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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及省、市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对安全监督部、二级机构、项目经理部和安全监督部部长、二级机构总经理、项目经理的奖罚,具体奖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奖金由公司支付,罚款收缴公司,奖金支付和罚款收缴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并建立相关帐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经理部是指以公司名义承接的施工项目和以局、总公司名义承接由公司组织施工的项目。

第四条?二级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奖罚实施细则,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开工前,根据本办法和二级机构奖罚实施细则制订相应的奖罚实施细则。

第六条?公司每年年初给公司安全监督部和二级机构下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作为考核安全监督部、二级机构和安全监督部部长、二级机构总经理的依据。

第七条?项目在项目开工前二级机构向项目经理部下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作为考核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的依据。

第八条?各单位在年终和项目竣工后都必须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时兑现奖罚。

第二章安全监督部

第九条?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的,奖励公司安全监督部10000元,其中安全监督部部长6000元,安全监督部其他人员4000元(由安全监督部部长分配)。

第十条?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达到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的,按死亡1人罚款1000元、重伤每超目标1人罚款500元、安全赔付损失每超目标10万元罚款500元的标准对安全监督部进行处罚,并视情节对安全监督部部长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按有关事故报告管理规定,安全监督部隐瞒事故不报公司分管领导的,每次对安全监督部部长罚款1000元。

第三章二级机构

第十二条?二级机构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的,奖励二级机构20000元。

第十三条?二级机构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达到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的,按死亡1人罚款20000元、重伤每超目标1人罚款10000元、安全赔付损失每超目标5万元罚款2000元的标准对二级机构进行处罚,并视情节对二级机构总经理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二级机构的奖罚均按按二级机构总经理20%、分管副总经理25%,其余55%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奖罚实施细则分摊到个人,事故罚款须结合事故原因分析确定罚款人员和罚款数额,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目标范围内的重伤,每重伤1人罚二级机构总经理500元。

第十四条?二级机构(包括所属项目经理部)在局和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按局和市级:1000元、总公司和省级:2000元、国家和建设部:5000元的标准处罚二级机构总经理。

第十五条?对公司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二级机构不按要求整改的,每项次罚二级机构总经理500元。

第十六条?二级机构年度内因安全生产事故累计死亡达2人或因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资质年检、经营投标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二级机构总经理除进行罚款外,另视情况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按有关事故报告管理规定,二级机构隐瞒事故不报的,每次罚二级机构总经理1000元。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

第十八条?项目在施工期间(从开工至竣工),同时满足下列二个条件的,在项目完工后按每平方米(无法以平方米计算的工程按结算造价每1000元折合成1平方米计算,下同)奖励0.5元的标准奖励项目经理部。

1、没有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

2、在公司、二级机构每次项目综合考评(按公司《项目综合考评管理办法》执行,下同),安全管理、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得分都在前2名。

第十九条?项目获得国家级(指长安杯,下同)、省(包括直辖市,下同)、市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考评样板工地称号的(分期、分段评定的必须每次获奖),在项目完工后按每平方米国家级3.0元、省级1.0元、市级0.5元奖励项目经理部。项目同时获得多级称号的,按最高级称号标准奖励。项目发生死亡或重伤累计达二人次的取消本条规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在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中明确了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获奖目标而未达到的,按国家级10000元、省级5000元、市级3000元标准处罚项目经理,项目同时有多个获奖目标的,按未达到的最高目标进行罚款,同时对已达到的目标也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在局和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按局和市级:3000元、总公司和省级:5000元、国家和建设部:10000元的标准处罚项目经理。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项目经理部不按要求整改的,每项次对项目经理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项目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每重伤一人罚款3000元、死亡一人罚款10000元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项目因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资质年检、经营投标等造成严重影响或施工期间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累计伤亡达2人次的,对项目经理除进行罚款外,另给予就地免职处分,并在2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

第二十五条?按有关事故报告管理规定,项目经理部隐瞒事故不报的,每次罚项目经理1000元。

第二十六条?对项目经理部的奖、罚均按项目经理30%、其他相关人员70%的比例分摊到个人,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所有罚款均由当事人承担,不得列入成本和以其他方式承担,必须以财务部开具的收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包工包料)分包单位(包括设备材料租赁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在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应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安全责任和事故发生的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并由二级机构或项目经理部按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部撤消后维修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责任由二级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交通安全事故和机械设备事故按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或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前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篇2: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指挥部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全员安全文明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杜绝和减少事故。依据国家、行业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要求,结合指挥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工区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的运行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事故控制三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实施安全奖惩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教结合;重奖重罚,奖罚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安全(环境)事故控制原则,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关注环境、预防污染、全员参与、杜绝违章、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E&OHS方针,强调工作与实效的统一。

