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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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总则1.1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靠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依据《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技术监督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细则。1.2技术监督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及技术改造的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1.3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1.4本细则适用于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2监督范围电力通信网络的通信工程设计审查、基建、设备选型、技术改造、大修、通信运行、技术试验中的重点环节实施技术监督。在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从调度自动化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采购招标、制造、安装、调试到基建交接验收、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的全过程等实施技术监督。3监督内容3.1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3.1.1通信技术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光纤通信系统(包括光缆、光传输设备);电力线载波机通信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包括微波通信设备及天馈线系统);通信电源系统;电话交换系统(包括交换设备及终端设备);综合配线架;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及电力调度交换机、汇接机、调度录音设备和厂内通信系统;电力通信网监控及网管系统主站及采集终端。3.1.2调度自动化技术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系统/能量管理系统(EMS);水调自动化系统;厂站自动化监控系统;远动装置(RTU);调度生产管理系统;电力实时数据传输和网络管理系统;配电自动化及管理系统(DMS);辅助系统(包括:调度模拟屏、大屏幕投影设备、雷电定位系统、卫星云图、GPS卫星时钟和电网频率采集装置等);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专用电源设备及配电柜;自动化机房监控系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主站系统和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通信专业的接口以通信配线架端子为界;与其它计算机系统的接口以自动化系统输出接口端子为界。3.2通信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的技术监督内容3.2.1调度机构与调度对象间应具备两种通信方式,各单位应制定规划,将重要通信节点逐步形成SDH自愈式光纤环网,提高通信的可靠性。3.2.2通信方案与当地电网和通信网的总体发展规划相一致。3.2.3设计的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3.2.4对选型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应满足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3.2.5选型设备应是在电力系统应用比较成熟、稳定的,并符合通信技术发展趋势,通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测试验收,允许进入电信网络的设备。凡国家电网公司、西北电网公司及新疆电力公司明令禁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通信设备,禁止入网运行。3.3通信设备(材料)验收的技术监督3.3.1对通信电路(或电网)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材料使用、制造工艺,确保其在整个设计寿命期间满足设计要求。包括复合地线光缆(OPGW)中主要材料的使用和工艺、自承式无金属光缆(ADSS)耐电腐蚀及纺纶材料的使用及光缆工艺、微波通信塔使用钢材、镀锌连接件的材料和工艺、重要通信设备的生产工艺。3.3.2对实际运行中不便(或难以)进行的重要技术指标以及重要软件功能进行测试验收,保证设备总体性能的实现。必要时对OPGW光缆的额定导电电流、可适应的最高温度等技术指标进行出厂测试验收。必要时对ADSS光缆的最大允许张力等技术指标进行出厂测试验收。对新疆电网中首次使用的通信主设备的电磁保护、过电压保护、工作环境温度/湿度要求等技术指标的出厂测试验收。在新疆电网中首次使用的通信设备管理软件进行出厂测试验收,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3.4通信光缆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内容3.4.1电力特种光缆(ADSS,OPGW等)的敷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开工前须制定三项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3.4.2光缆运抵施工现场后,应对光缆外包装进行检查,组织建设单位、生产厂家、施工单位三方进行现场盘测。光缆开盘后,应对光缆盘号、随盘资料、合格证明书与设计文件进行核查,必需对每根纤芯的衰减指标进行测试,在确认光缆中的纤芯衰减指标正常,以及光缆长度、盘号无误后方可开始敷设工作。检验结果应随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发现重大问题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备案。3.4.3敷设特种光缆时应使用合格的牵引设备,敷设过程中应一直对光缆的外护套进行检查。ADSS光缆发现外护套有破损、OPGW光缆有断股等不满足质量规定要求的现象时应中断光缆的敷设,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重大缺陷应做好记录,并随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发现重大问题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备案。ADSS光缆在带电施工时,其安全问题应当引起施工部门的注意,应当选择晴天施工。3.4.4ADSS光缆在铁塔上的悬挂点,金具型号等应与设计文件进行核对,并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3.4.5ADSS光缆在施工时,动态情况下弯曲半径不能小于光缆直径的30倍;静态情况下光纤弯曲半径不能小于光缆直径的10倍,并避免光缆外皮的损伤。3.4.6在进行光缆接续时应按照色谱进行,接续应当在晴天进行,接头盒应做好标识和防水、防震动处理。3.4.7光缆在铁塔、电杆的靠近部分,盘缆架等应进行固定处理,防止风摆磨损。3.4.8光缆引入地下、穿墙、跨跃变压器等时,必须进行保护处理(穿入铁管、PVC管等,并进行封堵)。3.4.9光缆距离地面(建筑物、跨越公路、树木、输电线等)的高度按照通讯规程有关施工规范执行。3.4.10光缆标识牌。通信机房光纤配线架,穿管的出、入点,盘缆架.接续盒等处必须悬挂具有防水、防潮能力的标识牌。