时,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在涉及具体问题的处理时,各方面应相互尊重、相互协商、相互支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共同努力,做好工作。在处理好上述几个关系的基础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还应努力去营造好的工作环境,如文化环境、舆论环境、法制环境、政策环境、体制环境、人际环境,等等,以使综合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下大气力抓好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所谓体系,就是体制和系统的合称与简称。建立并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就是建立并形成

完整的、合理的、顺畅的安全监管体制架构,并在这个架构下,向横向拓展,向纵向延伸,形成由若干个完整的子系统构成的总系统。应该树立大体系的概念,构筑大体系的格局,纵横交错、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监管体系。安全监管体系应包含以下一些内容:一是安全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基础理论、应用理论,既有综合性的,又有专业性的,应在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安全生产学》,形成系统的教程、教材和宣传教育材料,建立一个完整的学科。二是安全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投入政策、激励政策、约束政策、保障政策、赔偿政策等。三是安全法规体系。主要包括综合性的、专业性的、主体性的、辅助性的、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四是安全宣传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媒体、载体,分级分行业的安全生产媒体、载体,分级分行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机,教学场所等。五是安全培训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各级培训机构、场所和其它各行业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机构、场所等。六是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包括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方面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中心、企业研究机构以及专家库、智囊团、咨询组织等。七是安全信息传递体系。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调度机构,政务办公部门,信息网络,视频系统等。八是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总体救援体系、分支救援体系、综合救援体系、专业救援体系、全局救援体系、地区或局部救援体系等。九是职业危害监督检查体系。包括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机构的组建、体制的理顺、系统的形成等。十是安全监管组织机构体系。包括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部门的建立、体制的理顺、系统的形成;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体制的理顺、系统形成;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体系的形成;综合监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横向的组织协调机构的建立和工作机制的形成等等。(王德学)

篇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挥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作用,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是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内设各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五)受理向本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负责对拟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审核;

(七)与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业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积极协助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事宜,审定重大信息公开保密事项;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定密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机制。发布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客观、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发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向社会公开以下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的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四)涉及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中央、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予以公开的财政信息;

(七)本单位基本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调查处理结果以及调度统计数据;

(十)人事任免信息,以及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规定或者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并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向当地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适合依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可以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谁产生、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制作或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时,应当同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委托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申请行为进行审查、受理,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办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直接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获取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获取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申请获取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受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受理登记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受理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申请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申请提供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收费。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说明信息来源和本单位的保密审查意见,报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编制、公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信息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人员、经费方面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督促下级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内容、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确保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保定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以强化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安全事项落实为发力点,通过实施“网格化管理、一会一卡、三定一表、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等具体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精细化、常态化,促进安全防范措施在企事业单位的有效落实,不断提升企事业单位的自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2016年底前,建立覆盖市、县、乡、企各层面和各行业领域的《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将所有高危行业企业、一般行业小型以上企业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纳入系统中,实现对全市“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企事业单位隐患自查自纠信息、部门乡镇(街道办)安全督导检查和执法活动信息”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第四条?强化对精细化、信息化、常态化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将本办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全市安全生产总体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实施重点考核,并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动态考评,促进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逐一明确到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形成市、县、乡三级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纵横交织的安全监管网格,杜绝安全监管的盲区和死角。

第六条?对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分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驻保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在建施工项目、过境施工项目,除(附件一)明确的范围外,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实施属地监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责任主体的路桥施工和水利施工等工程项目、市直有关部门的直属直管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监管。

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外,其它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具体划分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实施监管。其中,对高危行业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其他行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企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直接监管;对一般行业的微型企业由乡镇、街道办逐一列出名单(微型企业不列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实行登记备案,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填写上报有关信息,形成覆盖全市各级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电子化信息管理台账。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经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审定后,自动生成新的信息台账。

第八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新增加的企事业单位或新建工程项目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并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事故,将安全生产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对关闭、倒闭或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的企业,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要及时销账;对因企业改制或兼并重组而导致监管责任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移交,同时及时对电子信息台账进行修订。

第九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及有关事项的归属有争议时,应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安委办报告,在争议未解决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十条?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承担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责任,对该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卫生等专项安全事项,要积极协助住建、公用事业、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卫生等专项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重点督促检查以下事项: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许可手续,是否严格落实了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是否定期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了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是否将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卫生列入了常态化隐患自查自纠活动,是否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应对相关事故的具体应急救援措施。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函告相关专项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做好整改督办工作。住建(公用事业)、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卫生等专项监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一会一卡”制度