第五条?指挥部每年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做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区、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地震恢复重建现场指挥部所承建的各施工项目。指挥部各部门、各工区、协作队伍,凡参加承建项目施工的单位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除习惯性违章外,处罚应遵循“先整改,后罚款”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价

第八条?安全生产(环境)考核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指挥部各工区适用附表为1、2、3、4,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得分19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170-18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50-16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5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十条?凡发生重大环境破坏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工区,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150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则)。

第十一条?工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职责要求,或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敷衍塞责或整改措施不力,使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的单位,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单位(150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则)。

第三章?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在年度安全生产(环境)考核工作中,指挥部按照各工区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排序,并在指挥部年度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经营规模、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十三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如避免了重大人身、设备事故,或是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有创新等)人员,由所在工区提出申请,指挥部核实后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凡是获得省、部级或集团公司、州(地)主管部门表彰而无物质奖励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由指挥部给与奖励。

第十五条?经单位评选、推荐,被指挥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在检查、考评工作中,安全管理业绩突出的工区、厂(队、车间),由指挥部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指挥部每年将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结果,推荐若干单位或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人员的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凡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优秀项目部或优秀项目经理的,指挥部给予该项目经理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指挥部每年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环境)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束后集中汇总,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持续改进指挥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对工区的检查考核采取全部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由考核组确定,但被检查考核的工区应能基本反映该单位的安全管理面貌。

第二十一条?除指挥部进行检查考核外,各工区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年度内检查考核面要达到总数的100%。

第二十二条?各工区应在每年元月份,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生产安全部,以便于进行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核组长和单位有指挥部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

第四章?事故处罚

第二十四条?事故按责任划分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处理相关文件进行处罚,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罚依据集团公司和指挥部有关事故处罚的精神,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重伤以上(包括重大未遂)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领导和安全主管负责人等,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权限执行指挥部有关规定:

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加倍处罚);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500~2000元罚款;

发生重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发生轻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

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各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行以下处罚

规定: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不冲减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类同),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对安全主管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对专(兼)职安全员罚款100~500元。

发生各类严重未遂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罚款300~500元。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50%加重处罚;

凡发生各类事故险情、未遂事故及轻伤以下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罚款100~300元。事故属隐瞒不报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50%加重罚款;

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挠安全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

50%加重罚款。补报各类事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其隐瞒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承担;

八、发生各类事故,不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对责任单位按应

罚金额的50%加重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可参照以下办法,经指挥部安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行政处分执行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发生各类人员伤亡,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50%进行赔偿,并处以5%~15%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10000元;

发生各类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50%进行赔偿,并处以5%~10%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2000元;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给予赔款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因整改措施不力,造成项目施工期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不经严格资质审查,违反规定,私招乱雇施工单位、临时工、民技工,除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罚款1000~50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由此发生事故按本章事故处罚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三十条?发生各类事故,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并给指挥部造成极坏影响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中的条款执行。

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三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不戴安全帽,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帽作为它用,处以1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伪劣产品、破损、报废等,下同)的安全帽,处以200元罚款;

不系好安全帽带,处以2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绳),且必须正确佩挂安全带(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不佩挂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安全带(绳)作为它用,处以2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未按要求配挂双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同一条安全绳拴2个以上作业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安全带(绳)保管不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安全网(平网、立网,下同)是预防坠落的重要措施,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并严格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安全网挂设不符合使用技术规范,或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单位200~500元罚款;

擅自拆除、随意损坏安全网,处以100~500元罚款;

临空面未按施工安全措施设计挂设安全网,处以200~500元罚款;

安全网未随施工部位增高而增高,或挂设不符合要求,防护不到位的,处以单位300罚款;

对破损、拆除的安全网未及时更换,处以200元罚款;

作业人员从安全网上攀登上下,处以200元罚款;

电气焊作业时,未对安全网进行防护,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内落物过多未及时清理,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拆除,未自上而下进行和采取防坠措施的,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保管不善、随意乱弃,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特种工种作业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每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人·次;

粉尘(有毒)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佩戴防尘(防毒)口罩,处以100元罚款;

电焊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电焊手套、不使用(佩戴)电焊面罩(眼镜)等防护用品,每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电工作业不使用绝缘器具,处以100元罚款;

其他各工种不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五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十种禁止作业规定》,否则按相关条款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操作证上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处以50元/人·次罚款;

特种工种无证作业,处以200元罚款。再次发现无证操作,责令单位对该名人员进行清理退场。

第三十七条?每个单项工程或高危作业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100~500元罚款:

未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就开始施工;

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不彻底,未交到每个作业人员;