3.4.11一段完整光缆施工结束后,应从两侧的终端盒(光纤配线架)进行光纤纤芯指标的测试,光纤长度、衰减特性、接头反射特性必须进行测试,并随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3.5通信设备运行和维护技术监督各单位通信设备运行机构应制定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运行维护制度、机房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系统故障检查流程和消除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停(复)役审批和检修制度、新设备移交运行的技术交底制度等。应对所辖通信系统建立完整、准确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资料,设备验收报告,原始测试数据,故障分析报告,日常安全检查和测试报告,设备停(复)役审批报告,月度统计分析报告,设备和备品备件管理档案等。调度程控交换网的操控及管理终端,参照生产控制大区设备进行安全管理,不得与外部网络或信息网络相连。3.5.1通信网结构配置电网调度机构与隶属调度的发电厂、变电所之间应具备两条不同路由且相互独立的电力通信电路用于承载电力调度通信业务。至主要发电厂、变电所及网路节点间的主干通道应有两种不同传输介质的电路或物理路由完全独立的电路组成。主干通信网应实现以光纤或数字微波为第一通信路由,其它通信方式为第二路由的通信通道。应建立稳定可靠的通信网监测及管理系统,实现对重要通信站运行情况的监测和管理。调度通信电路应满足传输电力调度、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数据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业务的需要。应具备同步时钟系统。3.5.2通信光缆每年应对通信光缆中备用光纤的端对端损耗、连接器损耗、连接点损耗等进行两次测试(夏季、冬季),并整理测试数据,与上次测试数据进行对比比较后记录存档,当相邻的两个光纤通信站间的光纤衰减值超过表一中数值时必须进行光缆处理。对于新投运的光缆,在敷设的第一年,加密测试周期,以观察施工期间光纤受外应力作用的衰减变化。工作波长(nm)光纤衰耗(db/km)20.40.25每年应对ADSS通信光缆的电腐蚀情况进行检查,其中预绞丝处光缆、变电站中OPGW光缆经其它光缆进入通信机房的接头盒处必须逐一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各运行单位应对威胁通信光缆安全运行的危险点制定明细表,并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检。如:跨跃公路的光缆段、光缆穿管处的密封等。以光缆通信为主的单位可考虑实现光缆的在线自动监测。3.5.3光通信设备具备自动迂回保护功能的光纤通信电路每年应对光纤通信系统进行系统测试,测试项目主要包括:系统的误码性能和抖动性能,光纤线路的端对端损耗、连接器损耗、连接点损耗,光接口的工作波长、平均发送功率、最小接收灵敏度等参数,并记录存档。具备自动迂回保护功能的光纤通信电路,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人工切换试验。3.5.4电力线载波电力载波频率的使用情况,应每年进行检查核对,及时清理未经审批或已退出使用的载波设备的频率资源。每季度对载波设备进行如下的性能及参数测试,并做好记录:主要包含频率特性,振幅特性,网络的衰减、增益值,功率、电压电平,导频发送/接收是否正常等测试,并将记录存档。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线路阻波器、接地开关、绝缘架空地线的巡视、维护、拆装,在发电厂内的,由发电厂高压部门负责;在发电厂外的,由当地供电部门的送、变电高压部门负责。电力线载波通信用的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的维护和接地开关的操作,由通信人员负责。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的试验、线路阻波器工频特性试验和保护避雷器特性试验,由高压电器部门负责;线路阻波器的频率调整和高频特性试验,则由通信人员负责。3.5.5微波通信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调试前,必须得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批准。设备安装地点、发信功率、频带宽度、通信方向等应按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进行。微波塔登高人员应具备劳动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安全工具等满足国家规定。微波铁塔、防雷接地等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每年定期测试。微波站通信电源系统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微波通信主设备的安装调试。对微波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应每年进行定期测试,并将记录存档。微波天线、馈线的固定及其接地端子的连接情况应在2年中至少进行1次检查。3.5.6通信电源220kV及以上有人站的蓄电池组的单独持续供电时间在满负载状态下不小于3h;无人值班站的蓄电池组的单独持续供电时间在满负载状态下不小于8h~12h;设置在发电厂、变电所内具有可靠交流供电的通信站,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1h~3h;不具备交流供电的太阳能供电组合电源,蓄电池的配置容量应满足在满负荷状态下,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7天。高频开关组合电源应有二路交流输入,并能实现手动和自动切换。高频开关整流设备整流模块不得少于三块,并应按N+1原则配置。高频开关组合电源的交流输入应有防止雷击及过电压保护措施。无人值守通信站交流配电设备应具备两路交流输入自动切换功能。通信专用供电电源必须具备运行工况监控告警系统及远传功能,并把监控与告警信号送到有人值守处。当电力通信设备需可靠、不间断的交流供电电源时,应设置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UPS应有二路交流输入,并能实现手动和自动切换。UPS应有旁路工作方式,通过旁路为负载供电,其交流输入应有防止雷击及过电压保护措施。直流供电系统要能适应随时停电和长时间停电的要求,应确保它在1-3小时停电后或在电池可能因过放电而损坏之前停止供电,而在恢复供电时,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电池的能量,不会因充电电流而影响通信系统的工作。通信电源的过压、欠压保护及充电、输出的控制性能应每年进行1次检查。蓄电池(蓄电池组/UPS蓄电池)每年应带负荷做一次到二次放电,放电应保持电流稳定,放出额定容量的30%左右,放电每小时应测一次单体电池及电池组电压、放电电流、温度等,放电后应进行均衡充电然后转浮充进行。蓄电池的容量是由其中最小落后单体电池容量决定的,每年应对电池组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对只有一组蓄电池的,应用I10电流恒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2V×N;对有两组蓄电池的,用I10电流恒流放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8V×N时,停止放电。修复及活化是针对整组电池中的落后单节电池进行,活化时间是在每次整组电池放电结束、发现落后电池时即需进行。对损坏或严重劣化的蓄电池节必须及时更换,蓄电池容量不足额定值的30%时,应对蓄电池组进行更换。新旧电池组不能混用。应采用蓄电池在线测试分析仪、恒流电子负载、蓄电池活化仪等设备更好地强化蓄电池的运行管理。蓄电池运行期间,每季度应检查一次连接导线、螺栓是否松动或腐蚀污染,松动的螺栓必须及时拧紧,腐蚀的接头必须及时用砂纸等打磨处理。蓄电池组每年应进行一次单体电池内阻、电池间连接电阻、电池极柱连接处的接触电阻等测试,并且每年一次对UPS设备/逆变器/开关电源等输出功率及带载能力进行检测试验。蓄电池房间环境温度在15-25℃范围内,标准使用温度为25℃。每年应对太阳能板的室外接线电缆及太阳能控制柜控制性能进行1次检查。通信直流电源正极在电源设备侧和通信设备侧接地良好,负极在电源设备侧和通信机房直流配电屏(箱)内具备过压过流保护电路。交、直流配线柜(区域)应明确区分,标记清晰,电缆接头、固定螺丝不能松动。