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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照集团水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潍坊水务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1、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与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2、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人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统一由各公司综合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

1、入职各类岗位员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在原单位正式退休、内退而加入公司的员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聘用协议》。

4、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一个月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5、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6、合同终止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6月30日;6月30日之后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12月31日。

7、劳动合同版本,当地主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采用当地主管政府部门提供的统一版本(需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均按集团同一版本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的员工原则上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特殊技术性人才,经集团特批后,原则上可签订5年期合同。

2、续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5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员工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所有员工第二次续签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聘用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后,续签《聘用协议》。

4、在孕、产、哺乳期、医疗期的员工,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时间期限进行签订。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1、公司因经营或业务变更需要,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变更。

2、综合部下发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1、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有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即为终止《劳动合同》。

2、综合部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应主动征求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3、如双方均愿意续签,综合部应组织双方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续签《劳动合同》。

4、对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综合部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综合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

5、如员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则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离职审批手续。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有一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即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离职管理办法》办理。

3、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员工应在综合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公司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离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山东省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篇2:物业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物业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明确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辞退、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年终绩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且列部门考核后5%者;

6、一年内连续2个月绩效考核成绩不合格或绩效考核成绩累计3次不合格者;

7、提供虚假、不真实的求职、应聘资料者;

8、因野蛮服务,使业主不满投诉至新闻界者,或遭业主重大投诉者;

9、侮辱或殴打业主、同事者;

10、参与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

11、上班时间饮酒者;

1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3、无病装病,骗取病假,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者;

1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损失者;

1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向外界泄露资料、文件内容、信息、事项者;

16、蓄意破坏公物、消防安全设施、业主财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17、收取业主、开发商、供应商小费、礼品者;

18、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贪污受贿,收受回扣,吃拿卡要者;

19、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假传上级主管批示,图谋不法利益者;

20、私自藏匿、变造、伪造、销毁公司重要文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21、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22、不服从分配,接调令后一周内未报到者;

23、不尊重领导,多次(三次以上)与领导顶撞;或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适用于领班以上员工)认定工作态度不好,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较严重者;

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作流程:

符合第一条第1、4、7、13、20、22、23条款规定的--部门上报有关材料至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第一条其它条款规定的(过失类)--部门填报员工《违纪过失通知单》,注明违纪条款--部门上报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第一条其它条款规定的(考核类)--部门上报有关考核材料至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抵触的,以国家、政府的政策、法规为准。

四、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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