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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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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供暖二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综治等安全管理,明确落实各部门的各项安全保卫控制指标,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供暖二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供暖二处所属各部门及员工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 供暖二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防控结合、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
三、 供暖二处对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落实逐级安全保卫责任制。
四、 加强供暖二处安全保卫管理, 维护企业内部的安全稳定是供暖二处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一切违章、违纪等危害安全稳定的行为或隐患均有权制止或举报。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 运行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同时可委托一名副职主管安全保卫工作,是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各运行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精干、够用”的原则,依法单独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对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三) 运行部应依法分别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含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含治安管理、内部稳定、国家安全),并按员工总数(含外施队、外来务工人员)15%—20%的比例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活动。
(四) 运行部应结合实际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救援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做到人员、责任、设备、措施四落实,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 运行部的安全保卫职责应按照公司《安全保卫责任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及人员的安全保卫岗位职责,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
(六) 供暖二处员工(含外施队、外来务工人员)应严格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单位不准安排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严禁无证上岗。
六、目标管理
供暖二处依据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保卫控制指标,结合实际对所属部门量化分解下达公司的各项安全保卫控制指标,各运行部应依据供暖二处下达的各项安全保卫控制指标,结合实际继续层层细化分解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做到“横到边、纵到底”。
(一)、安全生产指标:
1.不发生因工死亡、重伤和一起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
2.不发生锅炉和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3.不发生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操作运行事故。
4.工伤频率控制在24‰以内,工伤工日损失率控制在2‰以内。
(二)、治安管理指标:
1.治安、刑事案件控制在员工总数的0.5‰以内。
2.受治安处罚的违法人员控制在员工总数的1.3‰以内。
3.受劳动教育及刑罚处理的犯罪人员控制在员工总数的0.5‰以内。
4.不发生员工到上级单位和社会聚众闹事事件。
? (三)、消防管理指标:
1.不发生严重烧伤1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2.重要工程、要害部位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不发生火险事故。
? (四)、交通管理指标:
不发生甲方或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含非机动车和行人)
(五)、其他管理指标:
1.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犯罪案件。
2.不发生煤气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3.不发生单位内部的溺水死亡事故(单位组织活动)。
4、本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我单位与各部室、运行部、员工签订了安全保卫责任书。根据公司的要求,供暖二处对各运行部定期组织达标考核评价。
七、管理办法
(一)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提高认识,确保安全”
的方针。
(二)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推委扯皮,玩忽职守,导致发生
事故、事件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运行部或个人,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各运行部、各部室及个人,凡违反供暖二处安全保卫目标管理办法,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冬季供暖,夏季施工生产期间,凡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据公司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上级提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公司《安全保卫目标管理条例》及本规定相关条款加倍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
(六)对屡教不改或整改不彻底,仍构成安全隐患的,对该运行部、运行部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加倍处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公司《安全保卫目标管理条例》及本规定相关条款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
(七)供暖二处对各运行部定期组织达标考核,对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并直接与经济挂钩,奖优罚劣。
? 八、达标奖励
(一)凡认真落实本规定,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保卫各项控制指标,并经供暖二处达标考核评价总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年终先进评比资格。
(二) 获得年终先进评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评比程序被评为公司级先进的,由供暖二处主管部门报请审批后,在公司范围内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为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奖励的作用,切实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对在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履行本级(岗位)安全保卫职责,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措施,并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供暖二处主管部门审核、提议并报请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由公司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 九、超标处罚
(一) 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超标处罚,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提高认识、确保安全”的方针,和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 凡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事件),突破供暖二处下达的安全保卫控制指标,给供暖二处造成不良影响的,均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超标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该项目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处罚的种类、权限、方式
(一)处罚种类
1、 警告;
2、 经济处罚(含罚款、减免经营兑现奖、取消工资晋级、扣除责任保证金、降薪等);
3、 责令停工、停业整顿;
4、 通报批评;
5、 取消评优资格;
6、 追究行政责任(含处分、停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7、 公司决定的其他处罚;
(二) 处罚的权限。
1、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停业整顿、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的处罚,供暖二处安全保卫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均有权决定;
2、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处罚,由供暖二处安全保卫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报供暖二处主管经理审定,经供暖二处安委会审批后施行。
? (三)处罚的方式。
1、实施处罚时,主罚部门须填写公司统一制作的《***安全处罚通知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所罚款项应及时交供暖二处同级财务部门入账,严禁留存本部门;
2、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罚对象违章违纪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应当享有的权利,严禁以权谋私;
3、被处罚对象自接到《***安全处罚通知书》3日内应主动将罚金交到指定财务部门,如有实际困难应及时与主罚部门协商择日落实,凡无正当理由逾期3日未交或表示拒交者,主罚部门应当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4、被处罚对象对主罚部门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主罚部门负责人必须耐心听取被处罚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及时进行复核,经复核证明处罚有误的,主罚部门负责人应积极向被处罚对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于5日内将错罚款项全额退还被处罚对象,或做出撤消处罚决定书;
5、供暖二处各部门安全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阻碍、干扰安全保卫人员的正常工作,或向安全保卫人员提供虚假情况,否则由主管部门参照相关法规对单位或当事人加倍处罚。
十一、处罚标准
(一) 安全保卫目标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规定》执行。对年内超标部门,视其事故(事件)和责任程度,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二)发生死亡事故(含市政府下达的六种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标即:因工、火灾、交通肇事、食物中毒、煤气中毒、溺水死亡),每死亡一人,对运行部主要责任人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20000元罚款,并追究行政责任,死亡一人以上,每超过一人,在此基础上加倍处罚。取消单位年终评比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运行部在施工生产活动中,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严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若发生,将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至10000元处罚,取消工资晋级资格,追究行政责任。对运行部主要负责人按照“责任书”进行经济处罚,追究行政责任。
? (四)加强对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及液压气安全检查及安全使用的管理,杜绝重伤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轻伤事故的发生。发生一起,对相关责任人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取消工资晋级资格,追究行政责任,对运行部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追究行政责任。
(五)对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0元,并给单位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起,对相关负责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取消工资晋级资格,对运行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在单位内部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各部室、运行部年内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确保单位内部稳定。对各类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迟报或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一经发现,参照上述条款加倍处罚。
(六)对于在安全检查中,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及时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虽未发生事故,但被上级单位进行处罚,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每发生一起对相关责任人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取消工资晋级的资格。对运行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在供暖二处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七)加强对锅炉房、施工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凡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均按公司《不符合项处罚条例》执行,凡构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下列标准处罚:
1、构成严重违章或重大隐患的,对锅炉房、施工现场,所管的运行部,每项处500元至2000元处罚,对相关责任人每项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通报批评;
2、对上级提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对该运行部每项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相应责任人每项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3、对屡教不改或整改不彻底,仍构成安全隐患的,对该运行部及相关责任人,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加倍处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公司《安全保卫目标管理条例》及本规定相关条款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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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物业供暖二处
2014年1 月