每年对防雷元件如氧化锌避雷器进行两次检测试验。3.5.7程控交换机程控交换机的核心部件(如CPU板、电源板等)应有冗余,系统数据应有备份。每天应收集运行数据及故障告警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程控交换机应定期进行各种业务及功能实现的检测试验。程序、用户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计费原始数据及分拣后的数据至少保留半年。3.5.8综合配线架户外音频电缆接入音频配线架时,配线架侧必须安装保安单元,其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变电站中,通信机房配线架(设备)与保护、自动化等相关专业连接的电缆(光缆),其中电缆(音频电缆、同轴电缆)应在通信机房侧加装过电压保护器件,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独立通道。通信电缆中未用的线对应在终端配线架上接地。总配线架需装设保安设备,其容量应按交换、电力载波、光缆、微波和数据网络等设备端口总容量的1.5倍配置。3.5.9调度交换机调度交换机的核心部件(如CPU板、电源板等)应有冗余,易损件具有备品备件,调度电话每天要进行测试,并作记录。调度录音系统应每天检查并进行测试,电话录音记录应保留半年以上。录音系统应专人专管,调查事故录音应作好记录。3.6通信机房3.6.1通信机房应满足防雷、防火、防盗、防鼠、防尘、通风的要求。3.6.2通信机房中应对承载蓄电池的楼板的承重能力进行核查。3.6.3通信机房的走线架(沟、道)应具备防火、防鼠、防水,并便于今后布置新电(光)缆的要求。定期检查安全保障设备,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6.4机房内应配备空调设备,鉴于新疆干燥、尘沙较多,要有净化机房的设备和加湿设备。为保证机房的洁净度,空调一般应该配有粗效或中效过滤器。机房内安装独立的温湿度计。3.6.5电源机房要求室内清洁、少尘。3.6.6机房内应避免阳光直射,以防止长期照射引起印刷版等元器件老化变形,机房要做到防水防潮,以避免设备受损,机房内电缆沟道要密封,避免鼠害。3.6.7通信机房内应有环形接地母线,并应就近两点以上接至总接地网。环形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90mm2的铜排或120mm2镀锌扁钢。机房接地如果是独立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如果与大楼共同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0.5欧,设备机壳接大地。接地电阻应每年定期进行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要求。3.6.8通信机房应具备防静电措施。3.7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入网管理3.7.1在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电网公司指定的检验机构电力设备及仪表质检中心检验并取得合格证,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3.7.2安装的调度自动化设备或软件功能投入正式运行前,要有一定的试运行期,其中主站系统试运行期6至12个月,厂站系统试运行期3至6个月。转入正式运行前,应向所管辖的调度机构提交系统和功能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报告、投运设备清单、试运行报告,证明体系和功能符合设计的技术指标,经所管辖的调度机构验收论证、书面批准后方能投入正式运行。3.7.3新研制的产品(设备),必须经过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为6至12个月。接受试运行的单位在决定试运行的具体地点和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并取得相应调度自动化技术监督部门和上级调度机构的认可。3.7.4各类电工测量变送器和仪表、交流采样测控装置、电能计量装置,必须严格执行DL/T410-1991《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并进行检验。3.7.5凡属运行中的调度自动化设备,数据网络配置、软件或数据库等做重大修改前,均应经过技术论证,提出书面改进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和上报上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经确认后方可实施。技术改进后的设备和软件应经过3至6个月的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同时提交技术报告(包括技术改进方案、细框图、使用和操作说明)。3.7.6选型设备应是在电力系统应用比较成熟、稳定的,并符合当地电网和调度自动化技术发展趋势,凡国家或行业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调度自动化设备,禁止入网运行。3.8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督。3.8.1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时,须征求调度自动化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以保证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3.8.2在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中.有关部门须听取上级调度自动化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必须统筹考虑调度自动化系统整体功能需求,其设备选型、配置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西北电网公司和新疆电力公司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要求。3.8.3各级调度自动化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参加工程设计审查、技术方案论证、设备选型、竣工验收工作。3.8.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调度自动化的规程、技术规范、反措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调试等工作,保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3.8.5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应有运行单位的人员参与系统调试,并对调度自动化系统按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3.8.6新建、扩建、技改工程.其自动化设备没有达到技术规定或不能与一次设备同时投运的,一次设备不得并网运行。3.8.7工程结束必须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调试纪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商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移交最终版本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以及技术数据的备份。3.9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监督3.9.1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置相应的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发电企业及变电站的运行维护单位应设置负责子站设备运行维护的部门,建立完善的部门职责。