未做交底记录或编制虚假记录。

第三十八条?项目施工前(含项目施工转工序和施工排架验收)必须报批施工安全措施设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便擅自组织施工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协作队伍职工带班制度(带班人员指工区专派现场管理人员或经工区确认的各协作队伍负责人),带班人员必须佩带袖章,无带班进行施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条?各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会和开展预知危险活动,不按要求开展活动或弄虚作假,处以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坚决纠正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违章作业(本办法已明确的违章作业除外),处以100~500元罚款,若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则根据相关条款和规定,加重处罚;

对酒后上班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处以100~500元罚款;

对施工现场嬉戏打闹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处以5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章指挥,视情节进行停工整顿,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加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200~2000元罚款: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协作队伍;

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指挥部劳务用工管理规定或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命令员工冒险作业;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

因生产安排不合理,给施工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序施工构成威胁;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而不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新开工项目无安全技术措施设计、高危作业无作业指导书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便组织进行施工;

第四十三条?公共安全设施的拆除必须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后必须制定并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拆除后不及时恢复或恢复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四十四条?严禁坐在墙、孔洞、井口边缘、临空边或躺在张挂的安全网内等危险区域休息,违章者罚款100元/人。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涉及高危作业的(如大型设备的安拆、排架搭设与拆除、爆破作业等)必须符合安全作业的相关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佩带明显标识的带班(监护)人员或警戒人员进行安全监控,否则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六条?无关人员和施工机械、车辆等不得擅自进入施工警戒封闭区域,不听指令擅自闯入或不撤离警戒封闭区的,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施工现场作业区和材料区要合理安排,创建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违反此条规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火工材料与爆破作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火工材料管理严格执行《民用爆破(炸)物品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违规处罚可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火工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领、用、退和建账、登记,不按制度管理或账目登记混乱、错误的,处以管理人员200~300元罚款。

第五十条?当日未用完的火工材料必须办理退库手续,否则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悬挂爆破物品运输标志,携带防爆箱和相应数量的灭火器,保证车况及相应的安全设施状况良好、专人押运,并认真进行运输前安全交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2000元罚款:

同车运输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

搭乘无关人员或装载其它物品;

防爆箱、灭火器、安全警示标志和专人押运等措施不落实或未按规定对押运员及驾驶员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十二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爆破作业规程实施爆破作业,违者处以单位200~10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火工材料在运输、使用和暂存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则按责任事故进行处理,并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造成险情事件,除公安部门处理外,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按规定避炮时间及时撤离爆破影响范围或擅自选择避炮地点,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爆破前,机械设备应退出危险区域,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违者处以单位200~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爆破作业,处以单位2000~100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未按“谁爆破,谁警戒”原则设置爆破安全警戒人员或未按规定设置爆破警戒线、安全哨,或警戒标志不明显、安全岗哨不落实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爆破时间规定擅自爆破的,处以单位500~3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五十九条?接到取消爆破作业指令后,仍强行爆破,处以单位2000~10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人员、设备未及时撤离爆破影响范围,造成爆破作业延时起爆或险情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爆破前,遇有可能导致安全危险发生的不确定因素时,必须坚决取消爆破,违者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3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装药联网区域或出现盲炮未及时封闭爆破现场,安排专人看守,以致造成非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七章?排架搭、拆与使用

第六十三条?排架搭、拆与使用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200~1000元罚款:

一、排架搭设与拆除必须按设计图纸或作业指导书进行;

排架搭、拆出必须执行验收制度,排架使用必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排架施工所用的钢管、连墙件、扣件、竹跳板等材料必须满足质量要求,严禁使用存在孔洞、接头焊接、扭弯严重等缺陷的钢管,严禁使用虫蛀、断裂或强度不够的竹跳板,严禁使用无注册商标的伪劣扣件,严禁安装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连墙件;

排架承重平台材料堆放按要求均匀码放,并采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作业平台严禁超载;

排架搭、拆作业中必须设置警戒封闭范围,安排警戒人员,配置警戒工具(警戒旗、口哨等);

搭、拆排架时,连墙杆、剪刀撑、爬梯等的设置和拆除顺序必须按作业程序指导书要求规范进行;

在排架上倒运材料、清理杂物时,严禁抛掷;

严禁在通道上堆放材料。排架上的小型材料、杂物不得随意放置,须统一装入箱桶内;

排架上的作业平台、马道、爬梯要有完善的防护措施,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

排架上所铺设马道(竹跳板)必须绑扎牢固,探头长度不允许超过规范要求;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及时恢复,重要的排架支撑结构杆件禁止拆除。确需拆除时,必须征得技术和安全主管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大雪大雾、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的情况下严禁在排架进行任何作业。

第八章?起重作业管理

第六十四条?起重作业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违章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六十五条?向高平台吊运材料时须有牵引绳,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六十六条?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1000元罚款:

吊装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派人警戒,封闭作业区,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

钢丝绳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保管、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并建立标识卡(钢丝绳的标识卡片内容包括责任人、最大起重量、使用范围、检查结论等),严禁乱堆乱放,严禁与使用中的电线(缆)放在一起,严禁放在有电焊的工作面上;