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幼儿园安全责任书 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车床安全操作规程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篇2: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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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认定、监督管理及考核处罚等各项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方。
第三条 名词和术语
一、违章指挥
是指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安排或指挥职工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
是指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本制度;
(二)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
二、集团公司企管处
(一)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负责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配合安全处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落实考核与奖惩。
三、集团公司工会
(一)负责利用橱窗、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二)负责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各单位(包括相关方)
负责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查处,并对“三违”行为人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 “三违”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违章指挥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章指挥:
一、指派不具备安全相关资格的人员上岗(如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上岗,或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或不考虑员工的工种与技术能力等级进行分工(如安排钳工从事焊工作业,或安排初级工从事中级工的作业);
二、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训,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创造生产安全的其他必备条件,即盲目组织生产;
三、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员工发现或举报的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五、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擅自决定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超能力运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七、设备设施、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即下令开车;
八、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九、在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的情况下,指令员工作业;
十、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十一、发布其他违反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指令的行为。
第六条? 违章作业行为的认定
违章作业行为分为操作错误违章行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违章行为及使用不安全设备违章行为等11大类。
一、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1、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失效视为无证);
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盲板抽堵、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交叉作业等)无票、无证;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5、开动、关停机器时,未进行联系确认、沟通;
6、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忘记关闭设备;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业;
11、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12、使机械超速运转;
13、违章驾驶机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酒后作业、酒后驾车;
15、机动车、非机动车客货混载;
16、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7、工件紧固不牢;
18、使用煤气、氢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或使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及其他能源动力介质吹扫灰尘及杂物;
19、作业时,人体、设备设施与危险源点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1、拆除安全装置;
2、停用安全装置,失去防护作用;
3、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3、其他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违章行为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的违章行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违反超宽、超高、超长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违章行为
1、无安全措施进入有限空间;
2、无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处;
3、携带烟火或穿戴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4、私自搭乘厂内机动车;
5、私自在火车道上行走;
6、通过铁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时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的违章行为。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的违章行为。
九、机器设备运转时(包括停机后的惯性运转),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的违章行为。
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确;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或骑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或佩戴不正确;
6、未佩戴安全带,或佩戴不正确;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确;
8、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9、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0、改造、改装或毁、损劳动防护用品;
11、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违章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业行为。
第七条?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一、迟到,或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睡岗,或擅自脱岗,或擅自串岗,或长时间占用工作电话,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使用电脑、手机浏览网页、玩游戏,但与工作无关),或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三、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进行操作;
五、工艺指标超标后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六、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私自去外面订饭,或处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间嬉笑打闹,或打架斗殴;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厂房或相关作业场所;
九、未经直接主管人员同意私自换岗;
十、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 “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安全处综合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集团公司企管处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三违”行为的隐患排查。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将其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公司鼓励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属地辖区内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三违”行为事故隐患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九条? “三违”行为的考核与处罚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针对查处的“三违”行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与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由于“三违”行为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与分析,根据人员伤亡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员工被查处1次“三违”行为,即取消该员工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标兵等);对屡查屡犯(在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被查处达3次)的“三违”行为人,直接待岗学习一周。待岗学习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班组级、车间(工段)级二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班组“三违”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取消该班组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车间(工段)“三违”行为累计10次及以上,取消该车间(工段)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分厂(处室)“三违”行为累计20次及以上,取消该分厂(处室)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
注:此处的“次数”包括安全处、企管处查处的人次数和事故调查中查处的人次数。
五、若“三违”行为人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核实。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要及时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加倍从重处罚。
六、相关方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可依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条? 检查与考核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安全处及其他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与检查,并纳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处)负责对日常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具体执行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相关文件、记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五、《员工管理办法》
六、《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七、《火灾事故管理办法》
八、《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九、《劳动纪律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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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职责 内务职责 内审员职责

