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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储存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一)基本要求

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2.物资储存场所应该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和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3.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的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4.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通畅。

(二)仓库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2.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求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3.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4.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⑴放射性物品、剧毒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⑵炸药不能与易爆器材同存一库。

⑶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⑷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⑸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⑹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账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安全技术部门批准的“危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6.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7.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8.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9.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变质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10.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三)储罐区管理制度

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2.易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空,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6.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篇2: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范本

一、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专用库房内;并有专人管理和守护。

二、雷管、炸药等不得同库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按要求分专库存放。其中,公司总库炸药库存量不准超过15吨;雷管库存量不得超过8万发;基层分库存量不许超过3天生产的用量。

三、库内物品摆放要整齐、稳固、不超高,要防雷、防静电、防火、防潮湿、防小动物进入,要通风良好。

四、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五、库房内要留有不小于1.5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离不应小于0.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0.1米。

六、库房内不准存放爆炸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及过期、报废的爆炸物品。

七、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如有发生,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篇3: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第1条矿爆破材料管理领导机构:

组长:刘勋

副组长:柴修建

成员:何光书、李生耀、肖茂盛、王大德

领导小组定期对更衣室、办公室、宿舍、澡塘等公共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有私藏炸药、雷管者,炸药每管罚款100元,雷管每发罚款200元,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2条矿井爆破材料库做到日清点、月盘结,使帐物相符,一旦查出帐物不符,一管炸药罚款20元,一发雷管罚款50元。

第3条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的库房,不准存入工具及其它物品,一经发现,除对违犯者罚款50元外,还要罚当班爆破材料管理员30元。

第4条爆破材料管理员不按规定运送或发放爆破材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5条各工区、班、组要使用统一编号的雷管,对号领取,爆破材料管理员做好记录,如发现发放雷管无号、串号、错号,罚爆破材料管理员每发1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6条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员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准擅自脱岗,如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发放爆破材料:

1、无材料箱或爆破材料兜时;

2、未持合格的放炮证时;

3、领取手续不健全,或领料单不清时,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8条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多开多领,违者罚款50元。

第9条放炮员严禁相互借用爆破材料,一经发现每管炸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50元。(罚互借双方)。

第10条各工区使用的火药箱,必须配锁使用,使用期三个月。如不配锁,每个箱子罚款50元(包括启掉锁鼻),缺少一个箱子或毁坏一个箱子罚款50元,使用期不足三个月的,再领火药箱时,按价扣除使用单位的材料费。

第11条各工区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在炸药箱和雷管箱内,不准混放,不准乱扔,如违反的,每管炸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50元。

第12条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违者罚款50元。

第13条装药后、联炮前,不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或不塞在炮眼内,每发罚款50元。

第14条放炮母线必须使用中间无明接头的双芯线,禁止使用裸线和铝芯线,违者罚款100元;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如发现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罚款50元,长度不足罚款100元。

第15条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16条放炮员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装药,封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深度小于0.6m的炮眼爆破,每眼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并封满炮泥,违者罚款50元。

第17条放炮前,带班区(排)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工人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站岗放哨,并执行“三保险”(警戒牌、警戒绳、警戒哨)制度,不按要求执行罚带班区(排)长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18条违章放炮和违章指挥者一次罚款200元,放明炮糊炮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19条无故截取雷管脚线者,每发罚款50元。

第20条做引药时必须由放炮员一人进行,避开电气设备及其它导电体,避开火药箱,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并使用木签扎孔装配,违者罚款50元。

第21条严格执行“谁联谁放制”,严禁多人装药放炮,违者罚款100元。

第22条放炮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顶板、瓦斯、支护情况,检查无问题时方可放炮,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3条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它人员运送,违者罚款100元。

第24条严禁利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输设施运送炸药、雷管,违者罚款200元。

第25条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和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原因,进行处理,违者罚款5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6条当班没处理完的瞎炮,放炮员、排长必须向下班交待清楚,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7条处理瞎、残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8条各使用单位领送的炸药、雷管必须严格执行领退制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29条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当贯通的两个掘进面相距20m进,测量人员必须下达通知书,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放炮前在通口设好岗哨,不按规定下达通知书,罚测量部门100元;施工单位接到通知书不按规定执行,罚施工单位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30条综采工作面一般只在上下端头、过断层时需要爆破,必须制定严格的放炮措施,无措施不准爆破,一经检查发现,罚款3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篇4:气瓶使用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焦化厂气瓶使用及储存,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气瓶使用、运输装卸和储存气瓶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3.1.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后,方可使用。

3.1.2禁止敲击,不得猛烈碰撞、滚抛。

3.1.3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洁净的温水解冻。

3.1.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氧气瓶、可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3.1.5使用气瓶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风良好。

3.1.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3.1.7夏季要防日光曝晒。

3.1.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

3.1.9气瓶咀、瓶身要严加爱护,严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严禁接触气瓶。

3.1.10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3.1.11气瓶应严格专瓶专用,保护好漆色,并严禁擅自更改。

3.1.12为避免磨擦生热,发生爆炸,禁止快速开关气阀。

3.1.13在使用气瓶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观察、勤控制)。

3.1.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3.1.15气瓶不用时(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3.1.16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3.1.17气瓶定期进行检查,对气瓶质量有怀疑时应及时送去进行技术检验。

3.2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2.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灭火器材。

3.2.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乙炔瓶严禁横放)。

篇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1.1危化品储存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仓库。

1.2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与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的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4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化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存,储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按最高等级危化品的性能标志。

1.5危化品储存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要求

2.1危化品仓库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警戒区,无管人员严禁入内。

2.2仓库内的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针设备。

2.3危化品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机械采暖。

2.4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2.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

2.6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接近酸类物质。

2.7腐蚀类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共存。

2.8危化品在储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3.1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不得入库。

3.2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3.3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3.4装卸对人体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3.5不得用同一车辆装运互为禁忌的物料。

3.6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1使用危化品的作业人员,应根据其危险特性,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注意通风排毒。

4.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4.3使用危化品区域应与一般作业区域相对隔离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工作完毕,未使用完的危险物料应及时清点退库。

5废弃物处理

5.1禁止在危化品储存、使用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

5.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5.3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6消防措施

6.1应根据危化品特性和仓库、作业场所条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

6.2仓库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存放化学品种类、特性、事故处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扑救办法。

6.3储存、使用危化品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

6.4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内应根据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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