大件(大型金属结构、大型设备等)的吊装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程序指导书,起吊前必须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起吊现场必须有安全员、起重工和专业的指挥人员;起吊前应先进行试吊,检查各部分受力情况,正常后方可继续起吊;

起吊作业应由专人统一指挥,不得多人指挥;

起吊作业必须用旗语、哨语指挥;指挥距离远或旗语、哨语使用不方便的情况下使用对讲机进行吊装指挥。

第九章?电气作业与操作

第六十七条?电工、电气设备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违章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与接零保护应符合规程规定;且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得混淆,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各种电气设备(包括配电箱等)必须挂设“责任牌”,标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电气设备出现隐患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七十条?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电工配电柜的停、送电不得单人作业;

使用角磨机、砂轮机、砂轮切割机、手持电动圆木机等小型机具的防护设施必须完善,裸露的机械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用电设备接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手持人必须戴绝缘手套;

五、电源线路连接严禁钩挂在闸刀上、碘钨灯座上、电线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第七十一条?配电柜(盘)、开关箱等安装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200~500元罚款:

配电柜(盘)、开关箱的布置要合理,防护措施要有效(如固定、架空、有防雨防潮措施和门锁等);

配电柜(盘)、开关箱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配电箱、开关箱不得违反“一机、一闸、一漏”原则;

四、电箱下引出线路布置合理,并标明线路走向;箱内各电器必须标明控制设备或路线。

五、配电柜(盘)、开关箱内不得堆放杂物,并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

六、不得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第七十二条?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布置和使用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线路需规范架设,架空线路不得使用铁丝绑扎,不得阻碍交通,线路经过棱角处应用软绝缘材料包垫;

禁止在安全通道上沿地面布设线路,特殊情况下爬地线路过路应有保护措施;

线杆固定线路必须使用绝缘瓷瓶,多相线路不得缠绕布设;

线路破损、老化需及时更换,线路接头部位必须包扎规范,绝缘良好;

施工现场的高压电缆必须有醒目标志,照明线、动力线必须标明走向,严禁私搭乱接电源;

照明线路一律采用两芯电缆,并尽可能架空布设;

照明碘钨灯设在人、物不易触及的部位,以离开工作面2.5m左右为宜;

严禁在排架、潮湿及露天部位使用塑胶护套线、花线、胶质线;

检查线路时必须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的作业牌。

第十章?电焊、割作业

第七十三条?电焊作业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电焊机的进出线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严格执行电焊作业有关规程,检查线路时必须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的作业牌;

雨天原则上室外禁止电焊作业,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有防雨措施;

电焊机、焊把线、焊钳严禁浸泡在水里,必须用木板垫底或搭设工作平台放置;

电焊钳、电焊线、接地线等电焊设施、机具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保证良好地安全使用性;

电焊线、接地线禁止使用铝芯线;

电焊作业停止时应取下焊钳上的电焊条,并将焊把线收齐归拢;

第七十四条?气瓶运输及气割(焊)作业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一、严禁乙炔、氧气混装运输;

吊运时必须现场设安全哨,对吊运区域进行安全隔离;

气瓶搬运过程中必须抬扛,不允许就地滚动;

乙炔瓶必须有回火装置,使用时必须立放;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为5米,气瓶与火焰的安全距离为10米;

严禁乙炔、氧气皮管混用,磨损严重、老化的气管必须及时更换;

气割(焊)作业前,必须确认气割(焊)炬、氧气表和乙炔表等完好,严禁使用破损的气割(焊)炬和无效的仪表;

高温天气下的室外电焊作业必须对乙炔瓶采取防晒措施;

严禁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放在地面上或用作照明;

焊、割过程及结束后,必须检查有无火灾隐患;

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

第十一章?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与保养

第七十五条?大型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执行指挥部相关管理规定,违规处罚执行相关规定。本章违规处罚可做为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大型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1000元罚款:

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

大型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必须定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的防护是否齐全有效,确认设备的方向机、发动机、传送装置、制动装置等无故障;

机械设备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纪录;

机械设备操作手对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执行;

机械设备的检修必须在设备停止运行的状态下工作,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如电气开关、机械操作手柄),必要时需安排专人监护。

第七十七条?边墙下作业的施工机械,必须在驾驶室顶部设置防落物设施,司驾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七十八条?临边作业的施工机械必须有专人指挥,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二章?车辆运输

第七十九条?所有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违规处罚执行相关规定。本章违规处罚可做为补充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车辆周检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严禁车辆带病作业或驾驶员带病作业,违章者罚款100元。

在施工现场超速、超员、超载行驶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工程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违章者罚款200元/人。