内控部职责 冲压职责 出口职责

篇3:安健环目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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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公司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健环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安健环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实施对象是各厂站、项目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各部门、各厂站、项目得目标考核。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原则
第四条 实事求是。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要与公司安健环体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相一致,要体现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
第五条 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过程的监控、检查及考核、奖惩,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 分级负责。安委会对各厂站、项目、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厂站、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全面负责,各项目部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全面负责。
第三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即公司相关部门、各厂站、项目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各岗位负责人分别对本职岗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健环目标管理及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公司年度安健环目标的制定、考核等。
(二)各厂站、项目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等,并做好各项目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的监控、考核等具体工作。
(三)公司安委办是安健环目标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四章 目标制定与发布
第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每年初,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形成当年安健环目标,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十条 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新项目落地,项目管理机构成立时,应同时下达项目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一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与内容
(一)依据:公司和相关单位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安健环工作任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能分工应承担的安健环工作职责。
(二)内容:年度或项目安健环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核
第十二条 目标监控。安委会办公室要采取日常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全过程监控,掌握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安委会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考评。日常工作落实情况是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 季度考核。安委会每季度会议上,考评各单位目标实现情况。
(二) 年度考核。安委会年度会议上,考评各单位年度目标实现情况。
(三) 项目考核。项目实完工后对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评。
(四) 考核结果的运用。季度考核作为季度绩效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年终考核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评优评先及专项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质量控制 质量体系 实施方案

