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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2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追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责任。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按“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实施事故责任处理。

3责任处理包括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及经济性罚款。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包括企业警告、企业记过、降级任用、免职及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任追究按事故处理权限“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下一级实施的处理须报上一级备案,并接受上一级的监督。同一责任不重复处理。

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6领导责任人是指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和项目责任人;事故发生单位是指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相应的责任追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生产经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生产经理或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半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和本单位经理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11?政府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责任人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按《事故调查报告》意见处理。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处理结案报告备案。

12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和相关责任人的申述,公示期满签发处分文件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处分文件同时报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从责任分公司账户扣除合计罚款上缴质量安全基金帐户,由分公司负责将罚款扣罚至相关责任人。

1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篇2: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号】国函〔2007〕86号

【颁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标题】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监察部:

你部《关于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监呈字〔2007〕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掌握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国务院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国务院交办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高法院、高检院组成,监察部为牵头单位。由监察部一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

成员:刘金国公安部副部长

郝赤勇司法部副部长

王德学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军高法院副院长

王振川高检院副检察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部,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一位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监察部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重大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报国务院。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通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篇3:某某仓库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处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科室、部门主管负责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常态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四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责任者,按照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或当事人责任。处级领导干部按《********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按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科室、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科室、部门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建立本科室、部门内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作业指导书,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处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本科室、部门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和排除。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四)当本科室、部门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立即向处总值班和保卫科报告事故真实情况。

(五)做好本科室、部门内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六条?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领导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实施细则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职工伤亡事故;

(三)重燃烧爆炸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设施设备损坏事故;

(六)***物资损失事故;

(七)商储物资损失事故;

(八)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科室、部门的安全管理,实行主管责任人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主管给予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按照隶属关系,对处级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与当事人勾结串通,谎报、瞒报事故真相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在本科室、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后,科室、部门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挠、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三条?科室、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给予奖励或授予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及时,经查证属实,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值班员启动《***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迅速组织救助,各科室、部门要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科室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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