3.9.2投运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必须明确专责(或兼职)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3.9.3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公司)、变电所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机构应制定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运行维护制度、机房管理制度、设备和功能停复役管理制度、新设备移交运行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系统故障检查流程和消除缺陷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必须配备调度自动化运行规程、设备台帐、图纸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检验、事故调查、缺陷处理等技术档案,并逐步实现上述资料的计算机管理。3.9.4实行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报告制度,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公司)、变电所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机构应每月做好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统计和分析。3.9.5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的责任单位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报上级调度机构的自动化值班人员。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写出分析报告并报上级调度管理部门备案。3.9.6为保证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正常维修,及时排除故障,有关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机构必须是备有专用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厂、站端应视需要分别备有调度自动化专用的仪器、仪表、工具、备品和备件。3.9.7各类电工测量变送器、交流采样测控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是保证自动化系统遥测总准确度的重要设备。运行中的上述设备必须制定定检计划,定检计划尽可能结合一次设备检修进行,并配合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检修,检查相应的遥信电缆及接线端子并作遥信的联动试验。3.9.8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部门人员设置应满足要求,在设置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及软件专责管理员时应考虑备用,满足系统运行维护需要。3.9.9对监控软件或数据库进行修改或升级时,必须严格按要求事先进行数据备份。数据库备份可以是外存储(光盘、磁带),也可以是网络方式(将数据暂时备份在网络上另一运行计算机),但网络方式下必须有两个以上拷贝。3.9.10调度自动化系统主机CPU平均负荷率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任意30min内,应小于20%。在电力系统事故状态下,10s内,应小于50%。主机、前置机硬盘剩余容量不得小于40%,主机具有不少于一年的历史数据的存贮能力。3.9.11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及重要变电站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具有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主/备双通道),无人值班变电站必须具有可靠的主备通道。3.9.12综合自动化变电站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职责分工要明确。3.9.13调度自动化主站各系统供电电源应配备专用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交流供电电源应采用两路来自不同电源点供电。发电厂、变电站远动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测控单元、变送器等自动化设备的供电电源应配备专用的不间断电源(UPS),相关设备应加装防雷(强)电击装置。UPS的维持供电时间应满足在电网发生事故时,可保证远动设备能正确传送事故时的远动信息。远动设备配备的不间断电源维持时间应不小于1h。无人值班厂站一般不小于60min。若没有配备UPS,则必须配备逆变电源,利用站内直流系统供电,以保证远动设备在事故时正常运行。3.9.14综合自动化变电站数据上传应该直接通过通信装置,不得通过现场后台机转发。3.9.15远动信息直采直送,直调厂站的远动信息不宜采取转送方式。3.9.16自动化系统的专责人员应定期对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准确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汇报。3.9.17调度机构的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和负责运行维护部门应针对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和处理流程。3.9.18由于一次系统变更(如厂站设备的增、减,主接线变更,互感器变比改变等),需修改相应的画面和数据库等内容时,应以经过批准的书面通知为准。3.10调度自动化系统软件管理3.10.1自动化系统的所有软件均应纳入监督范围,对其运行状态、运行记录的完整性、修改记录及运行软件的存档进行技术监督。3.10.2运行软件包括自动化装置参数文件、设备配置文件、数据库生成和管理软件、操作系统及相应的驱动程序、通讯程序、规约转换软件、人机接口软件、编译软件、诊断软件、网络管理软件等。包括相关软件的版本及口令管理。3.10.3软件人员要定期检查、分析软件运行的稳定性和各种功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诊断处理,并作详细记录。如需修改,应由软件专责人员进行,同时修改相应的程序资料。3.11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性监督3.11.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3.11.2依据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制度,并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3.11.3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应急处理。3.11.4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核准。3.11.5电力系统中,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系统的影响。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等级高于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必须具备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与安全等级低的系统直接相连。3.11.6调度自动化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他系统的互联,必须采用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并满足最新要求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3.11.7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3.11.8建立和完善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网络,应在专用通道上利用专用网络设备组网,采用专线实现物理层面上与公用信号网络的安全隔离,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网络只允许传输与电力调度生产直接相关的数据业务。