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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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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教师进行的教学研究活动,要由各教师亲自填写有关统计表,并及时交有关人员保存。
? 2.培训学校的各项公开教学所进行的听课活动,都要由听课人听课笔记,听课结束,由培训科负责保管。
? 3.对教师各课教案情况,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 4.各工作项目的资料,按项目建档管理,根据资料的性质做好长期保存或定期保存。

临床制度 事业部制度 事务所制度

事务制度 交通制度 产业化制度

篇2: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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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起到培训目的,定期进行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1.培训科负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考核和评估。
2.培训科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结合培训内容,对现场实际问题进行问答,考查职工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情况。
3.对培训学习进行理论知识测评,针对培训内容和我矿实际,由培训科分类编写试题,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考试成绩,评估反馈培训工作的质量和从业人员的学习情况。
4.检查从业人员学习期间出勤情况。如果理论和实践测评结果不及格又缺勤,则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连带所属科队的负责人。
5.培训科要检查测评的详细记录,按照记录结合出勤情况,分析、评估教师和从业人员的教学、学习情况。根据实际督促加强业务学习或对其进行处罚。

编辑部职责 网吧职责 网点职责

网站职责 网管员职责 网管职责

篇3:安全自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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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参加人员为车间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2. 车间安全检查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月一次。
3. 车间安全检查的内容是,全车间的机电设备运行情况,岗位及卫生包干区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事项。
4.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车间按“四定”原则,落实整改,并有记录。
5. 参加人员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查,或不参加隐患整改会议。

出租屋职责 出租职责 出纳员职责

分公司职责 分局职责 分析师职责

篇4:宣钢公司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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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识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和办公场所。
3、术语和定义
3.1安全色:安全色是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含义。
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注意。
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2安全警示标识的分类
禁止标志:其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文标志。
警告标志:其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指令标志:其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提示标志:其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
说明标志: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
警戒绳:划定临时警戒区域,提示人们不要进入该区域。
临时护栏:作为警戒绳的补充,临时性打开的沟、坑、池、等增加强度较高的防护,防止人员跌落。
4、主要职责
4.1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管理、采购和日常的监督管理。
4.2各部门、车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警示标识的申报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设置原则
a)公司级重大危险场所需设置标识和警示;
b)有毒有害场所需设置标识和安全警示;
危险区域需设置标识和警示;
重要场所需设置标识和警示;
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
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
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识。
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
5.2设置要求
安全警示标识应覆盖全公司范围,做到警示、警告、提醒、标识清晰。
安全警示标识牌应规范、整洁,符合国家有关标志要求。
公司重大危险源、重要场所、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场所满足警示、提醒、告之要求。
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职业危害接触场所等),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做好防护用品穿戴与防范措施工作,达到预防事故的发生。
e)对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辩。
f)安全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g)安全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GB2893—2008《安全色》和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5.3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5.3.1各执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安全警示标识配置原则确定现场安全警示标牌需求,经单位主管领导确定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处审批;
5.3.2新、改、扩建工程,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识别并提出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需求,报项目组采购、实施;
5.3.3设备操作、运行可能导致的危险,由设备处根据作业现场设备的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需求,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并统一购置、配备;
5.3.4各执行单位在日常工作、检查、审核中发现需要设置、更新安全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安全环保部统一购置;
5.3.5各执行单位指定专人进行安全警示标识的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5.3.6公司安全警示标识管理情况,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季度检查一次;
5.3.7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并应做好发放记录。
5.3.8对于造成安全警示标识发生损坏的行为,公司安全环保部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10—100元经济考核。

车间管理规章制度 装修公司规章制度 建筑公司规章制度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 锅炉工岗位责任制 施工员岗位责任制

篇5:宣钢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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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工伤保险工作流程,明确员工工伤期间享受的待遇及公司、部门、员工三方需承担的费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3、管理职责
3.1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财务科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安全环保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办公室及安全环保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财务科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工作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1.2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4.1.3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整治。
4.2工伤认定
4.2.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节。
4.2.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4.2.3员工有前款第(1)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色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2.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的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4.3工伤报告
4.3.1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轻伤事故的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向安全科汇报,重伤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汇报。
4.3.2发生事故在进行口头报告后,应尽快形成书面的初步报告。
4.3.3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领导应在8小时内通知公司工伤保险主管人员。
4.4工伤事故的确申报
4.1.1工伤事故的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告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工伤保险主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候内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4.4.3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b)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d)申报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须提供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e)申报员工因公死亡,要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4.5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结论按县劳动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执行
4.6劳动能力鉴定
4.6.1工伤员工经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6.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员工在市劳动保障局领取《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池州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终结期满和辅助器具确认表》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检查诊断。
4.6.3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a)《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b)《宣光市劳动能力鉴定表》
c)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诊断证明书;
e)*光片或CT报告单。
4.6.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执行。
4.7工伤保险待遇
4.7.1工伤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池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协议医院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工伤保险部门同意才能转院治疗。
4.7.2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7.3工伤员工就医时,由公司垫付医疗费用,不含老伤复发在外就医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治疗的费用报销。
4.8残疾补偿金的申领
员工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领相应的残疾补偿金。
a)鉴定为残疾5~10级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b)鉴定为残疾1~4级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残疾退休工伤保险待遇。
c)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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