值班制度 班长职责 酒店保洁员岗位职责

篇4:安健环监察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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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安健环监察人员的作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同时着力提高安全监察力度,防范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安健环监察人员是指公司及各厂站、项目、各(工程、运营)项目部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 岗位要求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配备专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各部门配备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协助部门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健环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和逐步完善安健环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全公司安健环监督检查、考核、会议等。
第五条 各厂站、项目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所在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安全考评、安全会议、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厂站、项目应根据项目规模、从业人数实际情况等,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培训、危险源辨识监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 规模及人数较少的项目,项目经理应作为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熟悉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业务。
第九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应持证上岗。
(一) 应具备主管部门培训核发的安全资格证、安全考核证等资质。
(二) 鼓励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核员等执业资格。
(三) 安全资格证(考核证)取证及复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等,由所在单位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培训安排和费用报销。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健环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健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驻项目的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应组织或督促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日常安全检查等工作。
(三)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健环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 监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以及合同中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在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时,有权对相关单位以及分包商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给予主动配合。
第十二条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险情、违章时,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必要时下发隐患(险情)整改通知单。现场发现重大隐患(险情)危及安全生产时,立即指令停工等、督促排除隐患(险情)等。
第十三条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调查,对提出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有权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调查,对提出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有权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不限于):
(一)可果断采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措施;
(二)在有关指挥人员未到位前应立即进行协调、指挥有关现场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组织抢险及人员疏散。
第十六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应文明执法,对现场发现的违章行为,在纠正其做法可能带来的危害时,要当面解释清楚,不得简单粗暴,以利于营造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十七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要按照政府和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对有隐瞒事故情节或处理不当时,应当组织重新调查取证,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四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专(兼)职监察人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应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人员发生岗位变动、调离等不在安全监察岗位时,应重新报备。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各厂站、项目应创造条件,经常性组织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学习与培训,包括组织行业先进企业或项目的参观交流等,促进其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新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理念,持续提升安健环监察人员履职能力,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公司对在安健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进行奖励,并在年度评先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授权制度 接待制度 控制制度

推广制度 援助制度 搬运制度

篇5: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获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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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获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本企业活动、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厂站、项目、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条? 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厂站、项目、部门、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行为。
第五条? 项目部及其他涉及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工程承包商),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或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
第六条 获取的内容
(一)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二) 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法规;
(三)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
(四) 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
(五) 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规范性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行业有关的要求,非规范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 获取渠道
(一) 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二)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国务院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三) 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四) 还可以通过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五) 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八条 获取方式和时机
(一) 各单位通过前述渠道以网络、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二) 各单位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建立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列入适用清单。
(三) 各厂站、项目、安全监察部应及时整理更新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 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九条 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一) 工程建设活动、服务要求;
(二) 所属行业要求;
(三)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四) 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登记形成《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纸质版目录清单正式文件形式下发,附件一般可以电子版形式共享或由相关单位自行网络下载或购买。
第十一条 传达
(一)各单位将审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或电子版)传递到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
(二)安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或发送电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发放到有关部门。
(三)各厂站、项目、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宣贯传达,力求职工知晓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以便具体使用时查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传递。
第十三条 为使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单位每年确认、登记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各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部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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