第十一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办,要通过“召集所监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发放安全提示指导卡”(简称一会一卡)等形式,及时将安全生产的有关部署安排和规定要求传达下去,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督促抓好落实。会议签到表和领取安全提示指导卡的签名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原则上每年的5月中下旬要针对暑期汛期安全、9月中下旬要针对国庆节和秋冬季安全、12月中下旬要针对冬季和两节两会安全,或遇有国家、省、市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安全生产的重大行动部署时,要按照“一会一卡”的要求,及时将需要企事业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快速传递部署下去,让企事业单位在第一时间先行动起来,坚决防止出现安全信息传递“中梗阻”现象。

第十三条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也可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或以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传递和相关指导,但不能代替“一会一卡”制度。

第四章?“三定一表”制度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要严格按照“定人、定时、定量,实行《安全检查表》”(简称三定一表)的规定要求,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养老院等)每季度至少督导检查一次,高危行业企业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单位以及重要、特殊时段要增加督导检查频次;对学校、幼儿园的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对燃气、职业卫生、消防、特种设备、防雷等专项领域和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督导检查频次,由市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要按照“三定一表”的要求,制定下一季度的督导检查或执法计划,连同本季度督导检查实施情况一并上报本级安委办备查。对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安委办要及时督促,并列入日常考核予以减分。

第十七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每次实施督导检查前,要突出三方面内容,即突出“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例会、隐患自查自纠、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危险源点管理、危险性作业和关键工序现场管控’等重点事项,突出行业和季节性事故预防重点,突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照信息系统录入的所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事项清单”,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督导检查内容、范围,自动形成或制作《安全检查表》。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办参与督导检查或执法的人员,要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手持终端设备,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表》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检查,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覆盖率和计划内容、范围、频次执行率要达到100%,实现督导检查活动的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要在《安全检查表》上详细记录督查的具体事项、人员、设备、场所等,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督查结束后立即将《安全检查表》和发现的隐患问题上传《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督导检查或执法人员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和复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矛盾问题,要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本级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督导检查和执法人员手持终端设备使用经费,列入本级本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建立安全生产“三联互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推进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与问题的有效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重大非法违法活动和重大安全事项,由政府(管委会)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予以解决;对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涉氨涉氯、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教育、卫生、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每年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至少分别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执法;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专项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主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或联合执法行动。

第五章“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全市企业(不含一般行业微型企业)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由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组织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将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全部拉出清单,并形成“厂(矿)级、车间(中层)、班组、岗位”各层面具体的“隐患自查清单”,并输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基本支撑。“隐患自查清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各企业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修订更新,并提交到《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二条?所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厂(矿)级月排查、车间(中层)周排查、班组岗位每日每班排查、危险源点每日定时巡查、危险性作业专人现场跟踪督查”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本单位各层面隐患自查自纠频次,对照各层面的“隐患自查清单“,认真搞好常态化的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建立“自我管理、持续改进、自我约束”的动态安全管控运行机制,实现日常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每个企事业单位至少要使用一部手持终端设备,按照规定动作和要求,每周将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和发现的隐患问题上报至《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提倡企事业单位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各层面的隐患自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各企事业单位(不含一般行业微型企业)要强化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安全事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在一线岗位设置“岗位安全事项提示卡”,标明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和必须做、严禁做的安全事项,形成班前、班中、班后操作流程;明确发现异常情况征兆和对异常情况、发生事故后的具体处置办法。每周由班组长组织从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读颂学习活动,持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控意识。

第二十五条?各企业要在一线岗位建立作业前安全状况确认制度,由班组长或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作业人员和相关设备设施、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状况确认,对处于醉酒、过度疲劳、情绪不正常等状态的从业人员要禁止其进行作业,对设备设施和周边环境存在的隐患问题要立即进行消除,杜绝“带病”运行作业。所有客货运输企业在每一辆车行车前,都要进行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状况确认,确保所有参与运输活动的人员和车辆处于安全状态。所有学校、幼儿园在每一次组织学生、幼儿集体活动,都要进行相关场地、设备、车辆、周边环境等安全状态确认,确保活动全过程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讲的小型以上企业,是指人数在10人(含)以上且依法注册的企业;微型企业是指人数在10人(不含)以下且依法注册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未依法注册的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按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内容及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篇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三是受理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企业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乡镇政府,交通、商业、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建设、城市管理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消除。

4、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局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局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6、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局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职责》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篇5:分管监管改造的监狱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在监狱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监管安全的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罪犯劳动力资源调配,保证罪犯从业人员从事合适的岗位劳动,负责组织罪犯从业人员每年的健康查体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狱政设施设备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有关部门对狱政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罪犯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组织对罪犯工伤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奖惩审批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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