工程车卸碴(料)后大箱不落下不行驶,违章者罚款200元。

严禁客货混运,否则对车辆责任人100元/人。

单(双)排座大(小)货车货箱内严禁载人,违章者罚款100元/人,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按要求定期进行保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大件运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三章?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平台、通道

第八十条?施工现场的防护栏杆应按以下要求规范设置。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项罚款:

各种防护栏杆要求安全可靠,横平竖直,统一高度1~1.2米(特殊要求除外);

施工现场的洞(孔)、井、升降口等危险部位应有防护栏杆及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高处作业面(砌筑边墙、马道等)的临空边沿,必须按安全措施设计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或防护设施(挡渣板等),临空面作业必须张挂安全网(底部要封闭);

搭设悬空交通时,通道必须平稳,两侧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砌筑边墙临空面必须搭设防护栏;

各类模板必须加固牢靠,操作平台必须搭设防护栏杆;

高边墙混凝土浇筑须增加插筋、拉条对模板、栏杆进行加固。

第八十一条?在高空作业或深度超过1.5m的作业面(如井槽等)上下必须安装施工爬梯,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二条?施工爬梯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如强度、宽度、探头、踏板间距、间隔、接头、加固情况、防滑、防坠物措施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三条?排架等通道必须畅通、完善,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四条?通道上乱堆乱放材料,管道、线路阻碍交通,通道存在滑倒、踩(踏)空、坠物或物体打击隐患而未采取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八十五条?对交通存在干扰的部位实行单边通行、设警示标志和安全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六条?进入交叉作业区、危险施工区和上、下排架时,应走安全通道,否则对违章者罚款200元。

第十四章?施工现场标示(警示)牌

第八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不得擅自拆除、任意挪动、并要保证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的完好、清洁、醒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任意挪动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处以500元罚款;

未做到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的完好、清洁、醒目,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电焊机、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必须悬挂操作规程,并进行挂牌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标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八十九条?各配电柜、配电盘必须标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配电柜、配电盘各种线路必须标明走向,各电器要标明用途,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十条?发电机、变压器房必须有醒目标识、并设置封闭的围栏,配置足额消防器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九十一条?高压电缆必须有醒目标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孔、洞、坑、高边墙、临空面、交叉作业区等危险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置安全通道,做好相应防护,否则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第九十三条?每幅排架都必须按要求醒目悬挂标识牌(内容要包括搭设及使用单位、允许荷载量、验收日期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在易燃易爆场所、爆破作业区等高危部位必须有明显的警示牌,并要封闭作业区,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在每天的预知危险活动后,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现场预知危险活动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肆意破坏施工现场标识牌的,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五章?事故隐患整改

第九十七条?施工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三定”的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期限)及时投入人力、物力和整改资金,严格执行指挥部《事故隐患立即排除制度》,采取有效的事故隐患控制措施,防止相同隐患再次发生。

第九十八条?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利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指挥部安全会议、上级组织安全检查中或安全部门布置要求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时限和要求整改的,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安全负责人罚款100元,并勒令限期整改,若仍未按规定整改,则对单位和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安全负责人进行加倍处罚;

施工单位在接到生产安全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隐患整改工作联系单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对隐患整改不彻底的,除勒令整改外,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安全负责人罚款100元。若仍未按规定整改,则对单位和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安全负责人进行加倍处罚;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技术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违章及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纠正、不反馈的,对现场管理人员罚款50元;

对于重大隐患必须进行停工整改。对重大隐患未进行停工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安全主管责任人罚款300元;

对重复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每起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安全主管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安全员罚款50元;

对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工作联系单的单位,指挥部处以隐患责任单位200~1000元/份罚款;

对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的单位,指挥部处以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

指挥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工作联系单”和上级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工作联系单”,各单位整改验收完毕后必须及时书面反馈整改验证结果,违反此项规定,处以单位200元罚款。

第十六章?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第九十九条?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指挥部相关管理规定,违规处罚执行相关办法。本章违规处罚可做为补充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消防器材挂责任牌进行专人管理,并要随时保持状态良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未经允许在工作面焚烧废弃物,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或消防水源系统,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在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及行驶车辆、施工机械内必须配备足额的灭火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吸烟或动用明火的,对个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擅自挪用公共消防设施或肆意破化消防设施的,除原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十七章?安全内业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各工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副指挥),配备能胜任日常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要制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规划,与各厂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罚款:

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未明确分管安全领导和配备专职安全员,处以单位罚款1000元;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调整,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处以单位罚款500元;

不按规定签订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处以单位罚款500元;

专(兼)职安全员的数量,未按上级有关部门和指挥部的规定配置或配备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处以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七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周、月、日)例行检查制度和安全(周、月)例会及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指挥部安排的各项安全活动,并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隐患整改、安全奖罚等管理台帐和安全活动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500罚款:

未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季、周、月)例行检查;