3.11.9物理隔离装置应采用满足单比特应答或无应答方式的正向安全隔离装置、满足全文本内容检查和单比特应答的反向安全隔离装置。3.11.10强化远方控制功能的安全措施,防止恶意操控,禁止以明文方式传输控制报文。各级调度和集控站需要启用远方开关控制功能的,应采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相应加密措施,若不使用开关遥控功能,应该停用相关服务。3.11.11严格限制使用远程拨号维护功能,禁止采用外网VPN方式直接接入生产控制大区进行远方维护。确需远程维护时,应采用支持调度数字证书的安全拨号访问系统或相应安全措施。3.11.12调度自动化系统严禁与互连网相连,并严禁在自动化系统收发电子邮件。建立健全电力调度系统安全联防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和故障恢复方案,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及安装操作系统漏洞修补程序,在关键部位配备入侵检测(IDS)设备。在遭到攻击后,应及时执行安全应急方案,保护现场,尽快恢复系统运行,并立即报告上级调度机构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门。3.11.13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安全防护责任制,各电网、发电厂、变电站等所属范围内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本地调度自动化系统及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管理。各相关单位应设置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人员或专职人员,相关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3.11.14地区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网络结构应分成多个网段,Web系统采用单独网段,通过物理隔离装置与主网连接。3.11.15主站的主要设备应采取冗余配置,建议所有服务器应进行双配置、磁盘阵列应采用Raid5或Raid0+1方式,所有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电源均应冗余配置。3.11.16调度DMIS系统可直接连接到Web网段,地区调度自动化系统与省调、县调、集控站系统等都应通过防火墙连接。3.12调度自动化主站机房环境调度自动化主站机房建设应符合国标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13730—20**《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和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并根据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调度端)计算机环境温度18℃~28℃,相对湿度30%~75%,设备机房15-30℃,机房应保持清洁。调度端交流供电电源应由两路来自不同电源点的供电线路供电,并具备专用的不间断电源(UPS),且UPS应采用不同电源点的两路交流供电电源,UPS电源的容量在带满主站系统的全部设备后应留有30%以上的供电容量,交流电断开后UPS可供电维持时间不应小于1小时。如果供电系统无双路供电且无备用发电机时,不间断电源设备应能够持续供电4小时以上,并考虑40%的负荷余量。蓄电池应每年进行1次充放电试验;对损坏的蓄电池节必须及时更换,蓄电池容量不足额定值的30%时,应对蓄电池组进行更换。采用蓄电池在线测试分析仪、恒流电子负载、蓄电池活化仪等设备更好地强化蓄电池的运行管理。计算机系统内应有良好的工作接地。如果同大楼合用接地装置,地阻宜小于等于0.5Ω,接地引线应独立并同建筑物绝缘。机房应安装空调设备;机房应有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磁、防鼠等设施,定期检查安全保障设备,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机房应配置备用应急照明装置;建立并严格执行机房进出管理制度,无关人员未经安全责任人批准严禁进出机房,可以安装门禁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记录人员出入情况;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3.13专业技术培训3.13.1专业技术培训是提高技术监督水平,提高现场工作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各级领导和技术监督专责人均应予以重视。3.13.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严禁上岗,按要求参加技术监督中心举办的技术监督专责资格培训和其它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人员水平。3.13.3专业技术培训内容:基本理论、基本试验方法、新的测试技术、在线检测技术等、规程标准等。4技术监督管理4.1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报告审核批准、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4.2各发供电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将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情况向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汇报,重要问题应提交专题报告。4.3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的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以及安装、检验、改造等工程,设备不能按要求与一次设备同步投运时,技术监督人员有权拒绝签字。4.4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4.5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现状相符。4.6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电力建设、生产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4.7结合电力工业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应及时补充和修订各项技术监督的制度、标准、规程,并使技术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4.8各监督机构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举办各种学术交流、标准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技术水平。4.9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应当包括监督管理、设备缺陷消除、设备损坏事故、反事故技术措施、技术培训、新技术应用、存在的问题和下年度重点工作等方面的内容。4.10调度自动化、通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篇2: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表(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1);

