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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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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国家、矿井和绝大多数员工的正当利益,维护矿井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工伤管理工作,确保工伤员工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救治,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考核适用范围
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二、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1、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郑有山 张玉文
副组长:冯守军
成 员:安监科、劳资科、财务科、工会、纪委
2、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科长担任,负责具体工伤管理工作。
三、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领导、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登记。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带班领导及班组长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立即通知井下安全员赶赴现场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员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通知后,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事故发生后,伤者必须在三日内,如实填写好申请工伤认定表,并经安全员、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矿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上报安监科备案存档。
四、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组织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到安监科,由安监科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追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追查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必须真实准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考核组的工作。
2、严厉打击假工伤现象,对故意制造工伤者、协助他人制造工伤或给予假工伤提供方便和条件的人员,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3、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积极组织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4、对事故单位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出现*情况,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理。
5、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核查属实后按矿规定对举报人奖励。
五、工伤事故处罚标准
1、死亡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非人身伤害重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党、政及分管干部、带班干部进行免职处分;对其他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矿籍,对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罚款5万元。对责任单位党政干部、带班领导、责任人各罚款3000元;对其他副职、队长、班长各罚款24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
2、重伤事故: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2000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500-20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各罚3000元;其他副职各罚款2400元,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奖,并加罚个人当月工资的30%。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带班区领导、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2000元,并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免职处分;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当班班长各罚款20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2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2万元。
3、轻伤事故(以办理申请工伤认定为准):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8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各罚800元;单位其他副职各罚款500元,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奖;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带班区领导罚款800元、对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8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1万元。
4、受伤登记开据工伤小票: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3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带班领导各罚200元;其他副职各罚款1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1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500元。
5、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报、申报、分析及调查工作,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党、政、带班领导各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六、其他规定
1、要求受伤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工伤申报时间旅行申报手续,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审批工伤假,劳资科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监科核对工伤人员。
3、工伤人员每天必须到矿安全培训站报到学习(行走不便、住院治疗的工伤人员除外),无故不报到者、连续五天不参加者,停发当月工资(特殊情况向培训站领导履行请假手续)。
4、劳资科、安监科、工会、纪委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一次发现本人不在,扣除当月住院补助;二次不在,停发工伤工资;三次不在,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5、对长时间不报到者,经通知或急事找不到本人,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工伤本人自负。
6、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复工的工伤人员必须到矿培训站进行岗前安全行为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能通过考核的工伤复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工资停发。
7、工伤复工人员复工后,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到地面单位工作,待安全生产意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时,方可重新安排工作或回原工作岗位,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向公司汇报,从而向集团公司各矿井通报,防止又进入集团公司其他矿井工作。

实验员职责 实验室职责 实验职责

应急职责 店员职责 店面职责

篇2: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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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加强对工伤的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利。
2、范围:公司内所有职工。
3、责任者:全公司所有车间和部门。
4、程序
4.1总则
4.1.1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4.1.2 公司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4.1.3 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1.4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工伤的审报,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4.2工伤认定
4.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2.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2.1.4 患职业病的;
4.2.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2.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2.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2.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2.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4 工伤认定由椒江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2.5 工伤责任认定由安环保卫科认定,有如异议由公司安委会鉴定。
4.3 工伤待遇
4.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3.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
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3.3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3.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3.5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3.6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本人责任工伤的原基础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考核工资(包括延长期),非本人责任工伤的住院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休养期前3个月为定级工资70%,4-6个月65%,7-12个月60%(包括延长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3.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4.3.7.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基础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考核工资。
4.3.7.2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4.3.7.3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4.3.7.4 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4.3.8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护理费用。
4.3.9 职工因工致残或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理有关规定执行。
4.3.10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机构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4.3.11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3.11.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4.3.11.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4.3.11.3 拒绝治疗的;
4.3.11.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3.12 上述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清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4 工伤申请
4.4.1 职工发生工伤需在24小时内本人提出工伤申请。
4.4.2 职工申请工伤待遇时需说明工伤经过,现场证明人,经车间、部门负责人签
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椒江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4.3 职工没有及时提出工伤申请导致无法申报工伤的由本人负责。
4.4.4 重伤、死亡工伤事故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由公司安全部门直接申报。


幼儿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篇3: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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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 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 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煤矿岗位责任制 化验室工作制度 供应商管理制度