未定期召开安全(季、周、月)例会;

未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及时对新入场员工进行三级入场教育;

未开展或未按要求认真开展指挥部安排的各项安全活动;

未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隐患整改、安全奖罚等管理台帐和安全活动记录,每缺一项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元罚款,愈期不改,按2~3倍处以罚款;

安全检查、安全日志、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隐患整改、安全奖罚等记录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每一项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指挥部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学习等各类安全活动,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对未准时按要求参加的相关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上级部门、指挥部等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必须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并要求形成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单位200~1000元罚款:

一、未及时传达、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处以单位200罚款;

因未及时传达、学习和落实、反馈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而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处以单位1000罚款,若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影响程度加重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失职之责;

未建立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传达、学习和落实、反馈闭合记录或记录不全,处以单位500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认真执行各种安全例行巡视检查制度,形成检查记录,完整填写检查日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一、未按指挥部要求进行“班组安全管理六项循环制度检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日巡视检查”、“排架日巡视检查”、“电工日巡视检查”、“安全员日巡视检查”、“安全日志”等各种安全例行巡视检查,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元罚款;

未按指挥部要求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各种安全例行巡视检查日志、记录未填写或记录不符合要求;

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未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安全内业资料管理档案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建立档案管理目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一、安全内业资料未按档案进行管理的;

安全内业档案资料未安排管理责任人;

安全内业档案资料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做好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造册和操作证的复印存档工作。未建立管理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处以单位5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物品(火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有毒化工材料、易挥发有毒与可燃气体等)管理措施控制记录,对危险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制定管理措施,做好控制记录。未制定管理措施、未建立管理措施控制记录,每一项处以单位5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施工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记录档案,对施工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要进行登记、辨识和风险评价,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要制定控制措施,做好控制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一、对施工危险源和环境因素未进行登记、辨识和风险评价;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未制定控制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未建立管理措施控制记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记录,对安全事故、事件(险情)、不符合(隐患与违章)等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进行归类存档。违反此条规定,处以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废弃物处理记录,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有害废弃物(废油料、电焊条头、化工产品等)的产生和处置情况进行登记。违反此条规定,处以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指挥部要求各单位上缴的各项资料,不按时间、要求上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各工区、各协作队伍要建立、健全民(技)工的人事档案(含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培训情况、工种),并及时上交生产安全部和职能部门备案。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八章?其?他

第一百一九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文明施工或环境保护的按指挥部有关文件执行。违反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管理规定,但无处罚细则的,可依据本条款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处于责任单位或个人200~30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凡受到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违章行为,责任单位除承担2倍的罚款外,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负责人承担20%的“连带责任”处罚,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承担10%的“连带责任”处罚。若违章行为属管理责任,则相关管理单位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20%的“连带责任”处罚,相关管理单位专职安全员承担10%的“连带责任”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凡受到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书面整改的安全隐患,依据本办法中相关隐患和违章处罚金额,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于1~2倍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凡受到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会议通报的违章行为,依据本办法中相关隐患和违章处罚金额,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于1~2倍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一周内发生二次以上同一违规情节的,处以单位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50~2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根据“连带责任”原则,凡班组作业人员违章罚款,同时按相应额度的50%对该班组长、中队(厂)长处以罚款;对班组长的罚款,同时按相应额度的50%对该中队(厂)长及工区指挥长处以罚款;对中队(厂)长、单位(工区)的罚款,同时按相应额度的20%~50%对单位(工区)副职以上领导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指挥部财务资金部设立专项安全奖罚基金,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安全奖罚基金只能作为安全奖励资金、安全活动资金和安全培训教育资金。

第十九章?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奖惩实施

一、生产安全部是奖惩的执行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奖罚由生产安全部开具“(奖)罚款通知单”,经批准送财务资金部执行,并在安全周例会、月例会上进行通报。

二、严格执行奖惩审批程序:

(一)1000元以下的处罚由职能部门审核、批准执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2天以下停工,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执行;5000元以上的罚款和2天以上的停工由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核、指挥部行政第一责任人审批执行;

1000元以下的奖励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执行;1000元以上的奖励由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核、指挥部行政第一责任人审批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各工区的罚款,进入施工单位工资总额,由财务资金部从罚款单位人工工资中扣除;对外协队伍的罚款,由合同管理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于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不得分摊、转嫁,要根据违规行为和管理责任进行“连带责任”分解,相关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给予单位或个人加倍处罚。

第十九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地震恢复重建现场指挥部生产安全部。

第一百三十条?附表中考核扣分不超出基准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3:安全生产检查考评奖罚细则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强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经理部结合沪昆客专湖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奖罚细则。

第二条?经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及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安全通报及经济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查考评组织

第三条?经理部成立安全生产检查考评领导组:

经理任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组员由经理部相关部门组成;由经理部领导组织,检查考评领导组人员共同参与,认真做好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组?长:温?波

副组长:崔国顺?梁怀超?