(二)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2);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3);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本市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清单,明确第六条第(六)项资料的具体内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后,在其辖区内可纳入第六条第(六)项资料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第六条(一)至(六)项的资料(即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于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措施、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九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在抽查前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了解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特别应了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抽查记录》(附件5)。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整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6)。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季节性停工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施工活动暂时停止的,不作为中止施工的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六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9),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10)。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11)。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配合做好消防、卫生防疫、特种设备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确定为违法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施〔2009〕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

2.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2)

3.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表JD-3)

4.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表JD-4)

5.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抽查记录(表JD-5)

6.恢复施工通知书(表JD-6)

7.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7)

8.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8)

9.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9)

10.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表JD-10)

11.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资料目录

篇3:某某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墩买里街道行政区域内社区和街道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街道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墩买里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街道办事处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3)研究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生产安全和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4)适时主持召开安监站成员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副书记和其他副职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街道安监站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正确行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2)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企业、私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严肃性。

(3)适时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督促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查处,督促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主任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组织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4)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路段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

(5)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七条?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为街道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有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3)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结合实际,组织抓好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工作,并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5)抓好安全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6)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

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

?(7)组织相关部门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街道办事处各位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街道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2)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政府和街道安监站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项。

(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街道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街道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1.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设施、消防、铁路、防雷、用电、公务用车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2.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生产经营企业、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3.民政办、计生办公室负责食品卫生、社会福利、教育、卫生、广播、旅游、文化娱乐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4.消防办公室负责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消防的安全监管和事故抢险及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

5.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

第四章社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组长,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街道安监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4:项目部青年安全监督岗实施办法

青年安全监督岗(简称青安岗)是企业共青团组织牵头,由青年职工组成,通过“青安杯”竞赛及其它活动参与企业管理的团的外围组织。

一、准入条件

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公司职工,愿意参加青安岗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可以申请成为青安岗岗员。

二、青安岗的工作任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项目部领导做好青年工作,团结、教育、凝聚、服务青年,积极推动项目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项目部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青安岗的职责:

1、监督、检查、制止生产过程中的一切违章、违制行为,并有权越级上报。

2、按照安全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违章、违制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3、有权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建议领导“三违”人员进行处罚。

四、青安岗长职责:

岗长负责本单位青安岗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公司青安岗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确保青安岗作用的有效发挥。

五、青安岗员职责:

1、自觉学习宣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2、带头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和青安岗的安排,积极参加青安岗组织的培训、检查、会议和活动。

3、自觉配戴好安全帽、制止违章、查处漏洞,坚决同一切不利于安全生产的行为做斗争。

4、按时上岗检查,发现问题正确处理并及时汇报。

5、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6、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岗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职工做出表率。

7、参加青安岗的有关会议和青安岗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青安岗的教育和培训。

8、有权在作业场所危险的情况下,向领导进行汇报,必要时可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9、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有权批评教育违章行为,对不服从管理者,可越级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有权对公司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

“青年安全示范岗”考核表

被考核单位:?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得分备注组

(20分)1、领导重视,有专人负责;(2分)

2、现场标牌齐全;(2分)

3、日常活动制度健全;(2分)61、根据本岗位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目标;(5分)

2、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内容符合规定;(5分)101、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有实施细则;(2分)

2、每月有考核;(2分)4教

(20分)1、加强舆论宣传;(2分)

2、现场氛围好;(2分)41、每月定期开展安全活动;(8分)

2、内容丰富,形式多样;(4分)121、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月各项活动。4现场

(35分)1、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制度;(5分)

2、安全管理台帐齐全,分类合理;(5分)101、积极开展现场违章行为纠偏查处及监督;(5分)