工程部工作制度 项目部管理制度 工程部管理制度

篇4: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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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施工现场民工工伤管理,规范公司民工工伤保险及赔付、处理流程,促使各项目部及班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民工发生工伤后各班组支出的费用,能让民工工伤处理得到根本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工参保范围
1、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都应为企业内未参保的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所指的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
3、工伤参保年龄范围:男性为18周岁至60周岁内;女性为18周岁至55周岁内。
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各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3、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
4、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重特大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再适当下浮,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05%。
三、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对各类工伤事故处理秉承“有申报、有依据,予以受理;有申报,无依据,不予受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工伤保险管理职责
财务处:负责各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合同缴纳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工作。工伤后(班组需公司垫付的)负责根据领导审批支付及审核好工伤所需要的医药费及护理费等费用(班组向公司借款的,必须按公司相关制度收取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利息收去)。
质安处:负责向市社保局申报民工工伤参保名单;负责处理各项目部发生的工伤事故相关事宜,并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赔偿等相关手续,与班组长做好工伤责任的确定。负责办理民工工伤保险及工伤申请的最终审批。
督查处:负责与各班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并向质安处提供民工工伤参保名单(详见附件一)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监督质安处是否及时办理民工参保手续。
项目部:负责配合督查处收集新进民工工伤参保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负责民工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及土建公司、质安处负责人进行汇报。
土建公司:负责审核各班组民工工伤保险及工伤申请的相关事宜。
法务办:负责做好工伤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保障。
五、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工伤后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土建公司、质安处、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2、由班组长或者带班组长将受伤的民工送至定点医院(绍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若不能医治的,需转外地治疗须定点医院出具证明,医保局批准。
3、项目部会同质安处一天内就事故情况写出书面详细情况报告,报董事长、土建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死亡事故24小时内由办公室报劳动保障局)。
4、质安处会同土建公司、项目部根据伤情及伤者和班组责任情况实际,提出治疗费用承担方案(承包班组按合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并按承包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5、由发生工伤的班组长向公司质安处提交工伤申请报告(详见附表二)及承诺书(详见附表三),由质安处负责向土建公司、督查处等处室进行会签后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审批。
6、公司领导同意报工伤后,质安处在发生工伤后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四)(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五)
7、法务办全程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8、工伤申请成功后,待民工工伤痊愈后,质安处与班组长凭工伤认定书医疗机构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及工伤职工的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待遇审核手续。(若工伤保险赔偿与实际支出金额有差异的,差异部分由班组长自行承担。)
9、若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质安处、班组长及工伤民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费用由班组承包人承担),同时公司根据班组长对工伤的认识态度按承包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六、工伤费用管理
1、发生工伤事故时,原则上由班组长自行支付医药费及相关费用。
2、若班组长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班组长向公司提交申请借款,并填写借款承诺书(详见附件六)和借条。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从土建公司备用金中调用。
3、工伤者已经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处理完毕及办妥所有相关工伤手续后、待民工工伤痊愈后,质安处完成市社保局工伤一次性赔偿费赔付后,打入我公司账户后,若工伤医药费是公司垫付的,直接扣除借款及利息和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此工伤的工资等费用(按实报销)。对于未能在市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用,在该班组审批进度款或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若医药费是班组长自行垫付的,由班组长填写工伤费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七)、保证承诺书(详见附件八),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班组长到财务处领取市社保局一次性赔偿费。对于未能在市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用由班组长自行承担。
七、公司对各班组工伤事故申报的管理
1、对于一般性工伤事故金额在5000元以下(包含5000元)的,原则上由班组自行解决。若有特殊情况的由各处室、土建公司及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2、对于伤势严重的工伤事故(5000元以上的),由班组长提交工伤申请报告及承诺书经公司各相关处室会签后,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3、若同一个工程同一个班组发生每一起工伤事故,公司质安处将对该班组和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并通报;若同一个工程同一个班组发生两起以上工伤事故(包括两起),公司质安处有权对该班组和项目部按工伤事故的责任大小进行通报,并由班组长承担违约金2000-10000元(注:该条款将在今后的各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
八、本制度由质安处负责解释,经公司制度调研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行业制度 行政制度 裁判制度

装备制度 装配制度 西餐厅制度

篇5:工伤汇报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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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生产工作时间、生产区域内从事生产或工作时所发生的与生产相关的伤亡事故,必须按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职工在生产或工作时间,于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事故,应立即向调度室及安全部门汇报。
3.伤亡事故由下列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⑴一般轻伤事故由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会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事故报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⑵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3人以上含3人的轻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由单位安监部门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报告于三天内报分公司。
⑶死亡事故(指死亡一人或一次事故重伤3人以上),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分公司信息调度中心及安全部门汇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⑷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件,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及录象。
⑸必须以较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分公司安全质量部、信息调度中心报告。
⑹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十五天内向上级提出调查分析报告书。
4.伤亡事故月报于次月三日前报告,伤亡事故年报以月报表格式填写,于次年元月三日前报分公司安全质量部。
5.项目经理要对事故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发现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现象,则追究其领导责任。

计量制度 订单制度 认证制度

记账制度 讲师制度 设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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