组?员:张国政?雷横奇?王伟?李明?张迪?李小翠?冯艳明?翟晓斌

第三章?考评细则

第四条?评分标准依据考核评分内容,量化为百分制,针对各作业队进行现场对照检查、考核,从中评出优胜者。(附件: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

第五条?检查考评时间及频次

每季末举行一次检查考评,根据考评的结果进行通报和奖罚。

第六条?检查、评分办法

一、安全生产检查考评,分为三个档次:检查考评90分以上为优良;检查考评90-80分为合格;检查考评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检查考评为不合格单位,责令其立即进行整顿,并要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三、在限期内没有实现整改目标的单位,经理部将责令其停产进行整顿,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累计三次考评80分以下的单位,将建议所属子分公司调整领导班子。

第四章?奖罚措施

第七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减少伤亡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激励关键岗位上干部、职工尽职尽责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预防发生事故,经理部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贡献、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集体、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实现制定的安全目标:自1月1日-12月31日止,杜绝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控制和减少了一般责任事故。经理部对党政正职、主管安全副职给予一次性安全奖3000元,总工(或技术主管)2800、安质负责人奖励2600元,其他人员1500元。

第九条?凡在每季安全考核中评为第一名的作业队,经理部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的形式予以10000和8000元安全奖励,并在全线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条?凡在安全生产中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干部、职工,每季度由其所在作业队写出书面材料报经理部,由经理部安质部审查核实,安全总监核奖,项目经理批准,给予一次性500元-1000元安全贡献奖,并在经理部通报表彰,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安全生产管理或监察(检查)工作中,提出保证安全生产建设性意见,经实践效果好,保证了安全生产,取得一定效果者。

二、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提出改进建议或及时排除,避免事故发生者。

三、结合实践认真研究,探索安全生产规律,在安全工作的理论、方法、实践等方面出成果、并有推广价值者。

四、在经理部检查中发现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个人。

第十一条?经理部对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的作业队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发生一次轻伤2人及以下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5000元;发生一次轻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二、发生一次重伤1人事故的,处罚款1万元;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罚款1.5万元;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罚款5万元。

三、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

四、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罚款10万元。

五、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对事故上报、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重伤发生后24小时内先电话报经理部;死亡事故发生后立即报经理部)。

六、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或重伤事故的,一经查出,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对单位及领导人按违纪在经理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对事故分部领导罚款

一、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行政领导及主要责任人,罚款额为处罚总额的2﹪~10﹪。

二、对劳务队伍,发生死亡或重伤的单位,其事故责任在我方者(不分主、次责任),经理部对其领导按上款的规定的50%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经理部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属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500元-2000元。

第十四条?经理部对施工过程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问题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因安全问题被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书面返工或停工令者,对其单位党政正职、安全总监每人罚款1000~2000元;副职、总工,每人罚款500~1000元,安检部门负责人每人罚款500元。

二、经理部职能部门在施工现场检查工作时,发现有安全方面的隐患,尚未构成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签发《安全监督检查通知书》给予警告;在限定期限未予整改或屡教不改者,给事发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三、由于施工安全管理方面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造成安全隐患时,经理部将根据对负面影响大小给予事发单位2000~5000元的处罚。

四、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凡不戴安全帽者,给予施工负责人罚款50元,给予个人罚款每人次20元。

五、施工人员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者,给予施工负责人罚款100元和个人每人次罚款50元。

六、进行高空作业不正确使用安全带者,给予施工负责人罚款100元和个人每人次罚款50元;

七、施工现场或便道的安全标志不全或不正确时,给予施工负责人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八、配电箱的箱体或箱门未有PE线接零、末端箱内配置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给予施工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罚款200~1000元。

九、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无证操作的给予施工负责人和个人分别罚款100~500元。

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给予单位罚款1000元,施工负责人罚款500元。

十一、施工现场规划不合理,混乱无序,材料、机具堆放不整,通道阻塞,给予单位罚款1000元,施工负责人罚款500元。

十二、不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且违章作业的,处以个人罚款200元。

十三、施工防护期间擅自离岗,未造成事故的,处以防护人员每次200元,因擅自离岗造成事故的,视事故程度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发生的,取消当月考评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者;

二、发生因工死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者;

三、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者;

四、输管线、电缆、通讯、输变电线路有一项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监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因安全方面勒令返工及停工并造成重大影响者。

第十六条?一次性安全奖由经理部安质部根据奖罚细则规定进行计算,经主管领导审批,经理部行文公布。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罚款由安质部以“罚款通知书”〔附后〕的形式送受罚单位,受罚单位接到“罚款通知书”后,一周内将罚款交至经理部财务部,不得拖延、拒付。不按期上缴的,由局经理部财务部双倍代扣代收。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罚款由经理部财务部单独列帐管理,由安全生产领导组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罚款通知书[式样]