?2、有查处及监督登记总结;(5分)10现场安全措施齐全,安全环境和条件符合规定。10认真组织实施,并完成各类安全大检查、安全整改措施等项目的整改落实,记录齐全。5

?技

?能

?培

?训

(15分)个项目部应举办至少1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测试,有活动记录;6通过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青工安全技能。6采用互帮互学、现场讲解、跟班实践等形式,帮助青年新职工提高业务素质。3

?特

?色

?工

?作

(10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安全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青年职工为安全管理献计献策。10

考核人:考核日期:

篇5: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提高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水平,保障员工作业安全与健康,特制定《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专职主管部门,是各级安全生产委员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牵头抓总”工作。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要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配合党政工团组织,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要主动的接受地方、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理顺与地方、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侧重监督组织工作;工程项目指挥部、子分公司(工程处)经理部、工程队(段、车间)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侧重现场检查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于集团有限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第七条?建立健全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至基层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设安全质量监察部,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各级指挥部(经理部),各工程队(段、车间),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和工作的需要,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生产班组选配兼职安全员,形成覆盖集团有限公司各单位、各项目、各工点的安全监督检查控制网络。

第九条?各级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选择具有助工以上技术职称,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工班兼职安全员应当选择有经验的老工人担任。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条?必须保持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相对稳定,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求上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同意,并办好交接后方准离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为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配备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和用品,要优先配备通讯、计算机和检查、检测等工具、仪器设备。

?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1、传达贯彻国家、行业、上级及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制定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措施和要求,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并督促执行。

2、研究提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规划,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信息。

3、分析研究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参加有关生产、技术性会议,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针对存在的突出或普遍问题,制定相关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

4、组织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系统工作的开展,指导下级、基层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加强本系统的业务建设,保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5、牵头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大检查、百日无事故、安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做好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侧重对重点、难点工程项目及问题较多单位实施检查,必要时跟踪检查监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7、参与组织重大伤亡事故、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与事故处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办理事故处理结案事宜。

8、汇总、填报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报表,提出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意见。

9、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督促各单位落实。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0、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与上级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传达贯彻国家、行业、上级及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制定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措施和要求,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2、根据集团有限公司规划、部署和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督促指导各项关工作的开展,掌握、反馈执行情况。

3、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参加有关生产、技术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制度措施,不断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4、组织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的开展,指导下级和基层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掌握安全系统人员的动态,加强业务建设,保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5、牵头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无事故、安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掌握活动开展情况,作好活动总结,及时向集团有限公司反馈安全方面的各种信息。

6、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经常深入现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实施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7、参与组织重伤及以上事故、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与事故单位、部门的关系,办理事故处理结案事宜。监督下属单位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汇总、填报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报表,提出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意见。

9、组织轨道车司机参加培训、考核、审验工作,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0、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主管单位、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1、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所在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文件、电报、指示、要求及相关行业标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2、研究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途径、方法,制定有关制度、办法、措施,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3、掌握并熟悉管内各工地施工单位安全检查人员的情况、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指导、帮助基层检查人员工作的开展。

4、牵头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大检查、百日无事故、安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掌握活动开展情况,作好活动总结,典型引路,在本项目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5、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填写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内备查。

6、参加本项目内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督促办理有关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事宜,监督整改防范措施的正确实施。

7、汇总、填报伤亡事故等报表,提出对管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意见。

8、收集本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基层单位报送、传达,健全本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的各种台帐、资料,作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

第十五条工程队(段、车间)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1、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电报、指示、要求,并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贯彻执行。

2、协助领导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参加安全大检查并作好记录,督促问题整改的落实。

3、熟悉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根据工程分布情况及重点、难点项目,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和重点监控方案,做到项目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重点项目检查次数要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关键工序跟班监控,检查情况应详实记录备查。

4、参加组织轻伤事故及配合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指导班组兼职安全员工作的开展,掌握本单位安全教育、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执行落实。

6、按时填报伤亡事故报表,健全台帐、记录等资料,提出对班组的安全考核奖惩意见。

7、及时向上级反馈安全生产各种信息,向单位领导汇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分管工作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能据以正确实施安全检查。

3、主持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检查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作好记录。

4、凡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作好记录。视违章违纪的严重程度签发安全监督通知书,遇有险情危及安全时,有权决定暂停作业,并报所在单位领导处理。

5、对下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业务指导的责任,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情况。

6、不断加强专业理论、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研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7、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管辖范围内工程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能据以正确实施检查作业。

3、全面掌握管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检查控制,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重点控制项目要参与制定控制方案,加大检查频数,关键工序要跟班检查督促。

4、凡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应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实,并作好记录。遇有险情危及安全时,有权决定暂停作业,视违章违纪的严重程度签发安全通知书,并向领导报告。

5、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

第十八条?定期检查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每半年一次;集团有限公司各工程项目指挥部(经理部)每季度一次;子、分公司(工程处)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每月一次,工程队(段、车间、)或不设工程队编制的项目经理部每半月一次安全大检查。

定期安全大检查,由单位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复查整改结果,写出总结向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专业检查制度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正式投产作业,工程施工条件变化、主要工序转换、重要施工设施调整,特殊气候条件,均组织专业性检查。专业性检查由单位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对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逐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复查整改结果。

第二十条?日常检查制度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人员,要有计划深入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对管内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工程队(车间)安全检查人员,每天对所管的施工现场、工点、作业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安全状态和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详实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各类检查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要深入现场、工点、作业场所,坚持边检查边改进,要不断提高检查的方式、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严重或者不能当即解决的问题,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签发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重点监控制度

各工程项目指挥部(经理部)、工程队(段、车间),对管内工程项目要认真分析研究,针对工程项目高、难、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的项目、工序、部位。重点监控要事先制定监督的措施、方法,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专项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通知书制度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视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签发安全监察通知书,主送受检单位,并作好留存。

第二十四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部门每半年,集团有限公司各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部门每季度,基层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每月,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送书面材料。上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按其要求及时总结、上报。

第二十五条?向安全委员会汇报制度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向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组汇报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实施安全奖惩的建议、权限内的事故报告的审批,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组的综合协调领导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内业资料涉及到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业务范围和工作情况的依据,必须按要求认真作好内业资料的填写、积累,并将安全监督通知书、安全监察记录,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制度、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安全报表、总结等资料分别保存、备查。

?第五章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国务院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报告,配合地方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三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伤亡事故分级调查处理的规定

1、轻伤1-2人事故,由工程队(段、车间)领导主持调查处理,15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2、重伤事故,死亡1-2人事故,由子、分公司(工程处)领导主持调查处理,30日(特殊情况6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当地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3、多人伤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由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主持调查处理,30日(特殊情况9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当地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4、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参加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5、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事故单位的调查处理报告中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的不妥之处,有提出意见、建议、纠正权。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及职责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C、提出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人员调查有关情况,查阅、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2、重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3、多人伤亡或死亡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4、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5、用电话、电传的方式逐级上报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入路时间、籍贯、家庭现住址、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分析的原因、现场控制情况。

6、既有线施工中发生影响行车安全或造成停车的事故,无论何种原因,必须迅速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现场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伤亡事故统计快报,是指下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用电话或电传,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本单位每月、年度伤亡事故统计结果。

2、每月6日前,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向总公司安质处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3、每月4日前,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向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4、每月2日前,各基层单位向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5、每年元月6日前,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向总公司安质处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6、每年元月4日前,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向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7、每年元月2日前,各基层单位向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8、伤亡事故统计快报的内容:伤亡事故总件数,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事故类别,损失工天,损失价值,伤亡事故原因,事故单位(各种数字、内容应与报表的数字、内容一致)。

9、统计报表的月(年)内事故件数、伤亡人数等,一律统计到该月(年)最后一日。伤亡事故统计快报后,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单位雇佣的劳务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应按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协作队伍的发生伤亡事故,按其单位资质和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伤亡事故由雇佣单位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国有道路上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单位公安、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单位公安部门主持,协助地方交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地方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抄送同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单位上报、统计。施工场地、施工便道上、厂区内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单位上报、统计。

第三十五条?劳动服务公司等集体企业单位,应按所在地、行业隶属关系报告统计事故。合资企业按伤亡人员合资前隶属关系或合资后的性质报告统计。驻勤、借用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报告统计。

?第六章?安全监督与有关部门的业务配合

第三十六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业务部门较多,要明确分工,互相配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安全监督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分工规定如下:

1、火灾、国有道路交通事故以公安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处理。

2、机电设备事故,由机电部门负责处理。机电设备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机电部门共同处理。

3、汛期水害事故,由施工部门负责处理。因水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由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施工部门共同处理。

4、中毒事故,由防疫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处理。

5、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持证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上岗后的业务培训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

6、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单位的工会、人事、社保有关部门办理。

7、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施工、机械部门负责编制下达。

8、事故责任者的惩处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或上级批复决定办理,纪委、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督办。

9、计划部门负责下达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帐项,机械、物资、安监部门配合。

10、安监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负责考核;计划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下达,安监部门负责将考核结果抄送计划、人事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经济奖惩兑现。

1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申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佐证资料。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突破年度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者,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九条?隐瞒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单位及隐瞒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四十条?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行为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各条款如与国家、行业、上级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子、分公司(工程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指挥部(经理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指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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