2、安全考核评分表

篇4: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罚管理办法

为确保G310洛阳市境段改建工程(新安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望各参建单位,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第一条G310洛阳市境段改建工程(新安段)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部安质部、工程部,其中安质部为牵头部室。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为各作业工区,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落实者;第二责任人为安质部,是安全生产是检查者、监督者。

第三条各分项工程的开工应当首先编制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送安质部审核,项目批准后才能实施。特别是桥梁高墩施工、梁板预制安装、路堑深挖方、上跨连霍高速和运煤铁路专线等关键工程,需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详细的安保措施,报送项目批准后才能实施,确认有必要,应外聘有丰富施工安全经验的专家或咨询单位进行论证、咨询和指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实行月报制,即每月的5日前,各工区汇总,经项目派驻各工区的负责人签认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项目安质部,否则对工区进行0.1~1万元的处罚,取消该工区的当月安全奖金。

第五条各工区必须建立健全以工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下,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切实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

第六条各工区区长必须持有交安B证,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副工长(必须有安全C证)和2~3名专职的安全员(必须有安全员证),并且赋予安全部门足够的管理权限,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才能上岗。

第七条各工区应强化劳务队伍管理,坚持五个统一(统一部署、统一教育、统一要求、统一着装、统一管理),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队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焊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经考核合格(建立员工教育台帐)后方可使用。施工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跟班现场监督,做好安全日志,否则对工区进行0.1~1万元的处罚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坚持“安全验收合格才能使用”的原则,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确保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标志标牌醒目、交叉路口处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第九条项目派驻工区的负责人应通过安全技术旁站、日常巡查、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对工区未及时整改的,上报项目安质部责令工区停业整顿和处以0.1~1万元的罚款,并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第十条项目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安质部将加强日常的巡检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各工区必需立即整改,否则,每次给予0.1~1万元的违约处罚。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本项目确定每年6月8日为全线“安全日”,“6月为安全生产宣传月”。每年6月8日和6月整月全线各工区要集中利用标语、板报等形式宣传、学习上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本办法,排查本工区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认真整改。

第十二条加强汛期和节假日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立组织机构。坚持24小时值班和工区长带班制度。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特殊情况下,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第十三条本项目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报告项目安质部,并迅速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损失降到最低。由于过失责任造成工程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相应工区的评先资格和当月奖励。

第十四条项目将对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全线各施工工区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考评。对获得85分以上的工区给予通报表扬,对低于85分(含85分)的工区进行通报批评,检查考评均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各个工区应遵守项目制定的《安全、质量、进度奖惩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考核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的考核奖罚制度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小组。

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小组的主要责任是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所涉及的相关方、各职能部门及个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3、考核采用量化评分的方法进行,应得分为100分,依据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的具体落实情况评分。

4、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实得分85分及85分以上者为优良,实得分为70-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5、考核时间:每个季度的25日(遇节假日,适时顺延)进行考核。

考核原则与奖惩

1、考核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将考核的结果进行公示。

2、对评定等级为优良的个人,给予100-200元的奖励;并作为年终经济兑现、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3、对公司考核结果为差的部门,由部门责任人写出纠正措施,一年内连续2次不及格的部门给予全公司内通报批评,并要求部门负责人离岗。

4、对项目评定等级为不合格者,要求其进行纠正并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100-200元的罚款、警告批评、对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个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罚。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均在当月份的效益工资中及时兑现。

6、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由公司安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奖罚标准某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依据事故等级,对应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按照中国建筑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责任追究事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等。

责任追究方式: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约谈

有下列情况之一,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年度内亿元产值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年度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被地方政府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工程项目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

发生重伤及一般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

被地方政府或上级企业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负面影响的;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通报批评

约谈后,未及时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相关企业(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依据事故等级,结合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事故调查结果,给予事故企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各岗位均有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原则,按层级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生产单位(项目部、搅拌站、加工制造车间、租赁站、采石场等)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给予生产单位全员经济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表1)

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各分支机构)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分支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2)。

二级企业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二级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3)。

股份公司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6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时,股份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4)。

责任追究及处罚结果逐级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授权使用股份公司资质的二级企业或单位、授权使用二级企业资质的三级企业或单位、二级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以上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加重处罚:

谎报、瞒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不力,致使事故扩大、影响恶劣;

事故现场保护不力,伪造有关证据;

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行政处分程序

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处分: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报董常会审定后执行。

其他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主管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组织处理

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要求给予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党纪处分的,由股份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责任人的党纪处分:由主管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奖励

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开展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奖励安全生产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附则

同一起事故,对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不重复计算。

各级企业应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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